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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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按照经济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单位工作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所有办公用房。
第二章办公用房使用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公用房,应当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租、招标或者协商租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规定,安排工作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损坏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办法对闲置、过剩、利用率低、破旧等情况的办公用房进行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办公用房保洁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清爽和舒适度。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的保洁管理工作,制定保洁计划、保洁标准、保洁流程和保洁巡查记录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洁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清洁用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管理好保洁队伍。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办公用房的维修请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修人员,加强维修队伍管理和维修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制定维修计划、维修预算和维修标准,开展维修管理工作,并落实维修责任、维修质量、维修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在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办公用房,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招租:指通过出租、招标或协商租赁等方式,将空闲的办公用房租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出租、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指对闲置、过剩、利用率低、破旧等情况的办公用房进行出租、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定期检查和维修:指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对办公用房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指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土地利用政策文件和规定。
有关规定:指国务院、中央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