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救济_以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为视角_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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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环境法思考-环境生态论文

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环境法思考-环境生态论文

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环境法思考-环境生态论文————————————————————————————————作者:————————————————————————————————日期: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环境法思考-环境生态论文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环境法思考文/党惠娟摘要在我国,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彰显环境正义价值的重要方式,也是同应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法律关切的体现。

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农民环境法治教育缺失等问题。

从环境权益立法、环境执法监督、农村环保组织、法律援助、环境权利意识等方面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条件,是提高我冈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法律制度: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农村环境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达到空前水平。

然而,这一发展过程却忽视了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近十多年来,一大部分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被转移到我国农村地区,加之没有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极大地侵害了农民的环境权益。

然而由于环境法律制度在农村地区供给的严重不足以及农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欠缺,农民环境权益侵害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进而切实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便成为我国当下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议题。

我国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农民环境权益,是彰显环境正义价值的重要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在城市和农村的差异化实施引起了学界有关环境正义问题的诘问。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和主要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是在“城市中心主义”逻辑下运行的,而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问题很少受到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关注。

如此失衡的城乡二元结构势必造成城市居民环境权益保护与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差异。

而现代环境正义价值必然包含“代内”各主体之间环境利益的分配正义问题。

论农村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论农村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中, 伴随着“ 农村工业化” 步伐 的加快 , 城市工业 向农村 的转移以及乡镇工业 自身的繁荣 , 大量的农村人 口开始 向城镇转移, 但是 由于城镇居民的环境意识仍然停 留在 原有的水平上 , 人虽然进镇 了, 环境意识没有跟上 , 加之 受目 前经济发展水平 限制 , 城镇环保 硬件设施 ( 污水处 理、 垃圾处理) 难以跟上 , 造成城镇生活污染不断加剧。
112 农村面源污染 日益加剧 ..
由于化肥 、 农药 、 农膜 、
生长调节剂等农用物资的不科学使用和处置 , 造成农业 面源污染严重。化肥、 农药大量流人河 流、 湖泊, 对农村 地表水 、 地下水、 农产品品质 已经带来了明显的危害。农 膜及各种塑料废弃物 , 由于降解难度极高, 且降解过程中 还会渗 出有毒物质 , 对土壤及农作物危害也很大。另外 , 有机磷农药 的大量施用 , 使蔬菜 中的农药残 留现象 致
境纠纷解决机制 , 民在长期的环境维权 中屡屡受阻, 农 和 污染者的矛盾扩大化, 甚至转化成和地方政府等 国家机 关 的冲突 , 导致环境群体事件频发。而环境群体事件的
频发一方面使法律权威面临挑战 , 行政机关 的公信力受
到质疑 ,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污染受害者处于绝对弱势地
位, 权利无处伸张。

西农业源自学报 2 3卷
农村环境维权途径能否取得成效 , 取决于 以下 2个
为, 关注 民生应该是农村环境法律援助的逻辑起点和终 极关怀。 32 农村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的多元模式探索 . 农村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 助制度 的构建涉及诸 多问
要素 : 一是“ 硬件”例如环保设施 的完善程度、 , 环境法规 的健全程度以及环境 管理 的严格程度等 ; 二是“ 软件” , 主要是环境意识的问题 , 二者缺一不可。随着农村 经济 水平的提高 ,软件” “ 即人的环境意识就成为环境维权 的 关键所在。而通过农村环境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 有利 于“ 自下而上” 地促进农民环境意识的增强。

环境污染引发健康问题法律救济途径详解

环境污染引发健康问题法律救济途径详解

环境污染引发健康问题法律救济途径详解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性的热点话题。

环境污染不仅对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也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类健康的现象。

常见的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物中含有有毒物质,长期暴露在这些污染环境中,人们的健康将受到严重威胁。

首先,大气污染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

大气中的细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吸入人体后,容易引发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哮喘等疾病。

其次,水体污染对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有害。

水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物质,长期饮用会对人体肝脏、胃等消化器官造成损害,也容易引发泌尿系统感染。

此外,土壤污染也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土壤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会植入农作物,被人们摄入后导致中毒,如铅中毒、镉中毒等。

二、环境污染法律救济途径针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健康问题,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1.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环境污染法律救济的一种常见途径。

受害者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环境污染事件,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种方式简单快捷,能够让受害者在短时间内得到补偿和解决。

2. 民事救济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对其健康带来的损害,包括医疗记录、物证等。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赔偿数额。

3. 刑事救济在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受害者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使污染者受到刑事追究。

刑事救济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地区的化肥、农药、养殖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不仅影响着农田的种植质量,还对农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威胁。

而由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和涉及面广,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也变得极为复杂。

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和解决办法。

一、构建法律框架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首要任务。

在国家层面上,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和相关权责。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确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为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提供依法依规的依据。

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定位污染事件,为后续追责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对农村环境污染责任进行调查取证,并监督执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三、完善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机制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是解决责任纠纷的关键环节。

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机制,明确污染源追溯的原则和方法,确保责任人责任可追溯、可认定。

同时,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对不同污染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承担。

四、加大惩治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环境,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农村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黑名单”,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确保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落实和执行。

五、加强公众参与与监督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农民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与举报,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利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 的是公益 诉讼制度 在环境资源 法领 域 的 实 现 —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及 其 相 关 问 题 , 以
期 对 我 国 的环 境 资 源 立 法 与 实践 有 所 启 示 。


环 境权 的 法律涵 义及 其法律 实践
环 境 权 是 环 境 资 源 法 的 核 心 问题 ,是 环 境 资 源 立 法 、
光 权 、安 宁权 、清 洁 水 权 、清 洁 空 气权 等 ,而 程 序 意 义 的 环 境 权 包 括 知 情 权 、参 与权 和 获 得 救 济 权 。此 外 , 由
于 环 境 侵 权 在损 害 私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又损 害 其 他 多数 人 的
益 的诉 讼 都 建 立 了相 应 的诉 讼 机 制 ,其 中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该 突 破 “ 家 — — 行 政 权 力— — 社 会 公 益 ;公 民— — 司 国 法途 径 — — 私 人 利 益 ” 这 一 旧 的权 力 架 构 ,授 予 每 个 公 民个 人 基 于 环 境 权 对 社 会 公 益 的损 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权
获 得 其 在 社 区 的 环 境 资料 ,并 应 有 机 会 参 与 各 项 决 策 进
又 占有 重 要 地 位 。当 前 , 日益 严 重 的 环 境 危 机 已 成 为 威
共 同权 益 ,因 此 环 境 权 既 是 个 体 权 利 ,也 是 集 体 权 利①, 属 于 一 种 “ 会 ” 权 利 , 明 显 不 同 于人 格 权 、财 产 权 等 社 典 型 的 “ 人 ” 权 利 。 19 私 9 2年 《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对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环 境 权 进 行 了 界 定 ,即 “ 境 问题 应 在 环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立法也日趋完善。

然而,环境污染问题难免会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纠纷,采取适当的法律救济措施成为重要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纠纷中常见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民事救济措施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而言,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清理污染等,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事救济中,受害人应当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环境污染有因果关系。

因此,受害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环境监测报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组织和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等,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利益和环境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

二、行政救济措施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阶段,受害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复议。

如果复议结果不满意,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环境污染。

行政救济的优势在于,执行快速高效,可以迅速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但同时,行政救济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执行力度不够、行政机关行为可能存在疏漏等。

三、刑事救济措施在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救济措施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震慑社会,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刑事救济通常适用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

行为人如果被判刑,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事救济的实施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职能部门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其他救济措施除了上述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救济措施。

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浅析——以M省N村为例

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浅析——以M省N村为例

区域治理LIVELIHOOD 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浅析——以M省N村为例广东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晓洁摘要: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动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不断凸显。

种植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农膜、化学制剂的投放对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村镇的区域发展规划、环境建设工程不完善等问题。

农村水、空气、噪声、垃圾污染的加剧,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

因此,环境治理与保护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对M省N村的生态环境问题与治理现状进行探讨,提出加强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途径。

关键词:新农村;振兴;生态环境;原因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277-0002一、乡村振兴与生态环境保护(一)乡村振兴的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提出的。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务必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生”的新农村检核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

从“村容整洁”到“生态宜居”,表明党中央对乡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2019年三月份中央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并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阶段性明显改善。

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及对策案例

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及对策案例

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及对策案例
农村环境治理问题:
1. 农村垃圾处理问题:在农村地区,垃圾处理方式不规范,常常出现乱倒乱堆的现象。

这导致了垃圾的积聚,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美观,还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威胁。

2. 农村水污染问题:农村地区的环保意识相对较低,许多农户直接排放污水到河流或农田中,导致水污染的加剧。

这不仅给农田的灌溉带来问题,还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3. 农村空气质量问题: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燃煤取暖和烧秸秆的习惯,这导致了大量的煤烟和秸秆烟尘排放,污染了农村的空气质量。

农村环境治理对策案例:
1. 加强农村垃圾分类和处理:政府可以加强对农村的垃圾分类教育宣传,引导农民将垃圾分类投放。

同时,可以建立垃圾处理站点,对垃圾进行分类、压缩和处理,促进农村垃圾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推广农村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通过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方式,减少对化学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降低农业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补贴政策,鼓励农民转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

3. 倡导农村绿色出行:政府可以鼓励农村居民减少机动车使用,推广非机动车出行和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可以修建和改善农村道路,提供良好的骑行和行走环境,鼓励农村居民选择环保出行方式,减少对空气质量的污染。

以上是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及对策的一些案例,通过加强垃圾处理、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以及倡导绿色出行等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我国农村居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农村居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农村居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出路作者:李杰赓陈浩川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6年第07期内容摘要:在我国,由于受到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司法救济的高成本化、司法过程的陌生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往往不会通过司法途径对受到侵害的环境权进行救济,为了有效地救济农村居民环境权,实现环境正义,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司法独立,并逐步培育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农村居民环境权司法救济引言司法是法律的适用,是权利救济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手段。

农村居民在环境权受到侵害后,不通过或很少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救济,一方面证明了农村居民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现有司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为农村居民环境权的保护和救济提供更为有效的途径。

本文将对我国司法制度在维护农村居民环境权方面的限度做出分析,并提供可能的进路。

农村居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困境(一)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按照关玫(2005)的分析,对于司法的地方化来讲,我国各级法院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设置的,每一级政府严格对应相应级别的法院,法院院长由相应的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场所及运行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致使司法权地方化。

从 1954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地方人民法院”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

这种把各级人民法院归属于地方政权的体制,本身隐含了司法权地方化因素,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权力的扩大和地方利益的增长,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

对于司法的行政化来讲,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过多。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关系表现为沿袭至今的非程序的内部请示和批复关系,即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有关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待上级法院批复后做出裁决。

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一、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概念的界定环境侵权是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环境法律、法规是指广义上的环境法律、法规,它不仅包括宪法中的规定,还包括狭义的环境法律、法规,同时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

它包括“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

“事前救济”是指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应在侵权行为还未发生或者危害结果尚未出现之前时就予以环境保护。

“事后救济”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的可能时,可以通过司法、行政以及私力救济的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环境侵权的救济,需要将“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相结合,而且更应着重于采取“事前救济”的预防性手段,在存在侵害的可能性时就采取必要的手段防止损害的发生。

二、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对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罪”的认定也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并将其规定为结果犯。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只是以违法性为赔偿的前提,但是对于排污未超过标准,但是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法律其实并不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违背了“有侵害就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侵权救济的规定不完善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公众参与是增强环境决策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需要,也是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预防环境纠纷的有效手段;公众参与是完善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民主的充分体现。

环境公益诉讼与法律救济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与法律救济途径

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起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等
起诉方式: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程序: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 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程序: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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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面临的挑战
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难 证据收集与认定难 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 诉讼程序与执行难度大
对策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更加完 善的环境公益诉 讼法律法规,明 确诉讼主体、程 序和权利义务等。
加强司法保障: 提高司法机关对 环境公益诉讼的 支持力度,确保 案件得到公正、 高效的审理。
理条件”为标题的内容 • 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 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该案件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 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行政处罚、调解等,则不能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 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事实依据等。
行政处罚与环境 公益诉讼的关系
行政处罚在环境 公益诉讼中的具 体应用
刑事追究途径
提起公诉:检 察机关代表国 家对犯罪嫌疑
人提起公诉
刑事审判:法 院对案件进行
审理和判决
刑罚执行:对 被判刑人执行 刑罚,包括监
禁、罚金等
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 被害人可以提 起附带民事诉 讼,要求赔偿

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问题不仅对农民的健康造成威胁,还直接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纠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农民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适用农村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适用。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项中央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事务。

根据该法律,农民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并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如果环保部门未能及时应对,农民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要求法院介入处理。

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与农村环境污染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农田土壤污染防治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救济途径。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农民因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农民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进行复议,如果执法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合法,环保部门有义务进行重新审查。

如果复议仍未能解决问题,农民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农民通过法院直接诉讼,要求法院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裁定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整改。

三、公民诉讼除了行政诉讼外,农民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法律救济,如公民诉讼。

公民诉讼是指农民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追责和索赔。

农民可以要求污染源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相应的整改措施。

在公民诉讼中,农民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诉讼需要农民自行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和人力物力,因此对农民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经济和时间压力。

因此,农民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判断和决策。

四、农村环境纠纷调解除了司法途径外,农村环境纠纷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环境污染法律救济建议

环境污染法律救济建议

环境污染法律救济建议目前,全球面临着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问题,这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些思路。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想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首先,各国应该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利用法等,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及企业的责任。

其次,应该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对涉及环境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为负面的情况下,拒绝或对项目进行限制。

除此之外,还应建立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构,依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必须加大对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度。

政府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法规和指导意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此外,还应该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依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了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保组织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进行的一种诉讼形式,旨在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这种制度的建立能够提供一种补偿机制,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迫使企业和个人依法规范其行为,降低环境污染的发生率。

四、加强国际合作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际合作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应加强跨国合作,共同制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准则和标准。

同时,还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此外,各国应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监管,维护环境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

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

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

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随着农村工业化的加快步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农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环境的良好生态,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机制。

本文将就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提供参考。

一、立法保障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的第一环节是立法保障。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农村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民的权益,规范了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并设立了相关部门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权益保护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设立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机制。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治理,并对违法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农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三、依法维权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推动了公民依法维权的进程。

农民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机构提起环境诉讼,要求污染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环境损失,并要求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要求企业进行修复环境,还乡村一片清洁的天地。

四、诉求渠道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诉求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诉求渠道。

农民可以通过政府举报电话、在线投诉、公开信等方式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与媒体的对接,曝光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五、司法救济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倡导司法救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途径,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案。

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果断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六、法律宣传为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维权机制开展了广泛的法律宣传工作。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救济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救济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救济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仍然存在,这就需要环境保护法提供法律救济的机制来保障环境权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环境损害认定、责任主体及法律救济程序等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救济机制。

一、环境损害认定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损害是指人为活动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生态系统变化、功能的破坏、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的状况。

对于环境损害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监测评估:通过环境监测和评估,对环境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判断是否存在环境损害。

监测评估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取样分析等手段,确保环境问题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专家评审:对于复杂的环境损害案件,可以引入专家进行评审,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评审的方式有助于提高环境损害认定的精确度和公正性。

3. 举证责任:环境损害案件中,损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环境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

而被告方则可以进行反驳或提供相反的证据。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助于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二、责任主体环境损害认定后,需要确定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义务。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自然人:对于自然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如乱倒垃圾、非法排放污水等,可以追究其个人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违法行为,如企业污染排放、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等,可以追究其法人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承担监管和管理职责,对于未能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不当导致环境损害的,可以追究政府机关的行政责任,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法律救济程序当环境损害认定和责任主体确定后,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法律援助

 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法律援助

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法律援助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法律援助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拉大,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土地荒漠化等问题给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同时,农村法律援助也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工作,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农村环境保护是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地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区域,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农村环境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更对生态环境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势在必行。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水源污染、农药残留等。

首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生产活动导致了水土流失的加剧。

这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丧失,还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其次,农村环境中的水源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随意排放废水、农药残留以及养殖业中的污染物排放,导致了水质的下降,给水资源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农村环境保护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重点。

三、农村环境保护的措施针对农村环境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农村环境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教育工作。

其次,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此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科研工作,推动环境科技的应用和创新,积极寻求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

四、农村法律援助的意义农村法律援助是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由于农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乏和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农村法律援助的开展,可以解决农民在法律问题上的困扰,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使农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农村法律援助的存在问题和对策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着许多问题,如资源匮乏、覆盖面窄等。

浅析环境侵权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侵权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侵权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
张蓉
【期刊名称】《沧桑》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当环境公害成为全球化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仍然是新生事物。

如今,生活中为维护公共环境权益,势力单薄的个人
与实力强大的企业对簿公堂的案子屡见不鲜,民众迫切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总页数】2页(P137-138)
【作者】张蓉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农村环境污染侵权救济机制浅析——以南京江宁区为例 [J], 赵洪方;付坚强
2.浅析农业环境侵权及其救济 [J], 许玉松;王育才
3.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兼论环境侵权损害的社会救济 [J],
刘康复
4.浅析环境侵权的特征和救济方式 [J], 纪慧敏
5.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浅析 [J], 刘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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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司法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为视角

浅论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司法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为视角

浅论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司法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为视角发布时间:2022-04-24T03:25:29.07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期作者:仲卫东[导读] “有权利,则需要有救济途径”,司法救济对公民环境权保护发挥着重要功能,但目前存在法治环境不完善、事后救济、个别救济等缺陷,难以及时有效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仲卫东(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山东济南 250100)摘要:“有权利,则需要有救济途径”,司法救济对公民环境权保护发挥着重要功能,但目前存在法治环境不完善、事后救济、个别救济等缺陷,难以及时有效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应当加快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放宽原告起诉资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公益诉讼执行案件救济体系等方式,解决当前司法救济的不足,有效保护公民环境权。

关键词:环境权;司法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的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首次提出的,该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中指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生活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会议报告中指出,“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应该在国际社会人权保障体制内加以明确承认,并争取成为一种公民权”。

学者董灵认为,“环境权概念的提出,重新建构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要求国家环境管理以公民的环境权为中心,通过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当国家不履行环境管理义务或行为不当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使国家改正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关系的重构,是法治的基本点,确认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法治的核心内涵,体现了环境权的法律意义” 。

[1]从上述环境权的概念背景及学者阐释可以看出,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环境法的核心问题,环境权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诉讼的观念,正是因为有了环境权才被意识、被主张、被发展,如果环境权在法律上得不到确认,则无从谈起环境权司法救济,这也正是笔者介绍环境权的意义所在。

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

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

作者: 刘尊梅[1];韩学平[1]
作者机构: [1]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3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66-68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8期
主题词: 法律援助;农民环境权利;农业环境污染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仍然十分严重,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相对于排污者和城市居民而处于双重弱势地位,即使其在司法活动中也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

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考虑,急需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侵害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保障农民环境权益。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现状急需环境污染受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嵌入,同时开展农村环境法律援助是提高农民环境维权能力、解决农民环境维权难题的必然要求。

针对农民环境维权能力和行动劣势明显、立法规定不足、法律援助资源缺乏、环境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难度大等法律援助困境,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立法规定,加强援助机构设置,增加援助经费,加强宣传教育和司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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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o-Environment &Development近年来,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环境状况堪忧,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和破坏。

在我国,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从减少污染排放到采用污染物净化装置;从对中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关停整顿再到对大型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发展循环经济,国家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然而,虽然国家已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并逐渐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但是整治的范围大多局限在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大量的污染企业被转移至农村。

工业污染物被排入河流、农田造成农村土壤中的重金属超标、地力下降并进一步污染地下水资源,威胁着农民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也是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

乡镇企业布局的分散性、经营管理方式的粗放性、污染物处理的低效性使得农村污染防治的形式变得更加严峻。

现行农村环境污染救济途径目前,我国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主要有2种。

一类是政府监管。

污染发生后,政府一方面可以经受害者申请或者主动行使环境职权,对污染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污染企业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另一方面也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处理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纠纷。

在实践中,此种方法效果有限。

大多数政府仍把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重心,从而很容易偏向经济发展一方,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和受害者的救济。

另外,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部门分散,行政执法薄弱,农民环保维权意识不强,这使得环境权益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另一类是私人诉讼。

私人诉讼是指环境污染受害者为维护自己的私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私人诉讼的提起从客观上也有利于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受害人可以要求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质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文章编号:1005-4944(2010)06-0017-03收稿日期:2010-06-03摘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城市企业向农村转移等带来的工业污染使得农村环境付出了较高的代价。

本文从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出发,通过对现行体制下解决农村污染方法的分析,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提供更优的法律诉讼途径,使农村环境保护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和实现。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私人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论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救济———以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为视角王雪娇(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王雪娇女,辽宁阜新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

17事实上阻断了污染源,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深化。

但是,对环境的损害如何处理,被污染的水体由谁治理,被污染的大气如何净化,这些对公有物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是私人诉讼无法解决的。

环境公益诉讼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价值当政府监管和私人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工业污染给农村环境带来的损害时,一种以公共环境为内容的救济手段应该被采用。

因此,为了治理农村环境污染,保护农村环境,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更多的社会主体以监督权,让农村环境污染得到应有的关注和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1]。

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特征就是起诉主体的多样性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它不要求原告与环境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公共环境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任何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对于农村环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从农村维权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农民维权意识还很薄弱,即使法律赋予其公民起诉权,个人也常常会因不敢不愿不能等种种原因而不起诉。

实践中,排污者往往是实力雄厚的企业,而污染受害者则是势单力薄的农民,起诉主体力量薄弱而被起诉主体具有强势性使得环境侵害者未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从公益诉讼的目的来看,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诉讼结果归社会而非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通过赋予无利害关系的社会主体诉讼资格让更多富有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的公民关注农村环境污染,为农村环境尽一份心力,这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保护非常有益。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我国的公益诉讼还处在起步阶段,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4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是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资格的承认。

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把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起诉的必要条件。

而环境公益诉讼是私人基于保护社会环境利益的目的发动的,只要有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已经或即将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都应允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要求,应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将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特别是像环境保护协会这样的专业团体纳入到诉讼中来,为社会成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程序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是对提起公益诉讼的限制。

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污染者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以保护环境免受侵害。

如果公民在起诉之前,环境侵害者能够停止侵害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负面影响,这既达到了为公益的目的和效果,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何乐而不为。

因此,一方面要求提起诉讼的社会成员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已经或正在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排除因侵害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如果侵害人在被告知的一定期限内仍然不履行排除义务或仍然继续生产的,当事人才可以依法履行下一步程序维护公共权益。

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具有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的义务即履行行政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内同时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仍未能阻止或者是没有阻止侵害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再次是法院主管和管辖的确定。

如果公民或者组织针对企业或者是其他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司法救济,应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应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救济。

但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级别管辖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涉及面广、影响也较大的特点,同时,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压力较小,人员素质和审判水平也较高[2]。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如果污染是局部的工场排放的废气导致某区的大量树木死亡等,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如果污染是跨区、跨省的,或者某个河流是流经很多区、市,或者污染的水体或林木是国家或者省级保护单位的,可由中级人民18农业环境与发展2010年第6期法院或者是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其四是公益诉讼基金的建立。

可以建立公益诉讼基金,用于对社会成员提起公益诉讼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的承担以及对受害人的补偿、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的奖励或者是公共环境的改善。

关于公益诉讼基金的管理主体,目前可由法院中的国家赔偿委员会代为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在法院建立专门的机关进行管理。

当然,建立该基金的前提是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的运作并发挥作用。

最后是公民诉讼费用的承担。

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来说,诉讼费用是一个额外的负担,这也是影响诉讼积极性的最大障碍。

为了鼓励公民诉讼的积极性,美国《清洁水法》规定,法院对根据公民诉讼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作出任何最后判决是可以裁定由任何占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和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只要法院认为是合适的[3]。

笔者认为,如果原告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无论胜诉与败诉都没有理由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既然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利益,就应该由社会来承担诉讼的风险并支付相关的费用,而原告只不过是社会公益的代表。

因此,法律可以规定由其暂缴费用,如果胜诉,由败诉一方即被告方承担诉讼的相关费用;如果败诉,可以从上文所述的公益诉讼基金中支取。

【参考文献】[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C]//别涛.环境公益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C]//别涛.环境公益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渔业发展体现六大亮点2010年以来,全国渔业经济经受住了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考验和频发的自然灾害的挑战,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

全年渔业经济和渔业工作突出体现六大亮点:一是生产稳定增长,渔民增收。

据全国20个渔业主产省统计最新月报数据显示,1—11月全国水产品产量4709.92万t,同比增长4.44%。

其中,淡水产品2194.43万t,同比增长6.42%,海水养殖产量1346.11万t,同比增长4.97%,海洋捕捞产量1169.38万t,同比增长0.34%。

预计全年水产品总产量将超过5300万t,增幅近5%,水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

预计渔民人均纯收入超过8950元,同比增长超过9%,其中有8个省人均突破万元,为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市场稳定,水产品出口大幅增长。

据监测,1—11月水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平均价格16.41元·kg-1,同比上涨8.5%,水产品价格总体稳定,没有大起大落,为防止农产品特别是“菜篮子”产品价格过快上涨作出了贡献。

水产品国际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呈较快增长态势,据海关统计,2010年1—10月我国水产品出口量259.4万t,出口额106.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2%和25.5%,预计全年出口额将超过120亿美元,将再创历史新高。

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稳步提高,全年药残抽检合格率达到97.9%,这也是水产品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促进因素;三是支持政策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基础建设得到加强。

2010年仅农业部渔业局归口管理的基建投资和财政资金就达15.52亿元,比2009年增长26.7%,落实柴油补贴107.5亿元。

水产健康养殖全面推进,共投入池塘改造资金83亿元,改造池塘26万hm2,新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场500个;四是资源养护取得显著进展,增殖放流渐成社会事业。

全国各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逾千次,投入资金7.1亿元,放流苗种超过280亿尾,生态经济效益显著,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反响。

新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0个,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建设也积极推进;五是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权护渔和海难救助成绩显著。

各级渔业部门积极开展海难救助工作,1—11月参与救助遇险渔船1263艘次,渔民518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9亿元;六是远洋渔业发展,渔业国际合作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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