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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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外汇管理事项。
第三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安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境内依法从事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担保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跨境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加强对担保对象的把关,加强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和协调,提高担保质量。
第二章外汇管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外汇管理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外汇担保服务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外汇业务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需的外汇资金,应当合法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担保服务时,确保外汇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转。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汇回国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外汇支付,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申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数据,配合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本金和准备金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确保资本金充足,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进行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当将资本金和准备金分别划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担保责任和担保赔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本金和准备金的存量和流量报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筛查,确保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能力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跨境担保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担保风险,掌握担保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金融机构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检查和验收,查明金融机构在跨境担保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报表和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厉惩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相关的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跨境担保业务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因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纠纷,应当及时调解或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跨境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的行为,包括担保境外借款、担保境外信用证、担保境外融资租赁等。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等机构。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外的地域。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