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审核人签字
劳动服务机构领导签 字:
劳动服务机构审核盖章: 年月日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Βιβλιοθήκη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单位名称及盖章: 法人代表
单位基 本情况
联系人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在职员 工情况
上年度平 均在职员 工总数
地址 联系方式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箱地址
上级主管
在职员工情况(人)
银行帐号 在岗残疾员工情况(人)
固定员工 合同工
临时员工
其他从 业 按1.5%比例应 实际
人员
安置数
安置数
还需 安置数
超额 安置数
___年度
在岗残疾员 工占在职员
工(%)
残联审定
安置残 疾人类 别情况
性别(人) 男女
视力
残 疾 类 别(人) 听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其中按2人计 算的残疾人数
残联审定
残联审 核结果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
应 缴 金 额(元)
大写金额
单位领导签字:
填表人 及联系
注:此表一式五份,每年*月*日前报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缴纳残保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残联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保金,可以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或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残联的残保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保金。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
(三)上一级残联可以将其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工作委托下一级残联办理。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残保金,可以从本单位预算中调剂解决,由财政部门代缴。
第十九条 残保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与培训补助、职业康复补助、农村残疾人生产补助、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支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补贴金额
元
超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
元
当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人数人,其中:女人
合计元Βιβλιοθήκη 用人单位(公章)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残联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审批表编号:
注:此表一式两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税务
登记证号
注册登记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职工总数
人
电话
残疾人职工数
人,其中:女人
安置比例
%
单位职工
月平均工资
元/月
残疾人职工
月平均工资
元/月
与残疾人职工
签订合同情况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登记表残疾人就业登记表
登记表残疾人就业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文化程度:就读学校(毕业院校):专业:就业意愿:就业类型:适应能力评估:培训经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求职意向:自我评价:其他备注:一、个人信息姓名:(填写残疾人的姓名)性别:(填写残疾人的性别)出生日期:(填写残疾人的出生日期,格式为年月日)籍贯:(填写残疾人的籍贯,包括省份、城市)联系地址:(填写残疾人的联系地址,包括省份、城市、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填写残疾人的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填写残疾人所持有的证件类型,如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填写残疾人所持有的证件号码)二、残疾信息残疾类别:(填写残疾人所属的残疾类别,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残疾等级:(填写残疾人所属的残疾等级,如一级、二级等)文化程度:(填写残疾人的文化程度,如小学、初中、高中等)就读学校(毕业院校):(填写残疾人的就读学校或毕业院校名称)专业:(填写残疾人所学专业)就业意愿:(填写残疾人的就业意愿,如找工作、自主创业等)就业类型:(填写残疾人希望从事的就业类型,如办公室文员、销售员等)适应能力评估:(根据残疾人的残疾情况进行适应能力评估,评估结果需真实准确)培训经历:(填写残疾人的培训经历,如参加过哪些培训课程)工作经历:(填写残疾人的工作经历,如曾在哪家公司担任过哪些职位)职业技能:(填写残疾人所掌握的职业技能,如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销售技巧等)求职意向:(填写残疾人对求职的意向,如希望就职于哪个行业、从事哪些工作)自我评价:(残疾人对自己的评价,包括自身优势、自我要求等)其他备注:(填写其他相关信息或备注)以上是登记表残疾人就业登记表的内容,请残疾人根据个人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并确保准确无误。
这份登记表将有助于残疾人就业部门或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个人情况和就业需求,并为残疾人提供更准确的就业帮助和资源支持。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联厅[2009]121号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全面了解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规划,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残疾人职业评定、职业咨询、职业培训与职业指导的科学工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服务,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自2009年起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统计纳入残疾人事业基层业务统计台账。
各级残联要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残联厅[2009]117号)的要求,将此项工作纳入2009年度统计任务统一部署,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本级数据收集和软件填报工作,并配合本级残联统计主管部门做好下级数据的汇总和审核。
附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国残联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附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号:残统台就02表制表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9]123号续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此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填表说明填报范围说明:凡是负责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信息分析、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就业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失业登记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及机构和部门领导均需填报此表,本机构中除负责以上列明的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不需填报此表。
1、机构级别:指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级别。
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可选择1、省级2、地(州、盟)3、市(含地级市、县级市)4、县5、市辖区,五个选择中的一个。
2、姓名: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3、性别: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4、出生日期:此项必填,不能为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年度)
用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本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职工人(保留小数后2位)。
具体名单详见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通讯地址邮编
经办部门办公电话
经办人员手机号码
本单位所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年度”指被审核的年度,如2018年审核2017年度情况,填写2017年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7.09.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残疾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7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成克杰1997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均为分散按比例就业的对象。
农村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问题,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自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内,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并给予支持。
第四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自治区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二)自治区辖市(地区)、县(市、市辖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三)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工作,委托下级机构办理。
第五条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二)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4年全区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项目评估的邀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4年全区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项目评估的邀标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4年全区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项目评估的邀标公告因工作需要,我会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2024年全区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项目评估二、经费预算:13万元三、采购方式:自行采购四、评估内容(一)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覆盖全区14个地级市,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市、县(市、区)残联;2.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3.持证残疾人及其家庭;4.村(社区)。
(二)评估方法1.抽查数据。
抽查范围为全区14个设区市,各设区市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采用入户抽查、电话随机抽查、网络抽查残疾人状况,以及抽查各级残联相关工作情况等方式进行。
其中:入户调查及电话随机抽查均需对每个设区市抽查一定比例的持证残疾人,核实其是否已接受当地残联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等情况;网络随机抽查需按照14个市每个市不低于持证残疾人20%的比例,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残疾人个人登记表进行核实,并对已入户抽查的村(社区)的登记表填报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各级残联工作情况抽查需对14个设区市残联、一定比例的县(市、区)及乡镇残联、村(社区)进行抽查。
2.比对数据。
需将网络抽查数据与同级残联业务数据、政府有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与上年度数据进行校验。
另外,本年度调查数据之间需进行逻辑校验,并及时反馈相关残联。
3.撰写报告。
需将调查评估取得的残疾人住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与康复、无障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需求,以及各级残联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登记表
R28.动态更新年度内社会福利 补贴情况(★1-3项可多选)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其他福利补贴4.未享受
托养服务
(★16-59周岁智 力、精神和重度肢
体残疾人填报)
R29.是否享受
托养服务
1.是(跳转R31)2.否
R30.目前托养
服务需求
1.居家服务2.日间照料3.寄宿托养4.无需求
3.租赁房4.借住或无固定住所
★农业 户口填 报
R10.贫困与建档立卡状况
1.国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其他贫困人口3.其他
R11.家庭住房状况
1.状况良好2.经鉴定属危房
3.非鉴定危房4.租赁房5.借住或无固定住所
教育
R12.是否识字
(★15周岁及以上填报)
1.是(城镇居民2000字以上,农民1500字以上,能看懂通俗报刊或写便条)
(城镇居民/新农合)
1.是
2.否(跳转R27)
R26.是否享受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1.是
2.否
R27.动态更新年度内社会救助及 住房改善情况(★1-5项可多选)
1.最低生活保障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
4.其他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其他临时救助)
5.享受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仅农业户口可选)6.无
(★1-5项可多选)
1.手术2.药物3.功能训练
4.辅助器具5.护理6.不需要
无障碍
R38.动态更新年度内你家是否进 行过无障碍改造
1.是2.否
R39.目前你家有哪些无障碍改造需 求(★1-8项可多选)
1.家门口坡化、扶手2.房门改造3.卫生间改造4.厨房改造
5.闪光门铃、可视门铃(聋人用)6.煤气泄露报警发声装置(盲人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和按照比例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门号令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障金”。
即:‘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自治区直属和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邕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取。
不在巨的上述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委托所在地的地、市、县(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委托收取的‘保障金50%上缴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二〕地、市属单位由各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取。
不在地、市所在地的上述单位的收取工作,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三)县(市)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在职职工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用查,并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人缴纳单位收到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将成缴款项交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过渡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桂政办发[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8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区的实际,就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大意义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让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我区人口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阶段,60岁以上的人口为460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
预计到2015年左右,我区将进入老年高峰期,全区60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6.47%以上。
人口年龄结构往老龄阶段的转换,随之而来的是家庭小型化迅速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处于落后状态,社会福利设施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福利院床位数名列全国倒数第2位,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如果不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势必给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重困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桂财税〔2016〕47号-附件1)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③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分别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和级别为准。
3.本表的“年度”,均指残保金计征年度。
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印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促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和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实行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残疾人就业或者失业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免费领取《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登记就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就业补助。
经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培训优待和优先推荐就业。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办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集中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个人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助或者补贴外,还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中给予残疾人就业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桂劳社发[2008]199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实行自治区统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税务登记机关(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年度: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1. 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携带本表一式三份、相关审核材料(①残疾人职工工资表;②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③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分别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和级别为准。
3.本表的“年度”,均指残保金计征年度。
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怎么填
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怎么填关键信息项:1、残疾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残疾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残疾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就业状况:就业类型(如自主创业、单位就业、灵活就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业单位名称(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业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收入情况:月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入来源(工资、补贴、奖金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职业技能与培训:具备的职业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过的就业培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就业满意度:对当前工作的满意度(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满意的原因(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填写说明111 残疾人个人基本信息部分应如实填写残疾人的姓名、性别、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112 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13 残疾等级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填写,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2 就业状况填写要求121 就业类型应明确选择自主创业、单位就业、灵活就业等其中一项,如果是单位就业,需填写就业单位名称和工作岗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隶 属 关 系
□ □ □ □ □ □ □ □ □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账 号
以下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 你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数 审 核 意 见 □ 你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数 局公布的 年 ,已安排残疾职工 ,已安排残疾职工
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尚缺安排残疾职
市(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审核人:
元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核对人:
审核机构(盖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 号:桂残联就业 1 表 填报单位 (盖章) : 机 关: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填 表 人: 准 文 号:桂统审批函[2013]5 号 填 报 日 期: 期截止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 年度) 表 制 定 批 有效
单位地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邮 编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传真号码 纳 税 人 微机代码 单位上年度 在职残疾职工 人 数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组织机构 代 码 单位上年度 在职职工 人 数 缴款户名
(机关、 事业单位填)
□ 国有 □机关 单 □团体 经 □ 集体 □ 私营 □企业 位 □事业 济 □ 个体 □ 联营 □ 民办非企业 □ 股份制 性 类 □ 外商投资 □ 港澳台投资 质 型பைடு நூலகம்□ 其他 视力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