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民间文学作品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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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中央电视台共复制8000套作为礼品赠送。

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认为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辰购物中心侵犯了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于2000年9月16日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民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应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1999年11月12日,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晚会上,中央电视台称《乌苏里船歌》系汪云才、郭颂创作而非赫哲族民歌,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此后,该晚会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乌苏里船歌》的侵权CD、图书和磁带,亦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1)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其侵犯行为做出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8305.43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指控被告对《乌苏里船歌》曲调的著作权侵权,而不涉及该音乐作品的歌词部分。

被告郭颂辩称:目前在全国赫哲族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是其中之一,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萧曲,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的曲子又有歌词,是他与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的创作手法共同创作的。原告虽提出侵权指控,却未明确他侵犯了何种权利,也未具体指出如何侵权,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所有赫哲族人民就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内容,迄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法规,因此,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有关《乌苏里船歌》的署名完全是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经多方查阅资料而得出的结论,迄今未发现与该署名相抵触的权威性资料,作为播出单位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晚会主持人表述只是议论客观事实,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诉称该晚会节目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没有任何证据,因为该艺术节组委会录制的VCD数量仅有8000套,且不公开发行,只是作为资料和礼品赠送,并没有以此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北辰购物中心辩称:我中心销售的商品有合法、严格的进货渠道和合同,但对于商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中心并无审查义务,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1.《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1)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

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2)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3)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

(4)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给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5)驳回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郭颂上诉的理由是:(1)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2)一审判决存在“判非所诉”的问题;(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作的鉴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问题;(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中央电视台上诉的理由除与郭颂的(1)、(2)部分相同外,还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如《乌苏里船歌》的署名确有不当,将停止传播错误的信息,但不应承担刊登声明、支付原告诉讼费用等侵权法律责任。

赫哲族乡政府、北辰购物中心服从一审判决。

(二)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如何判定本案争议的对象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本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三、本案当事人陈述或者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是否妥当?

五、法官处理本案时是如何进行推理的?

六、本案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对我们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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