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019年秋[0285]《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doc
名词解释1、教育法学——教育法学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其学科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它是研究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由教育法规所引起的一切教育法律现象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2、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它是有关教育的法律行为模式的成文载体形式。
它是构成教育法规的细胞,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的完整性、系统性,关系着教育立法的水平和质量。
3、教育义务——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该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为或者不得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的履行具有无可选择性。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从广义上讲它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教育立法是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教育立法活动的成果是教育法规。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亦即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形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
没有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主体参6、加,教育法律关系是不可能成立的。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两类。
个人是指公民或自然人。
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7、教育法规的遵守——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法的自律性实施,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为,从而使教育法规得到实施。
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可分为禁令的遵守,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享用三种方式。
8、教育法律责任——所谓教育法律责任,即指由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展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3、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学校法学》。
4、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7、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
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9、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9、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0、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
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1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教育法学考试资料
教育法学考试资料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2分)其主要包括:(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
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3.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具体表现在:(1)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了解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
(2)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呈现出较好的景象,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律类型。
(依据考试纲领整理,供复习参照 )16、法律责任:教育法例定的法律责任是赐教育法律关系的一、名词解说主体违犯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肩负的责任,1、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 条的规定:“教是因为违犯教育法例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
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17、法律救援:法律救援是指法律对权益矛盾的解决。
也就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
”是说,当公民的权益遇到伤害时,能够从法律上获取自行解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决,或恳求司法机关及其余机关给与解决,实收伤害的权益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认可的成人进行获取挽救。
的,目的在于提升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18、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例、目标政策的执行和教育目标量依照,而授与必定的学术称呼或身份,即学位来表示专业的实现,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所辖地域的教育工作进行人材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监察、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4、法律实行:法律实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19、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益集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质生活中实行法律规范的活动。
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齐备的教育法律法例为核心的、包含简答题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
答:立法程序包含以下四个步骤:政法为主体,民法相当合,辅之以必需的刑法手段,并以其(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他法律手段为适合保障手段的完好的法律调控体制。
过。
(4)法律的宣布。
6、教育法系统:教育法系统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益。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根据考试大纲整理,供复习参考)一、名词解释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依据,而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6、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7、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8、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2、教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13、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模拟题一、填空题(每空 1 分,)1 、教育法学的任务主要有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2 、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3 、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4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5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6 、有权进行教育立法的立法机构、经授权有权立法的国家组织、各种有权参与和实际上参与教育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总称是()。
7 、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8 、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9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10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1 、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
2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4 、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5 、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等五个步骤。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希望同学们根据中央电大下发的《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下内容第一章绪论1.教育法学的含义(研究对象)(4)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的概念(4)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教育法律现象的概念(4)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4.教育法学的特性(4)(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5.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5)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6.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5)(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法律责任。
7.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5)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因此,又属于边缘学科。
8.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5)教育法学与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教育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了自己的专门领域,发展丰富了法律科学及其体系,它具体应用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去分析教育现象,解决教育问题,用法律保障教育的正常发展。
因而,法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提供了理论指导。
教育法学__复习资料(重要)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285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0285教育法学一、论述题1、答: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
2、答:(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二、案例分析题1、答:(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1)
一;名词解释1、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的基本政策,既是党和国家总政策在教育方面的具体化,又是制定教育方面具体政策的依据。
它一方面从属于总政策,另一方面又以自己为“总政策”,以若干具体政策为要素,构成从属于政策总体的自身政策体系。
2、教育法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4、学校——学制系统内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5、教学计划——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订的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包括:制订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学校的教育目标和任务、修业年限、学历时间安排、课程设置和每门课的教学要求、课程设置的结构及顺序、总课时的分配和各学年的周学时、活动总量等。
6、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定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它以纲要的形式具体规定每门学科知识、技能的范围、深度及其体系、结构,同时规定教学的一般进度和对教学法的基本要求。
7、教科书——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法的要求,系统而简明扼要地叙述各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
它是学生学习的主要材料,也是他们阅读课外读物、进一步扩充文化科学知识的基础。
同时教科书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基本的材料,熟练掌握教科书的全部内容,是教师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
8、教育法律救济——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9、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题目《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教师2成人教育3学位制度4法律实施5教育法制6教育法体系7职业教育8教师诉讼制度9国家教育考试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12教师义务13教育法14义务教育15法律渊源16法律责任17法律救济18教育督导19法律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2、受教育者拥有哪些权利3、简述教育法的特点4、法律责任的形成要件就是什么5、我国现行教育考试制度主要分后哪些种类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什么7、简述教师资格的条件(134页)8、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就是什么(439页)9、教育法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存有哪些10、我国职业教育方针就是什么11、学生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12、我国教育督导的任务就是什么13、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抗辩条件就是什么14、简述义务教育的特征15、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就是什么16、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就是什么17、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8、教育法规的定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19、学校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20、简述教育法有效率实行的必要条件三、论述题1、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体罚学生”的原因2、你指出应当该怎样依法治校3、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乱收费的原因及对策4、阐释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5、阐释或分后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简答最后一题)答案《教育法学》复习资可望一、名词解释1教师:就是履行职责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分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2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就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与一定的称号或身份即为学位去说明专业人才科学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教育法学全面的小抄、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题型:名词解释,论述程序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广义的法等同于法律,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者颁布的规律性文件。
3.法规: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4.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5.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即为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关于教育领域中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7.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学校:经行政机关批准、注册并登记的,以实行学制系统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10.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适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11.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法律授予申请人一定的资格,允许其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过程。
12.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法。
13.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或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审查的制度。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完整版)一、教育法律学概述教育法律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的核心是教育与法律的结合点,旨在规范教育行为和保护教育权益。
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学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文件,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标、原则、权利义务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义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和教育法律关系,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了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保证学位的权威和公平。
三、教育法律实践案例教育法律学的研究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教育法律实践案例:1. 校园欺凌案件探讨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现象。
2. 考试作弊案件讨论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法律措施。
3. 教师违规行为案例分析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保护学生权益。
四、教育法律学的发展趋势教育法律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以下是一些教育法律学发展的趋势:1. 教育与科技的融合探讨教育与科技融合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如在线教育、人工智能等。
2. 学生权益的保障关注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研究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推动教育改革的法治化。
以上是《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的概要,希望对您的研究和备考有所帮助。
教育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模拟题一、填空题(每空 1 分,)1 、教育法学的任务主要有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2 、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3 、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4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5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6 、有权进行教育立法的立法机构、经授权有权立法的国家组织、各种有权参与和实际上参与教育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总称是()。
7 、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8 、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9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10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1 、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
2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4 、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5 、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等五个步骤。
[0285]《教育法学》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代码: 0285 学年学季:20192单项选择题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是. 5岁. 6岁. 7岁. 8岁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是.世俗性.公益性.民主性.平等性3、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4、我国法律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 14岁以下.已满14未满16岁的.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 18岁以下的5、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爷爷奶奶.学校.成年哥哥姐姐6、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国家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社会集资、捐资.教育专项资金7、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的身份定位是.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专业人员8、我国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中小学校9、在我国,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的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订的规章10、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制度.职业许可制度.职业审核制度.职业监督制度11、下列不属于义务教育特征的是.国家强制性.普及性.终身性.免费性12、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制13、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幼儿园学生.初中学生.高中学生.小学生1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5、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一项教育法律议案,同意该议案通过的委员数至少应占全体组成人员中.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16、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7、我国教师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通则.教师法18、下列选项中,丧失教师资格的行为是.受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19、1995年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至2005年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有. 4部. 5部. 6部. 7部21、《民办教育促进法》属于.行政法规.规章.单行条例.法律22、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23、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制度.职业许可制度.职业审核制度.职业监督制度2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25、我国法律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 14岁以下.已满14未满16岁的.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 18岁以下的2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是.世俗性.公益性.民主性.平等性27、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28、学生的基本权利是谁赋予学生的?.社会.国家.学校.教育法律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等级不属于学位授予范围的是.博士.硕士.博士后.学士30、属于学校事故免责条件的是.第三人的过错.教师的过错.学校的过错.本人的过错31、学校不同于企业,它属于.福利性机构.大众性机构.公益性机构.生产性机构32、教育民事关系的特征是. E. 纵向性. F. 横向性.从属性.不平等性33、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 社会性. B. 计划性. C. 自愿性. D. 普及性多项选择题34、以下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只要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学生自杀.学生自行上学途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并未告知其监护人.学生在地震中受伤.教师出于过失而非故意35、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复学.升学.退学.参军.就业36、教师考核,应当主要遵循的原则是.业务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义务性原则37、以下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有.罚款.撤销教师资格.赔礼道歉.责令停止招生.赔偿损失38、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的方针包括.说服.教育.感化.挽救.惩罚39、教师聘任制的形式主要有.招聘.解聘.续聘.待聘.辞聘4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要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41、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42、以下是一所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的处分规定,哪些是违法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4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类型有.培训结业证书.专业合格证书.国家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学历合格证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44、法律实施包括.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解释.法律的效力45、以下可直接成为大学教师的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中师毕业生46、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主体包括.国家.家庭.社会.学校.教师47、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以下教师哪些方面的依据?.受聘任教.确定工资.晋职晋级.实施奖惩.参加培训4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的不同分配关系.横向关系.外向关系.纵向关系.纵横交叉关系.内向关系49、我国的立法程序的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法律的施行50、普及义务教育立法的特征是.强制性.免费性.执行性.指导性.世俗性主观题51、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狭义的教育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文字。
A、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 C权力机关 D监督机关 2、在我国,教育法制定主体具有()的特点。
A、多元化 B单一化 C复合化 D唯一性 3、以下关于教育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 B、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则 C、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D、教育法是调整师生权力义务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4、教育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A、普遍性 B、强制性 C、预示性 D、广泛性 5、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是() A、国家意志力、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 B、民主性、限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C、国家意志力、民主性、规范性、地方性 D、国家意志力、限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6、教育法的功能主要有()A、激励功能、导向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B、激励功能、标准功能、导向功能、强制功能C、规范功能、标准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D、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7、以下关于教育法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A、教育法律关系是因教育教学活动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用法律规范对教育关系进行调整就形成了教育法律关系 C、有教育主体的参与,即构成教育关系D、教育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8、以下不属于教育行政处分的是() A、警告 B、罚款 C、记过 D、开除 9、小学阶段的学生不适用的处分是()A、开除B、留校察看C、记过 D严重警告10、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这说明教育法具有() 11、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是() A、教育法的颁布 B、教育法的实施 C、教育法的功能 D、教育法的监督 12、教育法律关系按强制运行机构不同,可以分为() A、教育内部法律关系与教育外部法律关系 B、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C、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刑事法律关系D、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与教育宪法法律关系 13、下列选项不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学生的书本费B、教师体罚行为C、学生的论文D、教师自行购买的桌椅 14、根据学校布局调整的需要,教育局将一个学校撤销或者合并,则学生与这个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A、产生 B、变更 C、消灭 D、解除15、两个学生打架斗殴,一方受伤,由此两人就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被伤害方有权要求给予补偿,受害方则有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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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教育法学》课程代码:0285 学年学季:20192
单项选择题
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是
5岁
6岁.【√】
7岁
8岁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是
世俗性
公益性.【√】
民主性
平等性
3、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原则
4、我国法律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
14岁以下
已满14未满16岁的
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
18岁以下的.【√】
5、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
爷爷奶奶
学校
成年哥哥姐姐
6、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国家财政拨款.【√】
城乡教育费附加
社会集资、捐资
教育专项资金
7、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的身份定位是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