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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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旨在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是学生成长过程的重要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
第四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三)学生成长记录:学生参加各类活动、竞赛、社会实践等的记录。
(四)奖励与惩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和受到的惩罚。
(五)其他相关材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收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相关部门共同收集。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整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归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
数量和格式归档。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保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实行集中保管,确
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利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场所等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