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宪权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及其宪政意义
第25卷第10期河北法学Vol.25,No.102007年10月H ebei Law ScienceOct .,2007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及其宪政意义黄辉明收稿日期:2007203212作者简介:黄辉明(19702),安徽安庆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生,讲师,研究方向:宪法理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 要: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宪法学与宪政学说的一个重要命题。
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法律前提是/根本法0与/普通法0的分离;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政府的分离。
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解决了卢梭的/三不0难题,使得人民主权与有限有效政府并行不悖且相得益彰,它对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制宪权;立法权;人民主权;三不难题;有限有效政府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1020065205On the Separation of Constitution Power fromLegislative Power and Its ValueHUANG Hui 2ming(Law School,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h i na)Ab st r act:T he separati on of constitution power from legislative power i s one of th e important topics of constitutionali sm.T he legalpremise of the separation is the separati on of fundamental law and general law.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the separation i s the separation of civil society from government.Th e separation help to s olve Rousseau .s /Three 2no 0Difficulty,and make th e people .s soverei gnty and the limited efficient government run parallel.T he separati on is valuable for our con 2stitutionalis m.Key words :consti tuti on power;legislative power;people .s sovereignty;/three 2no 0difficulty;limited efficient government制宪权是制定宪法的权力;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宪法学第四章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2、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机关(主体)
是谁?
(四)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受限性
一般意义上的文字解释与宪法解释
的区别 明朝崇祯皇帝测字 有——大明 友——反 酉——尊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以宪法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的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
5. 公布„„
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全国人大通过。
(2)修正有界限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1)内容上的限制;
(2)时间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A. B.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C.
共和政体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项规 定:宪法经修改未满5年者,不得再予 修改。 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 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 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关于制宪权和制宪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B.立宪实践中,宪法起草机构就是制宪机关C.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答案】D【解析】A项,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制宪权是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权力,立法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活动。
B项,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的起草机关,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常设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构是临时的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C项,在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项,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其后历次修改宪法都是行使修宪权,只有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行使制宪权。
2.下列关于宪法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A.宪法的效力和法律的效力相同B.宪法能够直接约束私人行为是宪法学的通说C.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例外情形D.宪法效力主要体现为规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答案】D【解析】A项,我国《宪法》序言部分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
B项,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即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不直接约束私人行为。
C项,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遍情形。
D项,宪法是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章程,在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立法、行政、司法的所有活动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
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A.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附带性审查制度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法规进行备案时有权审查其合宪性C.由法院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D.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答案】B【解析】A项,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一节宪法制定(在本节中注意区分制宪权、制宪主体和制宪机构)一、制宪权的概念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权力。
二、西耶士的制宪权理论西耶士(Sieyes1748-1836):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对制宪权理论学说进行系统论述的人。
主要内容包括:西耶士认为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全体国民,“制宪权”和“被宪法制定的权力”有着根本不同,制宪权是“始原性权力”,不受任何拘束;宪法设置的国家权力是“被宪法制定的权力”,其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国民(拥有制宪权)→国民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宪法设置国家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等)三、制宪权行使的界限第一,受立宪目的的制约。
第二,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第三,受自然法的制约。
第四,受国际法的影响。
四、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一)制宪主体:全体国民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人民主权的确立使得国民在法律理论上成为制宪权主体,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
(二)制宪机关从各国制宪机关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制宪会议起草通过,并经该国全体公民投票表决通过制定宪法。
如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宪法等。
二是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宪法,制宪会议审议宪法,须各州批准宪法始得生效。
如美国宪法、联邦德国宪法。
三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经公民讨论,由成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宪法。
我国宪法制定采此制。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政协,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是全国人大?1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2 《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
3 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历次修改宪法都未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关于各国宪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被马克思称为第一部人权宣言B.1791年法国宪法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序言C.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D.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正确答案:A解析: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部人权宣言的是美国《独立宣言》,故A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宪法学2.下列关于英国宪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英国是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B.英国是柔性宪法国家C.英国最早的宪法文件是《自由大宪章》D.英国立宪的指导思想是议会至上正确答案:A解析:美国是第一个成文宪法国家,A选项错误但符合题意;B选项,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即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效力和普通法律相同,选项正确;C选项,英国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组成的,其中最早的是《自由大宪章》,选项正确;D选项,英国立宪的特点是议会至上,一般议会至上一词专门形容英国,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宪法学3.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B.最早提出制宪权属于国民理论的是蒲莱士C.我国宪法正文部分规定了宪法的制定程序D.我国的制宪机关就是宪法起草机关正确答案:A解析:A选项,制宪权是原生性权力,归属于国民/人民,而修宪权是从制宪权派生出的权力,制宪权高于修宪权,选项正确;B选项,最早对制宪权进行阐述,提出制宪权归属于国民的是法国学者西耶斯,选项错误;C选项,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宪法的制定程序,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的宪法制定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起草宪法文本的工作机构,二者并不相同,选项错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大家都知道的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有任何的地方性法律,或者是法规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那么是需要被废除的,当然在宪法问题,本身他也存在着很多的规定,比如说,宪法惯例。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有任何的地方性法律,或者是法规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那么是需要被废除的,当然在宪法问题,本身他也存在着很多的规定,比如说,宪法惯例。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
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
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
二、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广泛与集中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
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
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中。
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
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
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
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通过产生法律效力的宪法产生了制宪权的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时的任务的权力——修宪权。
修宪权的长期存在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的长期存在性。
3、依赖与独立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
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
宪法的制定
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 全面修订并重新公布宪法文本的修改方式。一 般认为对宪法的全面修改庆在特殊情况下,或 者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才 可为之。这种修改方式有利于宪法结构和内容 上的协调统—,使有效的宪法规范保持真实性 和权威性,但不如局部修改灵活、方便,且耗 费精力和财力,除特殊情况外,不宜经常采用。 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共对 宪法进行了3次全面修改,既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 法进行整体修改。
制宪权的性质
一是自然法观点, 一是自然法观点,认为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 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 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国家权力是依 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 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 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制宪 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 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 自然的权力。实事上, 自然的权力。实事上,我们应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 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 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和 国家权力的冲突。 国家权力的冲突。 二是国家权力观点,是国家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 二是国家权力观点, 换句话说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这一观点, 现,换句话说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这一观点, 我们认为是较为正确的。 我们认为是较为正确的。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建国后3年,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制宪的时机巳经成熟。1952年 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常委会提议:由政协向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讨论, 接受了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 成了以毛泽东任主席、由陈伯达、田家英等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 委员会。邀请了当时的法律咨询专家钱瑞升、语言专家吕叔湘进 行文字上的考证。1954年1月至3月,毛泽东率领一个由中共中 央指定成立的小组,在杭州西湖起草宪法。边起草边组织在京的 中央委员讨论。为了搞好讨论,毛泽东还曾亲自开列参考书目。 经过一段紧张工作,终于搞出了一个宪法草案初稿,于1954年3 月23日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 宪法起草委员会从3月23日到9月12日一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 会议都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 持)。历次会议的气氛非常民主,讨论极为深入。
青少年普法2020年第五届 “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综合评价题库及答案
青少年普法2020年第五届“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综合评价题库及答案1、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关于设立宪法日的意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B.有助于弘扬宪法精神C.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D.以上三项均正确2、为什么《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被归类为同一法律部DA.因为两者的内容完全一-样B.因为两者的效力相同C.因为两者的制定机关相同D.因为宪法相关法的内容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与宪法相配套并保障宪法的实施3、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是? (D)A.自2016年10月9日起施行B.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C.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D.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需要经过哪一一个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D)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级人大D.省级人大常委会5、下列哪一-选项是在描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A.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相适应B.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C.刑法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D.刑罚的轻重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人来确定6、下列哪一部法律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B)A.《宪法》B.《民法典》C.《刑法》D.《公司法》7、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建成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完备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建成的时间是哪一年?(C)A.2009年B.2010年C.2011年D.2012年9、我国目前有多少部刑法修正案? (C)A.8部B.9部C.10部D.11部10、下列耶一个主体享有行政法規的制定枚? C)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司法部11、法律和行政法規淮的效力等级更高? (A)A.法律的效力高B.行政法規的效力高C.效力等級一祥D.未规定12、下列那一主体无枚制定地方性法規?CA.省人大B.省人大常委会C.省政府D.地級市人大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乂法律体系13/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乂法律体系由娜些部分杓成? BA.三个部冂和七个居次B.七个部冂和三个居次C.五个部冂和三个居次D.三个部『]和五个居次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乂法律体系下列耶一-部法律属于究法相美法? (C)A.《民法息則》B.《公司法》C.《国旗法》D.《芳幼法》15、下列邸一原則刃行政机美怠的指辱原則? (B)A.合法行政B.依法行政C.合理行政D.枚責- -致原則D.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乂法律体系下列那一-部法律可以規定犯罪和刑罰? (D)A.《民法息則》B.《公司法》C.《未成年人保や法》D.《刑法》17、下列那一-項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則? (C)A.罪刑法定原則B.罪刑相迺立原則C.刑法个別化原則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18、下列那一部法律属于非泝公程序法? (D)A.《民事泝公法》B.《刑事泝公法》C.《行政泝公法》D.《仲裁法》19、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 ( C )A.解决纠纷B.保护公民财产C.规范解决纠纷的程序D.惩罚犯罪20、社会法的性质是什么? ( C )A.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B.国家从宏观层面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C.保障特殊群体利益的法律规范D.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21、下列哪一个选项正确地描述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CA.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民法受商法指导C.商法受民法指导D.民法和商法属于同一法律部门但相互独立21、《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哪- -个法律部门? (D)A.宪法与宪法相关法B.民法商法C.社会法D.经济法23、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需要经过哪一-个机准才能生效? ( B)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自治区人大24、下列哪一个选项是在描述民法? (A)A.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B.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C.国家从宏观层面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D.保障特殊群体利益的法律规范25、下列哪一个主体不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 ( D )A.各级政府B.各级政府部门C.法律授权组织D.政府公务员25、下列哪一个选项是在描述罪刑法定原则? (B)A.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相适应B.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C.刑法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D.刑罚的轻重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人来确定26、下列哪一-个选项是在描述罪刑相适应原则? (A)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相适应B.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C.刑法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D.刑罚的轻重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人来确定2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到统帅作用的是? (A)A.宪法B.民法C.行政法29、商法的性质是什么? (B)A.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B.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C.国家从宏观层面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D.保障特殊群体利益的法律规范30、关于制宪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制宪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B.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C.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本质上属于同-项权利D.制宪权和修宪权具有同等的效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A.人民C.人民代表大会D.公民2、在我国宪法规定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权利有?BA.平等权B.劳动权C.游行权D.抗辩权3、宪法规定,我国是(C)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章 第一节 制宪权
刘康磊
第一节 制宪权的概念
• 西哀耶士: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权力,即制宪权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和国家权力(由宪法 所创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 社会管理的权力),制宪权不属于国家权力。 • 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 分,属于国家权力中处于最高地位的那部分,即 国家主权。而且制宪权仅指宪法的制定- 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或目 的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力。
第二节 制宪主体
• 一、概念 • 制宪主体---享有和实际行使制定宪法权力 的人或团体。 • 二、两种制宪主体 • 理论主体----全体人民 • 实际行使主体----由普选产生的代表所组成 的制宪机关
第三节 制宪程序
• • • • 一、制宪机关的组成阶段。 二、宪法的起草阶段。 三、通过表决阶段。 四、公布。
关于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分析
关于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分析论文摘要:制宪权是宪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西耶斯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是为应对法国当时重大的宪法分歧,证成第三等级的政治愿望。
他以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思想为理论根据,认为国民是制宪权主体,有权制定或变更宪法。
他没有区分制宪权和修宪权,认为修宪同样是国民制宪权的发动。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使用制宪权概念和理论作了学术努力,形成了“政治宪法学”,其深层动因同样可能是应对我国当下存在的重大宪法分歧。
分析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或许对理解这一现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制宪权;宪法分歧;社会契约论制宪权是宪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涉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创制与修改等重大问题。
它是连接宪法与政治的桥梁。
法国的西耶斯在政论性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首次使用这一概念,并系统阐述了制宪权理论。
他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国民是制宪权主体,有权制定或变更宪法,裁决宪法争端,制宪权高于宪定权等等。
西耶斯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与知识背景。
当时法国的第三等级和特权等级在宪法问题上发生了重大分歧,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回应。
当时盛行的、被广泛传播和接受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思想提供了西耶斯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所需的知识资源。
他的理论对法国的宪法实践有重大影响。
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使用制宪权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学术努力,形成了“政治宪法学”。
这固然有学者个人的学术旨趣和动因,更深层的动因可能是应对我国当下存在的重大宪法分歧。
本文分析和揭示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社会背景和知识背景,或许对理解这一现象有所帮助。
一、制宪权理论的社会背景西耶斯使用的“制宪权”一词出现在《第三等级是什么?》第五章开首:“在所有的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都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
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第三等级》前四章,西耶斯对第三等级的应有地位、实际地位、第三等级希望取得什么样的地位、及政府和贵族为改善第三等级的地位而采取的努力、提出的建议作了分析。
宪制权名词解释
宪制权名词解释
宪制权是指国家宪法设立的、依法授予特定机构或个人的职权范围,也被称为宪政权力。
制宪权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
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于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
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民,但制宪权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阅法律专业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分析
关于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分析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包括家庭背景、法学和政治思想背景、学术活动背景以及政治环境背景等。
首先,西耶斯的家庭背景对他的制宪权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生于德国巴登大公国的一个地主家庭,家族世代从事农业生产。
这个家庭背景使得西耶斯从小就与庄园主作为社会特权者的权力活动接触,对权力的性质和使用方式产生了浓厚兴趣。
此外,西耶斯的父亲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的律师,对法律和政治问题有深入的思考和讨论,这无疑也对西耶斯的思想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其次,西耶斯的法学和政治思想背景对于他的制宪权理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西耶斯在费里格尼亚大学学习法律期间,受到了这所大学著名法学家斯哲内尔的影响。
斯哲内尔主张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政府权力,并且强调民主制度的重要性。
这种法学思想深深影响了西耶斯,使他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制宪来实现民主。
此外,西耶斯在费里格尼亚大学期间也接触到了一些强调自由和权利保护的政治思想。
他阅读了休谟、洛克、狄德罗等法律和政治哲学大师的作品,对他们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论述有了深入的理解。
特别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巩固了西耶斯对制宪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为他的制宪权理论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
另外,西耶斯的学术活动背景对于他的制宪权理论的形成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西耶斯毕业后成为一名法学教授,并在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政治学。
在这里,他通过教授和研究的方式进一步深化了自己对制宪权的理解。
他的学术活动还使他接触到了其他许多法学和政治学领域的重要思想家和学者,他们的观点和观念对于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
最后,政治环境背景是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重要背景因素之一。
西耶斯生活的时代正是美国建国初期和宪法制定时期。
这个时期的美国社会被许多政治和法律问题所困扰,比如中央政府权力过于集中、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等。
这些问题使得西耶斯意识到通过制宪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并且促使他进一步深入研究制宪权的理论和实践。
制宪权的名词解释
制宪权的名词解释在现代政治中,制宪权是指国家机构或组织所具有的制定宪法的权力和职责。
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分配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
制宪权的行使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也对人民的利益和福祉产生重大影响。
制宪权的行使通常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或重大政治转折点。
当一个国家遭遇政治危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或实现国家独立时,制宪权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
制宪权的行使者通常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或特定的宪法制定机构。
他们依法进行讨论、协商和决策,最终制定出适应当时国家需要和发展方向的宪法。
制宪权行使的过程是复杂而庄重的。
首先,指定负责制宪的机构或组织,例如宪法制定大会、制宪会议等。
该机构通常代表了不同政治派别、民族和社会群体的利益,确保了宪法的全面性和平衡性。
其次,该机构会进行广泛的讨论和研究,调查收集各方的观点和意见,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实践,再结合国内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特点。
经过多轮审议和修改,最终形成一份具有权威性和普遍可接受性的宪法草案。
最后,宪法草案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通过,例如全民公投、议会表决等。
一旦宪法得到通过,它就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群众的法律效力。
制宪权的行使需要坚持一些原则和价值观。
第一,宪法应当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件,它应当确保人民享有平等、公正和自由的权利,保障各种权利的平衡。
第二,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它应该明确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和职责,确保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第三,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价值取向。
它应当确定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以及文化传统等,引导国家发展和建设。
最后,宪法应当可变和适应时代需求。
宪法制定之后,社会和国家环境可能发生变化,宪法需要及时修订或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
制宪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它能够为国家提供一个稳定、公正和规范的政治体系,并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权威。
关于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分析 (4)
关于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分析摘要西耶斯制宪权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种重要理论,它主要探讨国家宪法中的权力分配问题。
本文通过对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进行分析,包括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研究这些因素,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运用西耶斯制宪权理论。
关键词西耶斯制宪权理论,背景因素,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发展1. 引言西耶斯制宪权理论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西耶斯于19世纪末提出的,他认为国家宪法体系中的制宪权是决定国家运行方式和权力分配的关键。
该理论对于宪法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有必要对其背后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
2. 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宪权理论的重要背景因素之一。
首先,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行性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宪法制定和执行过程。
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制宪过程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使得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
其次,法律制度中的宪法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明确性也会对制宪权的行使产生影响。
如果宪法在法律制度中地位不明确,或者其效力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制宪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
3. 政治制度的影响政治制度是西耶斯制宪权理论背景因素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政治制度的类型和性质会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制定和执行。
例如,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参与,更能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而在专制政治制度下,宪法的制定可能更多地受到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的影响。
因此,不同政治制度下的制宪权行使方式有所区别。
4. 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是影响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重要因素之一。
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在社会经济状况较好的国家,宪法制定过程可能更加稳定和顺利。
而在经济困难的国家,宪法制定过程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会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内容和重点。
在发达国家,宪法可能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和社会福利;而在发展中国家,宪法可能更加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制宪权的主体是什么
制宪权的主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是制宪主体,拥有制宪权。
制宪权即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也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近代以来的宪法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人民是拥有制宪权,是宪法的制定主体。
制宪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而不是拥有)制宪权,宪法起草机构是制宪机关的具体工作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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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宪权一、制宪权序说制宪权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近代西方立宪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法律现象描述了一种适应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宪政秩序。
制宪权的确立彻底摧毁了神权、君权产生国家的神话,重塑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改变了公民对国家认识所形成的基本观念。
一个基本的共识由此达成:国家权力应当由制宪权而产生,因此,它应当臣服于制宪权。
我们知道,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之后,就利用制定宪法作为巩固革命胜利成果的基本手段。
而要制定宪法就必须解决制宪权应由谁来行使的问题,否则必然会影响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权法的权威性。
宪法发展史显示,最早提出制宪权的当推法国***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埃马努埃尔。
约瑟夫。
西耶斯(1748─1836)。
他说:“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
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1]西耶斯关于制宪权的学说,根植于当时处于社会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 反映了资产阶级想利用宪法确立其政治地位,最终实现维护其经济利益的目的。
西耶斯这一思想与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所表达的“人民主权论”尽管在问题的切入点上有分歧,也没有对制宪权和立法权加以区别,但法律精神仍有暗合之处。
[2]从此, 西耶斯的制宪权学说一直影响着立宪国家的宪法制定。
我国自清末行立宪以来,制定宪法的事件屡见不鲜,但制宪权的理论却一直未能发达。
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宪法学论著、教材在论及此问题时,要么语焉不详,要么避而不谈,制宪权理论成了一个无人问津的论题。
制宪权理论之所以迄今仍然不尽发达,或者难以发达起来,我认为根本的原因是公民国家权力主体意识的淡漠与丧失。
一个人对外界事物的认识受制于外界事物的刺激。
如果是一个专制社会,或者存有浓重专制影响的社会,必然培育出一个毫无或者鲜有国家权力主体意识、奴性十足的臣民群体。
制宪权在宪政理论上不清晰的事实,必然会投影于宪政实践。
近一个世纪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情形莫不也与此有关?根据我所阅读的范围,最早提出新中国制宪权问题的是肖蔚云教授,[3] 较完整论述制宪权理论的是《宪法学原理》(上)。
[4]虽然他们对制宪权的论断不一定能为法学界同仁所接受,但他们所提问题的现实意义却不容轻视。
对于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不解决这一法理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权威性,进而损及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的实现。
因为,制宪权理论之确立,可以廓清国家权力的来源,从而使作为国家权力主体──人民──关注已被宪法授予出去的权力是否被合法、正当地使用,关注宪法的规定是否可以防止国家权力异化。
国家权力主体之所以能这样关心被授予出去的权力行使情况,是因为他们已经转让了他们固有的某些权利。
因此,他们有权追问转让出去的权力是如何被行使的。
“一个政府无论在什么时候组织和怎样组织起来,人民为了授予它必要的权力,就必须把某些天赋权利转让给它。
”[5]只有在宪法上清晰地表述出这种关系,才能确保国家权力行使真正为全体人民谋福利。
制宪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原创性。
制宪权的原创性是指它是国家权力原始创立的唯一依据。
国家权力在来源上决不是空穴来风,也不可能是难以捉模的神的意志,而是国家主权者──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制宪权。
正如卡贝所说:“用不着说,人民就是主权者,主权属于人民的,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或者委托别人制定社会公约、宪法和各种法律;任何一个个人、一个家族或者一个阶级妄图充当人们的主人,在我们这里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6] 制宪权的原创性具有如下法理意义:其一,制宪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渊源,制宪权构成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不通过制宪权直接或间接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不具有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性,人民因此也就获得了否定此类宪法和法律的正当性理由,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手段瓦解这种“宪政秩序”。
其二,制宪权可以有多种实现方式,但人民所拥有的制宪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
因为,制宪权所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
进而可知,确立制宪权的基本前提是必须无条件地承认每个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
没有这一前提,制宪权无疑是空中楼阁。
2。
至高性。
制宪权的至高性是指它高于一切由制宪权创设的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臣服于制宪权。
制宪权的至高性有助于形成一个统摄社会秩序的最高权威,从而确保社会的有序化。
制宪权的至高性内蕴如下内容:其一,制宪权不基于任何法律形式而独立存在,其主体属于组成国家的全体人民。
因此任何国内法或者国际法对制宪权的规定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也是违背法理的。
其二,制宪权的至高性在其逻辑体系中演绎出的结论必然是,宪政之下的政府都应当是有限的政府,即政府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划出了政府权力的有效范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政府权力才具有合法、有效性。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7] 当然,强调制宪权下的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并不是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没有任何自由度。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制宪权之下的政府权力是一种受宪法和法律导控的权力,即允许政府权力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但自由度的最低界线应当是权力足以维持社会的正当秩序。
3。
政治性。
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权。
制宪权就内容而言它具有自治权性质,表现为全体人民为实现共同达成的目标而进行自我管理的一种基本方式。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近现代每一个立宪国家的历史都表明,人民只有取得国家政权,才能行使制宪权。
但这并不说人民在没有取得政权之前就没有制宪权,而只是没有条件行使。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制宪权的产生与形成及其运用过程中离不开国家权力活动,即国家权力是制宪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没有国家权力就谈不上有完整的制宪权,而且制宪权本身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主要的活动形式。
”[8]我认为, 这种观点的缺陷可能是混淆了政权与国家权力,把因制宪权所产生的国家权力当成了制宪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其二,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并使之臣服。
因为,在宪政主义看来,一种可以支配他人的权力,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授予,任何人都不能声称自己天生拥有可支配他人的权力。
制宪权不是经过一定程序被授予的,而是人民基本权利的集中体现;人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性使一部分人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因此,制宪权是一国的全体人民亲自或者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根据预设的立宪程序制定宪法的权力。
与制宪权有关的宪法修改权、宪法解释权和违宪监督权则通过宪法授予相关的国家机关行使。
二、制宪权的主体及其程序制宪权属于一国的全体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凡民主政体下,自古以来都承认国家主权为人民所有。
“希腊和罗马对于政治权力的最初理解是指所有的各种各样的政治权力──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些权力来自人民,它们通过国民大会来行使。
”[9]近代立宪国家产生之后,人民主权这一旗帜得到了进一步高扬, 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确认。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宣称:“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
”[10]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使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经济基础性质的改变,人民主权原则应当能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
制宪权归属于一国的全体人民,其蕴涵着如下内容:(一)制宪权决定了人民有权选择自由和权利实现的方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这种自由和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也不可剥夺。
在专制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的强制迫使大部人成为丧失主体人格的奴隶,使其不成为人;而成为奴隶的人,因其自身的依附性而永远成了奴隶。
正如卢梭所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
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11]因此,在所有的专制社会──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演变过程中,人民拥有制宪权必然遭到专制强权的彻底否定。
立宪国家产生之后,人民作为国家主权的主体资格得到了归复,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开始复苏,人的独立性使制宪权在国家宪政的整个背景中获得了强有力的凸现。
从此,“人被确立为一切政治制度与行为的主体与目的”,[12]而不是实现某种政治目的工具。
制宪权也应为此而存在。
在立宪主义下,一切制度的设置都是以人为中心,为人的自由提供条件;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一切宪政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法理基础,正是这一法理基础构成了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制度获得人民认同的理由。
因此,在立宪主义的指导下,制宪权确保了全体人民有权选择实现自由和权利的各种具体制度;当已选择的制度有碍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或者已异化为人民实现自由和权利的反对力量时,人民完全有理由起来彻底废除这种制度,并创建另一种新制度取代之。
宪政发展史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当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已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而为所有的人(包括组织)所恪守时,宪法才能贯彻实施,宪政才能有效确立,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二)制宪权意味着由人组织起来的政府行使权力是靠不住的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两者是源流关系。
人民通过制宪权转让出一部分权力给由人民组建起来的国家机关,而制宪权下的国家权力如何安排,则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常关系能否得以维持和发展,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获得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
一个必须清晰认识到的问题是,制宪权是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源泉,无制宪权,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便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此三权力从属于制宪权,乃是宪政之根本;若无制宪权规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便成无车手的三驾马车,要么因相互牵制而原地打转,要么因依附而受制于其中一权力而趋向专制,最终瓦解宪政体制。
这种可能性之所存在,是因为任何权力归根到底是由个人来操纵的,离开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权力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权力与人性的结合导致权力行使变得如此复杂,以至于自古以来就是政治学、法学所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人性问题上,与其假定其为善,不如假定其为恶;与其信赖人会正当地行使权力,不如事先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他。
这样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会更加有保障。
正如美国人的祖上贤辈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