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由厚到薄各章相关知识点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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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注册会计师审计概论
⼀、审计的概念
财务报表审计⽬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审计⼯作,对财务报表下列⽅⾯发表审计意见:
1、
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
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

⼆、注册会计师利⽤内部审计⼯作成果的原因
3、
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2、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作上具有⼀致性;
3、利⽤内部审计⼯作结果可以提⾼⼯作效率,节约审计费⽤。

第⼆章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在实际⼯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以下特殊⽬的业务进⾏审计:(1)、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特定帐户或特定帐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遵守的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

(⼆)审阅业务
(三)其他鉴证业务,如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域认证和系统鉴证等。

(四)相关服务,包括对财务信息执⾏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会计服务等。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合伙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按出资⽐例或协议约定的各⾃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独⽴性
⼀、独⽴性的含义
独⽴性,是指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

实质上的独⽴,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组避免出现这样的重⼤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威胁独⽴性的情形
可能损害独⽴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等。

(⼀)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的间接经济利益;
2、收费主要来源于某⼀鉴证客户;
3、过分担⼼失去某项业务;
4、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5、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式;
6、可能与鉴证客户发⽣雇佣关系。

(⼆)⾃我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我评价对独⽴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
2、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3、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三)关联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与鉴证⼩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
2、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级管理⼈员;
3、会计师事务所的⾼级管理⼈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4、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四)外界压⼒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对独⽴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重⼤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受到解聘威胁;
2、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不恰当的⼲预;
3、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不恰当地缩⼩⼯作范围。

三、防范措施
(⼀)职业、法律和规章产⽣的防范措施
1、
进⼊该职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2、
继续教育要求;
3、
执业准则和监督、惩戒程序;
4、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复核;
5、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独⽴性要求的法律。

(⼆)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1、
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员批准或同意这⼀委托;
2、
鉴证客户内有能够胜任管理决策的员⼯;
3、
强调鉴证客户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的政策和程序;
4、
能够确保在对⾮鉴证业务进⾏委托时做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
5、
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与沟通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性,维护独⽴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的⾼级管理⼈员重视独⽴性,并要求鉴证⼩组成员保持独⽴性;
2、制定有关独⽴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
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3、建⽴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4、及时向所有⾼级管理⼈员和员⼯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5、制定能使员⼯向更⾼级别⼈员反映独⽴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性,维护独⽴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安排鉴证⼩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复核;
2、定期轮换项⽬负责⼈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3、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性问题;
4、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5、制定确保鉴证⼩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6、将独⽴性受到损害的鉴证⼩组成员调离鉴证⼩组。

(四)防范措施实施后的评价
当维护措施不⾜以消除损害独⽴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可接受⽔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四、业务期间
1、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于鉴证客户。

2、业务期间⾃鉴证⼩组开始执⾏鉴证业务之⽇起,⾄出具鉴证报告之⽇⽌,除⾮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

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3、在审计业务中,业务期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的期间。

如果⼀个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即将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所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对独⽴性产⽣威胁:
(1)在财务报表覆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但在接受业务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或经营关系;
(2)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4、如果在财务报表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鉴证服务,⽽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将会被禁⽌,就应当考虑这些服务对独⽴性产⽣的威胁。

如果这些威胁并⾮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运⽤防范措施将威胁降⾄可接受⽔平。

这样的措施包括:
(1)与客户的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讨论与提供⾮鉴证业务有关的独⽴性问题;
(2)获得审计客户对⾮鉴证服务的结果承担责任的;
(3)不允许提供⾮鉴证服务的⼈员参与审计业务;
(4)聘请另⼀会计师事务所复核⾮鉴证服务的结果,或请另⼀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范围内重新执⾏⾮鉴证服务,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5、向⾮上市公司提供⾮鉴证服务,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时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上市的审计客户,以前提供的⾮鉴证服务是允许的;
(2)如果这种服务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是不允许的,则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后的⼀个合理期限内将会终⽌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实施了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以前服务所产⽣的威胁,或将其降⾄可接受⽔平。

五、特定情况下对独⽴性原则的运⽤
(⼀)经济利益
1、经济利益威胁独⽴性的情形
前边有,共6种情形
2、分析威胁的重要性考虑的因素
评价拥有经济利益⼈员的⾓⾊,经济利益的重⼤性和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或间接)
3、采取的防范措施
如果鉴证⼩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可接受⽔平:
(1)在该⼈员成为鉴证⼩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2)在该⼈员成为鉴证⼩组成员之前将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
(3)将该鉴证⼩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贷款和担保
1.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的,⽽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就不会对独⽴性产⽣威胁。

(如果是重⼤的,则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作。


2.注册会计师
鉴证⼩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时,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的,就不会对独⽴性产⽣威胁。

这类贷款的例⼦包括房屋抵押贷款、银⾏透⽀、汽车贷款和信⽤卡余额。

(三)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1、密切的经营关系威胁独⽴性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组成员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威胁。

如:
(1)在与鉴证客户或对其有控制权的所有者、董事、经理或其他⾼级管理⼈员合资的企业中拥有重⼤的经济利益;
(2)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与鉴证客户的⼀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相结合,并将双⽅的这些服务或产品进⾏⼀揽⼦交易;
(3)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或鉴证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

2、对于威胁重要性的评价
在审计业务中,除⾮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不重⼤,以及经营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可接受⽔平。

在⾮审计的鉴证业务中,除⾮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可接受⽔平。

3、采取的防范措施
(1)终⽌该经营关系;
(2)降低关系的重要性,使经济利益不重⼤,经营关系明显不重要;
(3)拒绝执⾏该鉴证业务。

(四)家庭和个⼈关系
1.直系亲属
如果鉴证⼩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或曾经在鉴证业务所涉及的期间处于这样的职位,就只有通过将相应⼈员调离鉴证⼩组,才能将对独⽴性产⽣的威胁降⾄可接受⽔平。

如果不采取这⼀防范措施,惟⼀可能的⾏动是撤出该鉴证业务。

2.近缘亲属
如果鉴证⼩组成员的近缘亲属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就会对独⽴性产⽣威胁。

这⼀威胁的重要性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1)该近缘亲属在客户中的职位;
(2)该专业⼈员在鉴证⼩组中的作⽤。

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可接受⽔平。

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将该⼈员调离鉴证⼩组;
(2)如果可能,调离鉴证⼩组内的职责,使该专业⼈员不处理其近缘亲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3)制定政策和程序,使职员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内更⾼⼀级员⼯反映有关他们独⽴性和客观性的问题。

(五)与鉴证客户发⽣雇佣关系
如果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曾经是鉴证⼩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组成员的独⽴性可能受到威胁。

此类情况可能产⽣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威胁。

如果参与鉴证业务的⼈员有理由相信其会或可能会在未来某⼀时间加⼊鉴证客户,那么鉴证⼩组成员的独⽴性也会受到威胁。

如果鉴证⼩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或前任合伙⼈已经加⼊鉴证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可接受⽔平。

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考虑修改鉴证业务的鉴证计划的适当性或必要性;
(2)委派⼀个与加⼊鉴证客户的⼈员相⽐有⾜够经验的鉴证⼩组执⾏以后的鉴证业务;
(3)请鉴证⼩组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4)对鉴证业务进⾏质量控制复核。

(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作
鉴证客户以前的经理、董事或员⼯成为鉴证⼩组的成员,可能会产⽣经济利益、⾃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

1.如果在鉴证报告涉及的期间内,鉴证⼩组的成员曾经是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或曾经是⼀名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对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所产⽣的威胁就会⾮常⼤,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可接受⽔平。

因此,这样的⼈员不应当被分配到相应的鉴证⼩组。

2.如果在鉴证报告所涉及的期间以前,鉴证⼩组的成员曾经是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或曾经是⼀名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对象产⽣直接重⼤影响的员⼯,就可能会产⽣经济利益、⾃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

例如,如果当期的鉴证业务需要该⼈员以前期间受雇于鉴证客户时所做的决策和⼯作,就会产⽣这种威胁。

威胁的重要性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1)该⼈员在鉴证客户中担任的职务;
(2)该⼈员离开鉴证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员在鉴证⼩组中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可接受⽔平。

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员作为鉴证⼩组成员时所做的⼯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与公司治理层,例如审计委员会,讨论这⼀问题。

(七)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或员⼯成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所产⽣的⾃我评价、经济利益威胁就会⾮常重⼤,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可接受⽔平。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或员⼯成为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所产⽣的⾃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就会⾮常重⼤,以致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可接受⽔平。

(⼋)⾼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长期联系
在⼀项鉴证业务中长期委派同⼀名⾼级职员,可能产⽣关联关系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威胁的重要性进⾏评价,如果威胁并⾮明显不重要,就应当考虑并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可接受⽔平。

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轮换鉴证⼩组的⾼级职员;
(2)请鉴证⼩组成员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级职员所做的⼯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进⾏独⽴的内部质量复核。

(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鉴证业务
提供⾮鉴证业务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组成员的独⽴性产⽣威胁,尤其是对独⽴性的潜在威胁。

以下活动通常可能产⽣重⼤的经济利益或⾃我评价威胁,只有避免这些活动或拒绝执⾏该鉴证业务才能将威胁降⾄可接受⽔平:
(1)授权、执⾏或完成⼀项交易,或代表鉴证客户进⾏授权,或得到授权;
(2)确定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哪个建议;
(3)以管理层的⾓⾊向负责公司治理的部门进⾏报告。

以下活动可能产⽣⾃我评价或经济利益威胁:
(1)保管鉴证客户的资产;
(2)监督鉴证客户的员⼯从事他们⽇常重复的活动;
(3)编制原始凭证,或者以电⼦或其他形式⽣成数据,以证明⼀项交易的发⽣(例如,采购定单、⼯时记录或客户定单)。

采取的防范措施:
(1)做出安排使提供这种服务的⼈员不参与鉴证业务
(2)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就这些活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组独⽴性潜在影响提供建议
(3)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相关防范措施
专业胜任能⼒
⼀、专业胜任能⼒的两个阶段
专业胜任能⼒可分为两个独⽴的阶段:⼀是专业胜任能⼒的获取;⼆是专业胜任能⼒的保持。

⼆、利⽤其他专家的⼯作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本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提供专业服务的某些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在利⽤其他专家的⼯作时,注册会计师对专业服务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道德⾏为的要求得到遵守。

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的质量检查。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如果还存在未经证实的事实或意见,在决定披露时应当运⽤职业判断。

2、信息披露的⽅式和对象。

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沟通对象是适当的接受者,并有责任采取适当⾏动。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注册会计师是否会因信息披露⽽招致法律责任,其后果是什么。

收费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员的⽔平和经验;
(3)每⼀专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是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作质量不会受到威胁,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是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或有收费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或有收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的为条件。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的为条件。

例如,审计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不付费,这属于收费与否型的或有收费;审计客户按照审计后的净利润⽔平⾼低付费,这属于收费⽔平型的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在鉴证业务中危害很⼤。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与否或多少以鉴证⼯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的为条件,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收费或多收费,往往会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做出有违社会公众利益的⾏为。

如果是经法院或其他公共管理机构确定的收费,则不应视为或有收费。

除得到法律认可或作为某种专业服务的公认做法⽽被职业组织认可外,按照百分⽐或其他类似基础收取费⽤应被视为或有收费。

佣⾦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向推荐⽅⽀付佣⾦,也不得因向第三⽅推荐客户⽽收取佣⾦。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

与执⾏鉴证业务不相容的⼯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IT系统服务、法律服务、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咨询等服务,产⽣⾃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级管理⼈员或员⼯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前,我国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家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提供其他服务尚未受到限制。

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仅限于审计业务。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包括: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的问题;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缺陷等问题;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形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三、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沟通。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作需要⾃⾏决定的。

(⼆)查阅相关⼯作底稿及其内容
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作底稿。

在收到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作底稿的请求并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作底稿以及确定查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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