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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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及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部门。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核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见附件),记录其培训取证及上岗时间、证件复审等情况。

聘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如遇作业人员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生产安全部同意,并由生产安全部告知人力资源部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操作证,也可
将证件或其复印件放置在作业现场。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物品,严禁在设备没有停稳前进行检查、维修、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等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十条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

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在作业工具有缺陷、防护用品缺失或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应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合法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复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如发现有规定的职业禁忌症、妨碍正常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应调离原岗位。

第四章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为公司内各部门(项目部)服务的检修、施工等相关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相关方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针对各类特种作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所服务部门(项目部)的安全员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各部门(项目部)安全员应检查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件,了解相关培训情况,检查特种作业过程是否合规,督促相关方整改在特种作业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相关方拒不整改的,应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部)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依据本制度要求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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