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t背景介绍1.2\t目的和适用范围1.3\t定义1.4\t政策和原则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与管理程序2.1\t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2.2\t相关材料准备2.3\t证明的颁发2.4\t证明的存档与管理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要求3.1\t证明的核心内容3.2\t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3\t证明材料的保密性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与认证4.1\t审核程序4.2\t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4.3\t证明的受理与拒绝第五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效力5.1\t证明的使用范围5.2\t证明的效力和决定权5.3\t证明的更新与补办第六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保存6.1\t证明的保管责任6.2\t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6.3\t证明的销毁与处置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7.1\t监督机构和职责7.2\t违规处理和处罚措施7.3\t责任追究制度和程序第八章附件8.1\t申请表格样本8.2\t审核流程图示8.3\t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申请表格样本附件2:审核流程图示附件3: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出生时间的证明文件。
2.证明的颁发:指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后,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
3.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必须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出生时间等,并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证明材料的保密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管理机构在进行证明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保障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章节一:引言
⑴管理制度目的
⑵适用范围
⑶定义和术语解释
章节二:背景和法律依据
⑴背景介绍
⑵相关法律法规
章节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流程
⑴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⑵医学证明材料审核
⑶证明材料存档
⑷证明材料保密与安全管理
章节四: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
⑴申请人资格要求
⑵证明材料准备要求
⑶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⑷审核时间和结果通知
章节五: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查询
⑴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
⑵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方式和权限
章节六:附件
附件一: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出具的确认个体的出生时间、出生体重和出生身长等内容的医学证明文件。
⒉申请人:需要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体或其代表人。
⒊证明材料:提交给负责审核的机构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出生证明等。
附件:
⒈附件一: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⒉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指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出具的确认个体的出生时间、出生体重和出生身长等内容的医学证明文件。
⒉申请人:根据办法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指需要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体或其代表人。
⒊证明材料: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证明材料指提交给负责审核的机构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出生证明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
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疗机构开具的,用于证明新生儿已经在医疗机构出生且未患有先天性疾病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意义,是人民群众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之一。
因此,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和管理,能够保证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各类事务的办理提供方便和保障。
在这里,我们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进行全套的详细介绍。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权限1、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疗机构开具的,所以医疗机构拥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权限。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依据医学诊断技术和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原则,开具符合规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2、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证明查验和核对机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虚假证明的出现。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程序1、证明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并严格按照医学诊断技术和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原则,通过身体检查、影像学技术等手段,对新生儿的健康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填写和开具证明。
2、证明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是公安机关进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对证明的内容、格式、印章等进行审核,核对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开具人员的资质和权限等,对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
3、证明的存档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保存在电子或纸质档案中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审批、查验和核对的档案,并建立联网系统,确保相关信息的电子化、规范化管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要求1、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应当依据医学诊断技术,真实准确反映新生儿的健康情况,不得虚构或隐瞒病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一、引言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针对新生儿的一种医学记录,记录了婴儿的出生信息和健康状况。
出生医学证明是确保新生儿健康、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促进新生儿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
1. 目的: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科学、高效,保障新生儿的健康和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的医院、医生和相关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
1. 医院职责:
a)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
b) 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
效率;
c)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确保其完好;
d)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并加以解决。
2. 医生职责:
a)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工作;
b) 确保核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真实、准确、完整;
c) 保障婴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d) 积极参与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
3. 相关管理人员职责:
a) 组织、协调和监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开展;
b)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c) 指导和培训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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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
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
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废证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
3、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3、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妇产科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2、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