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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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融资活动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众所周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不仅损害金融机构自身的合法利益,更严重地损害广大存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危害社会稳定。
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本文将在分析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概括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并为更好地预防金融机构犯罪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复杂性
金融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
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
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金融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隐蔽性
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
而职务犯罪是金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
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智能性
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智能化。
随着金融系统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翻新,向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
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将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制造“案中案”,作案手段比较高明,反侦察能力增强。
据调查,除传统型的伪造、涂改、虚开储蓄凭证,收款不入账、监守自盗、违法贷款从中受贿、冒名贷款从中挪用等作案手段外,利用存单作案和电脑作案较为突出。
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虚开、套打、盗用、骗取银行存单等手法,设帐外帐,作假帐,非法吸收存款和骗取公众存款,非法放贷,或开空头存单给他人融资抵押进行诈骗。
(四)集中性
发案部位相对集中。
金融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挪用资金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
2005年以来,襄城县职务犯罪的发案部位相对比较集中,金融系统的会计、出纳、储蓄、信贷岗位成为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
同时,有的单位还发生群体案件,影响极坏。
炒股、赌博、经商等因素诱发的案件突出。
2005年以来我县金融系统因炒股、赌博、经商、挥霍等因素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所有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52%。
二、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1.金融体制改革不彻底是产生犯罪的大环境。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银行不再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但与此同时,金融法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到位程度与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够协调,使有寻租条件和寻租机会的人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2.贪欲膨胀是导致犯罪的推进器。
由于社会分配体系不健全,使贫富差距拉大,而商品经济中“经济人”的逐利性又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发生巨大变化。
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改革导致基层银行人员精简、业务量成倍增加的同时,收入和福利减少,工作压力和金钱诱惑成倍增长,于是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向产生偏离。
他们不惜利用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妄图以一时之风险换取一世之享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
3.
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犯罪有机可乘。
少数精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优势钻法律空子,成为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就目前来讲,虽然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加快了,但依然没有跟上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难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具体体现为:一是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应规章的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弱,助长了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并导致其向犯罪行为演变。
二是刑法在调整金融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使一些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
三是金融法规在执行上存在不足,金融行政处罚比较分散,处罚种类和尺度不统一,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不够协调,存在职责分工上的误区。
四是金融监管部门过分偏重于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行为的操作性、技术性等低层面的约束。
五是司法部门发现金融机构违法经营行为的渠道有限,查处力度不够。
(二)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
1.有章不循,管理混乱。
金融行业在管理上有严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一些地方还是形同虚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
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支配下,金融机构看重的是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处罚或补救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
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关注较少。
这也是相当一部分金融职务犯罪能够持续发生而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
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在2004年被指控涉嫌犯有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涉案总金额达1200万元。
号称“中原第一贪”的杨炜在2000年被偶然发现的犯罪行为则可追溯到1994年,时间跨度长达7年。
但犯罪行为持续发生并没有挡住他们一直升迁的脚步,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第二,重管基层,轻管高官。
金融机构都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制度,但主要针对的是基层操作人员,对高层管理人员仅有离任审计,没有日常的稽核监督。
事实上,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违法犯罪特别是内外勾结进行犯罪的危害性要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的犯罪危害性。
2.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监督制度不落实,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从局部利益出发,欺上瞒下,违规越权经营,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只注重业务拓展,忽视内控制度的执行,不能彻底贯彻岗位牵制及一人一职(责)原则,内部监控机构形同虚设,形成管理盲点和信息沟通盲点,加之监督防范功能薄弱,案件因此而发;制度检
查不到位,方式较原始且流于形式,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3.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相当一部分金融职务犯罪人员年纪轻、学历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及导致何种后果存在模糊认识。
而金融机构过分偏重“工作业绩”,将业绩和奖励过度挂钩,导致金融系统中业务骨干犯罪的案件增多。
4.思想道德建设薄弱。
个人、小团体利益高于一切是产生窝案的重要因素。
比如高息揽储、账外经营、违规拆借、放贷、融资,私设“小金库”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需要银行各个部门分工合作,甚至和金融系统之外的个人或企业“共谋发展”。
虽然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思想道德建设弱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上,致使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5.查处不力,打击不够。
有的金融机构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职务犯罪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有的领导则为保住“乌纱帽”,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住则拖。
这种拖延做法贻误了战机,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和挽回损失的难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了打击不力的局面。
三、影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处的制约因素
目前,制约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主要因素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金融部门领导保护主义的影响。
某些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与金融部门的“土政策”和领导的支持、纵容有关。
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所在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领导者的声誉,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把自己牵涉进去,对亲自提拔起来的金融职务犯罪人员一般不愿处理或从轻发落。
万一东窗事发,某些金融部门领导总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予以保护,不愿做“恶人”。
2.模糊性认识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放纵。
模糊学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两种事物:一种是人们可以明确肯定它的性质、特征、状态的清晰的事物;一种是人们不能肯定它的性质、特征、状态的模糊性事物。
职务犯罪行为中,也有一些属于模糊性行为。
如金融贪污犯罪是金融部门特殊主体侵犯公共财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了过去公有财产的产权关系集中,利益主体单一的格局,出现了各种对公有财产的租赁、承包、公私联营,中外合作、合营等形式。
这些利益主体中银行公职人员的界定,公私财产性质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对其中某些金融公职人员侵吞、盗窃、骗取了这些经济中的财物,是贪污还是一般侵占就难以界定。
对金融渎职犯罪也有种种模糊认识,由于渎职犯罪在经济利益上往往不一定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有些
人就不把渎职犯罪当回事,把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虽然决策错误,但“初衷是好的”,“只要吸取教训就行了,不要挫伤干部的积极性”;有的认为虽然失职渎职,但没有终饱私囊;更有甚者,认为查处渎职案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为了局部利益不支持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
3.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
大多数人对腐败现象存在心理上痛恨、行为上屈从的“小民意识”,一方面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而一旦面对本单位领导职务犯罪举报,就害怕被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对贪污犯罪知情不举,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
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看到知情人在举报之后,不被人理解,被同事和亲友疏远,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加强金融机构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性建议
(一)加强金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从近几年我县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案发情况看,作案人员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私欲膨胀、道德观念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突出。
要根据这一实际情况,针对形势、任务、环境的变化,经常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把本职工作与国家富强、金融事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而奋发努力,积极为金融事业多做贡献;要通过积极宣传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身边的好人好事,联系干部职工事业的发展、工作、生活的变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趣;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常抓不懈,象“细雨润无声”那样,慢慢渗透干部职工的心田;法制教育要有‘‘震撼力”,通过教育不仅使干部职工知法、懂法,更要守法。
要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剖析,通过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等形式,使干部职工思想上受到“震撼”,警钟常鸣。
(二)加强财政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
通过预防性立法强化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世界上治理腐败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加强防止腐败的立法工作,使防腐败工作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
在财政金融领域,比较典型的有韩国的实名制法、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督核心原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问题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等。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体系,但专门针对
金融领域的立法还略显不足,大部分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震慑力弱。
如个人账户存款实名制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而反洗钱法刚刚出台。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1.把好用人关。
在入行人员的选拔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既不录(聘)用不合标准人员,也不随意降低用人标准;在人才选拔上,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让有责任感、严格依法办事、遵章守纪的优秀人员任职于重要岗位;同时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行休假等制度,发现有犯罪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
在提拔干部上,不能只用得分多少、完成指标多少作为衡量标准。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尤其要注重对其能力和人品的双重考核及考察。
对于基层行、所、社的领导干部,在培养、选拔、任用、调动的同时,要严格考察其廉政情况,防止发生“任命干部上岗,举报线索进箱”的现象。
2.强化素质教育。
第一,注重培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做到用权不滥、理财不贪,谨防产生“伸手无妨”心理。
第二,加强普法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第三,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第四,加强警示教育,进行个案剖析,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辨是非的能力。
3.健全内控机制。
第一,要建好制度,使各项操作行为、决策权力运作、制度落实等都置于内控制度之下,形成部门与部门、人与人、岗位与岗位之间既相互制约又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
第二,要用好制度,对已建立的制度,无论管理层还是操作层都必须坚决执行。
第三,加强金融系统上下级的外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系统、金融机构重要事项的档案和内部稽核系统、信贷业务监管数据系统等。
第四,注重业务软件的技术防范。
第五,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严格控制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使用权限。
4.强化监督。
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岗位和环节实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防止出现行、所、社负责人“一支笔”现象。
推广离岗休假审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突击稽核检查制度、员工动态管理机制,时刻关注员工尤其是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异常变化,及时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5.及时移送案件。
对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以罚代刑的行为,形成科学、高效的预警管理和严格的案件移送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震慑作用。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体系。
监督乏力是导致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特别是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干部职务犯罪的机制因素“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这句法学家的名言,已为无数重复的历史事实所证实。
不受监督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如脱僵的野马,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现代权力理论告诉我们,权力是无形的,又是有形的;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
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高高在上,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于自己说了算,讳言监督,害怕监督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果对其职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便会导致权力的不正确行使和滥用,产生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
因此,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比较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效的运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督体系。
各级监管检查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各自手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办事公开、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等有效形式实施群众监督。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要实行监督责任制,在明确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对因监督不力导致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监督责任。
第二要拓宽监督形式。
对金融机构可借鉴一些单位的作法,实施主要负责人缴纳防范职务犯罪风险金,促其尽力履行职责,把防范职务犯罪落到实处。
在农村信用社,鉴于点多面广,监督难于到位等问题,可适度集中优秀人员,专门司职监督职能,实施“分片监督”。
第三要大力宣传打击职务犯罪获得的成果,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了解犯罪分子弄权渎职的必然下场,鼓舞斗志,树立信心,从根本上铲除金融机构职务犯罪存在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