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职业病预防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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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一、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或者说是这部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最充足的理由。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

它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法定的责任。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这是职业病防治中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措施。

工伤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将职业病列人工伤的直接理由就是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中引致的疾病和蒙受的损害。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是由国家实行的制度,对职业卫生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6.加强社会监督这是由于职业病危害在社会中许多地方都存在,在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对分散存在于城乡各地的职业病危害的现象,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鼓励劳动者、知情者、主张社会公正的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法者施加压力,在社会力量的支持下加大查处力度,所以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职业病防治补充: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劳动者应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3、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是指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1. 法律的职业病防治制度1.1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如《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 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1.2 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法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执行机构和职责,如劳动监察部门等,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 法律对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监督,保证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1.3 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 法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培训,确保劳动者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 法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2.1 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如《职业病防治管理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为职业病防治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标准。

- 法规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要求和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2 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法规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执行机构和职责,如卫生监督部门等,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 法规对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监督,保证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2.3 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法规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 法规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培训,确保劳动者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 规章的职业病防治制度3.1 规章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制定和修订相关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等,为职业病防治提供具体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2月3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保险义务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检举、控告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五、何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有哪些要求?1、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 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 (5)预防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 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 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 ②确定危害类别。
• ③确定职业病防护措施。
•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正式生产和使用。
•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 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 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 它要求。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1、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国家颁布
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 2、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 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 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 人剂量计。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 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 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要求措施

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要求措施

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一、职业病预防原则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应遵守职业卫生(预防医学)“三级预防”的原则,开展综合治理。

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的控制;对现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业危害特点和职业病症。

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健康监护,早期发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经常进行检查、检测,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

三级预防:即对已经患职业病的员工,应尽快做出正确诊断。

对确诊者,要保障病人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

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1、职业卫生标准常见毒物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如下:一氧化碳:30 ;氨: 30;苯:40 ;甲醛:3 ;氯气: 1 ;甲醇:50;汽油:300;硫化氢:10;铅:0.05;二氧化硅:2;水泥粉尘:6;煤尘:10;石棉粉尘:2 。

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具体可按以下规定执行:(1)产生粉尘、噪声、毒物、辐射、高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

(2)评价监测应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承担,并按照规定定期评价监测。

生产使用周期在2年以上的大中型人工砂石料生产系统,在正式投产前应进行一次评价监测。

(3)定期监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监测,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测,其监测周期为:①粉尘:各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监测。

按粉尘种类每年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分散度,特殊情况应及时采样分析。

②噪声:各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目录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第一章总则 5第一条 5第二条 5第三条 5第四条 6第五条 6第六条 6第七条 6第八条 6第九条7第十条7第十一条 7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 8第二章前期预防8第十四条 8第十五条 8第十六条 9第十七条 9第十八条 10第十九条 10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0 第二十条 10第二十一条11第二十二条11第二十三条11第二十四条11第二十五条11第二十六条12第二十七条12第二十八条13第二十九条13第三十条 13第三十一条13第三十二条14第三十三条14第三十四条14第三十五条15第三十六条15第三十七条16第三十八条16第三十九条16第四十条 17第四十一条17第四十二条17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病保障17 第四十三条17第四十四条18第四十五条18第四十六条18第四十七条18第四十八条19第四十九条19第五十条 20第五十一条20第五十二条20第五十三条20第五十四条21第五十五条21第五十六条21第五十七条22第五十八条22第五十九条22第六十条 22第六十一条22第五章监督检查22 第六十二条23第六十三条23第六十四条23第六十五条23第六十六条23第六十七条24第六十八条24第六章法律责任24 第六十九条24第七十条 25第七十一条25第七十二条26第七十三条27第七十四条27第七十五条27第七十六条28第七十八条28第八十条 29第八十一条29第八十二条30第八十三条30第八十四条30第七章附则30第八十五条30第八十六条31第八十七条31第八十八条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02)第二章前期预防 (05)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7)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4)第五章监督检查 (20)第六章法律责任 (21)第七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
立法背景
职业病是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突出问题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的亮点(一)
2、医务人员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等有望纳入职业病 3、白领高发的疾病有望成为今后职业防治研究工作重点 随着职业病定义的变化带来了患病主体人群变大,视屏作业导致颈肩腕综合征、键盘手等与职业相关的疾病有望成为今后职业防治研究工作的重点内容。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的亮点(二)
煤矿企业主要职业危害
粉尘:煤尘、矽尘、水泥尘 粉尘分为13种:矽尘、煤尘、水泥尘、石墨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和其它粉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粉尘性质及其危害
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悬浮粉尘是一种气溶胶,其分散媒是空气,分散相是固体粒子.,飘尘是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浮游粉尘),浮游粉尘在空气中飘浮时间的长短与粉尘的粒径大小有直接关系,粒径10um的粉尘沉降到地面,一般需要4~9h,粒径1um的粉尘需要数十天,粒径0.5um以下的粉尘,可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而不沉降。 危害 1、煤尘有爆炸性:煤的炭化程度越低、挥发分越高,煤尘的爆炸性就越强。煤尘爆炸的下限浓度为30~50g/m3,上限浓度为1000~2000g/m3,其中爆炸力最强的浓度为300~500g/m3。 煤尘爆炸的引爆温度一般为650~990℃,发生煤尘爆炸时,粒度小于1mm的煤尘都能参与爆炸,但爆炸的主体是粒度小于0.75mm的煤尘,当含有沼气、且浓度达到3.5%时,空气中煤尘浓度达到6.1g/m3就可能发生爆炸。氧气浓度对煤尘爆炸的影响是,当氧含量低于17%时,煤尘就不会发生爆炸。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什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已患的是不是职业病?可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有多少种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如下: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2、职业性皮肤病,9种;3、职业性眼病,3种;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7、职业性放射性,11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9、职业性肿瘤,11种;10、其他职业病,3种。

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什么是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再诊断的过程。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卫生病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病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条例》 规定了企业应履行的职业卫生 病管理义务
职业卫生病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病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旨在维护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的健康与 安全。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措施,可 以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 康。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评价
●02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卫生病管理办法
汇报人:
时间:2024年X月
第一章 职业卫生病管理办
●01
法概述
什么是职业卫生病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病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 健康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员工的 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
职业卫生病管理的重要性
02 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发展
增强企业竞争力
03 降低企业因职业病带来的经济损失
未来职业卫生病管理的发展趋势
未来,职业卫生病管理将会更加科学化、智能 化,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保障。 新的技术和理念将被应用于职业卫生管理中, 使之更加有效和可持续。
总结
重要手段 保障员工健康 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评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定义
预防控制措施制定依 据
职业病预防的重要环节
分析职业病危害程度 评价的核心目标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方法
现场调查
01 实地了解工作环境
实验室检测
02 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
流行病学调查
03 疫情传播特征分析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
预防控制
有效措施保护员工 减少职业病发生率
持续完善
加强监管措施 不断优化管理体系
推动发展
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提升员工幸福感

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员工、企业利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树立企业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生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发生.第二条安全环保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子公司、车间及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参与公司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以及防护设施的卫生评价工作,并负责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手续.第五条安全环保部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子公司、车间及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本单位产品、工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到安全环保部,不得漏报或误报。

第六条各子公司、车间和部门在生产产品选用原材料及在设计、编制工艺流程时,要贯彻“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的原则。

如改变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增加职业病危害时,应事先报告,听取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人事部门在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含新上岗、转岗、离岗)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合同时,应将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所享有的待遇权利等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劳动法对职业病防治措施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职业病防治措施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职业病防治措施有何规定案例分析:劳动法对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规定引言:近年来,职业病问题日益严重,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就劳动法对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一、劳动法对职业病的界定根据《劳动法》第会议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因劳动条件引起的职工患的疾病。

这意味着只有在劳动者因工作环境和工种所致而患病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如何界定职业病是关键性问题,职业病鉴定分为两种类型:强制性职业病鉴定和自愿性职业病鉴定。

案例一:工人小明在工作期间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导致身体严重不适,经过鉴定确认为职业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小明提供职业病较重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劳动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教育和培训。

这为职业病的预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某企业生产车间存在噪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未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导致工人小红患上了职业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控制措施,包括降低噪音、加强通风等,同时提供并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三、劳动法对职业病的检测和宣传《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三:某工厂未进行职业病检查,导致工人小李患上了职业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职业病检查方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职业病体检,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四、劳动法对职业病赔偿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患病、受伤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雇主应当依法为工伤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职业病预防的管理及技术措施(二篇)

职业病预防的管理及技术措施(二篇)

职业病预防的管理及技术措施预防职业病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控制、减少职业病产生的先决条件,是职业卫生、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提出,每个成员国必须制定工业安全与职业病预防条例,要求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必须实行工伤预防的措施。

我国规定,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要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必须按“职业病三级预防”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一级预防,通过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如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过程、配置完善的防护设施,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或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使生产过程达到安全、卫生标准。

在一级预防中,做好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至关重要。

第二级预防,开展健康监护,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处理,防止进一步发展。

第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者及时诊断治疗,促进康复或防止病情发展。

第一级预防是最主动最理想的预防,应积极促其实现,但由于难度高,常达不到完全安全、卫生的标准。

第二级预防也是较主动的预防,容易实现,可弥补第一级预防的不足。

第三级预防虽属被动,但对促进已患职业病者恢复健康有其现实意义。

具体地说,职业病的预防必须采取以下各种有针对性的工程技术、卫生保健防护和教育管理措施。

(一)工程技术措施。

1.生产工艺、生产材料的革新。

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无职业性危害物质产生的新工艺、新材料代替有职业性危害物质产生的工艺过程和原材料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也是职业卫生技术在实践中加以应用的发展方向。

例如,在电镀行业中广泛应用无氰电镀法镀锌。

镀铜,不仅消除了工人接解氰化物的机会,而且可防止对废水的污染。

用硅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用无汞仪表替汞仪表。

橡胶行业用汽油代替苯,或用水代替汽油来配制胶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打 破 世 贸 组 织 贸 易 技 术 壁 垒
立法宗旨与原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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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7:4:1原理) 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 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 机构权利义务关系 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 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 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 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 服务两个支持系统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权 益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精 髓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 • • • • • • •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
•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 危害转移严重 • 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 •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 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 •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第一章 总则
法定职业病
l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于2002年9月23日发布的法规,旨在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政策、目标和原则,同时提出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的职责和义务。

其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法治保障。

2. 职业危害分类和监控: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并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3. 职业危害防护要求: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包括技术措施、个体防护和集体防护等。

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加强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

5.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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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职业病预防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当前应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精神,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
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

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
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

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
与治理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3、国家对从事放射性及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换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4、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
康监护档案,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同时,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

6、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

7、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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