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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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
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向业主和
住户收取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保
障业主和住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范围、质量、区域等因素确定,以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项目,由物业管理
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和规定的计费周期向业主和住户收取。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计费周期应当明确,一般为月付,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季付或年付。

第八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还包括一次性收费项目,如新居入住费、装
修押金等。

一次性收费项目应当与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挂钩,并明示收费
标准。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收取超过相关政府部门规定
的收费上限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报
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和住户详细公
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明细清单。

第十二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检查、监督和投诉,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收费依据和解释。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信息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每月向业主、住户提供收费明细,保证收费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
表会议制度,保证业主和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督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超过上限的费用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存在隐瞒或故意篡改收费明细、拒绝配合业主或住户检查、监督和投诉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
赔偿业主和住户的损失。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业主和
住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共计1200字以上,旨在明确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
务收费的管理,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住宅物业服务行业的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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