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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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鼎众)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鼎众)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鼎众)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钢铁实体企业,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线材(鼎众)(商品代码:BXCDZ)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线材(鼎众)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线材(鼎众)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线材(鼎众)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线材(鼎众)的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 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线材(鼎众)现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第五条 指定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线材商品的注册商标。

第六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线材才能用于现货交收。

第七条 《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 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线材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线材入库第九条 线材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线材(鼎众)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牌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由货物生产企业直接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商品煤的管理,保障煤炭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供求双方的权益,根据《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证照管理第一节商品煤经营许可证1. 从事商品煤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商品煤经营许可证。

2. 商品煤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标准和程序等,根据《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节过港煤售证1. 从事过港煤的销售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过港煤售证。

2. 过港煤售证的申请、审查、核发标准和程序等,根据《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交易方式1. 商品煤交易可以采取委托挂牌、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

2. 委托挂牌交易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行确定。

第二节交易价格1. 商品煤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恶意操纵价格。

2. 商品煤交易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1. 商品煤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进行商品煤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监督和检查1. 监督机构可以对商品煤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行为、质量抽检等。

2.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商品煤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并进行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 商品煤经营者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改正。

2. 经营者恶意违法的,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许可证等。

第二节责任追究1.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2. 监督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生效日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修改和解释本暂行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第三条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强商品煤市场信用管理,建立诚信体系,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信用评价和发布。

【最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手续费明细

【最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手续费明细

最低交易手续费明细?注:此表以加收100%计算,并不代表中盾现货收取标准,渤商所规定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加收100%~300%商品名称合约标准/手手续费手续费计算公式几个点盈利每点单价【石油化工】1、原油(BCO)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6个点盈利1元2、乙二醇(BMEG)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2元3、聚酯切片(BPET)每手1吨0.04%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2元4、聚乙烯醇(湘维)PVA 每手100公斤0.12% 成交价*100*0.012 2个点盈利1元5、聚乙烯茂名(BPEMM)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11个点盈利1元6、聚丙烯茂名(BPPMM)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12个点盈利1元7、PVC山东(BPVCSD)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4个点盈利2元8、平板玻璃(沙河)BFGSH 每手1吨0.16% 成交价*0.0016 3个点盈利1元9、润滑油基础油(恩格)B20010 每手20公斤0.02元/公斤0.4元/手3个点盈利0.2元10、ABS树脂B20012 每手100公斤0.1% 成交价*0.001 2个点盈利0.01元/公斤11、PTA(BPTA)每手1吨0.04%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2元12、稀土氧化镝(B40009)每手1公斤 3.6元/公斤 3.6元/手2个点盈利2元13、聚丙烯拉丝级(中轻)(G20001)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2个点盈利1元14、稀土镨钕(B40016)每手1公斤0.12% 成交价*0.0012 2个点盈利0.2元【金属产品】15、螺纹钢重庆(BRBCQ)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4个点盈利1元16、螺纹钢太原(BRBTY)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1元17、螺纹钢无锡(BRBWX)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4个点盈利1元18、螺纹钢川威(BRBCW)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4个点盈利1元19、螺纹钢山东(BRBSD)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1元20、螺纹钢沈阳(BRBSY)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1元21、螺纹钢西部(BRBW)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1元22、螺纹钢赤峰(BRBCF)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1元23、螺纹钢玉昆(BRBYKG)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2个点盈利2元24、线材成都(BPBCD)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1元25、线材重庆(BPBCQ)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1元26、线材兰州(BPBLZ)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1元27、线材西安(BPBXA)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1元28、中厚板邯郸(BMPHD)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1元29、白银(BAG)每手1公斤0.16% 成交价*0.0016 7个点盈利1元30、金属镁锭(BMG)每手1吨0.06% 成交价*0.0006 2个点盈利5元31、阴极铜上海(BCUSH)每手1吨0.04%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10元32、球墨铸铁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2个点盈利2元33、热卷板(BRC)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4个点盈利1元34、热卷板中原(BRCM)每手1吨0.04% 成交价*0.0004 2个点盈利1元35、热卷板营口(BRCYK)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3个点盈利1元36、热轧卷板武汉(B30021)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3个点盈利1元37、宝钛钛材(BTI)每手10公斤0.08% 成交价*10*0.08% 3个点盈利0.5元38、宝钛海绵钛(BTH)每手10公斤0.08% 成交价*10*0.08% 3个点盈利0.2元39、铅锭(BPB)每手5吨0.08% 成交价*5*0.08% 2个点盈利5元40、碳酸锂(BLC)每手100公斤0.12% 成交价*100*0.0012 5个点盈利1元41、电解镍(BNI)每手10公斤0.1% 成交价*10*0.001 3个点盈利0.5元42、锡锭(B40010)每手10公斤0.16% 成交价*10*0.0016 3个点盈利1元43、钼铁(B40017)每手1吨0.16% 成交价*0.0016 3个点盈利1元44、钼精矿(B10008)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2个点盈利1元45、铁矿石(G10001)每手10干吨0.6元/干吨6元/手3个点盈利0.25元【煤炭能源】46、焦炭(BCK)每手1吨0.16% 成交价*0.0016 2个点盈利2元47、焦煤(BCC)每手1吨0.12% 成交价*0.0012 3个点盈利1元48、主焦煤(B1005)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12 1个点盈利1元49、焦炭(伟天)BCKWT 每手1吨0.16% 成交价*10*0.016 3个点盈利1元50、动力煤(BSC)每手10吨0.1% 成交价*10*0.001 1个点盈利1元【农林产品】51、白砂糖(BWGS)每手50公斤0.08% 成交价*50*0.0008 4个点盈利0.5元52、绵白糖(BWSS)每手50公斤0.08% 成交价*50*0.0008 6个点盈利0.5元53、苹果烟台(BAPYT)每手10公斤0.02/公斤0.2元/手3个点盈利0.1元54、玉米丹东(BMADD)每手1吨0.08% 成交价*0.0008 2个点盈利1元55、菜籽油(红蜻蜓)每手10升0.02/公斤0.2元/手2个点盈利0.1元56、山羊绒(BCAHY)每手1公斤0.2% 成交价*0.002 2个点盈利2元57、羊绒纱线(德爱尔)(BRURV)每手1公斤0.2% 成交价*0.2% 3个点盈利1元58、香菇(BMU)每手5公斤0.1/公斤0.5元/手3个点盈利0.25元59、天然橡胶(橡胶谷)(BRURV)每手1吨0.1% 成交价*0.1% 3个点盈利5元60、原酒崃岭(BOLL)每手10公斤0.06/公斤0.6/手6个点盈利0.1元61、棉花华东(BCEC)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4个点盈利5元62、棉花新疆(BCXJ)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4个点盈利5元63、脂松香(BGR)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3个点盈利5元64、黑木耳(BBF)每手5公斤0.1/公斤0.5元/手2个点盈利0.25元65、烟胶片(橡胶谷)BRSSRV 每手1吨0.1% 成交价*0.001 4个点盈利5元66、鸭绒B50010 每手1公斤0.3% 成交价*0.003 1个点盈利1元67、松脂B50011 每手100公斤0.1% 成交价*0.001 2个点盈利0.01元/公斤68、香茶松阳C50001 每手1公斤0.1元/公斤0.1元/公斤2个点盈利0.1元/公斤69、新疆枣好牌C20004 每手1公斤0.2元/公斤0.2元/公斤3个点盈利0.1元/公斤70、羽绒新塘B50013 每手1公斤0.15% 成交价*0.0015 1个点盈利0.5元/公斤71、枸杞CM0001 每手20公斤0.1元/公斤2元/手3个点盈利0.05元/公斤72、银耳C20005 每手5公斤0.1元/公斤0.5元/手3个点盈利0.05元/公斤73、大红八角CM0002 每手100公斤0.02元/公斤2元/手2个点盈利0.02元/公斤74、安化黑茶CT0005 每手1公斤0.16% 成交价*0.0016 2个点盈利0.1元/公斤75、葡萄酒(酒联)C50002 每手1箱0.8元/箱0.8元/箱4个点盈利0.2元/箱76、文山三七CM004 每手10公斤0.16% 成交价*0.0016 2个点盈利0.50元/公斤77、普洱茶CT0007 每手1公斤0.12% 成交价*0.0012 3个点盈利0.1元/公斤78、安岳柠檬C30002 每手5公斤0.04/公斤0.2元/手4个点盈利0.1元/公斤79、蜂王浆C50003 每手1公斤0.16% 成交价*0.0016 3个点盈利0.2元/公斤80、工夫红茶CT0008 每手5公斤0.12% 成交价*0.0012 5个点盈利0.1元/公斤81、茯苓CM0006 每手5公斤0.04元/公斤0.2元/手3个点盈利0.02元/公斤82、粉丝C10006 每手50公斤0.3% 成交价*0.003 3个点盈利0.02元/公斤83、茅台镇基酒C50005 每手5公斤0.16% 成交价*0.0016 3个点盈利0.2元/公斤84、松木板材(太仓港)B50018 每手1立方米0.1% 成交价*0.001 5个点盈利1元/立方米85、冬虫夏草(西藏)CM0011 每手100克0.16% 成交价*0.0016 7个点盈利1元/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暂行)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管理,规范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从事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规则和交易所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及交易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二) 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 要求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四) 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五)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九条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

第十条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交收办法暂行.pdf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交收办法暂行.pdf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球墨铸铁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球墨铸铁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球墨铸铁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球墨铸铁交收运营中心、仓库、提货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球墨铸铁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交收运营中心)是指由交易所指定,负责球墨铸铁现货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企业,交收运营中心接受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球墨铸铁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球墨铸铁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条 球墨铸铁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收仓库以外的球墨铸铁提货点,可以办理相关提货业务,具体规定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指定提货点管理办法》。

提货点相关信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交收运营中心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球墨铸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或提货点提取。

第八条球墨铸铁指定交收品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对应的商品须符合交易所球墨铸铁电子合同规定。

指定交收品牌对应的商品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球墨铸铁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球墨铸铁产品经营资质及与球墨铸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锡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锡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锡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锡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电子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锡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提取。

第六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能够生产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锡锭产品的生产企业;第七条允许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锡锭品牌或商标。

锡锭允许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指定生产企业、允许交收品牌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锡锭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八条申报锡锭现货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锡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卖交收的交易商应持有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卖方交易商的交收申报需经交易所确认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第二章锡锭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第九条指定仓库交收锡锭的入库流程(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申请单》(参见附件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收仓库仓储费用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收仓库仓储费用
>60天,0.15元/吨*天
按实际入库数量计算
2、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项目
费率(元)
计费单位
包含作业项目及备注
入库包干费
汽运
8

一次过磅、卸汽车、码垛
火运
15

卸火车、转运、码垛、取送车费
船舶运输
22(24)

卸船、转运、过磅、码垛、港务、港建、保安(外贸)
出库包干费
汽运
6

装汽车、一次过磅
非下水服务费
3
加工费
7.5
打水费
12
按相关水费标准结合相关损耗与劳务价格执行,按实际用水量计算
3、打水服务费12元/吨。
3、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费项目
单价(元/吨)
备注
出入库包干费
不高于7.66
包括:出入库磅费、出入库管理费、物流中心管理服务费(无归垛费)
堆存费
1-30天0.1元/吨﹡天
30-60天0.15元/吨﹡天
60天以上0.2元/吨﹡天
按实际入库吨数计算
出库装车费
3
按实际出库吨数计算
火运
16

转运、一次过磅、装火车、取送车费、加固费(不含网罩、竹笆费)
船舶运输
22(24)

转运、装船、港务、港建、保安(外贸)
仓储费
1-30天
0.1
吨·天
31-60天
0.2
吨·天
61-90天
0.3
吨·天
91天以后
5
吨·天
注:1、卸火车入库和装船出库,如需过汽车衡,加收过磅费3元/吨。
2、如货物先是以正常进出口货物与港口签订装卸协议,后又提出通过渤海交易所交收的,则交收部分执行上述入库费率和仓储费率,仓储费计收日期按上述自入库之日起重新计算。

焦炭交割办法(征求意见稿)

焦炭交割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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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 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 D7 交割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买卖双方确认质量 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二)厂库交割方式 1.若买方在 D7 交割日 14:00 前对交割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 得到解决,交易所在 D8 交割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 D7 交割日 14:00 前对交割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 到解决且发货完毕(以买方确认的出库磅单为准)后,交易所将买方货款划转到 卖方帐户上。 第十二条 增值税发票 卖方在收到货款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第 10 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 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第 10 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 退卖方的交割保证金。 第十三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 (一)焦炭的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为准,同一交易商单次提 货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 (二)焦炭出库时发生的数量溢短在±5%之内,由买方按照交割申请匹配成 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进行结算。
硫分 St,d/%
高于 0.70%但不高于 0.75% 每增加 0.01%减价 2 元/吨 高于 0.75%但不高于 0.80% 每增加 0.01%减价 10 元/吨
挥发份 Vdaf/% 高于 1.5%但不高于 1.Βιβλιοθήκη % 每增加 0.1%减价 0 元/吨
抗碎强度 M40/% 高于 80.0%但不高于 84.0% 每增加 0.1%加价 1 元/吨
第四章 仓库交割焦炭的入库和出库 第十四条 仓库交割焦炭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焦炭入库申请单》。申 请包括品种、等级、拟入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 内容,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

渤海商品交易所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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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目前比较适合交易的品种手续费情况,咨询电话18627705224.QQ1
举例说明(日内交易)
12.00做空,成本0.02, 104.90做多,成本0.15, 3490做空,成本6, 1118做多,成本2, 13730做空,成本15, 949做多,成本2 11480做多,成本15
19.98开始盈利。 105.05开始盈利。 3484开始盈利。 1120开始盈利。 13715开始盈利
3490 1118 13730 949 11480 12640 504 1045 9210% 0.16% 0.10% 0.10%
0.10% 0.20% 0.20% 0.20% 0.10% 0.10元/手 0.1元/公斤 3.6元/公斤 0.20元/手 0.20元/手 0.2元/手
报价单位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最小波动单位 涨跌停限制 0.01元/公斤 0.05/公斤 2元/公斤 2元/吨 5元/吨 1元/吨 5元/吨 5元/吨 1元/吨 1元/公斤 1元/公斤 1元/公斤 0.01元/公斤 1元/公斤 0.1元/公斤 2元/公斤 0.05/公斤 0.05/公斤 0.01元/公斤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商品代码 BPVAXW BNI BAG BCK BGR
交易品种 PVA湘潍 电解镍 白银 焦炭 脂松香
交易单位 100千克/手 10公斤/手 1公斤/手 1吨/手 1吨/手 1吨/手 1吨/手 1吨/手 10吨/手 1公斤/手 1公斤/手 1公斤/手 100公斤/手 1公斤/手 1公斤/手 1公斤/手 5公斤/手 5公斤/手 10公斤/手

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手续费

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手续费

2009年天津市监管的该交易所在年底开张,短短2年,年交易额已突破9000亿。

说明该市场的成长和活跃!但目前的手续费相比股票而言并无优势,而且还有每日延期交收补偿金。

成本更是比期货高10倍左右,因此是否进入该市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一、交易时间(北京时间):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 周一到周四13小时每天,周五无夜市只有5小时。

二、交收申报时间(北京时间):每交易日16:00~16:15三、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北京时间):每交易日16:15~16:30四、订货保证金比例:20%五、交收保证金比例:20%六、交收申报单位:最小交收申报单位的整数倍七、每日涨跌幅限制: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八、延期交收补偿费精确到0.01元,不足0.01元按0.01元收取。

渤海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渤海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是固定的),另一部分是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收取的(不固定的,收取的费用是渤海交易所所收手续费的100%~300%不等)。

举个例子:原油,一手交易为5400元,渤海商品交易所收取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2.7元)作为手续费,而授权服务机构可以收取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五(2.7~8.1元)不等,两部分加起来就是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二十(5.4~10.8元)不等,这就是你要交的手续费了。

如果你选择万银,那么一手原油交易就要收取你10.8元的手续费,所以万银收取的手续费是高的,渤海商品交易所下面有200多家授权服务机构,很多授权服务机构都是收取100%~150%的手续费的,所以选择授权服务机构也是要谨慎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额2010年突破1万亿。

) 交易单位1手成本 单边手续费标准成本实际成本 序号 4倍 延期交收补偿金/日1PTA1吨/手 0.02%0.0008 0.05% 2动力煤10吨/手 0.05%0.002 0.05% 3螺纹钢(西部)1吨/手 0.02%0.0008 0.08% 4热卷板中原1吨/手 0.02%0.0008 0.08% 5白砂糖50公斤/手 0.02%0.0008 0.06% 6棉花(华东)1吨/手 0.05%0.002 0.08% 7脂松香1吨/手 0.05%0.002 0.08% 8焦炭1吨/手 0.08%0.0032 0.05% 9电解镍10公斤/手 0.05%0.002 0.05% 10线材成都1吨/手 0.04%0.0016 0.08% 11聚乙烯茂名1吨/手 0.05%0.002 0.06% 12聚丙烯茂名1吨/手 0.05%0.002 0.06% 13PVC山东1吨/手 0.05%0.002 0.06% 14螺纹钢(重庆)1吨/手 0.04%0.0016 0.08% 15螺纹钢(太原)1吨/手 0.04%0.0016 0.08% 16阴极铜(上海)1吨/手 0.02%0.0008 0.06% 原油1吨/手 0.05%0.002 0.02% 上海黄金黄金1000克/手 0.20% 约35万元7万1手无 1公斤/手 0.20% 约7000元2千元1手无 授权商万银的手续费增加300%  北京直通网增加100% 注意:平今单边收费  一般的授权商都是100%的额外手续费。

合同名称-渤海商品交易所

合同名称-渤海商品交易所
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20%
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
0.5‰
交割手续费
1元/吨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0‰/日
商品代码
BSC
上市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说明: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上述内容将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交割单位
动力煤的最小交割单位为1000吨,同一交易商一次申报交割的数量应在1000吨(含)以上,并且应当是1000吨的整数倍。
大于1%小于1.5%
每上升0.1%,贴水2元/吨
水分
大于13%
超出水分扣重
四、指定交割港口
序号
指定交割港口名称
升贴水
1
天津港
0
2
秦皇岛港
0
3
京港
0
4
曹妃甸港
0
新增指定交割港口及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三、可替代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项目
质量指标范围
价格调整
发热量
不低于5300 Kcal/kg
每大卡单价(即:申报交割日结算价÷5500)×实测热量大卡
高于4800 Kcal/kg,并且低于5300 Kcal/kg
每大卡单价(即:(申报交割日结算价-100)÷5000)×实测热量大卡
硫分
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合约主要条款
(征求意见稿)
交易品种
动力煤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价单位
1元/吨
每日涨跌幅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合约期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发文字号】津政发[2009]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2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促进天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心、大宗商品国际仓储物流航运中心、大宗商品金融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争取在大宗商品交易定价权方面的应有地位,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及交易商的行为,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其他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交易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获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渤海商品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条为做好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成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查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指导渤海商品交易所规范运营。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挂牌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成交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分别持有同一挂牌销售商品的电子采购合同和电子销售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拥有的该挂牌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1:30 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将在当日 15:30 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第1页共3页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动力煤期货交易交割规则

动力煤期货交易交割规则

2012年我国北方五港煤炭发运量
单位:万吨
北方五港 秦皇岛港 唐山港 曹妃甸港 京唐港
煤炭发运量 23455 5561 6925 10202
2012年全国沿海港 口煤炭发运总量
占比 37.8% 11.17%
黄骅港
61992
8.97% 16.45%
天津港 合计
数据来源:中国煤炭市场网
7390 53533
• 450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
• 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 价-90)/5000×(4800-实测发热量)×4。
对于已经发货的动力煤2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
• 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 价-90)/5000×4×(4800-实测发热量)]×90%。
2006年 13.2 5.0 15.4 15.9 50.5
2007年 12.4 5.0 15.0 16.5 51.1
2008年 11.9 5.0 14.8 16.5 51.9
2009年 10.7 5.1 15.4 17.5 51.3
2010年 10.0 4.7 15.4 16.9 53.0
2011年 9.6 4.9 14.9 16.4 54.2
11.92% 86.34%
2012年我国主要动力煤进口地区进口量
单位:万吨
地区
广东省 福建省 广西省 江苏 浙江 合计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进口量
6124.18 3459.94 3061.79 2296.02 1960.86 16902.79
全国
占比
26.1% 14.7%
23496.5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现货交收行为。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TA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PTA交收仓库及指定PTA交收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指定PTA交收点(以下简称交收点)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下辖,报备交易所审核,并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

交收点出库的商品由该交收点实行质量承诺。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的交收点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四条 PTA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PTA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产品的PTA生产企业。

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PTA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PTA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七条交易商自行处理《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之前,无论该《仓库存货凭证》是否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均须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由仓库注销。

第八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PTA经营资质及与PTA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PTA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第九条入库验收及码放要求(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

动力煤交割办法

动力煤交割办法

动力煤交割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连续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动力煤交易商和关联单位的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交割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割采用船板交割方式。

即指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指定交割港口将动力煤装至买方的运输船舶,完成动力煤所有权的转移;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的货款。

第四条指定交割港口是指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第五条渤海商品交易所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制度。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煤炭经营资质及与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交割申报及交割配对: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申报系统提出交割申报。

2.交割申报时须提交交割信息,内容包括:指定交割港口、装船期、交割数量、最少交割量。

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明确指定交割港口;卖方交易商同批次申报交割的动力煤必须在同一指定交割港口交货。

装船期是指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信息中约定的交割货物开始装船的时间,装船期不得晚于交割申报日后的(含)20个自然日。

最少交割量是指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申报信息中约定的最少响应交割量,响应该交割申报的交易商提出配对的交割量不得少于最少交割量。

申报交割但未得到配对的部分合约,交易商可以重置交割信息内容,或撤销申报。

3.动力煤的最小交割单位为100手(1000吨),同一交易商一次申报交割的数量应在100手(含)以上,并且应当是100手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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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

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

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

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动力煤的交收流程
第六条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
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提出现货交收申报。

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

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动力煤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相当于交
收货物价值(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计算)20%的资金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将买、卖双方持有的、与交收配对结果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并清退其相应订货保证金。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4.交收申报配对结束后,交易所对当日交收数据进行确认,并向交收配对成功的双方交易商进行复核。

第七条现货交收流程
(一)买方支付货款与确定运煤船舶
买方必须在交收配对成功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交收配对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和卖方发送用于装运配对成交动力煤的船舶的《租船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等),《租船合同》标明的运煤船舶(以后统一简称船舶)必须在交收配对成功后10个自然日内(不含交收配对成功当日)在装运港抵锚。

买方须在船舶抵锚前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货物剩余的80%货款。

(二)卖方安排装船
1.卖方必须在买方船舶抵锚后10个自然日完成装船。

2.船舶进港、装船作业等按交收港口有关规定执行。

每一笔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载明货物的交收须一次装船完成。

(三)交收货物的检验与计量
1.货物在装船过程中,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流动取样,采样方式为移动煤流采样法(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该方式的,由质检机构确定采样方式)。

动力煤的制样和留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封存。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采样时,买、卖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的,视为对采样无异议。

货物装船完毕后,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于48小时(或2个自然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报告一式三份,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提交给买、卖双方和交易所各一份。

质量检验
产生的费用由提出质量检验的一方支付。

2.数量计量由买、卖双方会同港口装船作业单位、承运单位、委托交收港口指定的外轮理货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水尺计量方法,对该批煤炭进行数量核定,并签署有关记录文件,交收港口出具《货物交接清单》作为交易所数量结算的依据。

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或双方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的视为自动认可数量计量结果。

3.在货物装船完毕且收到数量计量、质量检验结果后,买、卖双方须在1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

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后,在检验报告出具当日或争议解决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发送《动力煤交收确认函》。

(四)卖方收款及增值税发票开具
1.交易所在收到《货物交接清单》、买卖双方的《动力煤交收确认函》及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后进行货款结算,并于当日将货款全额转至卖方账号。

2.卖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向买方开具与交收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款之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对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交收货物实际结算金额。

第八条溢短规定
1.动力煤实物交收的溢短为每笔交收配对数量的±10%。

2.溢短在±10%范围内,2个工作日内(不含完成装船作业当日)货款不足部分由买方和卖方按实际交收数量与价格进行结算。

如实际货物交收数量超出交收配对数量的,买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完成装船作业当日)向交易所补足货款。

第九条协议交收
如果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经过协商,同意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外进
行协议交收,必须在配对成功开始的7个自然日内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

具体协议交收的流程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三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条动力煤的实物交收争议与违约处理
1.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2个自然日(不包括检验报告出具当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如交易商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动力煤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后,交易所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出具质量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方先行垫付附件费用。

复检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为准,提出异议方承担复建费用;复检结果误差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为准,未提复检方承担复建费用。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2.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准时安排船舶在装运港抵锚的;
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期安排货物装船的;
5. 买方船舶拒绝靠港的;
6. 买卖双方实际交收货物数量超出溢短范围的;
7.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
际货物交收数量超出交收配对数量且买方未能及时补足货款的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交收违约的处理
(一)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交收配对成功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二)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按配对成功货物数量计算的全额货款-已交货款
(三)交收违约处理:
1. 买方未能在船舶抵锚前如数支付全额货款的,交易所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交收违约部分之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违约数量参见本条(一)(二))。

2. 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准时安排船舶抵锚的或卖方货物不能按时安排装船作业,并且超出交易所规定交收期限的,违约方每日向守约方支付交收滞期费用后双方继续交收。

交收滞期费用按下式计算:交收滞期费用=配对成交数量×配对成交当日结算价×5‰×滞期天数
滞期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滞期时间超过5个自然日的(含第5个自然日),交易所将违约方剩余交收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收。

3.如买方拒绝靠港,交易所按违约处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

4.如交付货物数量大于交收配对成功数量且超出10%,超出部分由买方按照货物升帖水后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并将结果通知交易所。

如交付货物数量少于交收配对成功数量且超出10%,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5. 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延迟交付发票,否则卖方直接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交收港冻港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和交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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