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 公司法 法定审计模式的选择
实用的审计方法与路径
实用的审计方法与路径在企业管理中,审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规范流程、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等,因此,如何做好审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实用的审计方法与路径,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审计方法1.文件审计法文件审计法是通过审查企业的文件来了解企业的各个业务环节是否规范、合规,有助于发现存在的问题。
具体方法是对企业的文件进行逐项检查,重点考察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通过文件审计法,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流程审计法流程审计法是通过审查企业的流程来发现企业的管理缺陷,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积极作用。
具体方法是通过对企业的流程进行逐项检查,重点考察流程中的反馈机制、时间节点、责任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
通过流程审计法,可以发现企业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问题所在以及优化的方向。
3.综合审计法综合审计法是通过审查企业的各个方面,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评估,以便为企业的管理、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具体方法是快速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人员配备、财务情况等,重点考察企业的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方面。
通过综合审计法,可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优势及潜在的风险。
二、审计路径1.确认审计范围首先,在进行审计前,要明确审计的具体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审计的期间和审计的目的等,以便明确审计工作的重心,防止错失审计的重点。
2.收集相关资料在明确审计范围后,需要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包括企业的合同、报表、财务凭证、账簿等,以便判断企业是否合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的路径。
3.分析业务流程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逐步分析,并详细记录每个业务的关键操作,考察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及时提出风险意见,保证企业业务流程的规范化运作。
4.评估内部控制通过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分析内部控制的强弱,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
法律法规解读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法律法规解读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审计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活动,旨在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为了规范和监督审计行业的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解读。
一、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1. 公司法在许多国家,公司法是审计行业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合法运营和管理要求,涵盖了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审计师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程序的符合性和合规性。
2. 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审计工作的基础,规范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审计师需要熟悉并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确保审计过程中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证券法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法规。
审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时,需要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声誉管理法规审计师的声誉对其职业生涯至关重要。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声誉管理法规,要求审计师保持专业态度和行为准则,确保审计工作的诚实、公正和独立性。
二、审计行业的监管要求1. 职业道德准则审计师是受聘为公众利益工作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
各国都有专门的审计师道德准则,要求审计师遵守诚实、谨慎、独立、专业的原则,保持客观、公正和保密的态度。
2. 注册和监管机构要求许多国家设立了注册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审计行业的运作和执业人员的行为。
这些机构通常要求审计师进行注册和持续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3. 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审计质量控制标准是审计行业的重要监管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审计程序、文件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高质量。
4. 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审计行业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业务风险等。
监管机构要求审计师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制度,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符合法律要求和职业准则。
审计方法的三种模式
审计方法的三种模式审计方法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和业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验证,以保证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根据审计的不同方式和目的,审计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合规性审计,主要侧重于对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督。
合规性审计是一种重要的内部控制手段,通过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企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规性审计可以帮助企业识别违规行为,预防风险发生,提升企业的经营合规水平。
第二种模式是运营审计,主要关注企业的运营过程和管理效益。
运营审计的核心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经济效益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审查,识别和解决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措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三种模式是风险审计,旨在识别和评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
风险审计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防范措施和灾备预案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风险审计可以帮助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在实施审计方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审计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审计经验,熟悉行业规范和标准,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其次,审计工作应当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真实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最后,审计工作应当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全面化的审计服务,为企业的管理决策和经营战略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综上所述,合规性审计、运营审计和风险审计是企业管理中的三种重要的审计方法。
它们分别从合规性、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的角度入手,为企业提供全面、准确、有效的审计服务,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目录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2)1. 定义及目的 (3)2. 审计原则与范围 (3)3. 审计内容与方法 (4)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5)1. 财务报表审计 (6)2. 内部控制审计 (7)3. 合规性审计 (9)4. 经营绩效审计 (10)5. 专项调查与审计 (11)三、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3)1. 审计计划与实施 (14)2. 审计证据与采集 (15)3. 审计报告与处理 (16)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与运用 (17)1. 审计结果反馈 (18)2. 整改落实与跟踪 (19)3. 经济责任追究 (20)4. 政策建议与改进 (21)五、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挑战与对策 (22)1. 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23)2. 政策完善与制度创新 (24)3. 技术方法与应用拓展 (25)4. 人才队伍与文化建设 (26)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概述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和监督,旨在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本文档将对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目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概念: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涉及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业绩、资产管理、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
目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和监督,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原则: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客观公正;全面深入;问题导向;结果运用。
企业内部审计模式选择
企业内部审计模式选择作者:徐志峰张珊珊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4期一、内部审计模式的现状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制衡的运作机制,上市公司大都建立了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也不尽一致,内部审计模式存在多种类型,也各有利弊。
(一)不同内部审计模式的利弊分析现行企业内审机构的组织管理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总经理职务的任免等。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向董事会负责,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高层次的地位。
但是.董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集体组织,它实行集体决策,凡事都要通过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正常的审计工作就难以进行。
(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有权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监督的独立性,监事会并无直接的管理权,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实践需要出发.渗透到整个经营管理领域,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充分发挥效能,提高经济效益。
显然地,这种设置方式的最大不足是内部审计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
(3)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
公司的总经理是执行公司运营政策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领导,依照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可以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不仅有利于为经营决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利益服务,还有利于实现审计目的,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层次的地位。
审计的8种方法
审计的8种方法审计的8种方法审计是一种检查和评估财务报表和业务操作的过程。
它可以帮助公司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8种常见的审计方法。
一、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由公司内部员工进行的审计。
它们通常由专门受过培训的内部审计员执行,以确定公司是否遵守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其业务运营有效和高效。
二、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是由独立的会计事务所或专业团体进行的审计。
这些机构通常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三、合规性审计合规性审计是一种检查公司是否遵守法规和政策的过程。
这些审核通常包括税收、环境、安全等方面。
四、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是一种评估公司业务运营有效性和高效性的过程。
这些审核通常涉及到对公司流程、制度和人员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能够实现预定目标。
五、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一种识别和减少风险的过程。
这些审核通常涉及到对公司的业务操作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六、信息系统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是一种检查公司信息系统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过程。
这些审核通常涉及到对公司的IT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进行评估。
七、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一种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过程。
这些审核通常涉及到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流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八、环境审计环境审计是一种检查公司环境管理措施是否有效的过程。
这些审核通常涉及到对公司环境政策和实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总结:以上8种方法都是常见的审计方法,它们各自都有不同的目标和应用场景。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审计方法,以便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公司治理视角下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及其选择
关 于 内部 审 计 的职 能 , 有 多种 说 法 , 但 从 总体 上 讲 , 包括
监 督 和服 务两 大 职能 。所谓 监督 , 是指 通 过 内部 审计 , 对 公 司 会 计 信息 的 真实 性 、 合法性 、 相 关 性 和经 济 活 动 的合 法 性 、 合
会、 经 理层 及公 司 的全部 活动 行使 监督 权 。《 公 司法 》 规定 , 监
专题 : 我国 内部 审计相 关 问题 研 究
计定位 , 它 强 调 内部 审计 要 成 为 经 理 的 助 手 和 耳 目 , 能 够 最
用 范 围 比较广 泛 , 目前 , 大多 数 公 司 内部 审计 的组 织 形 式 采
用 的就是 这种模 式 。
大 限度 地帮 助 总经 理 履行 职 责 , 有 利 于 提高 公 司 的经 营 管 理 水平 , 实现 经营 目标 。但 这 种模 式下 的 内部 审计 组织 , 过分 强
部 门提供 技 术咨 询 , 改 善会 计核 算 水平 , 提高 会计 信息 质 量 。 关 于 内部 审计 的 目标 , 与 公 司治 理结 构 和 内部 审计 定 位 有 关 。不 同的公 司治理 结 构 和 内部 审计 定 位 , 有 不 同 的审计 目标 。有 的为 全体 利 益相 关者 服务 , 有 的为 广大股 东 服务 , 有
调 经 营 者 自主权 , 只能在 总 经 理 的授 权 范 围 内从 事 内部 审计 工作 , 层 次较 低 , 独 立 性 较差 , 难 以对 经 理层 特 别 是 高层 经 理 的经 济责 任 和工 作绩 效 进行 严格 监督 和 评价 。
对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可能 缺 乏 会 计 、审 计 业 务 知 识 的 缺 陷, 可 以在 选举 董 事 时 给予 关 注 , 即尽 量 选 举 懂 经 济 、 懂 管
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改革政策法规解读与实施建议
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改革政策法规解读与实施建议公司治理是指对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权力行使、责任履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公司治理改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改革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给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其实施。
一、《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础和核心立法。
该法从公司组织、权力运行、公司责任等多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推动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完善。
其中,对于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地位和董事会的职责。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建议:加大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力度,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加强对公司监督机构的监督,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
同时,加强对公司治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禁止等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开透明地向市场提供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机制,严禁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动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通过对公司治理原则、责任主体、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建议,旨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
建议:加强对公司治理准则的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的治理能力。
鼓励企业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公司治理准则,灵活运用,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公司特点。
企业内部审计模式选择
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 晚 , 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也不尽一致 , 内部
审计 模 式存 在 多 种 类 型 , 各 有 利弊 。 也
( 不 同内部 审计模 式的利弊分析 现行企业 内审机恂 的组 一)
织 管 理模 式 归 纳 起 来 主要 有 如下 几 种 : () 1 内部 审计 机 构 隶 属 于 董事 会 。 事会 作 为 公 司 的经 营决 策 董
审计观察 I U TP RS E T V DI E P C IE A
企业 内部审计模式选 择
江 苏锡 兴集 团有 限公 司 徐 志峰 江 苏大学 张珊珊
一
、
内 部 审计 模 式 的 现 状
为重要 的”作 为董事会 下属的其 中一个工作委员会 , 。 角色相 当独 特, 他由独立 于管理层外部董事构成 , 他们能理解 、 监控 、 协调和解 释整个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相应的财务活动 。但是 ,在报告关系方 面, 审计委 员会足董事会的下 属委 员会并向董事会报告 , 而董事会 却 可能受管理层支配 ,这使得 审计 委员 会的有效性受到置疑。 现 今, 典型 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中理所 当然要有财务专家 , 这是一个新
频 数 所 占 比例
任务是从企业经 营管理活动的实践需要 出发 ,渗透到整个经营管 理领域 , 在改善企业经 营管理 方面充分发挥效能 , 高经济效益。 捉
显 然 地 ,这 种 设 置 方 式 的最 大 不 足 是 内 部 审 计不 能 直 接 服 务 于经
营决策。 () 3 内部 审计 机 构 隶 属 于 总经 理 。 司 的总 经 理 是 执 行公 司运 公 营政策 的负责人 , 负责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 对公司的生产经
1 4
审计方式方法分类
审计方式方法分类审计是一种系统的、客观的评估过程,旨在检查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运作及合规性。
在进行审计时,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审计方式方法分类。
1.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由组织内部的专业审计团队进行的审计活动。
它的主要目的是评估组织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情况,发现潜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内部审计可以帮助组织提高管理效能、防止欺诈行为和遵守法律法规。
2. 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对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的过程。
外部审计通常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完成,并依据国际审计准则(ISA)进行操作。
外部审计的目的是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3. 合规审计:合规审计是对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和行业要求进行的审计。
合规审计的重点是检查组织是否履行了其合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通过合规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帮助组织减少违规风险。
4. 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对组织的绩效目标和策略是否有效实施进行的审计活动。
绩效审计主要关注组织实现绩效目标的过程和结果,评估组织是否高效、有效地利用资源,以及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绩效审计可以提供有关组织运作情况的重要信息,为组织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支持。
5. 信息系统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是对组织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的审计活动。
它主要目的是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规性,查明潜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信息系统审计可以帮助组织保护信息资产,预防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综上所述,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分类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合规审计、绩效审计和信息系统审计。
通过采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为组织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略论内部审计的若干现实选择
续出现 巨额 亏损或 营运 资本减损 ,使公 司 持续经营能 力受到怀疑 ;存在重大不确定
因素 ,如所 得税减免 无法估 计、法律诉讼
{ ) 四 持续经营 问题 陷入 财务危机的客户企 业往往 隐瞒实 情 ,以避免外界对其 持续经营能 力尤其是
资金周转能力或偿债能力产生怀疑 。例如 ,
它代表 的利益群体都在 组织内部。这 种鲜
明的特 性,决定 了它区别 于政 府审计和社
一
、
且前跨目的内审工作膜 离实际 的
一 l
表现 笔者凭着在企 业总会计 师岗位上十 多 年的工作经历 , 加上退休 前在总 审计 师岗位 上的短期实践 , 对我国企业 , 尤其是大型 国 企的内部审计制度作了一些研 究, 感觉其从 内审理论 、 内审立法、 内审实务 等诸 多层面 ,
得好 , 中国的内部 审计 “ 要处理好 国际化和 本土化 的关 系 , 国际化不 能囫囵吞枣 、 全盘 照搬 ,而是要根植于 中国深厚的文化土壤 ,
审计 的一般 属性 , 比如 : 它通过 与政 府审计 和社会 审计 共有的监督 和评价活动来促 进 组织 目标的实现。但是 , 内部审计更是~种
计人员 自身在 审计 过程 中保持 的一种公正
不偏 的态度 ,一种在 发表意见时其专业 判 断不依 赖和不屈 从于 外界压 力 的状 态 。” { 华中电 力会计 学会 内审研究会 2 0 — 见 05 20 0 6年课题研 究报告汇编《 在内审实 践中
吸纳精髓 , 除陈 旧, 破 从而解 决中国 当前和
押、 通融票据和 其他债 务担保 ; 市公司披 上 露 的相 关资 料 与 审计 附送 资料 不 一致 等 等。注册会计 师应对上市公 司期后事项及
审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审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审计是一种评估和监督组织或公司财务和业务运营情况的方法和过程。
对于一个组织或公司而言,审计执法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可以确保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规定的方式进行运营。
下面我们将讨论一些常用的审计执法法律法规。
一. 公司法《公司法》是一项关于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的基本法律。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它要求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审计执法中,广泛使用《公司法》的规定来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公司是否遵守法律和行业标准。
二.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是作为企业财务会计披露和报告的基本标准,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账户和信息。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它们也必须遵守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财务披露要求。
审计执法中,审计人员会检查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同时检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 税法税法是关于纳税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它们规定了公司应如何纳税和向政府上交税款。
税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公司。
税务机关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司报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计人员应当着重关注公司的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以帮助确保公司不会因逃税和其他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四. 劳动法《劳动法》是关于劳动合同和雇佣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确立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在审计执法中,审计人员将检查公司是否遵守劳动法规定,特别是是否遵守合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和买断式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五. 合同法《合同法》是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
作为合同的基本规则和条款,它对于审计执法至关重要。
在审计执法中,审计人员将审查公司的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和合同相符,并遵守合同的所有规定。
总之,企业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应注意内部管理,规避违规行为。
审计执法的出现保障了市场良性的运转,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其操作,才能保证其透明度、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司法修订对完善企业审计模式的影响
PIVOT 137引言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企业的审计工作模式发生了极大变化。
在以往,利润操纵、会计造假等问题时有出现,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新公司法进一步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利,并加重了对大股东的义务要求,有助于协调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巩固企业发展基础,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在这种法律背景下,企业审计工作人员需要积极结合最新法律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目标及方向,进一步规范企业审计工作模式,将内部审计工作效益发挥到实处。
一、公司法与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一)为企业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企业日常经营期间的一系列经济行为,都需要符合公司法的制度要求。
应以公司法为具体的法律依据,通过深入分析、解读新公司法,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制定审计工作制度的大方向,进而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计工作体系。
应视新公司法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蓝本,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并结合自身实际发展需求进行优化补充,保障制度规范性与合法性。
(二)明确企业审计工作范围公司法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确定审计工作范围的核心依据。
各企业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期间,需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来确定审计工作范围,科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防止因对法律条款了解不清、认知不明而导致的审计风险。
公司法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内部审计范围,明确了资产清算及验资方法,并对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间的关系变化作出了规定。
(三)促进企业审计工作改革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企业以往所推行的审计工作模式与现行法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模式,企业必须积极优化、调整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审计改革工作。
应坚持以公司法为根本依据,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款要求,积极引入现代化审计理念,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由此,公司法的实施才能进一步促进企业审计工作改革[1]。
二、新公司法对完善企业审计模式的影响(一)消极影响【摘要】新公司法出台后,企业所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以往所实施的审计模式不具有适用性。
法定审计与选择性审计的区分: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法定审计与选择性审计的区分: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郑石桥;施然【摘要】政府审计客体区分为法定审计和选择性审计,前者指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其审计周期或时点的审计客体,后者指审计周期或时点并不固定的审计客体.将政府审计客体划分为上述两类客体的逻辑顺序如下:首先,根据重要性、相关治理状况、成本效益原则等确定审计需求;其次,考虑审计供给能力,确定有效审计需求;最后,根据有效审计需求强烈程度,将审计客体划分为法定审计和选择性审计.特定审计客体成为法定审计后,审计效果会更加显现.【期刊名称】《会计之友》【年(卷),期】2015(000)017【总页数】4页(P133-136)【关键词】政府审计客体;审计需求;法定审计;选择性审计【作者】郑石桥;施然【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审计科学研究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9.44虽然政府审计客体是国有资源经管责任承担者,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情形,对于一些单位是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其审计周期或时点,而对于另外一些单位则没有这种明文规定,是由审计机关选择其审计周期或时点,本文将前者称为法定审计,后者称为选择性审计。
政府审计客体的这种区分,对于审计资源配置、审计覆盖率及审计效率效果都有重要影响。
所以,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然而,如何将审计客体区分为法定审计和选择性审计呢?现有文献很少涉及这个问题。
本文从审计需求和审计供给的角度,提出一个关于区分法定审计客体和选择性审计客体的理论框架。
本文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按审计需求、有效审计需求到法定审计或选择性审计的路径,提出关于如何将审计客体区分为法定审计和选择性审计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的法定审计客体选择,从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法定审计是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其审计周期或时点的审计,现有少数文献涉及到公司法定审计,未发现有文献涉及政府审计的法定审计。
新《公司法》对会计、审计和财务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会计、审计和财务的影响2008-07-21《公司法》自1993年发布至今,已历经1999年的第一次修正和此后的多次补充说明,但快速发展的我国经济要求对《公司法》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以适应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立法思想到条文措辞,都进行了重新设计与调整。
一、放松政府管制,突出企业自治1993年的公司法,以服务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为目标。
为保证国企改制有序进行,当时的公司法多采用强制性的条文。
随着国企改制工作逐渐铺开,以及资本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政府逐步意识到应该通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变政府管制为企业自治,以塑造真正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市场主体。
新公司法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较好地区分了强制与自治的界限,在许多事项上赋予了企业充分的选择权。
例如:新公司法或者取消了原来的某些规定(例如“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例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扩展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或者在某些条款的法律规定上附加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字样;等等。
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的概念。
作为企业经营的根本大法,新公司法立法思想的转变,必将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制度选择的灵活性。
第一,公司对外投资的比重不再受限制。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比重。
但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公司上市不再要求连续三年盈利。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来有关公司上市的规定,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重复。
审计方法的选用原则
审计方法的选用原则一、引言审计是一种对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独立评价活动,它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为了保证审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审计人员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开展工作。
本文将介绍审计方法的选用原则,帮助审计人员在实践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合规性原则审计人员应遵循合规性原则选择审计方法。
合规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相关规范,选择符合要求的审计方法。
例如,在中国,审计人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选择符合中国国情和审计要求的审计方法。
三、风险导向原则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导向原则选择审计方法。
风险导向原则要求审计人员根据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来评估和管理风险。
例如,在面对财务舞弊风险较高的企业,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深度审计方法,加强对关键财务数据和交易的审查,降低财务风险。
四、可行性原则第三,审计人员应根据可行性原则选择审计方法。
可行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根据资源的可用性和时间的限制,选择适合的审计方法。
例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采用风险导向的取样方法,通过抽样检查来评估整体财务状况,提高审计效率。
五、专业性原则审计人员应根据专业性原则选择审计方法。
专业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选择适合的审计方法。
例如,在面对复杂的财务交易和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审计人员需要运用专业判断力,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综合性原则审计人员应根据综合性原则选择审计方法。
综合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综合考虑合规性、风险导向、可行性和专业性等因素,选择综合最优的审计方法。
例如,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结合内部控制评估、财务比率分析和资产负债表分析等,全面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结论审计方法的选用原则是指导审计人员进行工作的准则,合规性、风险导向、可行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是选择审计方法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作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为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定义、目的、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定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的一项工作。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目的1.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核实财务报表中所呈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帮助他们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为公司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4.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将公开披露,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程序1.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首先与公司确定审计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
2.制定审计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安排、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等。
3.进行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计划进行具体的审计工作,包括收集和分析相关的财务信息,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4.形成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工作的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并向公司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5.审计报告的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向公司的股东、投资者等相关方披露,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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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法定审计模式的选择(1)摘要:审计模式的选择是《公司法》确立法定审计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包括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范围两个方面。
注册会计师独任审计与部分强制审计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体现了对审计功能及其局限性的理性认识。
我国公司法不应拘泥于某一种理念,而应从实际出发,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实现审计效益与成本的平衡。
协调与审计法的矛盾,对法定审计的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公司法定审计模式全面强制审计部分强制审计注册会计师独任审计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当前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次《公司法》修改集中于放松资本管制、增强意思自治等内容。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公司外部的利益主体、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就成为十分尖锐的问题,从而凸显了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重要性。
据此,许多专业人士主张我国应实行全面强制审计制度,并以现行《公司法》第175条作为佐证。
该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然而,“依法审查验证”究竟是什么含义,实践中尚有较大争议。
尽管许多专业人士认为“依法审查验证”就是指“法定审计”,但也有观点认为,按照我国《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审查验证”的主体包括公司负责人、监事会、股东大会、注册会计师等等,(王学军,2001)因此《公司法》第175条并不意味着确立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定审计制度,遑论全面强制审计了。
的确,如果把公司法第175条的“审查验证”解释为“审计”,意味着我国《公司法》要求所有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必须进行审计,类似一种全面的法定审计制度。
这显然与实际不符,因为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强制审计制度。
可以说,《公司法》第175条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文义表达问题,它关系到我国公司法定审计采用何种模式——由谁来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还是政府审计?进行多大范围内的审计,全面强制审计还是部分强制审计?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司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会计职业的业务边界,甚至决定了我国民间审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分野。
实践中,《公司法》的含糊不清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与损害,因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的规章中关于财务报告审计的规定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上述法规只是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关注审计制度的一个侧面,并没有、也不可能着眼于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而对公司法定审计制度进行适当的定位,更不会对各法规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
确立公司法定审计基本框架的角色只有《公司法》才可能承担,这也为各国公司法的实践所证明。
因此,借助此次《公司法》修改之契机确立一个清晰、合理的公司法定审计模式,不仅对于我国会计职业的发展有意义,更有助于《公司法》构建一个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谁来主导公司法定审计:民间审计还是政府审计确立我国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模式的首要问题是谁来审计,即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还是由政府进行审计。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中,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因为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和定位。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关注政府部门的廉正运作与公共资金的运用效率,而会计职业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服务于股东监督管理层和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
尽管早期公司法曾采取过股东审计的模式,但是,股东的知识背景以及搭便车心理终至股东集体冷漠。
因此,各国公司法最终都选择了独立执业的会计师执掌公司法定审计的模式(刘燕,2000)。
从公开的资料,我们无法获得这一变更的原由。
一种比较可信的解释是,《公司法》的起草人试图避免卷入我国审计体制的冲突与矛盾当中:第一,与多数国家公司法纯粹调整商业组织行为的角色不同,我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分法中夹杂着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企业形态,对于后者,《审计法》已经明确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
第二,实践中,许多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进行着会计资料检查,似乎都有财务报表审查权。
第三,当时我国的会计职业是一种双轨制的格局:财政部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署依据《审计法》管理着审计师事务所,形成“民间审计组织”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对峙。
因此,不论《公司法》规定谁来审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都可能挑起部门权力纷争。
“存在即合理”从而避免激化矛盾,似乎成为初生的《公司法》一种无奈却很现实的选择。
不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改革逐渐呈现出由会计职业统一企业财务审计的趋势,从而为《公司法》真正建立统一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创造了外部条件。
1995年底,审计师事务所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民间审计与社会审计合一,事务所组织层面的冲突不复存在。
199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文),提出加强社会会计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①1998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而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从政府审计逐步转变为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民间审计,也有助于政府审计在我国进行更清晰的定位,使得国家审计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审查监督政府部门公共资金的运用情况。
然而,这一转型的顺利完成需要有关部门在政府审计与民间审计之间进行协调。
但实践中,财政部单独拟订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检查权。
国家审计署从1999年开始陆续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等审计规章,强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管辖权并规范审计程序。
实践中,政府审计的建章建制似乎卓有成效。
从2000年开始,国家审计署陆续披露一些审计大案要案,其中不乏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存在的严重经济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各界对不断刮起的“审计风暴”给予高度评价,这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频频卷入公司财务丑闻,造成公众信任度的急剧下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可以说,政府审计的高调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低迷,某种程度上成为对我国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体制改革思路的一种嘲讽,也令此次的《公司法》修改面临一个棘手的选择。
是维持现状,保留原有《公司法》第175条含糊不清的规定,还是依循近年来的改革路径,确立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独任审计?显然,前一种选择对于立法者而言风险最小,因为它不会触动现有的监督权力配置格局,同时也迎合了现有的公众舆论对审计主体的认知。
然而,维持《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选择,它混淆了政府审计与公司审计完全不同的定位,忽视了公司审计的内在机理,不仅不利于财务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将极大地制约国家审计机关在其最重要的职能——廉正政府的构造——方面扮演的角色。
注册会计师审计现状的不尽如人意有诸多原因,它不应当成为维持公司审计双轨制的借口。
特别是,公司审计制度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减少代理成本,实现公司效益(广义上)的最大化。
如果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叠令公司承受的负担大于审计带来的收益,审计制度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
实践中,围绕着审计、财政、证监会等不同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行使检查监督权而带来的重复检查,已经让专业人士不堪应付。
如果同样的局面在企业身上再现,所造成的整个社会资源浪费与损失将会更大,因为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实际创造者。
笔者以为,我国《公司法》应当确立统一的、由注册会计师独任公司财务审计的模式,从而在法律上对近年来企业财务审计体制的改革路径给予确认。
这种统一的注册会计师独任审计模式并不因《公司法》中国有公司的存在而消解,因为国资委作为所有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依然可以通过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来实现。
当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审计关系中重要但又非常脆弱的地位,《公司法》也应当为注册会计师独立进行监督提供一个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引入独立董事选聘注册会计师的程序,强化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等等。
另外,修改《审计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审计的定位,也是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谁接受审计:全面强制审计还是部分强制审计审计模式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谁必须接受审计。
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选择:全面强制审计模式与部分强制审计模式。
前者指各类形式的公司都必须将财务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者指公司法仅强制要求部分公司接受审计,其他公司是否进行审计由股东自己决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75条没有对接受“审查验证”的公司进行任何限定,类似于一种全面强制审查。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几个版本继续采取了这种表述方式。
笔者以为,审计模式的选择,其实质依然是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效益与成本的综合考量。
审计作为公司治理中的监督环节很重要,但监督本身也是有成本的。
审计收费由公司承担,而且由于抽样审计技术的采用,审计并不一定能够发现被审计公司帐目中所有的问题。
因此,确立全面强制审计制度固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的监督功能,但它给一些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附加额外的负担和费用,增加的社会成本也不容忽视。
从国外公司法的发展来看,各国都曾面临全面强制审计还是部分强制审计的取舍,最终都选择了部分强制审计的模式。
在这方面,英国公司法从全面强制审计向部分强制审计的转变可能对我们最有启发。
英国最先在1900年开始全面强制审计,坚持了将近100年,最终还是在1994年放弃了这一模式,对微型公司给予了审计豁免。
英国公司法学者对中小企业的实证研究发现,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与审计对于小企业成本过高,收益有限(Freedman&Godwin,1993)。
不仅如此,为小企业服务的往往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欧盟统一公司法指令第8号提高了对法定审计师的资格要求,增加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后者进一步转嫁到小企业身上。
因此,放弃强制审计的要求可以减低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刺激经济的发展。
按照英国政府贸工部的估计(DTI,1995),英国在册的全部95.7万家公司中,大约50万家企业可以免于审计。
英国公司法学者的这一发现,其背后的逻辑基础其实非常简单。
审计作为解决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前提是公司存在所有权。
经营权分离这一代理成本孳生的土壤(Watts,1983)。
在众多的小企业或者微型企业中,所有者往往同时就是管理人,并不存在代理成本问题。
因此,要求小企业进行审计显然已经超越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涵。
审计的真正意义是为了增强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以保护企业外部债权人、甚至社会公众利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