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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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
(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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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
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 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 力产生重要影响。
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实际交付的标 的与合同约定 的标的不符。
合同标的 不确定
合同标的不 可能给付
合同标的 不合法
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合同标的的风险防范要点
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
合同法
培训课件
——企业人力资源培训课程
培训人:xxx 202X年3月
目录
1 合同概述 2 合同主体审查 3 合同标的 4 合同的权利义务 5 合同的形式
1
PART ONE
合同概述
合同概述
合同的定义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劳动合同、人身合同、行政合同相区别。
案例: 与无资信企业合作造成损失难以弥补
A单位计划购买一套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较高,S公司却报出较低的价格,并保 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A对S了解不深,但因审查程序简单,考虑价格因素仍与其签订了 供货合同。结果S公司收了预付款后未按期交货。经事后了解,S只是一个小公司,在签订合 同前已经资不抵债。A起诉并胜诉,但无实质收获,同时工期拖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其他:
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合同主体审查
特殊行业中合同主体的审查
1
生产许可证全称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 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2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 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合同主体审查
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如对方当事人能情形二:建筑企业未出具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
1
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 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
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3 通知条款等随附义务
4
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5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6 补充协议
讨论
Q:
什么样的合同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法律效力有没有区别?
A: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 动。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公证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否 则无效(如: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不需要通过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 为,公证之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另外合同法有 关于公证效力的规定,如赠予合同的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
3 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4
当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时,有必要审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 资格,以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讨论
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 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 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 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 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 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财务专用章
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讨论
Q:
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合同是否有效?是 否对单位产生约束力?
A: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
讨论
Q:
签订合同前是否需要审核对方的资质?要求对方提供法人证书和机构证书、以及经营 范围?这些似乎在工商管理或者事业单位机构网站上都可以查到,还需要对方提供什 么承诺吗?
A: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需要审核对方资质,并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要求对方提 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方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如执照、许 可证、是否具有委托权限等),可在合同中要求对方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作出承诺。
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向甲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正式的借条,加盖A公司 公章。因乙拒绝还钱,甲诉至法院。开庭时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 其个人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无奈 随后起诉A公司,虽胜诉,但因A公司经营亏损,无偿还能力,无法执行。乙虽然有财产,但 根据《公司法》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甲向乙个人追索债权难以实现。
A: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
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 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 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 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 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印章分类
法定代表人印章
俗称私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 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 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 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
合同专用章
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 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讨论
Q: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A: 公章和其它印章的区别:一般用途不一样;部门印章对内具有,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 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 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 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的特征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达成
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类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物资采购合同等)
(前期类、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
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修 理、复制、测试、
检验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 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
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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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HERR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
明确合同交易内容
合同类型以合同的标的和履行方式作 为区分标准,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 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
重要性
案例: “黑合同”无效
上海一医院需建一幢楼,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上海一建筑公司中标,双方根据招投 标文件内容确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并签署、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 7000万人民币,医院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预付合同价款的25%。但实际上,医院并没 有那么多预算资金。所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医院又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 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下浮8%,取消预付款。该补充协议未进行备案。工程开工后,医 院也未能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进度款。一年零四个月后,工程竣工验收,而医院仅 支付了4000万的工程款。施工单位多次催讨,均无果。施工单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双方根据招投标内容确定的,应为双方遵循。补充协议,虽 然双方有实际履行,但该补充协议未经备案,违背招投标管理规定,应属无效。故判决医 院按备案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29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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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IVE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
关于当事人
信息的约定
1
合同的名称、编号、 2 首部、用印
合同的种类
合同主体的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或其它单位的内部组织 代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
常见的问题:
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
支机构或直属机构。 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案例: 合同相对人不清,损失无法挽回
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是互 相对应的,一般而言要求权利义务相对平衡,如表中所列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
1
合同权利 义务的法 律风险点
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 包装、运输、风险转移、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 等缺乏明确约定。
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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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OUR
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
实际交付标的物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交 付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标
的
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的
义
按期交付标的物
务
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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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合同主体审查
合同主体审查
法人:
审查营业执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非法人单位:
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
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
自然人:
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
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 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讨论
A: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 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 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 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讨论
Q:
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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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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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 保护自身利益。
讨论
Q:
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
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