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民间文学作品纠纷一案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比较著名的剽窃案例
比较著名的剽窃案例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观点或者研究成果等以自己的名义使用或者抄袭的行为。
在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剽窃现象,以下列举了一些比较著名的剽窃案例:1. 汪伦诗案:《汉乐府诗集》中的汪伦诗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剽窃案例。
汪伦在《乐府杂录》中收录了自己的作品,其中包括了其他诗人的作品修改后的版本,被指责为剽窃。
2. 席勒案:德国文学家席勒被指控剽窃了另一位作家的作品《都柏林人》。
席勒在自己的小说《纳豆斯和他的主人》中使用了大量与《都柏林人》相似的情节和对话,最终被判定为剽窃。
3. 罗兰案:法国作家罗兰被指控剽窃了另一位作家的小说《陌生人的午餐》。
罗兰的小说《红与黑》中有多处与《陌生人的午餐》相似的情节和人物形象,引起了公众的争议。
4. 格林案:德国作家格林兄弟被指控剽窃了民间故事和童话故事。
格林兄弟在《格林童话》中收录了许多民间故事,并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被认为是对民间文化的剽窃。
5. 卡迈克尔案:美国心理学家卡迈克尔被指控剽窃了另一位心理学家的论文。
卡迈克尔的一篇论文与另一位心理学家的论文相似度较高,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
6. 爱迪生案:美国发明家爱迪生被指控剽窃了其他发明家的创意。
爱迪生在发明电灯等许多发明中受到了其他发明家的影响,被指责为剽窃。
7. 乔治·哈里森案:英国音乐家乔治·哈里森被指控剽窃了另一位音乐家的歌曲。
哈里森的歌曲《我生活在你》与另一位音乐家的歌曲《你生活在我》有相似的旋律和歌词,引起了版权纠纷。
8. 斯蒂芬·安德鲁斯案:美国记者斯蒂芬·安德鲁斯被指控剽窃了其他记者的报道。
安德鲁斯在自己的报道中使用了其他记者的独家新闻和照片,引起了媒体界的争议。
9. 姜文案:中国导演姜文被指控剽窃了另一位导演的电影《红高粱》。
姜文的电影《阳光灿烂的日子》与《红高粱》有相似的情节和镜头安排,引起了观众的质疑。
10. 瑞典学术界剽窃案:瑞典学术界曾发生多起剽窃案。
文艺侵权案例分析
小说《等死不如嘬死》诽谤案1991年《夜郎文学》发表了自诉人班雪纷的诗《邮政编码》,班收到了被告人岑峰的来信。
岑峰在信中称自己爱写诗并随信附寄予了几首诗。
之后,双方又互相通过几封信,信中内容仍是诗和文学方面的内容,此后的三年来双方没有再通信、见面和往来。
1995年贵州省《都匀晚报》连载了被告人岑峰写的小说《等死不如嘬死》。
小说引用了自诉人班雪纷的真实姓名、职业、地址并引用自诉人发表在《夜郎文学》上诗《邮政编码》。
同时,被告人岑峰在小说中虚构和捏造了与自诉人班雪纷“相约出差湖南,一人一口吃苹果,挽着手臂、依偎身上,打情骂倩……”等,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传布,贬损了自诉人的人格与名誉。
被告人诽谤自诉人的事实不权有《都匀晚报》连载《等死不如嘬死》的事实,而且有证人谢某某、马某某、陆某某、金某某的证实以及被告人岑峰的供述作证,足以认定。
都匀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岑峰在所写的小说《等死不如嘬死》中故意捏造事实并引用自诉人班雪纷的真实姓名、职业、地址及自诉人在《夜郎文学》上发表的诗《邮政编码》,而且在都匀晚报上公开发表,用文字形式进行散布,造成自诉人精神上的损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辩解说,小说没有对自诉人造成任何诽谤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刑法》第145条、第31条等规定,判决:一、岑峰犯诽谤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赔偿自诉人误工、交通及精神损失等1500元人民币;至此,全国第二起小说诽谤案,划上了句号。
日本对《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审判(说明两点:何谓淫秽?对此理解不一。
外国许多国家也有刑法的限制)1951年5月,东京地方法院对译成日文的《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进行公开审判。
该书是英国作家D、H劳伦斯晚年的作品,1950年4月经日本小说家伊腾翻译出版后,两个月内售出15万册,轰动日本。
围绕着《查太莱夫人的情人》是否淫秽读物,检察当局与辩护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庭对淫秽读物作出定义:淫秽读物涉及人的性欲和理性问题,它通过五官所受的刺激而唤起性的欲望,引起人的性兴奋,使性欲意念急剧增长,有时会导致理性对性欲的抑制意念发生动摇或丧失,对自己的羞耻心和对人类正常的性羞耻心抱有嫌恶习情绪。
法律也是一把双刃
法律是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利剑
• • • 之一 刘某进等332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3年至2005年,刘某进等332人分别在郑州市宏达造纸实业总 公司、郑州市昌盛包装有限公司打工。两家公司实为同一投资人,由 于经营不善,两公司均于2005年底停止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两公司 共拖欠刘某进等332名工人工资50万余元,公司领导以到上海看病为 由不再露面。刘某进等众多来自郑州郊县的农民工眼见索要工资无望, 采取了上访和申请仲裁等多种合法兼非法的手段解决纠纷。此情况引 起郑州市管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经 过研究决定由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2007年1月10日,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 •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工资卡,凭现有证据 证明不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事实,如法院硬性判决势必 对原告不利。因此案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广,承办律师积极与法 官协商沟通,认为本案宜调解不宜判决,遂由法院多次主持调解,经 过和对方协商、核对账目,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人民法 院主持下,承办人和公司代理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对账,就公司 拖欠工资数额及人员名单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 认,协议约定两公司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分两次支付332名工人工资 42万余元,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
法院判决:2011年5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 院认为影片虽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但 这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 的新闻纪录片,而且张艺谋等人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故法院驳回了安顺文体局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安顺市文体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2011年9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安 顺地戏属于民间地戏作品,但至今为止对于民间地戏作品 国务院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因此只能适用《著作权法》。 由于安顺地戏不是一个作者,也不构成作品,所以不享有 署名权,最终驳回了安顺文体局的起诉。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文摘要国际上,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的概念经过UNESCO和WIPO 的多年发展已变得越发成熟。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任何定义,仅在《著作权法》第六条中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乌苏里船歌一案,暴露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法律实践与立法现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思考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一、乌苏里船歌案案情简介1999年,歌唱家郭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晚会上演唱了《乌苏里船歌》,央视主持人在该晚会上强调该歌曲由郭颂原创而非赫哲族民歌。
之后,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发售了标明郭颂为该歌曲原创作者的出版物。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由此以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乌苏里船歌》侵犯了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对三被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歌而来的改编作品,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并指出乡政府的原告资格存在争议。
二审法院肯定了乡政府的原告资格,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乡政府在本案中胜诉。
二、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法律问题(一)以乡政府作为原告所存在的争议本案中,乡政府是否拥有原告资格十分值得探讨。
一审法院将乡政府视为有资格的原告。
二审法院则就被告的上诉理由具体阐述,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政府可以作为赫哲族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民歌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属于赫哲族群体利益的一部分。
故乡政府拥有原告资格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乡政府确实是为了赫哲族整个民族的利益而提起了诉讼。
但乡政府在法律上是否能作为原告,法院没有提供具体的条文依据。
根据案件当时的情况,相关法律大致如下,但在适用上大多都存在不妥之处: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规定了两种形式,区分依据是诉讼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学号:090606153法学0906 葛徽指导老师:蔡丽辉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各个民族流传已久并具有一定意义的历史文化。
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并没有保护它们的具体措施。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
“乌苏里江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
”这首被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了40年的歌曲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热谈。
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现在,我从一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传统艺术民间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民间传统艺术的现状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作品类型。
它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
由于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期。
民间艺术也面临着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主要体现在艺术功能的改变上。
由原来的养家糊口的手艺转变为专业爱好者的一种技能,设计制作上更加专业化,作品风格也更强调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更强调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或作为装饰元素融入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中。
如采用民间传统图案造型设计的家用品,更加商业化,以市场需求为主。
同时民间艺术与中国传统艺术元素也成为当代一些专业艺术家、设计师创作和设计的灵感来源,随着他们的设计进入现代生活中来,如服饰、居室饰品,用传统民间土陶设计的酒瓶、碗、碟、茶杯等都是如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兴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然而,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本文将主要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之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和权益,这使得这些作品容易被篡改、盗用或侵权。
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是普通民众,他们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了解有限。
这就造成了他们在面对著作权侵权时,缺乏应对的能力和途径。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性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些优秀的作品可能被人抢先发表或借用,给作品创作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其著作权的归属、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民众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养成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和习惯。
此外,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为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影响力。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保护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机遇。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目前存在着一系列困境。
民法案例——精选推荐
民法案例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1. 金素梅是四川省一个体工商户,一天在其餐馆中播放录像《打令我要》。
在播放过程中,金门公安局突击检查,称其播放淫秽录像赢利,暂扣其全部设备等候处理。
金门公安局随即按照四川省政府文件001号文的规定,将录像带送四川省公安厅鉴定。
鉴定结论是《打令我要》是淫秽录像。
金门公安局根据这一结论和有关规定作出了对金素梅罚款2000元,没收全部设备的行政处罚。
金素梅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金素梅的律师提出国务院新闻出版署002号文件规定出版物的鉴定统一由新闻出版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因此,四川省公安厅没有资格对该录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要求法院撤消金门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金素梅的损失。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 张某在解放前买了16间房,依当地习惯在产权证上写上代表张姓家产的代号“张继泽堂”。
当地习惯“堂名”通常是为了避免子孙后代在继承过程中世世分割,使家业几代而斩才冠以堂名。
1985年张某死亡。
张某的四个子女为这16间房发生争议。
大儿子拿出父亲临终前交给他的产权证和一张写着“全部房产交给长子执掌”的字据,说父亲让我执掌这些房屋,就是把这些房屋都给了我,应由他一人继承。
另外3个子女则认为,他们也是法定继承人,应该四人均分,每人4间。
问,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 韩某结婚不久,丈夫即因病去世。
其公婆认为是媳妇命硬克死了儿子。
乘韩某不在家,将韩某新房里的东西全部搬运一空。
韩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判决将韩某婚后与丈夫居住的一间15平方米小平房判归韩某所有。
但判决没有涉及到小平房旁的一间小厨房。
判决生效后,韩某的公婆将小厨房拆除。
韩某认为小厨房也是归她的,要求公婆赔偿或重盖。
公婆则认为,法院判决没有涉及到小厨房,而小厨房是他们盖的,就可以想拆就拆。
问,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因造厂房,大江建筑公司与省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下一年由水泥厂供应大江公司水泥1000吨,全年分四批,火车发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争议典型案例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争议典型案例一、案例简介在当今社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然而,随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其中不乏存在一些主体争议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针对此类争议案例展开探讨,以期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争议的现状和特点。
二、案例分析1. 《山海经》改编争议2018年,一部改编自我国古代文化经典《山海经》的网络小说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轰动。
该小说以全新的视角重新演绎了《山海经》中的神话故事,吸引了大量读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改编作品中对原著进行了大量的增删改动,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改编作品是对经典的创新发展,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喜爱《山海经》;另反对者则认为改编作品严重损害了原著的文化价值,甚至存在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改编与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的深入思考与探讨。
2. 网络文学抄袭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网络文学抄袭问题也日益严重。
有的作家在创作中大量借鉴他人的作品,甚至直接抄袭他人的内容,给原作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这些抄袭事件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权益,也严重侵害了读者的权益。
对于这类案件,法律界和文学界一直在积极探讨如何加强对网络文学的版权监管和保护。
3. 文化输出与跨文化传播另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跨文化传播中也遭遇了争议。
当一部作品跨越国界,面对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时,其主体形象和情节设定可能会引发不同的理解和认同,甚至遭遇到非议和抵制。
对于跨文化传播中的民间文学作品,需要更加多元、开放的视角来认识和理解,以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共享。
三、案例启示1. 尊重原著,合理改编从《山海经》改编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经典文学作品的改编,应当综合考量保护原著权益和鼓励创新发展的双重原则。
对于改编作品,必须尊重原著的精神内涵,同时创造出新的表达形式,以促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2. 强化版权监管,打击抄袭行为在网络文学抄袭问题上,关键在于强化版权监管,加大对于抄袭行为的打击力度。
版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回千年》的小说,自出版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某知名电影公司看中了该小说的改编潜力,希望购买改编权将其改编成电影。
甲作家与电影公司就改编权达成初步意向,但双方在改编权的具体条款上产生了分歧,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电影公司遂将甲作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获得《梦回千年》的改编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甲作家是否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2. 电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3. 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作家是否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作家在《梦回千年》的创作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智力劳动,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甲作家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
2. 关于电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有权转让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
甲作家作为《梦回千年》的著作权人,有权将其改编权转让给他人。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公司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
3. 关于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是否合理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包括:改编后的电影作品需保持原小说的基本情节和人物关系;电影公司享有改编后电影作品的独家发行权;甲作家享有改编后电影作品的部分收益。
法院认为,这些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故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作家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
2. 电影公司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
3. 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合理,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版权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改编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著作权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甲作家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为后续的改编权转让奠定了基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1. 内容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这些作品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还为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以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们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还传承了民族文化,展现了民间智慧。
在这些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困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往往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许多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未能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可能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
一些创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他们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途径多样化,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
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篡改或复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尚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领域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保护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这给侵权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带来了困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们需要从提高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1.2 研究意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研究课题。
法律界历史著名冤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中国法律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发生在清朝同治年间。
案件主要围绕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杀人案展开,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同治十一年(1872年),浙江桐乡县发生了一起命案。
死者何某的妻子张某(小白菜)指控其夫弟杨乃武杀害了自己的丈夫。
杨乃武被当地官府逮捕,并迅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
2. 审判过程案件初判,杨乃武被判死刑。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许多证据表明杨乃武并非凶手。
于是,案件引起了浙江巡抚的重视,他下令重新审理此案。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浙江巡抚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何某被杀时,杨乃武和小白菜都有不在场证明。
其次,杨乃武和小白菜的关系并非如张某所言那样恶劣。
最后,案件的关键证据——所谓的“杀人凶器”实为假物。
3. 冤案昭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乃武的家人和朋友纷纷上书浙江巡抚,请求重新审理此案。
同时,杨乃武在狱中写下了《杨乃武冤狱自述》,详细陈述了自己的遭遇。
这些努力最终促使浙江巡抚重新审视案件。
经过重新审理,浙江巡抚发现案件存在重大冤情,遂下令释放杨乃武和小白菜。
同时,对案件中的相关官员进行了处罚。
三、案件影响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一方面,案件揭示了清朝司法腐败和官场黑暗;另一方面,案件也体现了民间对正义的追求和法律的信仰。
1. 民间影响案件发生后,杨乃武和小白菜成为了民间传说的主角。
许多文学作品、戏剧、电影等都以他们的故事为题材,表达了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冤案的同情。
2. 官场影响案件使清朝政府意识到司法腐败和官场黑暗的问题,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此后,清朝政府加强了对司法官员的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
3. 法律影响案件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许多法律学者从案件中总结经验,提出了加强证据审查、提高司法公正性的建议。
四、总结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中国法律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
案件揭示了清朝司法腐败和官场黑暗,同时也体现了民间对正义的追求和法律的信仰。
“盘古神话故事”第一案
般 文学 作品保 护其著 作权 。马卉 欣
阳县的 范围。更为离谱 的是 ,两名 长期 从事 盘古神 话的 考察和 研究 ,在 故事讲述人 刘中林和 李明松在接受 民 间盘古 神话传 说的基 础上 ,整理 出 他走访 后不久就去世 了 , 《 盘古神 版 了 《 古之神 》,该书蕴 涵了
落 、结构等都 完全一样 。再细读下 理成 了文字 ,没 有付 出创 造性 的脑 力 去 ,马卉欣感 到不解 ,自己所 著书 劳动 ,其作 品不应 该受 法律保 护 ,不
中的故事流传地 在桐柏县 ,该书的 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问题 。 法院 经审认 定 ,对 于民 间文学艺 流传地变成了泌阳,故事记录人的 名字也变成 了他人 。而且 ,该书 的 术作 品发 掘 、整 理和研 究 的成果 ,一 序言 中 ,竟然将 “ 八子 山” 、 “ 歪 经发 表 ,就可视 为一 般文学 作品 ,按 头 山”等桐柏 境 内的地 名写成了泌
的 角度进 行研 究探 讨 ,因而得 出不 同 举 行 了盘 古文化 高层 论坛暨 经 贸洽 谈
的结论 。关于 盘古 神话 的发 源地 ,学 会 。盘 古文 化直接 为桐 柏 带来 了经 济
外来说等几种说法。 引资2 f 元 。 og
今 。”盘古开天辟地的神话传说家喻 界大体 有 中原 说 、西北 说 、南方 说及 效 益 ,当时 媒 体报道 的数 字 是共招 商
河南省第—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文 联上 班 ,长期 从事 盘古 神话 的收 代 表 ;2 0年 1 月3 日,该县 集 、整 理和 研 究 。为研 究盘 古文化 , 06 0 0 举办了全球华人首次祭祀盘古 马卉 欣先 后到 各地 采风 、考 察 ,搜集
大典 ;2 0 年 1 月1 日又成功 了 大量珍 贵 的资料 。每 当听 说 某地有 07 O 9
XXX18秋《民间文学》作业1答案
XXX18秋《民间文学》作业1答案1.琴书、弹词、二人转等说唱艺术属于哪一类?A。
唱故事类B。
说故事类C。
韵诵类标准答案:A2.猪八戒的脊梁——悟能之背,是()。
A。
谚语B。
成语C。
歇后语D。
谜语标准答案:C3.“板凳上玩麻将——扒拉不开”,“抱着地雷睡大觉——活够了”这些歇后语用的是什么样的幽默技法?A。
岔断型幽默B。
乖讹式幽默C。
干涉型幽默标准答案:B4.“公公背媳妇过河——出力不讨好”这条歇后语属于哪一类?A。
像征性歇后语B。
喻意歇后语C。
谐音歇后语标准答案:B5.民歌、民谣、民间长诗、谚语、谜语、绕口令等艺术形式属于:A。
民间散文作品B。
民间说唱作品C。
民间韵文作品标准答案:C6.《人类迁徙记》的哪一个少数民族的创世史诗?A。
白族B。
哈尼族C。
纳西族标准答案:C7.火把节点火把是为了纪念一位坚贞不屈、赴火而死的妇女的是哪一少数民族的传说?A。
白族B。
纳西族C。
彝族标准答案:A8.中国北方的寒食节与哪一个传说相关?A。
牛郎织女传说B。
XXX传说C。
白蛇传标准答案:B9.《水浒》、《三侠五义》属于评书的哪一类型?A。
袍打书B。
短打书C。
神魔书标准答案:B10.在XXX、XXX等人的诗歌作品中,记载神话最集中的是?A。
《天问》B。
《离骚》C。
《九章》D。
《九歌》标准答案:A多选题1.世界上寓言的三大发祥地是?A。
古希腊B。
印度C。
中国D。
古罗马标准答案:ABC2.“敖包会”是哪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俗?A。
维吾尔族B。
蒙古族C。
鄂温克族D。
藏族标准答案:BC3.原始人类创造的解释自然的神话有:A。
天地开辟神话B。
日月星辰神话C。
雷电神话D。
四季神话标准答案:ABCD4.下列属于民间歌谣功能的是?A。
抒情娱乐功能B。
教育规范功能C。
实用功能D。
文化资料价值标准答案:ABCD5.民间传说根据内容和题材可分为:A。
人物传说B。
事件传说C。
俗传说D。
风物传说标准答案:ABCD6.自然万物神话的主要类型有?A。
法律判定抄袭书籍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被告:某作家(以下简称“作家”)原告指控:被告在其最新出版的小说《镜花水月》中,大量抄袭了原告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的小说《梦回江湖》的情节、人物、对话等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镜花水月》系被告独立创作,与《梦回江湖》并无抄袭关系。
被告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对《梦回江湖》进行了合理的借鉴,但并非直接抄袭。
二、案件背景1. 原告出版社简介原告出版社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文学出版机构。
该社出版了大量优秀文学作品,其中不乏获奖作品。
2. 被告作家简介被告作家,原名张三,笔名李四,1985年出生,毕业于某知名大学中文系。
其作品风格独特,深受读者喜爱。
3. 《梦回江湖》简介《梦回江湖》是原告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的一部武侠小说,作者为某知名作家王五。
该小说讲述了主人公在江湖中的传奇经历,情节跌宕起伏,人物形象鲜明,深受读者喜爱。
4. 《镜花水月》简介《镜花水月》是被告作家于2018年出版的一部小说,该书讲述了主人公在古代江湖中的奇幻冒险故事。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提交证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出版社出版的《梦回江湖》一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
(2)被告作家出版的《镜花水月》一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
(3)原告与被告就《梦回江湖》与《镜花水月》的相似性进行对比的图文材料。
2. 被告提交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创作《镜花水月》时的创作笔记。
(2)被告与其他作家的交流记录,证明被告在创作过程中并未参考《梦回江湖》。
3.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原告、被告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包括:(1)对《梦回江湖》与《镜花水月》的相似性进行对比分析。
(2)调查被告的创作背景、创作过程等。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创作的《镜花水月》中,确实存在大量抄袭原告出版社出版的《梦回江湖》的情节、人物、对话等内容。
黄某某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黄某某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
对于较早地收集、整理了民间文学故事并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能够认定在后的作品和前者存在着明显的利用关系及间接受益,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原则妥善处理此类著作权纠纷。
正文黄某某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某某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1958年2月号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
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荣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奖、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众多奖项。
200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剧组予以表彰,并奖励100万元。
黄某某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的作品内容来源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某某所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黄某某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某某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
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某某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某某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黄某某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侵权抄袭案例
侵权抄袭案例案例名称:侵权抄袭案例——《红楼梦》涉权事件时间:1996年4月5日至2003年11月11日案例描述:1996年4月5日,中国著名作家曹雪芹的名著《红楼梦》涉权事件缓慢浮出水面。
曹雪芹是中国文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红楼梦》被公认为中国古代小说之巅峰之作。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该作品的版权被大量侵犯。
以下将详细描述该事件从发现到最终解决的经过。
1996年4月5日,中国出版集团(Publishing Group China,PGC)的一位编辑意外发现一部名为《蒋访斋批红楼梦》(以下简称《蒋批》)的书籍在市面上流通。
编辑注意到,该书的内容非常类似于《红楼梦》,并担心其抄袭了曹雪芹的经典作品。
立即进行比对后,编辑发现《蒋批》的大量段落、对话、情节与《红楼梦》完全一致。
当编辑向曹雪芹的家属报告此事后,他们深感震惊。
家属毫不犹豫地提起了诉讼,指控该书存在侵权行为,并将案件提交至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家属提交了详尽的证据,证明《蒋批》对《红楼梦》构成了盗版抄袭。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首先聆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被告蒋访斋辩称,自己并未侵犯《红楼梦》的版权,而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进行创作。
他认为,文学创作是自由的,他在创作《蒋批》时只是对《红楼梦》进行了引申和补充,并未直接复制其中的内容。
然而,法庭并不认同被告的辩解。
法庭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部作品的翻译、修改、注释等行为,应当依法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无论是直接复制还是部分取用,只要存在对原作的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构成侵权行为。
经过审理,法庭一致认定被告存在对《红楼梦》版权的明显侵犯。
在判决结果公布后,蒋访斋被判定需停止发行、销售和传播《蒋批》,并在媒体上公开致歉。
同时,他还需赔偿曹雪芹的家属经济损失,数额达50万元人民币。
此外,法庭还派遣专人监督被告的后续行动,确保判决执行。
律师点评:此案是一起经典的侵权抄袭案例,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侵权抄袭事件对于作品的原创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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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
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中央电视台共复制8000套作为礼品赠送。
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认为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辰购物中心侵犯了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于2000年9月16日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民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应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
1999年11月12日,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晚会上,中央电视台称《乌苏里船歌》系汪云才、郭颂创作而非赫哲族民歌,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此后,该晚会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乌苏里船歌》的侵权CD、图书和磁带,亦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1)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其侵犯行为做出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8305.43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指控被告对《乌苏里船歌》曲调的著作权侵权,而不涉及该音乐作品的歌词部分。
被告郭颂辩称:目前在全国赫哲族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是其中之一,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
以《想情郎》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萧曲,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的曲子又有歌词,是他与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的创作手法共同创作的。
原告虽提出侵权指控,却未明确他侵犯了何种权利,也未具体指出如何侵权,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所有赫哲族人民就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内容,迄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法规,因此,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有关《乌苏里船歌》的署名完全是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经多方查阅资料而得出的结论,迄今未发现与该署名相抵触的权威性资料,作为播出单位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晚会主持人表述只是议论客观事实,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诉称该晚会节目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没有任何证据,因为该艺术节组委会录制的VCD数量仅有8000套,且不公开发行,只是作为资料和礼品赠送,并没有以此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北辰购物中心辩称:我中心销售的商品有合法、严格的进货渠道和合同,但对于商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中心并无审查义务,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1.《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1)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
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2)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3)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
(4)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给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5)驳回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郭颂上诉的理由是:(1)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2)一审判决存在“判非所诉”的问题;(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作的鉴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问题;(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中央电视台上诉的理由除与郭颂的(1)、(2)部分相同外,还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
如《乌苏里船歌》的署名确有不当,将停止传播错误的信息,但不应承担刊登声明、支付原告诉讼费用等侵权法律责任。
赫哲族乡政府、北辰购物中心服从一审判决。
(二)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如何判定本案争议的对象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本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三、本案当事人陈述或者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是否妥当?
五、法官处理本案时是如何进行推理的?
六、本案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对我们有何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