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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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
品安全。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
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五)组织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
(六)组织食品安全标识管理;
(七)组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
(八)组织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管理;
(九)组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十)组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
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全过程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便于
公众查询。
第五章食品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食品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质量
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
事故发生。
第六章食品安全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食品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销售过程控制,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
事故发生。
第七章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餐饮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餐饮服务
安全。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提
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过程控制,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
毒事故发生。
第八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
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
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仅为示例,不作为实际使用,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