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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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保障财务资产安全,促进行政单位职能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 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2.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表,交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和审批。
3. 行政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相关单据,交由财务处进行登记;银行流水账单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处负责核对。
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行政单位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设银行账户。
2. 行政单位必须及时将各项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支取。
3. 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业务,并及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4. 行政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管理银行账户密码,并严格保密。
5. 行政单位必须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定期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银行资金的收付
1. 行政单位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应及时核对银行流水账单和对账单。
2. 行政单位在办理资金划转和结算业务时,必须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3. 行政单位在办理提现和转账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通过银行网银系统或其他方式查询转账状态。
四、银行账户的销户和注销
1. 行政单位在不需要使用银行账户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户手续。
2. 行政单位在撤销或改组时,必须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归还银行印章和相关证件。
五、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导致资金流失或损失的行为,将追究行政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银行业务,导致资金流失或损失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和注销手续,导致银行印章和相关证件遗失或被盗用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需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单位财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