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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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二)
商品混凝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建材,具有优良的强度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性,各国都制
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配制、原材料的选用、加工和施工等环节,以及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混凝土配制规定
1. 配置方案: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混凝土性能要求,制定合理的配制方案。
包括确定混凝土的水胶比、砂浆膨胀率、骨料种类和掺合物的种类和掺量等。
2. 原材料选用: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头、掺合料等。
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配制过程:混凝土的配制应严格按照配制方案进行,控制水胶比、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等参数,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4. 配制记录:每一批商品混凝土都应有配制记录,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混合比例、搅拌时间等。
配制记录要保留一定时间,并定期进行审查。
二、混凝土原材料管理规定
1. 水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并定期进行检测。
水泥的储存要保持干燥、密封,并避免与其他杂质接触。
2. 砂、石:砂和石料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定期进行筛查和检测,确保颗粒分布均匀,没有污染物和有害物质。
3. 控制剂:混凝土中的掺合料要选择合适的种类和掺量,如粉煤灰、矿渣粉等。
掺合料要经过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要求。
4. 水:混凝土中的水要选择清洁、无杂质的水源,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5. 原料备案:对混凝土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备案,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混凝土加工管理规定
1. 搅拌设备:混凝土搅拌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确保搅拌设备的运行正常,搅拌效果良好。
2. 搅拌过程:搅拌过程要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控制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确保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 运输方式:混凝土的运输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如自卸车、泵车等。
确保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4. 施工和振捣:混凝土的施工要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振捣,确保混凝土充实和排除气泡。
四、混凝土企业管理规定
1. 设备和生产环境:混凝土企业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并保持生产环境干净、整洁,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2. 人员管理:混凝土企业要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技术熟练和安全意识。
3. 质量管理:混凝土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检测、产品检测和质量问题处理等。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查。
4. 文件管理:混凝土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包括配制记录、质量检测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确保文件的及时、准确和可追溯。
5. 消防和安全:混凝土企业要配备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和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配制规定、原材料管理规定、加工管理规定和企业管理规定等。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性,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三)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属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施工企业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十八条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
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
止。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1. 产品质量要求: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如强度等级、抗渗性能等。
2. 原材料选择:生产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如水泥、骨料、掺合料等。
3.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包括模板设置、混凝土输送与浇注等。
4. 混凝土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进行商品混凝土的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5. 施工记录和报告:施工单位需书面记录商品混凝土的浇注情况、检验结果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6. 防止混凝土质量变坏: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凝土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出现质量变坏的情况,如加盖防混凝土凝结等。
7. 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需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请注意,具体的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建议您在进行具体项目时参考当地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