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或结算确定价款与审计、鉴定结论不一致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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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或结算确定价款与审计、鉴定结论不
一致如何办?
陈大力律师发表于搜狐焦点网北京业主论坛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本案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的规定,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处理。
审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其目的是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但这种监督只是建设单位的单方监督,不是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所签合同的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和效力。
简言之,审计部门的审计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能干预民事行为。
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只是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而不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只有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或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的等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考虑一审计结论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001年民一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建设承包工程案件中工程结算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合同约定无效的请况下,才能将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依审计结论来变更合同并无法律依据。
如果依审计结果作为付依据,那么任何一个与其签订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都将得不到全额款项。
这样,岂不使合同处于一种不确定和面临受损的状态。
合同的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