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 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其适用范围包括提 供服务的四种形态(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 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2、最惠国待遇的性质。要求平等对待其他成员方。实质 在于保证各成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二)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
1.自动性
2.同一性
3.相互性和多边性。
4.普遍性
5.无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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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规
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产品, 第一,关税和费用。 第二,征收关税、费的方法 第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第五,在国内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 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 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 的待遇。 (3)若进口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 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要求平等对待本国和其他成员方, 本质也是保 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
概述: 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成员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处理
和调整贸易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准则。 2.基本原则是由若干具体规则和一些规则例外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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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政策审查
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贸易 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关税 、非关税壁垒等措施。
监督机制
世贸组织设立监督机制, 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 跟踪和评估。
提供贸易谈判的平台
多边贸易谈判
世贸组织是全球多边贸易谈判 的平台,成员国在此就贸易问
题进行协商和谈判。
谈判成果
世贸组织的谈判成果包括一系 列贸易协定和协议,如关税减
让、市场准入等。
促进合作
世贸组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促 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全球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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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价值
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器
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促使各成员国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 税壁垒,推动全球贸易更加自由化。
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世贸组织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减少贸易壁垒,促进了全球国际贸 易的增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在 贸易和金融政策方面有着密切的合作。双方共同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 和可持续发展。
与世界银行的合作
世界银行是全球最重要的开发银行之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融资 、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双方共同推动全球 经济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世贸组织设立了争端解决 机制,帮助成员国解决贸 易争端,维护多边贸易秩 序。
仲裁和裁决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采用仲裁和裁决的方式, 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强制执行
世贸组织的裁决具有强制 执行力,成员国必须遵守 。
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
定期审议
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贸易 政策进行定期审议,以确 保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层次:专门的透明度条款
GATT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GATS第3条、TRIPS第 63条,这些条款要求: (1)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其普遍适用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 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laws, regulation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以便让其他成员 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2)在实施上述行为后,若在执行中有所改变,必须提前公布,否 则新措施不得实施; (3)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 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4)对于已经公布的涉及对外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 行政裁定,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等等。 简言之,要求各成员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 裁定都应公布于众。
第二层次:通知条款
WTO存在大量的通知要求,需要各成员建立适 当的机制来达到通知要求。有学者做过统计, 在整个WTO协议中,货物贸易协定所包含的通 知要求达175项,加上GATS和TRIPS协定中的 通知要求,共计215项。此外,各成员政府应 为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提供必 要的条件,如设立咨询点等(主要表现为SPS 协议附件2、TBT协议第10条,GATS第3条等)
第三层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为在全球范围内从宏观上协调各成员的对外贸 易政策,从而确保WTO协议得到切实执行,乌 拉圭回合作出了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的 决定,要求各成员向WTO专设的贸易政策审议 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及实践。建立贸易政策 审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WTO成员 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理解,提高国际贸易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
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简述wto基本原则
简述wto基本原则1WTO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国际贸易协议的执行。
WTO的基本原则被设计为保护和促进全球的自由贸易和共同发展,其核心原则包括:不歧视、透明度、提供公平条件、适度保护、促进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2不歧视不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WTO的成员国承认,“一旦你踏进境外,就应该得到本国与其他国家贸易者一样的待遇”,即不能因为种族、国籍、性别、贸易形式等原因而歧视来自外国的产品或服务。
比如,如果某国际营销公司向美国公司提供5%的折扣,那么它同样应该向法国公司提供相同的折扣。
3透明度透明度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在所有贸易事务中保持透明度,这包括价格和贸易条件的透明度和行业规则的透明度,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贸易。
例如,WTO要求其成员国发布所有法规、规定和其他措施,以便其他国家了解他们在贸易方面的做法。
4提供公平条件WTO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提供公平条件。
这意味着WTO成员国不得给予本国企业优惠,也不得在其他国家企业之间设置各种贸易壁垒。
而且,它们需要在本国和国际市场上进行贸易,即使这样,也要提供公平的条件,确保所有企业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进行竞争。
5适度保护适度保护原则是指WTO成员国必须在保持自由贸易的同时平衡各种利益,如国家安全和政府支持计划。
WTO准许成员国保护其本国企业,但要求其保护是适度的,以避免保护主义措施的滥用。
6促进竞争促进竞争是WTO的另一个核心原则,要求其成员国以竞争为基础促进包括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整个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性市场。
WTO进行反垄断监督,以防止市场垄断者通过失当行为阻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
7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考虑下进行贸易。
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不会相互矛盾。
WTO鼓励可持续发展,支持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和促进全球自由贸易方面,WTO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一个稳定的框架,使所有成员国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并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WTO基本原则(规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
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
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
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四、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六、市场准入原则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世贸组织及其规定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一)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其涵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它们对发达国家不作相应的减让。
(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四)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以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五)互惠原则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六)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七)透明度原则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
当本协议的某一规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本协议之规定应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
主要内容包括: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2、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范围、职能与组织结构;3、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规则;4、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5、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6、世界贸易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7、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8、协议的修正、接受、生效与保存。
请简述wto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wto的基本原则。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
1. 平等互利:成员应该遵守贸易规则,确保贸易活动的互利性,
而不是通过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来获得优势。
2. 自由流动:货物、服务和技术可以自由流动,消除国界和区域限制。
3. 贸易自由:WTO规则允许成员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贸易、商品和技术的自由流动以及关税的完全消除。
4. 争端解决:成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分歧。
5. 可持续发展:WTO规则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责任。
6. 非歧视性:WTO规则禁止歧视性贸易行为,包括针对特定国家、种族、宗教或性别的歧视性贸易。
这些原则是WTO协议的基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自由和可持续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二)正当保护的表现
1. 发展中国际保护程度高于发达国 家; 2. 对幼稚产业的保护程度可高于其 他产业; 3. 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 4. 世贸组织成员可为经济的持续发 展、公共利益目的,限制进出口。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
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 予第三国或与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 物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由来
11世纪发端于地中海沿岸商人的要 求。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Transparency)
是指任何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 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应当予以及时公 布,以便其他成员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 时了解和熟悉。
成员政府之间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 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
透明度对成员贸易政策的要求: 1.贸易政策的统一性; 2.贸易政策的公正性; 3.贸易政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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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3:10:31 AM03:10:312020/10/30
• 11、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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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这一秒不放弃,下一秒就会有希望。30-Oct-2030 October 202020.10.30
第三章_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yuá nzé )的例 外
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可 免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措施(P75);
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 方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时, 不履行(lǚxíng)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 济一体化安排:GATT1994第24条
的关税和费用 征收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产品销售、购买、提供(tígōng)、运输、
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等
精品资料
2、服务贸易领域(lǐnɡ yù)的最惠国待 遇
GATS第2条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 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相同待 遇和相同交接(jiāojiē)方式给予其他成员 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有关政策措施不必在形式上完全一样 判断某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yuánzé),
应当着重看它的适用结果是否改变竞争条件 应把给予本国或者本地产品的最好待遇给予进口产品 WTO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知识
产权保护问题。其他成员的个人在某一成员境内的消 费活动,与WTO原则(yuánzé)和规则无关。 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后可以收取与服务成本相当的费用, 无需做到内外绝对一致。
精品资料
国民待遇(ɡuó mín dài yù)原则
2、要点 适用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
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 内所享受的待遇(dàiyù) “不低于”是指其他成员方享受待遇(dàiyù)的 主体至少享有与本国(地区)相应主体同等 的待遇(dàiyù),“超国民待遇(dàiyù)”可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7 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的重要原 则之一;按照这一原则;成员方应在互惠 互利的基础上谈判;要有给有取;否则;没 有实质的互惠;任何协议都无法达成
在的市场活动中;对价是保证交易公平的基础;但是;在经 济体制的健全度不同;经济实力差异极大;经济竞争能力不 同的成员方之间;市场开放的对价影响是否能保障交易公 平呢
–二是WTO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 即贸易政策评议
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涉及成员国的贸 易制度和政策规定公开化
•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所有法规只有在正式公布以后才可实施; • 法规文件必须易于获取; • 政府要建立咨询机构将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法规实
施情况的统计资料向WTO秘书处提供; • 从文件公布到实施要有一个公众评论期; • 政府在制定幼稚工业保护例外
–幼稚工业一般是指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力; 但有发展前途的新工业
–WTO规定;可以视国家 行业和产品的具体情况; 对幼稚工业通过提高关税 实行进口许可证 临 时征收附加税等手段进行保护 总协定允许发 展中国家对某些幼稚工业实施保护;以利其经 济发展 但是对什么是幼稚工业;WTO没有做出 明确界定;通常是采取申请;由成员方审议批准 的办法予以确认;而且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有期 限限制
听证程序
3 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 主要包括: ①关税保护
–关贸总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对国 内产业进行保护;而不可采用其他非关税壁垒 的办法
–目的是使保护程度一目了然;具有可预见性; 易于比较;使关税减让谈判有明确的衡量标准; 易于取得成果
• ②关税减让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要逐步降低进口关税的 总体水平;
14138 64136 57851 23565 82545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一)三种主要的与贸易术语 有关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际惯例的性质和特点
(1)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它对 买卖双方并不具有强制性。 (2)贸易惯例的约束性具有一定的灵活 性。
2、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一,在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 的最惠国待遇; 第二,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 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第三,发展中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 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 安排; 第四,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程 序,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 贸易纠纷。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遵 循的法律规范
(1)符合合同选择的或根据国际私法规 则适用的某一国家的国内法。 (2)符合有关的国际贸易管理,也是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 (3)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 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品名条款 (二)品质条款 (三)数量条款 (四)包装条款 (五)价格条款 (六)装运条款 (七)运输保险条款 (八)支付条款 (九)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1、成员资格 2、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3、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成员资格
两种WTO成员: (1)创始成员。这些国家都是于1995年 和1995年前假如WTO并成为其“创始 成员” (2)加入成员。是指按与WTO议定的条 件加入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新成员必 须由部长级会议以2/3多数通过加入。
3、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一,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 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 第二,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 ,扩大货物、 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 第三,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 和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 第四,增加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2012销员测试辅导-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2012销员测试辅导: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包括利益、特权、豁免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其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二)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其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等,实施非歧视待遇。
(三)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措施,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
自由贸易原则包括5个要点: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逐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
1.关税减让自由贸易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是采用关税通过谈判不断削减的方式来体现。
2.减少非关税措施多边贸易协议规定在货物贸易中取消数量限制、配额、进口许可证,削减其他限制贸易的措施,为外国货物进入本国开放市场,并且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协议,以规范成员的相关贸易行为,减少非关税措施,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3.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为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
各成员把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承诺列入其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表中,并加以“约束”。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包括3个要点: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企业的行为;要求成员维护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在实施贸易政策时应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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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自由贸易原则 五、公平贸易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 概念及意义 (二) 特点 (三) 各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概念及意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WTO成员将在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 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 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 最惠国待遇的历史发展
(二)特点
自动性和无条件性 制度化 多边化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
GATT第1条第1款: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 而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 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此类税 费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与 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与第4款所指所 有事项方面,任何成员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 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 员领土的同类产品。
第三层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为在全球范围内从宏观上协调各成员的对外贸 易政策,从而确保WTO协议得到切实执行,乌 拉圭回合作出了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的 决定,要求各成员向WTO专设的贸易政策审议 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及实践。建立贸易政策 审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WTO成员 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理解,提高国际贸易透明度。
第二层次:通知条款
WTO存在大量的通知要求,需要各成员建立适 当的机制来达到通知要求。有学者做过统计, 在整个WTO协议中,货物贸易协定所包含的通 知要求达175项,加上GATS和TRIPS协定中的 通知要求,共计215项。此外,各成员政府应 为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提供必 要的条件,如设立咨询点等(主要表现为SPS 协议附件2、TBT协议第10条,GATS第3条等)
(二)自由贸易原则的要素
以共同规则为基础 以多边谈判为手段 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 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三)自由贸易原则的内容
关税减让 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的开放
(四)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自由贸易对于各成员的贸易流向、就业、 产业发展都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完全的 自由贸易必须通过渐进的方式来予以实 行,必须通过一定方式来帮助解决各成 员在实行自由贸易中可能遭遇的困难, 以坚定其实行自由贸易的决心。有鉴于 此,世界贸易组织也为自由贸易原则设 立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反倾销、反补 贴、保障措施等等。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领域 TRIPS协定第4条: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 家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关知 识产权保护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 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任何 其他成员的国民。 但也有四项例外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一般例外:GATT第20条、GATS第14条等 安全例外:GATT第21条、GATS第14条之二、TRIPS协 定第73条等 区域贸易协定例外:GATT第24条及其谅解;GATS第5 条等 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例外:1979年东京回合 《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 参与的决定》授权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普遍优惠制” (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对发展中国家给予 特殊和差别待遇优惠,而发达国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 家给予反向优惠,非受惠国也不能以最惠国待遇要求 同等待遇。 GATS和TRIPS领域的特定例外
(一)概念
公平贸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 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领域;第二,公平贸易原则既涉及 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 为;第三,公平贸易原则要求各成员维 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 的公平贸易,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 任何成员。
(三)透明度原则:例外
如果公开后妨碍法令执行、违反公共利 益、或损害某一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则 可以不要求公开。
四、自由贸易原则
(一)概念 (二)自由贸易原则的要素 (三)自由贸易原则的内容 (四)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一)概念
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 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 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使货物、服务、技术等尽可能地在国家 间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地流动,而免遭各 种不合理的扭曲影响。
(二)公平贸易原则的内容
货物贸易领域 服务贸易领域 知识产权领域 政府采购
(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 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保护公共健康、 国家安全等目的,各成员在世界贸易组 织授权下可以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 争秩序。这些协议为实现市场竞争中的 实际公平,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作出 了一些例外规定。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 概念 (二)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概念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 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所提供的待遇,不低 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 知识产权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既有区别也有联 系
(二)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货物贸易领域:GATT第3条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 内税 (2)在进口产品的流通领域不实施违反国民待遇的法 律、法规及措施 (3)成员对产品的加工和使用不应实施“当地成份”等 要求 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17条 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不是普遍义务,仅在 成员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适用国民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第3条
第一层次:专门的透明度条款
GATT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GATS第3条、TRIPS第 63条,这些条款要求: (1)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其普遍适用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 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laws, regulation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以便让其他成员 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2)在实施上述行为后,若在执行中有所改变,必须提前公布,否 则新措施不得实施; (3)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 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4)对于已经公布的涉及对外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 行政裁定,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等等。 简言之,要求各成员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 裁定都应公布于众。
(三)国民待遇原则:例外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政府采购 只给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பைடு நூலகம்GATT第3条第8款) GATS和TRIPS适用的特定例外
三、透明度原则
(一) 概念 (二) 透明度原则的三个层次 (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一)透明度原则:概念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成员在实施 及改变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 有关的各项贸易法律、法规和措施时,必须予 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并通知WTO。该 原则通过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得以进一步加 强。 WTO透明度原则包括有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专门的透明度条款 第二层次:通知(Notification)条款 第三层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 产品的关税税率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有关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运输、分销和 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领域
GATS第2条: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 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也适 用于服务提供者,适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服务贸易领域的 最惠国待遇可以有豁免清单,列明豁免的事项。 豁免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一豁免不应超 过10年,或一成员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 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要得到WTO至少 3/4成员的同意。
五、公平贸易原则
(一)概念 (二)公平贸易原则的内容 (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一)概念
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 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 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 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 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 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