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
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
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
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
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
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
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
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
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
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
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我院规定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名单报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并严格执行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
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
(一)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周口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应由我院出具。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
律效力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分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免费签发。
第五条分娩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
明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接生人员应当在《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或录入分娩记录;
2.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和父母相关信息;
3.签发人员核实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4.盖章人员核实填写《签发登记本》;
5.盖章、存根留存。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和存根应当加盖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专用章应当由专人分别管理。接受证件入库至少有
2名工作人员在场,核实数量、编号和有无毁损后填写入库登记本。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放地点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措施齐全。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按编号顺序使用,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内容。
第十一条对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应当建立废证登记,废证率应控制在1%以下。
出生医学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出生医学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出生医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
1. 出生医学档案收集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2. 出生医学档案收集内容包括: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
(3)新生儿出生证明登记表;
(4)新生儿出生情况记录;
(5)新生儿遗传病筛查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规范进行。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
1. 出生医学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有序”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包括:
(1)档案存放: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
(2)档案保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除虫、防霉处理,确保档案的完好。
(3)档案查阅:档案查阅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利用:
(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的原则。
(2)档案利用范围包括:新生儿出生登记、国籍申报、户籍办理、入学、就业、出国留学等。
(3)档案利用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医学文件,由助产机构或者县级管理机构签发。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者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签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实际出生情况,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由签发机构重新审核并重新签发。
第八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统一的模板和印章,确保证明的统一性和正规性。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当实行永久保存,归档范围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申领材料。
第十条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使用范围使用,严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转让或者故意损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建立信息校核制度,及时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_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医学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出具和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的医疗机构负责出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婴儿出生情况,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模板和印章,由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负责打印和盖章。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不得涂改、伪造、篡改。如确需更正,应当由原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在原证明上注明更正原因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发放。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严格遵循申请顺序,不得擅自增减、拖延或者拒绝发放。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记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日期、编号、申请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者被盗,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查找。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出生医学证明对新生儿和家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重要身份
证明,可以证实婴儿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性别等基本信息,为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其次,出生医学证明还记录了婴儿的健康状况,包括出生时体重、身高、头围等生理特征,以及出生后的健康状况和必要的治疗情况,为今后健康管理提供重要参考。另外,对父母
来说,出生医学证明也是重要的文件,可以确认他们是该婴儿的父母,为婴儿的监护权和
继承权提供必要的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包括了证明的申领、制作、存档和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保障证明
的真实、有效和安全。下面将从不同方面阐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1、申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流程应当规范和便捷,以方便新生儿家长在出生后及时获取证明。通
常情况下,新生儿在医院出生后,护士或医生会及时向家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表应当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父母信息等必要内容,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2、制作标准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作,保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证明应当包括婴
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以及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保证明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生签字和盖章,并注明制
作日期和有效期限,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存档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管理十分重要,可以确保证明的安全和查阅便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
一、背景介绍
二、目的和意义
1.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伪造、篡改等非法行为
的发生;
2.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办证效率,为公民办证提供便利;
3.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为相关政策决策提供依据;
4.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制度内容
1.证明出入库登记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证明出入库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证明编号、领证人员信息、领证日期、领证用途等,确保证
明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证明发放与归还:在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发放《出生医学
证明》,并记录发放日期及领取人员信息。证明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到医疗机构,进行归档存储;
5.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出生医学证明
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确保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方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6.数据统计与报告:医疗机构应定期统计相关数据,如证明发放数量、领取情况等,并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统计报告,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
1.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2.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作予以处罚,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3.监察机关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确保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五、预期效果
1.提高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伪造和篡改等非法行为;
2.改善了办证效率,为个人办证提供便利;
3.提供了准确的统计信息,为相关政策决策提供依据;
4.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 简介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生根据相关医学检查和记录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领取、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一项制度。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和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生,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儿科、产科等相关科室。
3. 目的和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是记录和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的重要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4. 管理流程
4.1 申请
新生儿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医生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医生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与新生儿的关系,并记录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
4.2 检查
医生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医生应及时记录并报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
4.3 领取
经医生审核确认后,申请人可按规定时间到医疗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明并签署相关文件。
4.4 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保存,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清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职责
5.1 医疗机构
设立并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和检查医生和工作人员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情况。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目录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1)
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2)
2、出入库登记制度。 (2)
3、保管制度。 (2)
4、签发管理制度。 (3)
5、印章管理制度。 (3)
6、档案管理制度。 (3)
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出入库登记制度。
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3、保管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保存、签发场所为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
事其他业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房屋、环境、防盗等相关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要严格执行证件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当日当班未签
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当班的交接记录。
4、签发管理制度。
签发人员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首先告知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申领准备;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精神,遵循出生证明档案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档案保管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严防遗失和损毁。
2、档案专人管理,未经档案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档案。
3、出生证明签发完毕,应及时归档入库保存。归档范围包括:存根联、首次签发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出生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证签发登记本及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4、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档案材料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方可有效;严禁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抽换及伪造出生证档案。
5、严格执行出生证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丢失补发、换发查询出生证签发档案,需提供婴儿父母身份证件,非婴儿父母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
证件无误方可查询、复印,将查档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并及时记录档案查询登记本。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
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
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离;建立出入库登记。各管理、签发单位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起止编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存档备查,要坚决杜绝《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流失情况发生。
2、认真落实《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程序。助产机构要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领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等)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并在《信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3、规范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程序。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各地要严格控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确须补办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对1996年以前出
生的公民,还需提供“出生公证书”。补发后要做好编号和补发原因登记。
4、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
XXXX医院
2024年3月
目录
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
二、领取登记制度 (1)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
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
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
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
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
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
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
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
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
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出生证明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1. 医院院长负责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出生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3. 产科负责出生证明的填写、签发和存档工作。
4. 检验科负责出生证明相关检验报告的审核和签发工作。
5. 财务科负责出生证明费用的收取和报销工作。
三、出生证明开具流程
1. 新生儿出生后,产科医护人员负责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 检验科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至产科。
3. 产科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经审核无误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
5. 签发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并告知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生证明管理要求
1. 严格审查新生儿出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4.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5.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签发、存档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责任
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产科、检验科、财务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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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帐登记,专人购入《出生证明》后入帐,领取出生证明人员,要有签字,并记录出生证明号。
2、出生证明签发负责人:张岩峰,严格执行哈卫联发[2005]36号文件要求,要做到章分离,不能出现一个人管理的情况,签发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
3、按“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以王海宁为部长的保健部人员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层签发单位、不具备签发条件的产科单位及乡镇防保站进行有关出生证明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填写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质量控制表格,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如有特殊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 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 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 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 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儿童常见病管理制度
1、儿童常见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偻病、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肥胖症等,应列为多发病防治内容。
2、保健人员及保教人员对体弱儿的生活、保健、营养、护理及治疗等要全面关心负责。
3、向家长宣传体弱儿护理保健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 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高危孕妇筛管理查制度
一)主要高危因素
1、基本情况:年龄过小或过大,身材矮小,体重轻,胎产次(初产或高产次)。
2、不良产科病史:围产儿死亡、流产、早产、先天畸形、剖宫产史及其他妇科手术史。
3、妊娠合并症:肾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心脏病、内分泌病、血液病、肿瘤等。
4、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多胎、胎位不正、早期妊娠出血、晚期妊娠出血、过期妊娠、胎儿生长发育迟缓等。
5、其他:包括各种不利的社会、经济及个人文化、行为等因素,诸如未婚、贫困、文盲、无产前检查、有烟酒嗜好等。
二)产科医疗机构要按照“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每位孕妇进行评分筛查。
1、孕妇在12周前,城区应到二级以上产科医疗单位、农村到乡卫生院产科进行初诊检查。
2、各级产科单位对前来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要按照《哈尔滨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分别于孕12周前、28周、37周进行高危评分,如系高危孕妇应增加评分次数。
三)登记
1、标记
产科高危门诊及乡镇卫生院产科要有专用“高危妊娠”印章,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在《母子健康手册》的首页右上角印上“高危妊娠”标记。将每次评分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的“高危评分”栏中。
2、登记
各产科医疗机构要使用统一的“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首次发现的每例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实行专案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将“高危妊娠报表”逐级上报到市、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各产科医疗机构对复诊的高危孕妇不予重复上报。
四)转诊与追访
1、转诊的要求:
(1)转出医院应认真写好《母子健康手册》中“孕产妇转诊记录”,交给孕妇自行带到转入医院就诊。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当面向上级医院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转出医院的负责医生要及时追踪转出孕妇的转归情况,并进行完整登记记录。
(2)经上级医院诊治病情缓解或高危因素消除者,需转回时应认真写好“孕产妇转诊回执记录”由转出单位继续管理。
2、追访的要求
各级产科医疗机构的高危妊娠门诊要做到:
(1)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专案管理。
(2)针对每位孕妇的高危因素定时进行检查监护处理,严密观察其病情变化情况,认真记录预约下次检查日期,或转诊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置。
(3)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电话追踪、对预约追访2次未来诊者要及时上报所在地区的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负责采取相应措施,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4)高危门诊的医生要对每位高危孕妇产后情况进行电话等方式随访,追踪母婴转归情况,进行妊娠结案。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 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 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
3.做好相关避孕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 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方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我院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职责”和“县卫生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原则
实行逐级指导的原则,注意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职能。
二)指导的覆盖面(每年)
县妇幼保健院
产科单位、计划生育(乡镇卫生院产科)网点100%;二、三级园100%;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站100%;农村村卫生所50%;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
三)相关要求
1、按“哈尔滨市妇幼保健监测指导工作要求”执行。
2、使用指导意见书,在指导中注意跟踪问效。
3、各基层单位均要按要求使用“技术指导跟踪情况登记本”
4、方正县妇幼保健院每年形成对基层指导的报告,纳入全年总结,上报卫生局防保股;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对基层指导的报告按内容分别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妇保科,年终将全年情况纳入工作总结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