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常用规范条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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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长度不小于 100mm,焊接处涂防腐漆。
4.12 安全规定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 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LQP
2 面积大于 1.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3 开启门扇、固定门和落地窗玻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 技术规程》JGJ 113 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4.12.4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 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4.12.5 有防盗要求的建筑外门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和牢固的门窗锁具。 4.12.6 有锁闭要求的铝合金窗开启扇,宜采用带钥匙的窗锁、执手等锁闭器具。 4.12.7 双向开启的铝合金地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透明安全玻璃。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 U 型玻璃,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 U 型玻璃》JC/T 867 优等品的规定,且应进行钢化处理。
11.1.2 对 U 型玻璃墙体有热工或隔声性能要求时,应采用双排 U 型玻璃构造,可 在双排 U 型玻璃之间设置保温材料。双排 U 型玻璃可以采用对缝布置,也可采用错缝 布置。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19 年最新版)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 1.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2.6 室外栏板玻璃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应考虑地 震作用的组合效应,且应符合本规程第 7.2.5 条的规定。
7.2.7 室内饰面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平板玻璃、釉面玻璃、镜面玻璃、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等,
其许用面积应分别符合本规程表 7.1.1-1 和表 7.1.1-2 的规定; 2 当室内饰面玻璃最高点离楼地面高度在 3m 或 3m 以上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3 室内饰面玻璃边部应进行精磨和倒角处理,自由边应进行抛光处理; 4 室内消防通道墙面不宜采用饰面玻璃; 5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点式幕墙和隐框幕墙安装方式。龙骨应与室内墙体或结构楼
LQP
11.1.3 采用 U 型玻璃构造曲形墙体时,对底宽 260mm 的 U 型玻璃,墙体的半径 不应小于 2000mm;对底宽 330mm 的 U 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 3200mm; 对底宽 500mm 的 U 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 7500m。 11.1.4 当 U 型玻璃墙高度超过 4.5m 时,应考虑其结构稳定性,并应采取相应措 施。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 0.1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 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 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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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门 窗 6.11.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6.11.2 门窗的尺寸应符合模数,门窗的材料、功能和质量等应满足使用要求。门窗 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11.3 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 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 料及构造做法。
8.2.5 不上人屋面的活荷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水平面夹角小于 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 150mm 的区域内,应 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 1.1kN 的活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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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水平面夹角大于或等于 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 150mm 的区域内, 应能承受垂直玻璃为 0.5kN 的活荷载标准值。
合本规程表 7.1.1-1 规定的夹层玻璃; 2 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其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 5m 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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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mm 钢化夹层玻璃。 2)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
a≤100
100<a≤150
150<a≤225
4
500
600
不允许使用
5
600
750
750
6
750
900
900
8.1.2 当风荷载标准值大于 1.0kPa 时,百叶窗玻璃最大许用跨度应按本规程第 5 章进行验算。
8.1.3 安装在易受人体冲击位置时,百叶窗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8.1.1 条或第 8.1.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7 章的规定。
5.3 铝合金门窗玻璃设计 5.3.1 铝合金门窗玻璃设计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图 5.3.2-1 单片玻璃、夹层玻璃、真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 a——前、后余隙;b——嵌入深度;c——边缘余隙
LQP
5.3.2 铝型材玻璃镶嵌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片玻璃、夹层玻璃、真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图 5.3.2-1)应符合表 5.3.2-1
LQP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 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所称的部位。
4.10.2 铝合金门窗的防雷构造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门窗框与建筑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导体宜采用直径不小于Φ8mm 的圆钢或截面
积不小于 48mm2、厚度不小于 4mm 的扁钢; 2 门窗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处,宜去除型材表面的非导电防护层,并与防雷连接件
连接; 3 防雷连接导体宜分别与门窗框防雷连接件和建筑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焊接连接,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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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表 7.1.1-2 有框平板玻璃、超白浮法玻璃和真空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和尖锐的角部。 7.2 玻璃的选择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
LQP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L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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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7 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 7.1.1-1 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 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 7.1.1-2 的规定。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2010
4.2 铝合金门窗立面设计 4.2.1 铝合金门窗的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天然采光设计确定的房间有效采光面 积和建筑节能要求的窗墙面积比等因素综合确定。 4.2.2 铝合金门窗的立面分格尺寸,应根据开启扇允许最大宽、高尺寸,并考虑玻 璃原片的成材率等综合确定。
8.2 屋面玻璃 8.2.1 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或雨棚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
8.2.2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 于 0.76mm。
8.2.3 当夹层玻璃采用 PVB 胶片且有裸露边时,其自由边应作封边处理。
8.2.4 上人屋面玻璃应按地板玻璃进行设计。
板、梁牢固连接。龙骨和结构胶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
8 百叶窗玻璃和屋面玻璃设计
8.1 百叶窗玻璃
8.1.1 当风荷载标准值不大于 1.0kPa 时,百叶窗使用的平板玻璃最大许用跨度应 符合表 8.1.1 的规定。
表 8.1.1 百叶窗使用的平板玻璃最大许用跨度(mm)
公称厚度(mm)
玻璃宽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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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2 中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图 5.3.2-2)应符合表 5.3.2-2 的规定。 表 5.3.2-1 单片玻璃、夹层玻璃和真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mm)
注:夹层玻璃、真空玻璃可按玻璃叠加厚度之和在表中选取。
图 5.3.2-2 中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 a——前、后余隙;b——嵌入深度;
c——边缘余隙;A——空气层
2 当临空高度在 24.0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当临空高度在 24.0m 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 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 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8.2.6 当屋面玻璃采用中空玻璃时,集中活荷载应只作用于中空玻璃上片玻璃。
8.2.7 屋面玻璃或雨篷的最大应力设计值应按弹性力学计算,且最大应力不得超过 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
8.2.8 屋面玻璃或雨篷的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程式(4.1.4)计算,也可按本规程表 4.1.9 取值。
8.2.9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应有适当的排水坡度,其自重下的挠度不应影响排水。 11 U 型玻璃墙设计
LQP
6.11.5 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0m;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
LQP
4.2.3 铝合金门窗开启形式和开启面积比例,可根据各类用房的使用特点确定,并 应满足房间自然通风,以及启闭、清洁、维修的方便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4.2.4 铝合金门窗的立面造型、质感、色彩等应与建筑外立面及周围环境和室内环 境协调。
4.10 防雷设计
4.10.1 铝合金门窗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铝合金门窗的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0.8m; 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
பைடு நூலகம்
LQP
表 5.3.2-2 中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mm)
《⺠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 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LQP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 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
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 6.38mm 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10mm 的钢
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内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8mm
的钢化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符
4.12 安全规定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 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LQP
2 面积大于 1.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3 开启门扇、固定门和落地窗玻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 技术规程》JGJ 113 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4.12.4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 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4.12.5 有防盗要求的建筑外门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和牢固的门窗锁具。 4.12.6 有锁闭要求的铝合金窗开启扇,宜采用带钥匙的窗锁、执手等锁闭器具。 4.12.7 双向开启的铝合金地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透明安全玻璃。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 U 型玻璃,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 U 型玻璃》JC/T 867 优等品的规定,且应进行钢化处理。
11.1.2 对 U 型玻璃墙体有热工或隔声性能要求时,应采用双排 U 型玻璃构造,可 在双排 U 型玻璃之间设置保温材料。双排 U 型玻璃可以采用对缝布置,也可采用错缝 布置。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19 年最新版)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 1.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2.6 室外栏板玻璃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应考虑地 震作用的组合效应,且应符合本规程第 7.2.5 条的规定。
7.2.7 室内饰面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平板玻璃、釉面玻璃、镜面玻璃、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等,
其许用面积应分别符合本规程表 7.1.1-1 和表 7.1.1-2 的规定; 2 当室内饰面玻璃最高点离楼地面高度在 3m 或 3m 以上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3 室内饰面玻璃边部应进行精磨和倒角处理,自由边应进行抛光处理; 4 室内消防通道墙面不宜采用饰面玻璃; 5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点式幕墙和隐框幕墙安装方式。龙骨应与室内墙体或结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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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采用 U 型玻璃构造曲形墙体时,对底宽 260mm 的 U 型玻璃,墙体的半径 不应小于 2000mm;对底宽 330mm 的 U 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 3200mm; 对底宽 500mm 的 U 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 7500m。 11.1.4 当 U 型玻璃墙高度超过 4.5m 时,应考虑其结构稳定性,并应采取相应措 施。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 0.1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 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 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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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门 窗 6.11.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6.11.2 门窗的尺寸应符合模数,门窗的材料、功能和质量等应满足使用要求。门窗 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11.3 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 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 料及构造做法。
8.2.5 不上人屋面的活荷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水平面夹角小于 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 150mm 的区域内,应 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 1.1kN 的活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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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水平面夹角大于或等于 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 150mm 的区域内, 应能承受垂直玻璃为 0.5kN 的活荷载标准值。
合本规程表 7.1.1-1 规定的夹层玻璃; 2 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其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 5m 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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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mm 钢化夹层玻璃。 2)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
a≤100
100<a≤150
150<a≤225
4
500
600
不允许使用
5
600
750
750
6
750
900
900
8.1.2 当风荷载标准值大于 1.0kPa 时,百叶窗玻璃最大许用跨度应按本规程第 5 章进行验算。
8.1.3 安装在易受人体冲击位置时,百叶窗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8.1.1 条或第 8.1.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7 章的规定。
5.3 铝合金门窗玻璃设计 5.3.1 铝合金门窗玻璃设计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图 5.3.2-1 单片玻璃、夹层玻璃、真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 a——前、后余隙;b——嵌入深度;c——边缘余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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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铝型材玻璃镶嵌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片玻璃、夹层玻璃、真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图 5.3.2-1)应符合表 5.3.2-1
LQP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 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所称的部位。
4.10.2 铝合金门窗的防雷构造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门窗框与建筑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导体宜采用直径不小于Φ8mm 的圆钢或截面
积不小于 48mm2、厚度不小于 4mm 的扁钢; 2 门窗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处,宜去除型材表面的非导电防护层,并与防雷连接件
连接; 3 防雷连接导体宜分别与门窗框防雷连接件和建筑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焊接连接,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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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表 7.1.1-2 有框平板玻璃、超白浮法玻璃和真空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和尖锐的角部。 7.2 玻璃的选择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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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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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7 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 7.1.1-1 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 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 7.1.1-2 的规定。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2010
4.2 铝合金门窗立面设计 4.2.1 铝合金门窗的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天然采光设计确定的房间有效采光面 积和建筑节能要求的窗墙面积比等因素综合确定。 4.2.2 铝合金门窗的立面分格尺寸,应根据开启扇允许最大宽、高尺寸,并考虑玻 璃原片的成材率等综合确定。
8.2 屋面玻璃 8.2.1 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或雨棚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
8.2.2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 于 0.76mm。
8.2.3 当夹层玻璃采用 PVB 胶片且有裸露边时,其自由边应作封边处理。
8.2.4 上人屋面玻璃应按地板玻璃进行设计。
板、梁牢固连接。龙骨和结构胶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
8 百叶窗玻璃和屋面玻璃设计
8.1 百叶窗玻璃
8.1.1 当风荷载标准值不大于 1.0kPa 时,百叶窗使用的平板玻璃最大许用跨度应 符合表 8.1.1 的规定。
表 8.1.1 百叶窗使用的平板玻璃最大许用跨度(mm)
公称厚度(mm)
玻璃宽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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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2 中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图 5.3.2-2)应符合表 5.3.2-2 的规定。 表 5.3.2-1 单片玻璃、夹层玻璃和真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mm)
注:夹层玻璃、真空玻璃可按玻璃叠加厚度之和在表中选取。
图 5.3.2-2 中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 a——前、后余隙;b——嵌入深度;
c——边缘余隙;A——空气层
2 当临空高度在 24.0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当临空高度在 24.0m 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 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 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8.2.6 当屋面玻璃采用中空玻璃时,集中活荷载应只作用于中空玻璃上片玻璃。
8.2.7 屋面玻璃或雨篷的最大应力设计值应按弹性力学计算,且最大应力不得超过 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
8.2.8 屋面玻璃或雨篷的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程式(4.1.4)计算,也可按本规程表 4.1.9 取值。
8.2.9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应有适当的排水坡度,其自重下的挠度不应影响排水。 11 U 型玻璃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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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 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0m;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
LQP
4.2.3 铝合金门窗开启形式和开启面积比例,可根据各类用房的使用特点确定,并 应满足房间自然通风,以及启闭、清洁、维修的方便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4.2.4 铝合金门窗的立面造型、质感、色彩等应与建筑外立面及周围环境和室内环 境协调。
4.10 防雷设计
4.10.1 铝合金门窗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铝合金门窗的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0.8m; 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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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2-2 中空玻璃最小安装尺寸(mm)
《⺠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 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LQP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 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
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 6.38mm 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10mm 的钢
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内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8mm
的钢化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 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