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1 —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4)
(二)综合定期报表 (17)
四、附件
(一)综合年定报表指标解释 (22)
(二)综合年定报表逻辑审查关系 (27)
— 2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市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无锡市统计局对各市(县)、区统计局和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资料的要求。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组织和从业人员情况、耕地面积情况、农业机械化情况、农业化学化、农田水利化情况、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公报指标(农业和农村部分)等 12 张年报表、3 张综合定期报表。

三、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以及各非农行业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统计报表按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要求收集资料,即农业机械化情况、茶叶水果生产情况、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报表,以及农业化学化、农田水利化情况表中带有☆号的指标,由业务部门收集、整理,主要数据与统计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及公报指标的分工另见表下说明,其余报表指标由统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及时提供给同级有关业务部门。

五、为了提高各市县农业生产情况统计数据质量,市县粮食产量、畜禽产量应按以市县为总体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和畜牧业抽样调查结果填报。

六、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说明外,“万”和“千公顷”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保留两位小数,“亩”、“千克”、百分比均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指标取整数。

七、公报指标数据各地应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审核、分析评估等工作,其中属第一批上报的年报指标,要建立在农林牧渔业统计年报基础上,与年报数基本一致,其他指标预计数也应接近实际。

因此,农村基层的年报工作可根据当地农事季节提前进行,不一定要等到年底。

八、本报表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表表式的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除表内和表下已
有说明外,均应以原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 2002 年 10 月编印的《农村基层统计基础知识》为准。

九、本制度由无锡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3 —
二、报表目录
(一)综合年报表
(二)综合定期报表
注:上报时间为各市(县)区统计局报无锡市统计局时间。

— 4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农村组织和从业人员情况
表号:SA301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附报:涉农街道个数(34)个;涉农居委会(35)个;乡村常住户数(36)万户;乡村常住人口数(37)万人;外来从业人员(38)人;当年到境外从业的从业人员数(39)人。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5 —
耕地面积情况
表号:SA302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 6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年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情况
表号:SA303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7 —
农业机械化情况
表号:SA304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号
填报日期:
— 8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业化学化、农田水利化情况
表号:SA305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9 —
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
表号:A302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说明:1、粮食作物合计为夏秋两季粮食实产加总数;粮、棉、油播种面积应与定案面积一致;油菜籽产量应与夏粮实产表中油菜籽产量一致。

2、黄麻、红麻产量按熟麻皮计算,每两公斤生黄、红麻折合一公斤熟麻。

— 10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茶叶、水果生产情况
表号:A303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11 —林业生产情况
表号:A304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 12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畜牧业生产情况
表号:A305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10 年月日注:1、肉产量根据当年出栏量与平均胴体重计算取得;
2、指标由统计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数据,结合农业普查衔接结果填报
3、肉类总产量=大牲畜肉产量+猪肉产量+羊肉产量+家禽肉产量+兔肉产量+其他肉产量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13 —
渔业生产情况
表号:A306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09)109 号
补充资料:稻田养鱼面积(35))千公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10 年月日说明:远洋渔业产量应包括在海水捕捞产量各指标中。

— 14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
表号:SA311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补充资料:蔬菜大棚(37)个,蔬菜大棚面积(38)公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10 年月日
说明:1.“水生菜类”的“其中:莲藕”产量用全社会口径;播种面积只统计在常用耕地上种植的面积,不包括在湖泊、水塘野生或人工种植的莲藕面积。

2.按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人工栽培的食用菌作为蔬菜统计。

3.花卉种植面积既包括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也包括设施农业种植花卉的占地面积。

4.“鲜切花”及“盆栽观赏植物”以出售量计算产量。

“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
为主的大棚,按占地面积计算。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15 —公报指标(农业和农村部分)
表号:SA 3 1 4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 16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10 年月日说明:1、本表中指标 01-12,16-28,30-31,42-43,45-56 由统计系统报送;13-15,29 由农林部门报送;32-34 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报送;35-41 由农机部门报送;44 由水利部门报送;
2、本表“万元”、“吨”、“万千瓦”等不留小数。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17 —
(二)综合定期报表
农作物播种面积季节报(全社会)
表号:SA401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 18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续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10年月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应统计全社会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即各市、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种经营类型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含军队系统)。

2、本制度中的各表种均要求以村民小组为起报单位,通过全面调查方法取得资料。

表中所列各指标均指实际播种面
积。

3、本表对“春夏播及夏收农作物面积”表中夏收粮、油及“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表中的粮、棉、油播种面积实行
一次定案,一经定案不得随意更改。

4、本制度各表种分三次上报,表中带“△”的分别为各次填报的指标。

5、本表计量单位为千公顷,保留两位小数。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19 —
农作物面积与产量季节报(全社会)
表号:SA402 表
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 20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1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应统计全社会的总产量,即各市、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类型的农作物产品产量(含军队系统)。

2、本制度内夏秋两季粮食预计产量、实际产量均根据以市县为总体的抽样调查推算数填报。

3、全年预计产量表中,凡已有实产资料的应以实产资料填报。

4、本表计量单位:面积用千公顷,保留两位小数;单产用公斤/公顷,不保留小数;总产量用吨,不保留小数。

5、茶叶播种面积填写茶园面积。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21 —
畜牧业生产情况季报
表号:A403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 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1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范围为全社会的数量。

2、本表 01、02,05-08,13-17 指标根据市县畜牧业抽样调查结果填报,其余指标根据畜牧生产主管部门掌握的增减幅度结合与农业普查接轨的上年同期数推算填报。

3、全年预计应根据以市县为总体的畜牧业抽样调查 1-3 季度数据趋势预测填报。

4、本表上报时间:1-3季为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全年预计为11月5日前。

— 22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四、附件
(一)综合年定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包括参加乡村各级举办的各种行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从中
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家庭户数。

但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的属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
业单位的集体户。

在统计乡村户数时按公安部门的常住户进行统计,凡符合 1993 年 6 月关于统计上城
乡划分标准规定的乡村地区范围及上述条件的居民户均包括在内。

集体户口无论其人数多少,都以一户进
行统计。

2、乡村人口:指乡村户数内的常住人口。

包括常住人口中外出的民工、工人合同工、户口在家的在
外学生,还包括户口在本乡镇的城镇居民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生产的以及农转非人员仍在乡镇企业或
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口。

但不包括户口在家领取工资的国家职工和户口迁入农村领取国家津贴的离退
休职工。

3、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 16-59 岁之间,女性年龄
在 16-54 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

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

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
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

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
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

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
见国家统计局 90 年 9 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 23 页至 24 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5、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口:指男在 59 岁以上、女在 54 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
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6、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

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7、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
劳动的从业人员。

8、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

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列入农林牧渔业中,不列入工
业中。

(2)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对工业品修理: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如碾米、磨面、酿酒、榨油、轧花、缫丝、屠宰、药材加工等;对工业品加工,如炼铁、炼钢、炼焦、制碱、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纺织、印染、服装加工等;对工业产品的修理,如修理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但不包括对生活用品的修理。

工业包
括手工业,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

手工业生产主要是脱离农业形式独立的个体手工业,或者进一步发展为手工业作坊和工场手工业。

包括各种制作、刺绣、编织、雕刻、
加工等手工业。

9、建筑业从业人员:是指乡、村建筑队、组或个人经常从事房屋或建筑物的新建和维修以及安装工
程的从业人员。

1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是指乡、村的运输队、组(搬运队、组)、联户
和个人经常从事货物与旅客运送及货物装卸、搬运的从业人员;仓储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仓库系统物资的集中、整理、保管、分发生产第一线劳动和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邮政业从业人员,是指拿邮政部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23 —
门的补贴、从事邮政工作的从业人员。

11、金融、保险业从业人员:包括在信用社及各种保险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

12、房地产、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房地产业从业人员是指对住宅、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单位如房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等的从业人员。

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共交通(农民进城在市区内从事出租汽车、轮渡、公共汽车等)、园林绿化业、清洁卫生业、殡葬业以及其他公用事业的从业人员;利用一定的设备
和工具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包括在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理发、浴池、照相、画像、洗染、缝纫、缮写、糊表、修理消费品、导游等为居民服务的从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咨询服务单位、中心等的从业人员。

13、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从业人员:指从事医疗、防治、检疫及其他卫生事业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体育队、体育训练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的从业人员。

14、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事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教育事业(中学、小学、学前教育等)、文化
艺术事业(电影事业、艺术事业、群众文化事业等),以及广播电视(各种广播站、电视台及转播台站等)
的从业人员。

15、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从业人员:是指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气象(站)、兽医站、种子站、测绘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及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单位工作和管理的从业人员。

16、乡经济组织管理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乡镇、村经济组织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经常业务管理的从业
人员。

包括部分拿国家补贴的行政管理人员。

但全拿国家工资的行政管理干部不要统计在内。

17、其他从业人员:是指上述各种专业从业人员之外的从业人员。

18、乡村常住户数: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
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
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
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19、乡村常住人口数: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 6 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 6 个月以上,但收入主
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
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二)耕地面积情况
1、年末耕地总资源: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

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海涂”、“湖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
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
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 1 米、北方小于 2 米宽的沟、渠、路、田埂。

不包括:因灾害
或其他因素,已不能复耕的地;弃耕、休闲满三年的地,或者虽不满三年,但已经成为荒地的土地;不进行耕耘,种植牧草已成为永久性草地的土地;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地、芦苇地、天然草场等;以
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

2、常用耕地: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营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

包括当年实际耕
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 1 米、北方小于 2 米宽的沟、渠、路、田埂。

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
— 24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

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3、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因天
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际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4、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

由于雨水充
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

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5、临时性耕地: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

包括临时种植农作
物的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根据我
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现在临时种植农作物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环北京、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地区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已列为国家或地
方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近年也要逐步退耕。

这部分临时性耕地又称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6、当年新开荒地:指报告年度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
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

(三)农业化学化情况
农药使用量:指用于防治农林生产过程中病虫害的化学药物数量。

包括购买的和自产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及其他化学农药。

但不包括土农药和各种兽药、禽药。

农药使用量采用按实物量计算。

(四)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
1、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全年各季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总和。

现行农业统计制度规定,全年农作
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的农产品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种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收作物
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2、农作物产量:指本年度全社会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的产量,不论何种经营主体,不论是在耕地上还
是在非耕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

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

3、其他作物具体包括绿肥作物、饲料作物、香料作物、苇子、蒲草、莲子、席草、花卉等。

4、硬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强筋小麦。

5、软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弱筋小麦。

(五)茶叶、水果生产情况
1、园林水果:指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上生产的水果(老口径水果)。

不包括瓜果类
产品。

2、年末果园面积:指年末专业性果园面积,不包括果用瓜种植面积。

(六)林业生产情况
1、造林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在荒地、荒山、沙丘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
机播种等方法新植的成片乔木林和灌木经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株数,成活率达 85%以上
的面积。

四旁植树如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续面积 0.067 公顷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

2、当年竹林造林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等立地条件较好的土地上,采用人工分殖、埋竹鞭、植苗等方法新植成片竹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 85%以上(含 85%)、发竹率达 80%以上(含 80%)
的面积。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25 —
3、退耕造林面积:是指坡度在25°以上(含25°)的耕地停止种植农作物,并进行造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 85%以上的面积。

4、主要林产品产量:是指从人工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林木本身而取得的各种产品数量。

5、迹地更新面积:是指采伐后的林地和火燃后的林地,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面积。

不包括天然更新面积、补植面积和重造面积。

如本年度内更新成活率达不到 85%的更新面积应予扣除。

6、人工更新面积:是指在迹地或林中空地上采用直播或植苗进行成片造林的面积。

人工更新要求当年成活率不低于 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 80%。

7、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面积:是指在留有种树的采伐迹地上依靠天然下种,辅以人工措施,如整地、松土、除草或进行补植、补播,使树种发芽、苗木生长成林的面积。

其补植、补播后当年成活率应不低
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 80%,天然下种前整地的,每公顷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 株或者幼苗不少于 6000 株,更新均匀度不低于 60%。

8、封山育林面积: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

封山育林面积指实际封禁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开放的面积。

封山育林不包括为保护新造幼林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9、本年新封面积:指本年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新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

10、育苗面积:指为造林、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苗圃面积,包括临时性的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等。

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的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

育苗面积包括本年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和移植面积三部分。

育苗面积应全部进行实测。

营养杯、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计入。

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11、本年新育面积:是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12、当年苗木产量: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

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13、幼林抚育作业面积:是指按作业面积计算的抚育工作面积,它等于幼林抚育实际面积与抚育次数的乘积,用公顷次表示。

14、成林抚育面积:是指为了合理地调整林木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对郁闭度(它是用林冠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的比值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已达 0.3 以上(包括 0.3)的天然林或人工林(经济林自然结实起算成林),进行抚育间伐、修枝、松土等抚育工作的面积。

抚育面积按实际面积统计。

15、村及村以下木材采伐量:是指村及村以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木材采伐量。

包括木材生产性采伐量、能源性消耗采伐量、培殖业用材采伐量和其他用材采伐量。

(七)畜牧业生产情况
1、当年出栏头数:指当年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所饲养的,供屠宰并已出栏的全部牲畜头数。

既包括出售又包括自宰自食部分。

2、大牲畜:主要指牛、马、驴、骡、骆驼等。

3、家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家禽。

4、肉类总产量:为牛、马、驴、骡、猪、羊、家禽、兔及其他肉类合计。

猪、牛、羊、驴、骡内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