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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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作社的自律和管理,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养牛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符合条件的养牛
业户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养牛专业合作社”。
主要经营范围为养牛、
牧草种植、奶品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合作社的成员以自愿入社,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利
益为原则。
成员可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具备从事养牛业的合法资质,并需按照合作社
章程和经营管理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对待,执行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决策,并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成员同时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并能够
对合作社的决策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负有尊重合作社经济合同约定、遵守合作社规章
制度、遵循职业道德、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合作社设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并设主任。
第九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共同选举产生,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所有成员共同选举产生,由监
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
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二条主任是理事会的执行负责人,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合作社的内外协调事务,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合作社可以设立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以进一步加强组织建
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实
行统一经营、统一购销、统一分配的制度。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有关政策的
规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在经营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成员的意见,并经过合
作社的主管部门及合作社协商达成一致后执行。
第五章福利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合理安排和保障成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和发展情况,及时向成员分配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加强成员的职业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成员的养牛业务水平,提升整个合作社的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成员的基本权益和福利。
第六章会计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账簿,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应付的税款,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退出及解散
第二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出合作社:(一)自愿退出;(二)因生病、残疾等原因无法有效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解散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者利益相关方的议定,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解散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或者变更,应当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的同意,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主管部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并实行长期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合作社的董事会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