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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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工作制度

出生证工作制度

出生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规范出生证明的发放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法律文件,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负责签发。

第三条出生证明的发放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应加强对出生证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出生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出生证明的发放第五条出生证明的发放应遵循“一次办好、当场领取”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出生证明的家庭应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 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4.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发放出生证明。

第八条出生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一份送交医疗机构。

三、出生证明的使用第九条出生证明作为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出生证明只能由当事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一条出生证明丢失的,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补发。

四、出生证明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应加强对出生证明的监督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应定期对出生证明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出生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户籍部门。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

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证件:(1)确定新生儿姓名(2)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户口薄原件(3)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4)孕产妇保健手册。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委托。

【精品文档】卫生部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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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卫生部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篇一: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八、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ppt课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ppt课件
资料
1、补发通知单 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由父母以外人员代领需有办理委托书
11
四 汇总报表
废证季度 按季度汇总统计 统计表 4/15、7/15、10/15前提交
季度配发 表
按季度汇总统计 4/15、7/15、10/15前提交
管理使用年度统 计表
•按年度汇总统计 •每年1月30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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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无法联系,如服刑 、 失踪、死亡等。以上情况均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无 法提供,不予签发,由公安 户籍部门协调办理户籍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按签发时 提供有效身份签发后,后续 父母身份变化,如户籍迁往 港澳台或身份证升位(15位 升为18位)均不予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 与户口上出生时间不一致, 按医疗机构 分娩信息时间办 理。
4
二 签发管理-领用、入库
签发机构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领空白证件。登记发放编号,发放时间,领取人签名。
进入系统点“出库管理“
点“查找“可找到本机构申领相对的
编号的《出生医学证明》,选中点”
02
接收“即可
01
进入签发页面,在系统出 生证号下拉即可找到相对 应编号
03
5
二 签发管理-签发类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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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操作分享-废证管理
五大问题 一个对策
有 心 用 心
出生编号与实际编号不相符合
新生儿分娩信息有误 (如性别、出生时间等) 其他信息填写错误
打印间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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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操作分享-废证管理
未按打印键前,均可返回录入信息页面对错误信息更 改。

如分娩信息“如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等信息“错误, 则由接生人员在分娩信息中更改,此单可按“撤回“

医院出生证规章制度

医院出生证规章制度

医院出生证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出生证管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出生证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确保出生证的准确、及时、完整发放。

第三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出生证管理机构,负责出生证的核验、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生儿出生后,医院应当在24小时内向出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出生证,并做好登记记录。

第五条医院出生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或监护人姓名、医院名称、医生签字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医院应当对出生证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确保出生证信息准确无误。

第七条在出生证登记中,医院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新生儿及其家庭信息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出生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出生证档案进行清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出生证管理水平,做到全面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出生证谋取私利或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二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纪律,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出生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出生证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与出生证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出生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新生儿家长对出生证的重视和认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医院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以上规章制度由医院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操作细则由医院出生证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出生后一段时间内,对新生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婴儿的健康成长。

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应规定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的类型和资质要求。

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证资质,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医疗机构,才能够提供专业的出生医学检查和评估服务,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一系列的检查项目。

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对新生儿的体格发育、生理功能、听力、视力、心肺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通过这些检查项目的综合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新生儿的身体问题,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避免潜在的健康隐患。

再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应规定证明的有效时间。

新生儿的身体发育和健康状况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需要设定合理的时间范围。

一般来说,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应为出生后一年或两年,以确保新生儿的健康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最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资质审查,在每年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服务质量和合法性。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应严厉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在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健全的制度体系。

同时,还要加强对新生儿健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家长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的认识,使其能够充分了解和配合相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保障新生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生儿的健康问题,从而为新生儿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2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2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2号)各市卫生局、公安局:自1996年《出生医学证明》在我省启用以来,经过各级卫生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新生儿出生严格登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在领取、签发、换发、补发和使用等管理环节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给社会稳定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发管理㈠我省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省卫生厅统一向卫生部申请与领取,各市卫生局统一向省卫生厅申请与领取。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发工作。

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

㈢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如委托其他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㈣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本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和签发单位的审核批准工作,并报省卫生厅备案核准。

㈤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按《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㈥各市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市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相关医学检查,以确定婴儿的健康状况。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本文旨在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供准确、可靠的出生医学证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

2. 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减少潜在的风险。

3. 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管理制度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和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包括新生儿体格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等方面。

具体的要求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2. 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1)出生医学证明由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负责操作,包括婴儿健康登记、体格检查、疾病筛查和遗传代谢病筛查等过程。

(2)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需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相关医务人员需在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后,将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并维护好相应的档案。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归档后,需进行编号,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审核过程中,需对证明材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审核通过后,出生医学证明将正式发放给新生儿家庭,并由新生儿家庭确认签收。

4. 出生医学证明的追溯和查询(1)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需妥善管理,确保证明记录的完整性。

(2)当出生医学证明涉及到医疗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追溯和查询。

(3)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通过特定的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管理责任1. 相关医务人员(1)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和操作,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及时归档证明材料,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2. 主管部门(1)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职责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职责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一种法律认可的身份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对于个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证明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作用。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成立和职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是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其主要职责如下:1. 审核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来自医疗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新生儿出生证明、母婴健康档案等,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

2. 检测和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对新生儿进行身体健康检测和相关遗传病筛查。

通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出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出具正式的出生医学证明,确保证明的完整、准确和合法。

4. 维护档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

5. 提供咨询服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市民的疑问,提高市民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认识和理解。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一种法律认可的身份证明,对于个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存在和工作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益:出生医学证明是公民享受社会福利、教育资源和医疗保健等各项权益的基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工作确保了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防止了证明的伪造和篡改,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稳定:出生医学证明是社会管理和治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存在和工作,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减少社会矛盾和争议。

3. 促进社会公平:出生医学证明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工作能够确保所有公民在出生时享有同等的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简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简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简版
一、证明的内容
1.婴儿基本信息:包括婴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时间和胎次等基本信息。

2.出生情况:包括婴儿的分娩方式、体重、身长、头围等生理指标,以及出生时的一般状况描述。

3.婴儿健康检查:包括对婴儿的身体各系统进行简要检查,主要包括心肺听诊、腹部触诊、四肢活动度等评估。

5.医生签名:由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在证明上签名确认。

二、证明的办理
1.办理时限: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确保证明的及时性。

2.办理地点: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出具,可直接在产房或相关科室办理。

4.办理费用: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证明的保管和使用
1.证明的保管:医院应将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存档,并对证明进行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证明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可在登记户口、办理社会保障、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等场景中使用。

同时,家长也可自行保管证明,作为子女健康状况的重要证据。

四、证明的有效期
1.证明的有效期: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出生后一个月内,以便于
家长尽早办理相关手续。

2.证明的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证明,应由医院出具相关
延期证明。

总结起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精简版主要包括证明内容的简化、办理流程的简便化、费用的免除等。

这样的精简版制度可以提高证明的办
理效率和便利性,减轻新生儿家庭的负担,并为婴儿的身份登记和享受社
会保障等权益提供了便利。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ppt课件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ppt课件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 第2号) ➢ 2014-3-3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就五版出生证的特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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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至1999年,《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码,其中 前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
2000年开始,《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增加为10位: (1)第1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2000年为“A”,
2001年为“B”,依此类推(见下表); (2)第2-3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河南省为41; (3)第4-10位是0000001号起始的顺序编码。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私自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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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4〕 319号),要求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申领。
➢ 2009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幼发〔2009〕96号),进一步 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概念和要求,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证的 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强调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停止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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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
(四)豫卫妇幼〔2017〕9号文解读
3.加强出生证的申领、保管与发放
* 申领与发放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 按顺序配发、使用,不得跳号,不得跨地区和机构流通、借用; * 严格出入库管理,双人验收; * 保管要求“两锁三铁四防”; * 出生证丢失的处置。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47号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47号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47号)各市、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以及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特作如下通知:一、完善制度,定期督导1.分级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委托市妇幼保健所承办,各市、区也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办。

被委托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2.逐级发放。

实行市、县级市(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三级发放。

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向省卫生厅统一申购、领发全市的《出生医学证明》;各市、区按要求统一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购;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接生数量向管理辖区申购。

市、县级市(区)要建立订购、发放台帐,详细登录证件号码及发放地区,留存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话;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证件编号先后顺序使用,在全市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做好编码登记、保管和签发,所记录的信息要求完整、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出生证明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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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也叫“出生公证书”,是指证明个人出生状况的一份官方文书。

在中国,出生证明是一种重要的证明身份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必要证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生证明的相关知识。

1. 出生证明的含义出生证明是由卫生计生部门或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个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及其他亲属等信息的一种官方文书,是了解个人身份的重要证明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出生证明需要用于各种各样的场合,例如就业、户口迁移、购房、领取各种社会福利等等,凡是需要证明自己身份的场合,出生证明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

2. 出生证明的种类在中国,出生证明通常有两种,分别是医院出生证明和公证处出生证明。

2.1 医院出生证明医院出生证明是指在孩子出生后,由医院开具的证明该孩子在该医院出生的文书。

医院出生证明需要医院负责人、产科医生、接生员等有关人员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

医院出生证明适用于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例如户口迁移、幼儿园入学等,只需提供医院开具的原件即可。

但是,在一些重要场合,例如公务员招聘、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件等,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出生证明。

2.2 公证处出生证明公证处出生证明是指公证处出具的证明该申请人的出生情况的官方文书。

公证处出生证明需要到当地公证处进行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等,一般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

公证处出生证明是一个标准的出生证明,在各种重要场合都具有较大的作用。

例如,可以用于报考公务员、从事安检岗位、参加国外的考试或项目等等。

3. 出生证明的申请流程申请出生证明需要先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到医院或公证处进行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3.1 医院出生证明的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孩子的出生证明、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到医院产科或医务科进行申请。

3.医院进行核对和审核,如有问题,需要及时向申请人提出,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

4.审核通过后,医院会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5.将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保存好,根据不同需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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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机构及所需材料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1)时限要求:要求在新生儿出院时办理,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2)需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
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 (一)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 1.婴儿父母双亡,无法提供相关亲子鉴定结果的。 2.无法核定婴儿母亲信息的婴儿。 3.拾婴或经民政部门收养的婴儿。
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9]8号)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培训
合江县妇幼保健院代育兰 2019.4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9〕96号)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 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 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 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 口登记。 这个规定与“两部委”文件有冲突,主要表现在出生地上,两部委文件 是以出生地为准,国办发以申请入户籍地为准,依照国办发文件执行。
二、省厅治安总队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解释 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的通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 解释”,具体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二)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情况。 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仅限于我县区域内出生的婴 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签发要求核查相关资料。凡在医疗保
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婴儿父母与婴儿在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2.提供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新版户口薄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成员表信息。
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是把握时间节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时间为节
点,2019年11月1日后出生婴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
姓之外选取姓氏。 二是严格程序要求。新生婴儿上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 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申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 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申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
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9]8号)
4.婴儿父母填写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附件1) 5.由婴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领证人不是婴儿母亲的,需提供
婴儿亲的签名和加盖拇印的委托书(见附件2)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供父亲双方的新版户籍薄原件、
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必须由婴儿母亲亲自办 理,不得代办。
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9]8号) •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
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严格规范超期申领的签发情况。婴儿出生后30日内未及时按照要求申领《出生医 学证明》的,还需递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签发机构 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
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9]8号)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省厅治安总队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解释 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的通知 为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及时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姓名
④如果超过1个月未办理的需提供超时限办理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
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供父亲双方的新版户籍薄原件、复印
复印件。
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9]8号) ③原则上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因特殊原因母亲本人无法到场办理 的,需提供母亲本人签名并加盖拇印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代办人的有效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如果超过1个月未办理的需提供超时限办理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
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 (1)办理时限:及时办理,不超过1个月。 • (2)需提供的材料: • 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附助产技术人员亲笔签 名的处理记录,处理记录加盖单位公章。 • ②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 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9]8号) ③原则上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因特殊原因母亲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 需提供母亲本人签名并加盖拇印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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