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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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一、客户背景:
一家排名靠前的上市地产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公司规模100人,公司有自己的技术团队,负责互联网平台的开发,有自己的H5,APP(安卓,苹果)产品。
技术团队人数占公司1/2,其他部门有资产部、运营部、财务部、人事部、总经办,合计占公司总人数的1/2.
公司经营情况:通过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收取服务费,年规模20亿;通过平台为集团其他地产板块新房上市宣传并收取推广费;通过平台代销地产购买新房折扣券并收取代理费,年规模10亿;以上业务全年收入2500万。
其中金融产品类别如下:供应链应收账款转让,房产抵押债权转让,房产过桥债权转让,个人装修信用贷,个人借款债权转让。
二、公司业务模式
三、面临的税务问题分析和解决
1、公司为了拉新客户,或者为了促使标的在一定时间募集完,会使有各种促销手段,比如加息券、投资红包、新人奖励红包、推荐奖励等各种现金支出。
这些
支出全部都通过投资人平台注册的账户发放,投资人可以提现。
但此类支出需要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无法取得成本发票。
2、投资人取得的互联网网络红包,根据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但此类红包对投资人来说,全部是税后收入,因此需要平台承担个税,按照税法要求:“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经过计算,红包一年的支出达200万,若按20%的税率,公司要额外支付40万的税,这项支出占收入比重2%,还是非常高的。
4、如何合法降低这些税负呢?首先看一下公司的经营模式:公司属于平台方,投资人和借款人需要在平台签定借贷合同,平台只是负责撮合,也就是中介方。
中介方的职责就是介绍信息给双方,双方再自行成交。
基于此,我们把合同条款进行重新修订,转移红包支付的归属,把投资红包,加息券等与募集相关的红包支出修改为借款人为了募集需要,而额外支付给投资人,而非平台支付。
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服务费合同则约定平台要扣除红包等支出金额再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
5、改变合同支付归属之前和之后的对比如下:
由此可见,通过业务端模式的改变,调整了交易结构,把法律关系重新确立后,使200万红包支出转移归属权限,虽然仍由公司支付,但却不入公司成本,这样便合法合规的降低了公司税负成本,实现收入和成本同比下降;
收入少了188.68万元,增值税少交11.32万,红包支出少了200万,个税少交40万,调整后的整体利润增加5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