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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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9.11.17
•【字号】哈行署发[2009]122号
•【施行日期】2009.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
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方案为严格执行地区“土地零开荒”政策,切实加强区域农业水土开发工作的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
哈密地区属水资源匮乏地区,用水矛盾较为突出。

随着地区经济社会尤其是新型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多。

由于农业水土开发初期缺乏统一组织规划,加之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出现了批而不开、批而多开、开发缓
慢,非法开发、转让土地,以及农民在田间地头零星开发土地等行为,“土地零开荒”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对地区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影响。

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对农业水土开发行为进行整治并加强管理,对于合理配置利用水资源,保证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生态建设用水,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急需做好的一项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整治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土地零开荒”政策,保护水资源,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的原则、目标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零开荒”的原则;
2.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民生为本、依法处理、调处并重、维护稳定的原则;
4.坚持统一时限、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统筹考虑的原则;
5.坚持属地负责、谁批准、谁收回,未批准统一收回的原则;
6.坚持土地熟化面积(当年种植作物成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5%以上)和单井控制灌溉面积(350亩左右)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对灌溉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全面实行高效节水的原则。

(二)目标要求
全面彻底解决区域内农业水土开发用地遗留问题,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新的农业水土开发行为,确保地区“土地零开荒”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地政、水政管理严肃性,使区域农业水土开发用地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在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期间,水利部门暂停水井更新审批,电力部门暂停新增电源,确需更
新水井或新增电源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地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主要内容
1.2005年5月以前批而未开、批而少开、批而多开的土地;
2.2005年5月以后新开发的土地;
3.2005年5月以前批准的机井未办理取水许可的;
4.2005年5月以后未经批准新增的机井;
5.陆续零星开发的土地(含田间地头开发的土地);
6.对2004年12月公告注销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土地是否继续开发等情况,土地转让、转包情况,以及水土开发中供水来源和供电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统计,并进行整治。

因改善民生、生态环境和新农村建设所新增的政策性设施农业、生态林建设、扶贫开发用地,不属本次整治的范围。

三、开展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1月10日前)
由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兵地国土资源、水利及地区电力部门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农十三师各团场,共同对县(市)、团场农业水土开发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

(二)汇总分析抽查阶段(2009年11月11日一11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农十三师各团场整治管理工作组对调查汇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选择重点区域进行抽查,最终形成书面清查工作报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遗留问题处理及确权阶段(2009年12月1日一2010年3月10日)由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哈密区域内
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哈行署发〔2006〕15号)和解决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有关安排,对存在的各类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后根据土地熟化情况和水利部门核定的供水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3月11日一20日)
由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四、进一步完善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一)农业用地开发管理
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工作结束后,哈密区域农业水土开发用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各团场负责日常工作,兵地国土、水利、监察和哈密电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此次整治工作和土地二次调查情况制定。

(二)农业用地开发的责任追究
1.对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及时、违法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查处不力,出现新的农业水土开发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农十三师各团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本次整治工作结束后,对违法进行农业水土开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本次整治工作结束后,对违反《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擅自批准农业水土开发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开展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哈密区域落
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张文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副专员王健全,兵团农十三师副师长李永泉,地区政协工委副主任、水利局局长王存禄等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委副秘书长、农办主任孟玉强,行署副秘书长肉孜·沙力,地区监察局吾买尔·沙力,国土资源局赵炳鉴、罗艾雄,农业局昌正龙,畜牧兽医局王守江,林业局刘曙光,哈密电业局童永红,兵团农十三师国土资源局姬景祥、水利局李建江、农业局赵志鸿、监察局陈雷,哈密市莫合买提·尼牙孜,巴里坤县叶尔江,伊吾县艾尼瓦尔·阿不列孜等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健全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肉孜·沙力、赵炳坚、姬景祥等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兵地双方根据各自实际分别制定解决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农十三师各团场相应成立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自辖区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指导制定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和兵团各团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的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各类材料的起草、汇总和信息报送;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各团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开发用地的清理整治、处理解决、规范管理等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实行问责制,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县(市)人民政府、各团场要责成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连队做好本辖区内农业开发土地(含田间地头新增的农业用地)清理整治及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农业开发用地的重新确权发证及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土地使用、承包、转让合同范本由国土、农业部门联合制定并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合同中要明确土地的四至位置,土地面积、用途、期限、交费方式,农田防护林建设面积,节水措施和目标、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约定连续两年不缴纳国有土地使用租赁金,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面积和节水措施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报经地区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权属关系作为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农牧团场生态建设、设施农业、扶贫搬迁等方面的储备土地。

农业部门:协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审查备案机制,负责土地使用合同范本的制定、签订合同的备案及对合同规定内容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等。

水利部门:重点做好“定额管理、总量控制”工作及查处违法凿井取水等行为。

林业部门:配合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行业标准完善确权发证土地的农田林网建设。

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对区域破坏天然林地、天然草场、生态环境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监察部门:对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中不作为、失职等行
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同时,对县(市)人民政府、各团场、兵地国土资源部门违规批准用地,水利部门违规批准取水许可和电力部门未经同意擅自架线供电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研究意见和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农业开发用地审核和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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