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一、背景介绍在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投诉情况,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异议、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疑问等。
为了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各方利益,招投标活动需要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
二、投诉的定义投诉是指投标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公正行为或不合理规定等提出异议或疑问的行为。
投诉可以针对招标文件内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方面进行。
三、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提交投诉人需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包括投诉内容、相关证据材料等。
同时,应注明投诉的具体事由、要求与期限。
投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2. 投诉受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诉材料后,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受理。
受理人应认真核对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出具受理函确认。
3. 调查取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与相关方联系核实、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尊重投诉人的权益,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处理意见针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形成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投诉内容的回应、处理决定、相关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等。
处理意见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5. 处理结果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如不满意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6. 结案和监督投诉案件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结案。
同时,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应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档案。
有关部门可以对投诉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相关规定1. 投诉期限投诉人应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投诉。
逾期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2. 投诉材料真实性投诉人应确保投诉材料的真实性,提供可信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投诉内容。
对于虚假投诉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投诉保密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保护投诉人的隐私权,确保投诉信息的保密性。
招投标投诉书
招投标投诉书尊敬的受理投诉单位名称:我谨代表投诉人名称,就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投标过程,向贵单位提出正式投诉。
此次招投标活动存在诸多不公正、不合理之处,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现详述如下:一、招标过程违规1、招标公告发布不规范招标公告发布的渠道选择不当,未能在规定的、广泛传播且受众广泛的媒体平台上发布,导致众多潜在投标人无法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严重限制了竞争的充分性。
2、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明显倾向于特定的投标人,例如在技术要求、商务条款等方面设置过高或过于特殊的门槛,仅有少数特定企业能够满足,从而排除了其他潜在的合格投标人。
3、评标标准不明确且不公正评标标准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和客观的评价依据。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的主观判断成分过大,导致评标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1、围标串标行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协商报价、分工投标等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
2、虚假应标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资质等证明材料,以获取中标资格。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也对其他合法投标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失职1、未履行公正代理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未能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招标人和部分投标人存在明显的偏袒行为,未能依法依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2、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如围标串标、虚假应标等,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严重失职。
四、对我司造成的损害由于上述种种违规行为,我司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心准备投标文件,却因为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而未能中标。
这不仅使我司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商业机会,也对我司的声誉和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五、相关证据及材料为支持我们的投诉,我们随附以下证据及材料:1、招标公告的相关截图,证明其发布渠道的不规范。
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质疑投诉是指供应商、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文件、决策或行为提出质疑或投诉的行为。
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制定本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结果存在质疑的情况,供应商、投标人及其他相关方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质疑或投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理。
三、质疑投诉流程1. 提出质疑或投诉1.1 质疑或投诉方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质疑或投诉函件,同时抄送给相关主管部门。
1.2 质疑或投诉函件应明确指出质疑或投诉的理由、事实依据、所请求的处理结果,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招标单位解决。
2. 招标单位受理2.1 招标单位收到质疑或投诉函件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受理。
2.2 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质疑或投诉函件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或投诉方。
3. 调查核实3.1 招标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等。
3.2 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 处理结果4.1 招标单位应在完成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疑或投诉方。
4.2 处理结果应明确说明问题核实情况、处理决定、处理理由,并告知质疑或投诉方申请复核的途径。
5. 复核申请5.1 质疑或投诉方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5.2 复核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单位,同时抄送给相关主管部门。
5.3 招标单位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 协商解决6.1 如双方对复核结果仍有争议,应协商解决。
6.2 协商解决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7. 诉讼解决7.1 如协商解决无果,争议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以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投诉受理:招标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投标人、招标人、利
害关系人等对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调查核实:对受理的投诉,招标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核实投诉
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公示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将处理决定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诉复议:对招标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行
政复议机关申请申诉或复议。
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招标管理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招标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投诉和争议的发生。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一、背景工程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经评标、中标等程序,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的活动。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是指对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投标人对工程招标结果有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投诉处理方案,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投诉处理机构1. 投诉受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工程招标投诉受理机构,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投诉受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方便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处理机构:建立由专门的评审小组组成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对投诉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
评审小组成员应由资深专家、律师等组成,确保对投诉的公正、客观、专业。
三、投诉受理程序1. 投诉材料的提交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材料的审核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不合格的投诉材料要向当事人及时退回,并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3. 投诉材料的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进行调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讨论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并形成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的审核通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对于有争议或者需要补充的情况,可以责成调查人员重新调查,直至调查结果清楚、合法。
5. 投诉处理决议根据调查结论和法律法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形成对投诉处理的决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撤销投标结果、是否重新招标等。
6. 处理决议的通知对采纳的处理决议向当事人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
四、投诉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对于被投诉对象应及时告知投诉内容、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招投标投诉处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投诉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单位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投标文件要求不明确、评标不公正、信息泄露等。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招标单位设立了相应的投诉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招投标投诉。
一、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单位通常会设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
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和处理涉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
一般情况下,该机构由行政机关或专门的招标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该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并要求调查核实。
二、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投标人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投诉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 投诉调查: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同时,招标单位也会被要求提供有关的招标和评标资料。
3. 调解协商:如果投诉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投诉处理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 审查裁决:如果投诉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将对投诉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诉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5. 效力执行:当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做出裁决后,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招投标投诉案例以某公司投标某项目为例,该公司认为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决定提起投诉。
该公司首先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递交了投诉申请,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查。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开展,避免项目招标中的腐败和违规行为,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受理单位为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机关。
举报受理单位应明确具体的机构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和参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进行举报:(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备案手续;(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或者规避招标;(三)未按规定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四)虚假招标;(五)违反法定招标程序或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六)排斥或违规拒绝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七)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较大问题;(八)评标办法设置不符合规定,或评审标准不合理;(九)评标委员会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评审中存在违规违纪及其他不公正行为;(十)围标串标;(十一)违规确定中标侯选人或中标人;(十二)滥用职权或越权非法干预招标;(十三)行贿受贿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十四)其他危害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或影响招投标结果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市场秩序,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通过正式文件、信函、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面谈方式举报。
供应商投标人质疑、异议和投诉流程
供应商(投标人)质疑、异议和投诉流程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流程1、确定可以提出异议的事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3)对开标有异议的;(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2、掌握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受理机构: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4、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包含如下内容:(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口头提出)(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人事项;(三)异议请求及主张;(四)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5、招标人答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流程1、确定可以投诉的事项(1)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已经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
2、把握提出投诉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明确受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范围第四条投诉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行为的;(三)资格预审结果或中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四)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投诉人资格第五条投诉人可以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
第四章投诉程序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投诉期限的,投诉人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顺延期限的申请。
第五章投诉内容第九条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招投标中的投诉与申诉渠道有哪些
招投标中的投诉与申诉渠道有哪些在招投标活动中,公平、公正、公开是基本原则。
然而,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当参与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了解并利用有效的投诉与申诉渠道就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诉这一渠道。
这通常是最先可以考虑的途径。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若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标人则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投诉措施。
接下来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等,都对招投标活动具有监督职责。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时,需要提交投诉书,明确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请求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会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申诉。
如果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途径相对较为复杂,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
另外,行业协会也可以成为投诉与申诉的渠道之一。
一些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规范和准则,对于会员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会员单位违反了行业规范,其他会员可以向行业协会投诉,行业协会会根据自身的章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以上常见的渠道,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投诉与申诉方式。
例如,在涉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投标人认为对其活动不符合法规如何处理
投标人认为对其活动不符合法规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是需要依法进行的,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招标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非法进行招标,那么投标人认为对其活动不符合法规的要怎样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投标人认为对其活动不符合法规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
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
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前置流程
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前置流程
在投标活动中,投诉前置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了解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理解
并遵守其中的所有要求。
2.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3. 评审和比较投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最佳的投标人。
4. 发出中标通知: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被认为是最符合招标要求的,则
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5. 记录潜在问题:在评审投标的过程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应记
录任何可能的问题或疑虑,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投标人的资格、投标
价格、技术能力、合规性等方面。
6. 预先沟通解决机制:如果存在任何问题或投诉,招标人应提供一种
预先设定的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进行沟通、调解或协商。
7. 正式投诉流程:如果投标人认为自己在投标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的
对待或其他问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正式的渠道提出投诉。
8. 调查和处理:一旦投诉被接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将对投诉进
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总的来说,为了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投标人在投标前
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在整个过程中与招标人保持密切的沟通。
同时,为了及时处理可能的投诉,建立有效的投诉前置流程和解决机制
是至关重要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一、引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防止腐败等问题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投诉和申诉机制是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提供一种解决争议和维护权益的渠道。
二、投诉机制1. 投诉对象任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都有权利提出投诉,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招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2. 投诉事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招标过程中的不透明和不公正行为;投标人资格审核不当;开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招标结果的错误或失当等。
3. 提出投诉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交,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也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投诉。
4. 处理流程相关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向投诉人确认收件;监督部门将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如有必要,监督部门将组织听证会或其他形式的调解,争议各方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5. 投诉结果确认投诉事项成立,给予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拒绝受理投诉,说明理由;维持原招标结果,但要求相关方做出合理解释;其他合理处理结果。
三、申诉机制1. 申诉对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可以提起申诉,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2. 申诉事项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理;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评标结果的不公正和错误;监督部门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等。
3. 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交,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也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申诉。
4. 处理流程监督部门受理申诉并向申诉人确认收件;监督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有必要,监督部门将召开听证会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调解,以了解争议各方的意见和主张;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
招标质疑投诉处理预案模板
一、总则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提出的质疑和投诉。
三、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原则;3. 依法依规原则;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处理流程1. 质疑和投诉的提出(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到质疑或投诉后,及时进行核查。
2. 质疑和投诉的受理(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到质疑或投诉后,及时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对不属于本预案适用范围的质疑或投诉,应告知质疑人或投诉人。
3. 质疑和投诉的核查(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质疑或投诉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2)核查过程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等进行论证。
4. 质疑和投诉的处理(1)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质疑或投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核查意见进行处理。
(2)对处理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质疑人或投诉人。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对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3. 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3.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果投诉招标公司(3篇)
第1篇尊敬的有关部门: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企业代表,因近期参与了一次由XX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在活动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平、不透明、不合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代表我公司向贵部门提出投诉,并恳请贵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和处理。
一、投诉背景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参与了一项由XX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招标项目为“XX工程项目”。
在招标过程中,我方严格遵守了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了投标义务。
然而,在招标结果公布后,我方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漏洞,导致投标企业无法公平竞争。
2.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招标结果存在明显倾向性,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具体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漏洞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企业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的要求过于宽松,甚至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也能够参与投标,严重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性。
此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技术参数和指标,导致投标企业无法准确报价。
这种做法使得投标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不公平,严重损害了具备实力企业的利益。
2.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在招标过程中,我方发现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泄露了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我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
(2)在开标环节,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开标时间,导致我方未能及时参与投标。
(3)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要求我方提供额外的资料,以此拖延招标进度。
3. 招标结果存在明显倾向性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招标结果存在明显倾向性,不利于公平竞争。
具体表现为:(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具备实力企业的评分明显偏低,而对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评分偏高。
(2)在招标结果公布后,我方发现招标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三、投诉请求鉴于以上事实,我代表我公司提出以下投诉请求:1. 贵部门对本次招标活动进行调查,查明招标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重庆招投标投诉细则
重庆招投标投诉细则一、投诉范围本投诉细则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招投标活动,主要针对投标人或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涉及的违规、不正当行为。
二、投诉条件1.投标人或招标人必须在具体招投标活动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认为对方有违规行为。
2.投诉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和材料支持,以确保投诉实质性。
三、投诉流程1.提交投诉申请–投诉人可将投诉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寄送至相关部门或在线提交至指定网站。
2.投诉受理–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后,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投诉人提供补充证据。
3.立案调查–适当情况下,相关部门将立案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4.裁决结果–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做出裁决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投诉处理时限1.涉案金额较小的简单案件,处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2.涉案金额较大或复杂的案件,处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需提前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五、投诉处罚1.对于被认定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招标资格等措施。
2.若投诉证据不足或被驳回,相关部门会进行公正裁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六、投诉结果公布1.投诉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投诉结果进行公示,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2.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语重庆招投标投诉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各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希望广大投诉人能依法依规进行投诉,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解决问题,共同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投标投诉应急预案
一、预案目的为规范投标投诉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保障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投标投诉应急预案。
二、预案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3. 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组织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组织领导1. 成立投标投诉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投标投诉应急处理工作;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投诉处理工作;3. 各招标投标活动组织方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投标投诉。
五、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相关证据等;2. 投标投诉应急处理办公室接收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对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4. 对投诉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调查核实;5.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6. 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并抄送相关单位;7.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应急措施1. 建立投诉举报热线,及时接收投诉信息;2. 建立投诉档案,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分类、归档;3. 加强投诉处理人员培训,提高处理能力;4. 定期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总结,分析投诉原因,完善处理流程;5. 对重大投诉事项,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责任追究1. 投标投诉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投诉处理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招标投标活动组织方应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领导,对因投诉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预案由投标投诉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通过以上预案的实施,旨在确保投标投诉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解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违法招标怎么举报
违法招标怎么举报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举报违法招标的问题,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违法操作情况,涉案⼯作⼈员应予以处罚。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违法招标该如何举报,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违法招标怎么举报
⼀般由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因此,可以根据招标项⽬所属关系进⾏投诉举报。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规定 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向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额按照招标项⽬合同⾦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例计算。
投标⼈有下列⾏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为,由有关⾏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投标资格: (⼀)以⾏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为损害招标⼈、其他投标⼈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为。
投标⼈⾃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罚执⾏期限届满之⽇起3年内⼜有该款所列违法⾏为之⼀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违法招标该如何举报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际上,⼀般由监察机关对违法招标对象实施监察,因此,可以根据招标项⽬所属关系进⾏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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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透明使用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投诉情况。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应得到严格遵守。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投诉处理的一般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投诉处理程序1. 提交投诉投诉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并明确描述投诉事项的内容、背景和要求。
投诉材料可以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证人证言等,以便于招标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和调查处理。
2. 受理投诉招标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投诉方提供受理通知。
通知应包括受理投诉的日期、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预计的处理时间等信息。
同时,招标机构还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其他招标人和相关方通报投诉事项,确保公正处理。
3. 调查核实招标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核实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果有需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听证等方式来深入了解情况。
4. 处理决定在调查核实完毕后,招标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应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并向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进行通知。
如果投诉事项属实,招标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保护投诉方的合法权益。
5. 审核监督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应纳入监督范围,相关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对招标机构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复核或复议。
二、投诉处理要求1. 公开透明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应公开透明,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应了解投诉处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
招标机构应及时向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处理进展的情况通报,并定期公布投诉处理的结果和反馈意见。
2. 公正独立招标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保持公正和独立的立场,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相关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确保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保密性原则投诉材料和投诉处理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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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问题> 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这个案例让我们再次提起招标投标投诉的问题,因为我们从许多案例中了解到,不规范的投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到投诉,必须要回答如下问题:谁能投诉?向谁投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采取什么方式投诉?何时投诉?投诉问题如何处理?关于前3个问题,《招标投标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此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反映问题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者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我国,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目前还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无需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只要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即可。
其他问题,有待部门规章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相关链接>招标质疑投诉规定① (①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己于2004年8月11日起施行。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 /,以下简称网站)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
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
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
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
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时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
《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
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质疑或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情况的,进出口机构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情节严重的,进出口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公示开始后,招标机构有义务向投标商解释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进出口机构对质疑投诉核实审查后,在公示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并将结果在网站上公告。
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或买方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一)由非投标人或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二)未在网站注册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三)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四)未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五)质疑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六)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质疑投诉材料送达主管进出口机构的。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关部门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各进出口机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各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复审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1年6月13日)。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四)书面方式的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六条鼓励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性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七条对以正式文件、传真、信函方式进行的投诉,接受机关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第八条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投诉,接受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
对来访形式的投诉,接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
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应当向具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投诉人回复。
第十一条决定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或者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二)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转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四)不受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机关处理范围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并使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苏建法(1997)第507号文>中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一般由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属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投诉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二)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