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中财产保全案件的一点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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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可有效解决商业纠纷以及其他法律争议。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旨在确保争议一方在仲裁程序结束前能够保持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本文将就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及意义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一方申请所需的财产因特殊原因有可能受到损害或侵犯时,向仲裁庭请求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其财产免受实际或潜在的侵害。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意义:1.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申请方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方在仲裁过程中采取一些损害申请方利益的行为,确保申请方在仲裁庭裁决前能够保持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2.确保裁决执行:仲裁庭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一方财产受到侵害,将会影响裁决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预防或减轻此类风险,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促进争议解决: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可以起到促进争议解决的作用。

通过保护申请方的财产,可以为双方提供更有利于解决争议的环境,从而推动当事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存在风险:申请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产存在受到损害或侵害的风险。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的文件、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2.证明财产的归属:申请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涉及的财产确实属于其所有。

这可以通过财产证明、合同等文件进行证明。

3.提供担保或保证:申请方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保证,以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能够对被申请方索赔责任进行赔偿。

4.申请时效性: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在诉讼时限内进行,逾期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无效。

三、仲裁庭对财产保全的处理标准仲裁庭在审理财产保全申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理:1.紧急性:财产保全程序通常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以确保申请方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而财产保全担保金则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起到保障权益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定义、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正确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金。

一、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定义与作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由被申请人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的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其作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仲裁裁决的履行。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提出是为了避免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胜诉后,却因被申请人无力执行仲裁裁决而导致权益受损。

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执行机关也可以通过担保金来解决劳动者的权益问题。

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与解除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与解除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1.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程序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劳动者或者其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据材料等。

其次,仲裁委员会在接受申请后,会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

最后,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担保金,并确保其金额足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解除程序在劳动仲裁结束后,财产保全担保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首先,当劳动仲裁裁决被执行或者被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金后,财产保全担保金可以解除。

其次,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劳动仲裁裁决进行上诉,财产保全担保金仍需继续保持,直至上诉程序终结。

最后,当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被确认或者上诉程序终结后,仲裁裁决生效,财产保全担保金也将解除。

三、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数额应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确定。

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调研报告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标的或债权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财产保全的实施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直以来,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进行了深入调研,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建议。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最终的执行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被执行人的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院在调研中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财产保全手段的选择需要合理和灵活。

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法院需要选择合适的手段进行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

调研发现,一些法官在选择财产保全手段时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导致保全效果不佳。

因此,建议法院在财产保全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判,选择最适合的保全手段。

其次,财产保全程序需要规范和加强。

调研发现,一些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程序繁琐等问题。

有时候,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轻易转移或毁损,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权益。

因此,建议加强对财产保全程序的培训和督导,提高程序执行的效力。

另外,财产保全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调研发现,由于信息共享不畅,执行法官在财产保全时无法获取到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导致保全效果不佳。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

此外,调研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找不到财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法院对执行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执行能力和应对能力,同时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增加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度。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调研中,法院发现了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和法院能够根据这些建议,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成为当下热门话题之一。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在仲裁中采取措施保全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程序。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角度探讨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研究进展。

第一个案例是2015年王某与杨某之间因建筑工程纠纷而发生的仲裁。

王某为保全财产,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机构考虑到王某既然有保全财产之需求,那么就必然有保全理由。

因此,仲裁机构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暂时扣押了杨某的财产,并责令杨某逐项列明财产情况,保障当事人权益。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机构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十分注重保障当事人权益,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2018年高某与张某之间因车辆交易引发的纠纷案。

高某在仲裁期间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张某的车辆,但仲裁机构并未对高某的保全申请作出立即的保全措施。

高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车辆进行保全。

在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虽然要考虑到申请人的诉求,但也需要权衡当事人的权益,确保给予保全措施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是2020年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仲裁期间,王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过审慎考虑后,仲裁机构决定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责令李某冻结其银行账户和其他有价证券账户中的款项。

该案例表明,我国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申请,还需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会根据案情,分析当事人的申请和权益,并合理施行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未来,我们相信在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将更加顺畅和高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外,在研究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时,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我们需要关注仲裁机构在财产保全中是否存在权力错位的风险。

仲裁案件诉讼保全

仲裁案件诉讼保全

仲裁案件诉讼保全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商业纠纷的增加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仲裁的流程需要一定时间来确定最终结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本文将就仲裁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进行探讨,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诉讼保全的定义及目的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保全其权益,申请临时性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丧失、灭失或难以实现的风险。

二、诉讼保全的种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形式。

1. 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仲裁申请提交之前,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主要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种类型。

(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保证仲裁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财产保全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保全证明事实的证据,以确保在仲裁过程中能够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

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勘验、拍照、取样、封存等。

(3)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禁止被申请人采取某些行为,以避免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丧失或难以实现。

行为保全通常采取禁止令、强制命令等方式进行。

2. 诉中保全诉中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为了确保仲裁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的形式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

三、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要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主张权益合法、有根据的理由。

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合法、有根据的理由,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或可能受到实际损害。

2. 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其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提供担保或者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被保全财产的保全和赔偿义务。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在我国,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分为了两种情况,包括诉求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

不同的情况下需要满⾜的条件不同,⽽此时当事⼈要注意的事项也是不⼀样的。

那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仲裁保全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裁决的执⾏,依⼀⽅当事⼈的申请,由⼈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

⼀般是对需要保全的财物进⾏査封、扣押或冻结。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的开户银⾏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续。

采⽤现⾦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

采⽤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

担保⼈应提交⽤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在担保期间,⽤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继续使⽤,但担保⼈必须书⾯向⼈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保证⼈担保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的单位公章。

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额。

以上就是⼩编为您总结的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真诚地希望在您阅读过后能够对您的诉讼能够有所帮助。

当前,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会遇到更多关于财产保全的问题,如果你们想得到更好、更详细的解答,请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不断增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健全,公民交往时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转移、藏匿、毁灭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矛盾呈多元化上升趋势,利用法律维护权益成为公平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民事案件激增,如何有效利用财产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则可能由于时间的滞后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救济手段。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关于仲裁财产保全问题的思考

关于仲裁财产保全问题的思考

保 全将 会 使其 合 法 权 益 受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 以 在 起 诉 前 向 人 民 法 院 申请 采取 可 财 产 保 全措 施 。 申请 人应 当提 供担 保 , 不提 供 担 保 的 , 回 申请 。 驳 申请 人在 人 民 法 院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后 十 五 日内 不 起 诉 的 , 民法 人 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从 上述 内 容 可 以 看 出 , 国 民 事 诉 讼 我 法 中 财 产保 全 分 为 诉 前财 产 保 全 和 诉 讼财 产 保 全 。 前 财 产 保 全 的 申请 人 应 提 供 担 诉 保 , 在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后 十 五 天 内提 起 诉 并 讼 。 讼 财 产 保 全 则 由 法 院 裁 定 是 否 采 取 诉 财 产保 全的 措 施 并 根 据情 况 是 否 责 令 申请 人提供担保 。 仲裁 中 财 产 保 全 的 申请 应 由 当 事 人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向 仲 裁 委 员会 提 出 , 然 后 由仲 裁 委 员会将 当事 人 的 申请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关 规 定 提 交 人 民法 院 , 不 而 能 由当 事 人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 且 仲 而 裁 法 对 申请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时 间 未 作 规 定 , 能 否在 仲 裁 申请时 一 提 出 财 产 保全 申请 并
3 2 明确 仲 裁过 程 中的 财产 保全 由哪个 法 .
院 执 行 虽 然 当事 人的 财产 保 全 申请 是 向 仲 裁 委 员会 提 出 的 , 仲 裁委 员会 无 权对 公民 、 但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 强制措施。 仲 裁 委 员会 只 能将 当事 人 的 申请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法 院 决 定 是 否 采 取 财 产保 全 由 措施 。 实践 中 , 仲 裁机 构 的 选择 往 往 不在 对 仲 裁双 方 所 在 地 , 以 在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的 所 的过程 中 , 仲裁 机 构 需 要 到 保 全 的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基 层法 院 来 申请 。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最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行 ) 第 1 条 明确 规 试 》 l 定 : 在 国内 仲 裁 过 程 中 , “ 当事 人 中请 财 产 保 全 , 仲 裁 机 构提 交 人 民 法院 的 , 经 由被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或被 申请 保 全 的财 产 所 在 地的 基 层 人 民法 院 裁 定 并 执 行 ; 申请 保 全 证 据 的, 由证 据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并 执 行 。 ”

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

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

浅谈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摘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不断迈进,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也愈加紧密。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国门,开展国际业务。

然而对外贸易增长的同时,涉外贸易纠纷也频频闪现。

商事仲裁,这种有别于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以其灵活、快捷、经济的特点势必会在贸易争端的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涉外仲裁执行管辖时效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经过将近20年的时间,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有了长足的发展。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统计,贸仲委在该年共受理涉外案件331件,当事人涉及世界46个国家和地区。

从庞大的案件数量及众多的涉及国家或地区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乐于将贸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加以解决,社会对于涉外仲裁的关注度也日渐提高,涉外仲裁肩负着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谋求最优解决方案的重任。

近年来,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执行,尤其是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执行屡屡出现状况,其中大多是因为在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仲裁决定形同虚设。

长此以往,这一问题无疑会对我国仲裁机构的威信产生不良的影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通过以下这则案例我们可以一探究竟。

2006年9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因a公司与b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要求b公司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b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时适用)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如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以及可供执行的其财产均不在我国领域内,2007年8月27日,a公司向瑞士兰茨堡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并提交了由中国中央翻译社翻译、经上海市外事办公室及瑞士驻上海总领事认证的仲裁裁决书翻译件。

同年10月25日,瑞士兰茨堡法院以a公司所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翻译件不能满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第四条关于“译文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的规定为由,驳回a公司申请。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关键词:财产保全/金钱债权/执行内容提要: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障民事私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其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应界定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法院无权依职权采取且只需做形式审查。

其申请的理由仅是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担心即可。

在宽泛的申请背后,为保护债务人的益应确立担保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

一、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我国理论界在论及财产保全时观点不一。

具体有: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

理论上的混乱源于立法的粗疏,财产保全功能的界定关乎着财产保全制度的启动、实质条件、担保、保全对象、实施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混乱的理论必然会导致实践上的无序与低效。

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之所以有众多的分歧,在于各自论述的角度不同,权益担保说是从财产保全能否产生优先权或在多个债权人分配债务人财产时,应如何确定顺位的角度论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对保全优先权作了相应的规定;临时救济说仅仅是运用了与大陆法系惯用的假扣押不同的用以规定英美法系财产保全的术语;辅助程序说所看到的是财产保全的暂时性即只能扣押,不能施以拍卖、变卖,是为强制执行所进行的保障辅助程序;强制措施说则是囿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狭隘理解,即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定义来看都是将其界定为强制性的措施。

究其实质,财产保全从起源①到各国设置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其真正的作用在于保障当事人私权的实现,甚至为了能够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设置了不同程度的对人的控制保全。

为此,财产保全对于金钱债权的实现不可不谓意义重大。

在将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界定为民事私权实现保障制度后,下文将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及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作重新的思考。

二、财产保全的启动财产保全是由两个程序构成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取得和财产保全的执行实施,财产保全执行的启动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及。

在此所论述的仅是财产保全裁定取得的启动,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启动的主体,另一个是启动的时间。

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

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

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的⼏个问题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因另⼀⽅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或者难以执⾏时,根据当事⼈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的财产采取⼀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处分或转移的⼀项法律制度。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的⼏个问题的内容。

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的⼏个问题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因另⼀⽅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或者难以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民法院。

”当事⼈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着由于对⽅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裁决不能执⾏或者难以执⾏的客观情况。

所谓“另⼀⽅当事⼈的⾏为”是指另⼀⽅当事⼈擅⾃将争议的标的物或⾃⼰的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逃避履⾏义务的恶意⾏为。

所谓“其他原因”是指⾮⼈为的客观原因。

例如,标的物因受⾃然环境影响⽽变质、风化、腐烂或降低价值。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当事⼈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民法院,⽽不能由当事⼈直接向⼈民法院提出。

⼀、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执⾏虽然当事⼈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权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的申请提交⼈民法院,由⼈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裁定并执⾏;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裁定并执⾏。

”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裁定。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在仲裁裁决执行之前,争议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以下是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包括以下内容:保全请求、保全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审查申请
仲裁庭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裁决程序的要求,仲裁庭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 发布保全令
如果仲裁庭批准申请,将发布保全令。

保全令是一项法律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必须采取的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保全令通常要求被申请人冻结账户或停止处置财产等。

4. 履行保全令
被申请人必须立即履行保全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仲裁程序。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保全令,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对其进行罚款、强制执行等。

总之,申请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环节,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程序要求,并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申请。

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认真履行保全令,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仲裁案件诉讼保全

仲裁案件诉讼保全

仲裁案件诉讼保全仲裁案件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相对于法院诉讼具有更加高效、灵活的特点。

然而,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诉讼保全的问题。

本文将以仲裁案件诉讼保全为主题,探讨仲裁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措施及其适用条件。

一、仲裁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在仲裁案件中,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常常需要采取一些诉讼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针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

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

例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为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重要的证据不会在仲裁过程中被破坏或丧失。

例如,申请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或者对有关证据进行封存等。

二、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诉讼保全并非可以随意申请的,它必须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紧急性诉讼保全是为了防止纠纷的扩大和重大损失的发生,因此,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必须证明存在紧急的情况,表明如果不及时采取行动,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合法性诉讼保全的申请必须具备合法性,也就是申请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关的权益。

例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必须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拒不履行义务或有逃避债务的行为。

3.提供担保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当事人也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不会滥用该措施,同时也给了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以一定的保护。

三、仲裁案件诉讼保全的作用仲裁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1.保护当事人权益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损失或证据被破坏的风险。

劳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一、引言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其公正性和效力需要得到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争议一方可能会采取恶意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方式,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确保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亦保证仲裁结果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财产保全的定义及意义财产保全是指在法律程序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抵债等行为而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被动衰减或损失,确保申请人最终能够获得仲裁结果的实际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财产保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应当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并提供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2. 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3. 申请人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抵债财产等行为的迹象。

四、财产保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措施和行为保全措施两种。

1. 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委托保管等,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对财产实施恶意行为。

申请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措施来保全财产,例如,如果劳动争议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导致的,可以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2. 行为保全措施:主要针对被申请人可能采取一些特定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例如,如果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相关证据,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不得销毁相关文件或证据。

五、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争议相关证据材料等;2. 申请材料审核: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受理;3. 申请人作出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金,作为被申请人可能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4. 财产保全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双方权益,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出具财产保全决定书;5. 财产保全实施: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决定后,需要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执行相关措施。

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债务⼈转移财产,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仲裁也是⼀种纠纷解决⽅式,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

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因另⼀⽅当事⼈的⾏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或者难以执⾏的情况,提出保全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当事⼈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民法院,请求⼈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按以下程序进⾏:(1)当事⼈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过程中,当事⼈不能直接向⼈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并且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将当事⼈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民法院。

根据仲裁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提交当事⼈的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1、仲裁当事⼈提出申请。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提出申请,⽽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不能直接向⼈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民法院。

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

4、⼈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对⼈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法律咨询:您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法律教育网律师解答: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

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法律知识:律师费转付制度、诉讼收费阶段化及迟延执行的惩戒性罚息与迟延履行金是促调息讼,服判执行的经济杠杆。

明确了律师群体与法院在民事调解中的基本职能后,我们需要回头审视如何按照各自角色建立民事调解有效激励机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并没有限制可调解范围,因而理论上讲,凡是民事争议均可适用调解程序。

但同时,由于民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书内容必须合法,应该理解为主要是指实体法,因为程序问题对自愿及禁止强迫的要求另有表述。

而依照实体法并非所有的民事权益可以调解,例如无效民事行为中包括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不当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民事行为(非特许机构的黄金买卖行为)发生争议时相应的调解即应禁止 .诸如此类的笔者就不必一一列举。

然而,据笔者多年观察,凡是列入可调解范围的民事争议基本上都是利益之争,这种利益绝大部分可以加以量化。

由此,笔者得出结论,民事调解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是建立在某种利益平衡基础上,也就是说必须建立起调解当事各方参与、促成调解积极性的利益杠杆。

案件保全工作总结

案件保全工作总结

案件保全工作总结
案件保全工作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对案件相关证据的保全和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在案件保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在此,我将对我们的案件保全工作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我们在案件保全工作中注重了对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障。

在案件保全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在案件保全工作中注重了对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案件保全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案件保全,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在案件保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案件保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证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和修复。

另外,案件保全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当事人的抵触和阻挠,这就需要我们善于沟通和协商,化解矛盾,确保案件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案件保全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乎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

我们在案件保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案件保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司法实践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我们在⽣活中听说过财产转移的案件。

⽐如说,在车祸的过程中,肇事⽅将受害⼈撞死,为了不赔钱,将所有的财产转移,成为⽼赖的⾏为。

为了规避这样的问题,让⾃⼰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只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提供担保的⽬的,是防⽌查封错误,⽤担保物对被查封⼈进⾏赔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适⽤条件和程序⼈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诉讼保全程序中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有哪些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有以下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费⽤、劳动报酬、⼯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且经济困难的;(三)⼈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保全错误可能性较⼩的;(六)申请保全⼈为商业银⾏、保险公司等由⾦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具有独⽴偿付债务能⼒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的。

财产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进⾏管辖。

⼈民法院应当在接受保全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即开始执⾏。

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予以赔偿。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2008-04-15 10:15有关财产保全费的风险提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会建议委托人为便于执行或者为了给对方施压,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法院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一旦委托人按照律师的建议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而接下来进行的财产保全很可能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不能满足甚至远远低于申请保全金额;法院将提供保全的财产线索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一种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财产线索,导致实际保全财产金额低于申请财产保全额的,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法院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

因此,在律师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建议时,应一并对进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无论财产保全实际情况怎样,法院都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

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前风险提示,而财产保全又进行得不尽如人意,律师遭到委托人的责问甚至投诉是很容易预见的。

慎重选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93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

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尽量作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这样更快,更突然,效果更好。

其实,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审查十分严格,处理十分慎重,不像《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那么容易。

通常采取的变通措施是: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

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和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太大区别。

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们也建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因为各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要求都不同。

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法院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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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中财产保全案件的一点粗浅认识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保全合议庭接连办了几个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在接收、收费、下达裁定、移送等方面都没有现成的经验。

通过办案,对此积累了一点初浅的认识,供大家批评指导。

一、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尚未对案件作出裁决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将来的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经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程序。

(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依据裁决书中的裁决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等。

2、必须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出现。

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向仲裁机构提出。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人民法院不能接受仲裁申请人的个人
申请,即使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4、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提出保全申请。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在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至仲裁机
关作出裁决前这段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仲裁机关受理前或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后提出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5、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必备条件,但是,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下达保全裁定过程中,实际上对仲裁案件的情况不可能掌握得很清楚。

因此,为了避免国家赔偿,同时也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二、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及实施机关
(一)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涉外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重申,“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997年3月26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国内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重申,“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实施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

对于仲裁机构将有关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后,对该申请的审查和作出裁定该由什么庭来负责,本条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的看法,认为应由执行庭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

但是,这一基本看法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执行机构一般都不作出执行以外的保全裁定。

如果执行机关受理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案件,立什么案号?具体由谁下达保全裁定等等问题都不好解决。

因此,由执行机构作出仲裁中的保全裁定是否合适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笔者认为,如果受案法院已单独设立保全部门的,这项工作应由其按诉前保全的程序进行办理。

如果受案法院没有单独设立保全部门的,就应明确规定由什么庭、什么人具体负责实施这项工作。

不然,很容易出现法院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仲裁机构投诉无门的局面。

三、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仲裁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1、申请人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对仲裁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2、仲裁机构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内仲裁机构应当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收到仲裁机构转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如果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4、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成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实质事项后,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移交给仲裁机构。

如果申请人需要续封、解封的,也必须经过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办理。

(二)、仲裁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上诉。

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能解除保全措施。

这一规定表明仲裁机构既不是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者,也没有权力解除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请人在仲裁案件裁决后承担责任,即其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就要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申请人在裁决中承担全部责任的,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申请人在裁决中承担部分责任要根据部分责任的范围赔偿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损失。

人民法院不承担仲裁中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作者系沈阳市中级人民院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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