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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藏政发[2014]8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藏政发[2014]8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14施行日期2014.08.14文号藏政发[2014]89号主题类别劳动安全保护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藏政发〔2014〕8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入6月份以来,随着生产经营大忙季节和旅游高峰期的到来,人流物流车流的持续增多,汛期强降雨带来的自然灾害和道路等通行条件的降低,全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呈现上升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对此,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务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事关生命、事关发展稳定大局和抓安全生产就是抓发展、抓安全生产就是抓稳定的思想,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常抓不懈,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底线、红线、高压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维护我区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结合全国性集中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进行再动员、再强调和再部署,深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订工作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在问题隐患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在重点领域安全和关键环节落实上做文章、在集中打击和整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上见力度,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严密防范一般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3?0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批示及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安委〔20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此次检查整治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整治范围及任务(一)道路交通。

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农牧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机动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员、超载,超越核定范围驾驶机动车辆,违法停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不按导向行驶,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国道、省道、旅游线路等主要道路及城区主要道路,县(市、区)、乡(镇)、村及寺庙自建道路的交通安全通行监管情况;(3)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新(改)建道路通行条件评估情况;(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及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核发放情况,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机构设置情况,车辆安全检测及相关检测设备配置情况等;(5)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藏政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1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区直、中直企业(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区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在西藏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

搞好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西藏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事故也时有发生,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结合西藏实际,现就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一)区直、中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区直、中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区直、中直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藏政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0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国债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或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援藏资金投资的项目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拉动我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发挥好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利于更好地引导民间投资,扩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更大发展的重要保证。

“十一五”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发挥,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2015年7月1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各地区行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关


严 格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管责 任 和 企 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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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藏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成果,提高“两基”质量,促进我区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进一步加强我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的统一,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农牧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通过建立规范的保障制度和良性的运行机制,为农牧区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农牧区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工作,“两基”攻坚成效显著。

截止2006年底,“普九”县由2003年的17个县增加到49个县(市),“普九”人口覆盖率由2003年的30.9%提高到70.5%;扫盲县由2003年的40个县增加到63个县,青壮年文盲率由2003年的30%下降到10%;“普六”县由2003年的55个县增加到73个县,“普六”人口覆盖率由2003年的79.6%提高到99.4%,实现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目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8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8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81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4日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党办发〔2014〕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范围、期限、组织形式和方式(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考核范围。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

(三)考核期限。

自上年12月20日至本年12月19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考核组织形式。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组以及制定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考核方案等具体工作。

考核组分为地(市)考核组和部门考核组。

地(市)考核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参加考核组的成员实行异地交叉考核,对本地(市)考核实行回避制度;部门考核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且对本单位考核实行回避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藏政发〔2008〕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2009年1月1日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自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下发的红头文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打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复印件等形式报送。

翌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还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本通知所称规章,是指拉萨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27
•【字号】藏政发〔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藏政发〔2015〕108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经201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7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7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
生产 标准 化建设 。 自 治 区第八次党代会提 出 , 严格落实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加 强 重 点 领 域 的 监督 检 查 , 确保 安 全 生产 事 故起 数 和死 亡人 数 “双 下 降 ” , 坚 决 遏制 重 特 大 安 全 事故 的发 生 。 实 现 这 一 目标 , 使 命 光 荣 , 任 务艰 巨 , 必 须采 取新 的管 理理 念 、 管 理方 法 , 夯 实 基
. 区政府 办公厅文件
西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藏政 办发

〕 号
一二年五 月四 日
全 生 产 标 准 化建 设 是 将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从 法 人 代 表
各行署 、 拉 萨市人 民政府 , 自 治 区各委 、 办、 厅、 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 续稳定好转 的意见 》 国发 「 导意见 》 安委 「 」 号 、《国务院 」 号 、《国务 院安
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
二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是提 升 企 业安 全生 产的重要 途 径 。
一 是 落 实企 业 主体 责 任 的必 要 途 径 。 企 业 只 有 通 过加 强 每个 岗位 和环 节 的安 全标 准 化建 设 , 不
措 施 , 事 故起数 、 死亡 人数将 随之 大 幅度 上升 。 三 是 面 临 的安 全 形 势 需 要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设 。一 些 企业 安 全生 产 主体 责 任 落实 不 到位 ,
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 、 提高装备设施 水平 、改善作业环境 、 强化 岗位责任 落实 、 风 险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藏政办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5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应对当前我区复杂形势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主要领导也相继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

为加强领导,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通知》和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1至4月份,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呈下降的趋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表现在部分地方安全生产事故仍不同程度的上升,部分行业和领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火灾)事故多发,3人以上较大事故频发等。

各地(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公安、交通、农牧、建设、水利、国土、国资(经委)、旅游、铁路、民航、安监等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任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负总责、亲自抓,要认真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组织制订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2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把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为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治理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市)、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排查内容(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市)、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1. 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2.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煤矿、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存储、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3. 寺庙、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朗玛厅、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4. 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 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 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40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4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2009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区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藏政办发[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7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几点意见(二○○四年九月十四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扭转目前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严峻局面,确保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不突破,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减少事故死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今年1~8月,全区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9起,死亡40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06%和上升15.01%。

其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9人)33起,同比增加9起,增长37.5%;死亡126人,同比增加35人,增长38.46%。

截止8月底,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年控制指标的67.66%,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今年后4个月的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认真落实,要加大控制力度,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确保今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不突破控制指标600人。

二、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通报制度根据各地(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不力的地(市),分别发出预警信号,要求该地(市)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认真分析,采取措施,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安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2010年3月6日上午,山南地区桑日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以下简称“3?06”事故),造成26人死亡、9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在京出席全国“两会”的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动员一切力量、竭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细致入微地做好死者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并提出要深刻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真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两会”期间和近期敏感时段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把安全生产这一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民生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要认真吸取“3?06”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要高度重视,完善措施,加强监管,排查隐患,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和近期敏感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各地(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全面加强监管监察,立即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藏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1
【摘要】<正>藏政办发[2015]87号(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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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关闭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关闭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关闭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6•【字号】藏政办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关闭的意见(藏政办发[2006]93号二00六年八月六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西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和目前办证情况,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整改关闭,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关闭原则对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对已取得安全许可,但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先整改、后关闭”。

二、限期整改意见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8月15日起必须无条件停止经营,对已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对申办许可尽快审批;对已申请或已取得安全许可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06年12月底。

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并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对边远地区“一县一站”(一个县只有一个加油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为了保障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油,采取边经营、边整改、边办证的办法。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07年6月底。

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通知》要求,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程序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关闭程序实施关闭。

(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核实应整改、关闭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告知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藏政办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08号二00六年九月四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今年以来,由于全国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反弹压力加大。

为保持国民经济继续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势头。

我区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今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9.07亿元,同比增长25.2%,投资增幅低于全国水平。

但随着青藏铁路正式投入营运,我区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和各地(市)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将不断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宏观调控,既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防止产能过剩行业、污染环境和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进入我区,遵照《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我区2006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完成当前,投资仍然是拉动我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要完成全年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确保全区经济的平稳运行,下半年的任务还很艰巨,为此,我们一定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保证一定的投资规模,在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建设等三方面取得新进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委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委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委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藏政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委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3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因工作需要和部分成员单位成员职务岗位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白玛赤林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达木拉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连大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尼玛次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成员:边巴扎西自治区人事厅厅长王明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格桑平措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何本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代鹏自治区国资委(经委)副主任王会元西藏军区副参谋长刘思寿武警西藏总队副总队长旺堆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云丹自治区科技厅纪检组组长刘志勇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徐建中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加永仁青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范光才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祁维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刘玉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岗杰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索朗群佩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彭毅龄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朱立福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辛高锁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普布卓玛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骆涛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解海源自治区编办副主任才旺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晋美次仁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扎西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邓珠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张永泽自治区环保局局长格桑占堆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周文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戴建国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高应云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副局长多吉自治区地勘局局长任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李汉成民航西藏区局副局长年扎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局长孙国新中保西藏分公司总经理董春德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江拥洛追团区委副书记庄怀忠自治区工商联副会长陈友双自治区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扎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王伦武警森林总队副总队长王新文青藏铁路公司拉萨火车站站长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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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4]73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
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7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做好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几点意见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扭转目前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严峻局面,确保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不突破,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减少事故死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
今年1~8月,全区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9起,死亡40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06%和上升15.01%。

其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9人)33起,同比增加9起,增长37.5%;死亡126人,同比增加35人,增长38.46%。

截止8月底,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年控制指标的67.66%,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今年后4个月的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认真落实,要加大控制力度,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确保今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不突破控制指标600人。

二、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通报制度
根据各地(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不力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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