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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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
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84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小丽王晓川胡张映雪
【审理法官】龙小丽王晓川胡张映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徐洪;郭孝清;颜晓兰;黄义冲;陈必琼;陈柱盛;郭富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
【当事人】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徐洪郭孝清颜晓兰黄义冲陈必琼陈柱盛郭富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
【当事人-个人】徐洪郭孝清颜晓兰黄义冲陈必琼陈柱盛郭富强
【当事人-公司】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
【被告】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徐洪;郭孝清;颜晓兰;黄义冲;陈必琼;陈柱盛;郭富强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0:56:28
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84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20层6号。
原审被告:徐洪。
原审被告:郭孝清。
原审被告:颜晓兰。
原审被告:黄义冲。
原审被告:陈必琼。
原审被告:陈柱盛。
原审被告:郭富强。
原审第三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体育场路2号。
负责人:肖晓。
审理经过上诉人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徐洪、郭孝清、颜晓兰、黄义冲、陈必琼、陈柱盛、郭富强、第三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龙小丽
审判员王晓川
审判员胡张映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余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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