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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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4.05.15
•【字号】榕档综[2014]26号
•【施行日期】201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
则》的通知
(榕档综〔2014〕26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进一步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精神,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档案局
2014年5月15日
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构建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把本馆建设成我市档案永久保管的基地、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查考的中心,贴近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界的公共档案馆,根据《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收集,是指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相关制度对本级各立档单位的档案实行有序接收和对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征集的过程。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收集应该由市档案馆保存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建立内容丰富、门类多样、结构合理、特色显著的综合性档案馆馆藏体系,全面维护本地区真实历史面貌,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第四条福州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共福州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2.福州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3.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4.福州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

7.市工商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学会、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8.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9.国有及破产、改制企业。

第五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域内各历史时期政权机关、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福州市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福州市档案馆收集范围。

市委组织部管理范围内的副处级以上死亡干部档案列入福州市档案馆收集范
围。

市直单位设立的部门档案馆或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某一专业领域的档案,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福州市档案馆移交。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税务、海关、烟草等)形成的以反映本市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福州市档案馆移交。

经协商同意,福州市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六条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种类:
1.文书档案:指各单位在党务、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科技档案:指各单位在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3.专门档案:又称专业档案,指各单位在专业职能活动中直接产生的,记录特定专业信息,具有特定的形成规律的档案。

如法律诉讼、司法鉴定、案件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学籍管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统计普查、财务审计、企业登记、产权登记、科技成果、文化艺术、项目建设等各种专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4.声像档案:指各单位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音响、形象等方式记录信息并辅以文字说明的特殊载体的历史记录。

包括传统感光照片(含底片)、数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音频、视频等。

5.实物档案:指以物质实体为载体,能够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和历史真实面貌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特定有型物品。

如牌匾、印章、奖牌、奖杯、奖章、锦旗、奖
状、荣誉证书、纪念品、宣传品、工艺品、题词、书画等。

6.电子档案:指各单位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7.其他档案:指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七条福州市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某些业务档案已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福州市档案馆对本级各立档单位的档案,采取定期接收、提前接收、延期接收三种方式,定期接收是指对立档单位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经批准成立的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可在本馆保存档案满30年)时实行接收;提前接收是指对市直撤销单位、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的档案,以及因保管条件限制申请提前移交的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延期接收是指对因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移交的立档单位的档案实行暂缓接收。

第九条福州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介绍性资料、编研成果等。

1.立档单位编写的各种文献汇编、政策法令汇编、重要文件专题汇编、参考资料汇编(包括建国以来本市各项事业发展基本概况资料汇编,各部门基本数字统计资料汇编)等。

2.单位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报刊、杂志、画册、史志、年鉴、概况、校史、厂史等。

3.著名作家、艺术家、画家、书法家、诗人、名医及劳动模范、英雄人物的传记、照片和生平事迹、文稿、研究成果等。

4.其他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介绍性资料、编研成果等。

第十条福州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档案管理和利用所必需的专用工具和设备(包括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电子目录、电子档案解压解密软件、专用软件、专用设备等)。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福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榕档综[2004]42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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