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投诉工作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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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处置工作制度

信访举报处置工作制度

信访举报处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保障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举报处置工作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信访举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信访举报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信访举报处置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信访举报处置工作。

第二章信访举报的接收与受理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受理信访举报。

第六条信访举报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出。

对来访的信访举报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其反映问题。

第七条信访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三章信访举报的办理与处置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办理信访举报应当采取查阅资料、谈话了解、实地调查、查阅账目、勘验现场、技术鉴定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办理信访举报应当注重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办理信访举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办理质量责任制,对办理质量负责。

第四章信访举报的督办与考核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督办,对办理缓慢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办理考核制度,对办理质量、办理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举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的;(二)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信访举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反馈处理结果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信访服务工作制度

信访服务工作制度

信访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服务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开门接访、公开办理、公正处理,为信访人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访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信访服务工作机制,落实信访服务责任,提高信访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信访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范围第五条信访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提供咨询、引导、协调、处理等服务;(二)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问题;(三)分析、汇总、报告信访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四)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访服务工作;(五)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维权;(六)其他与信访服务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信访服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二)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咨询、质疑等;(四)其他需要信访服务工作的范围。

三、信访服务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第七条信访服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受理:接受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二)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详细登记,明确信访人、信访事项、信访要求等;(三)分流: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职责、管辖等,及时分流到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四)办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事项;(五)反馈:将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六)归档:对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归档管理。

福建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福建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规范信访举报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访举报队伍建设,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

第六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信访举报渠道和方式第七条福建省信访举报渠道主要包括:来访、来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等。

第八条福建省信访举报方式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举报材料上签署姓名和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可以选择是否留下联系方式,但应当在举报材料上签署化名。

三、信访举报件的接收和办理第九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接待场所,并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

第十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二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重要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报告有权处理的领导和部门。

第十三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加强协调,共同办理。

第十四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信访举报件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四、信访举报件的办理程序第十五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信访举报内容,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办理。

办理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办理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办理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办理程序,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有责有力的原则,确保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信访举报,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四条信访举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办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制度,确保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信访举报的接收和登记第五条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接待场所,公布信访举报电话、邮箱、网址等联系方式,方便信访举报人提出举报。

第六条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信访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注明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收到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信访举报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交由被举报单位办理。

被举报单位应当在收到信访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并向信访举报部门报告办理情况。

三、信访举报的办理和反馈第九条被举报单位应当认真核查信访举报内容,依法采取调查、核实等措施,形成核查报告,并及时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信访举报部门对被举报单位提交的办理结果应当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信访举报部门对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不属于被举报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关单位提出举报。

第十二条信访举报部门对举报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并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四、信访举报的督办第十三条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对办理不力、推诿敷衍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公司信访举报管理制度

公司信访举报管理制度

公司信访举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信访举报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腐败行为等进行举报情况的处理。

三、举报内容1、举报内容应当属实,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不能捏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举报内容应当与公司利益相关,不得滥用举报制度进行个人恶意攻击或私人仇恨;3、举报内容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涉及不实言论或恶意抹黑公司声誉;4、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围之外的事项,不在本管理制度的处理范围之内。

四、举报途径1、员工举报应当通过公司信访举报渠道进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a) 公司内部信访举报网站;b) 公司内部信访举报邮箱;c) 公司内部信访举报电话。

2、公司将对接收到的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保护举报人权益1、公司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对外公开;2、公司将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禁止被举报对象对举报人实施报复行为;3、公司将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六、举报处理程序1、公司依据举报内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组成专门小组进行调查核实;2、公司将对调查核实后的结果进行认真分析,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公司将对举报结果进行反馈通知,保证举报人知晓处理结果;4、对确实属实的举报情况,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奖励。

七、惩处机制1、对举报内容属实的违法违纪情况,公司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2、对恶意捏造事实、通过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监督机制1、公司设立监督机构,对公司内部举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公司定期进行内部督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九、制度保障1、公司将制度内容进行全员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并认可该管理制度;2、公司将继续完善和调整本管理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员工需求。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向公司信访举报管理部门反馈。

受理投诉的工作制度

受理投诉的工作制度

受理投诉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受理的各类投诉,包括消费者投诉、信访投诉等。

二、投诉受理原则1. 及时处理原则。

对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 公正公平原则。

处理投诉事项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认真负责原则。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

4. 保密原则。

对投诉人和投诉内容的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投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和投诉内容。

三、投诉受理范围本机构受理的投诉范围包括:1. 消费者权益争议,如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2. 信访事项,如对政府工作、企事业单位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其他符合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四、投诉不予受理范围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投诉。

3. 无关紧要、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五、投诉受理程序1. 接收投诉。

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网络等多种渠道接收投诉。

2. 登记投诉。

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对象、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3. 审查投诉。

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是否符合投诉条件。

4. 调查核实。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5. 处理投诉。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调解、建议、转送等。

6. 反馈投诉人。

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予以解释说明。

7. 归档管理。

对处理完毕的投诉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六、投诉处理措施1.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诉事项扩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信访投诉的接收、处理和反馈流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同时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信访投诉时的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公正客观:对待每一起信访投诉都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不歧视。

2. 及时响应:对信访投诉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流程迅速处理。

3. 保密原则:保护投诉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4. 责任到人: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确保信访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四、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信访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五、流程规范1. 受理阶段- 接收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多种渠道接收群众的投诉。

- 登记备案:对每一起投诉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

- 初步判断: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判断,区分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2. 处理阶段- 分析调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

-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 执行处理:按照方案执行处理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反馈阶段- 结果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 后续跟踪:对处理结果进行后续跟踪,确保问题不再复发。

六、责任追究对于处理不当或延误处理的情况,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改进。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访投诉受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信访与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信访与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信访与投诉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是医院联系群众,沟通与反馈各种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渠道,各部门科室应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人民来信、来访登记接待制度,由院办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分类、整理与回复工作。

三、按照各科室职责权限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凡涉及医院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人民信件和来访,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汇报,以便做出相应解答和处理。

四、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一般在一个月内回告处理结果,到期不能及时回答的要主动说明情况。

五、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结论必须回复来信来访人,对不服结论处理的,要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和问题逐项说明情况。

六、对来信采访的结案材料要及时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第二章患者投诉接待处理制度一、做好患者投诉接待处理工作,是医院联系群众,沟通与反馈各种信息,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患者投诉处理工作要贯彻“事前认真预防为主,事后积极处理为辅”的指导思想。

三、患者投诉的处理原则是:以缺陷防范为中心,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尽可能不影响医院声誉为前提,以化解矛盾、解决矛盾、消灭矛盾为目标,以最终达到患者满意,赢得社会效益为结果。

四、患者投诉接待处理机制:顾客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咨询、投诉接待处及电话,专人负责各项投诉接待的第一时间处理;院办、医务科及各相关行政职能科室同时负责接待投诉处理,属于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的由医务科承办,属于医德医风方面的由办公室承办,属于其他方面的由相关科室承办。

五、接待人员要认真热情倾听患者的意见,使患者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

在接待患者投诉时,要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

六、接待人员要及时将投诉情况上报科室主任,由科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科室主任根据投诉内容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七、医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及时作出批示,承办科室根据领导批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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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工作制度
信访、投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化解群众矛盾,稳定群众情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来访形式,向我院提出告诉、申诉、批评和建议,对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控告、检举,要求法院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工作要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类办理的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和依法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法院所属各部门,应当帮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接待来访,态度要热情,说理要耐心,尊重和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民主权利,注重做好息诉工作。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院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协助院长具体抓落实,院其他领导分管主管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和接待重点来访、来信工作。

第六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庭、队长为成员的信访领导小组。

第七条建立健全院长接待日制度,每周二由一名院长,每周五由纪检组长定期接待信访人,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答处理,做好登记,对一时不能解答或处理的,按照院长分工进行转交,分管院长要及时处理,限期办结。

第八条院设立信访接待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及立案庭人员组成,纪检组长任主任,立案庭庭长任副主任。

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文明接待来访人,信访办公室每天必须有专人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接待时要热情、耐心、细致、周到,提高接访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信访投诉要逐件登记,按分工负责和受案范围的规定,及时反馈相关主管院长和承办案件的业务庭。

依法办理好信访事项;
三负责院长接待日的组织和约访工作;
四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请示处理意见,按领导批示及时处理。

五做好院领导回访重点信访人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必须是本院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给予批评教育、司法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缠诉,长期滞留,不听劝告,妨碍法院干警执行公务的;
二聚众闹事,撞车堵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伤害信访工作人员;
四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造谣惑众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上访,由接待单位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接回。

第四章管辖受理
第十三条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本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包括:
一信访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
二对正
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反映有关情况的,由有关业务庭处理;
三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审业务庭负责做解释息诉工作。

第十五条人民群众来法院进行法律咨询的,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宣传解答。

第十六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登记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填写“信访接待工作通知书”通知有关业务庭办理,并限期答复。

同时将答复回执退回信访办公室。

第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庭室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八条每季度出现进京上访1户,赴省上访2户,到市集体访1起或上访4户,来县信体访2起或上访6户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九条对受到黄牌警告的业务庭,在年内又出现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责任人下岗培训三个月。

第二十条出现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接回。

第二十一条本院各业务庭对所办案件,要定期排查,重点包括有信访苗头,矛盾激化,发生问题,要提前介入
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确保把问题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二条由于审判人员排查不利造成无排查访、有理上访、有理重访、有理集体访的或越级上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各庭、室根据本规定的受理范围、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有关业务庭室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案件,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直接办理;
二对应由上级法院或其他庭、室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法院或移送有关庭、室;
三对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县委、人大交办要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公室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转原审理该案的审判业务庭承办,该庭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并写出审查报告后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由承办庭负责答复信访人。

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上级法院要查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办公室,交审监庭审查,该庭应在二个月内审查完毕,写出审查报告,呈报上级法院,并抄送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按信访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由有关业务庭办理。

原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案或提案后,
应认真阅读,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在五日内将原件退回信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及时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案或提案后,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

但对会议期间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案或提案的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院长接访日接待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办公室登记后,按院领导指示或根据管辖范围分流落实到有关庭室,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来访人。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报分管院长同意,审查和答复情况书面抄送院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要开展有重点回访信访人的活动,信访办公室负责安排回访信访人的范围,制订回访
计划。

回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回访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做好上访老户的服判息诉工作。

要定期排查,摸清底数,按照工作分工,实行领导和信访办公室及审理该案的业务庭专人包案责任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地审查上访老户的申诉,区别不同情况,把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和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实际问题相结合,防止矛盾激化,限期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好上访老户的问题。

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活动期间,对上访老户按属庭原则进行监控,主动与属地党委、政府联系,防止老户进京赴省上访。

第三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投诉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六

附则
第三十一条建立信访工作月报表制度,信访办公室要在每月30日前,将信访统计表下发至各庭、室。

第三十二条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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