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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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经理用已有盖公章空白纸伪造欠条被判败诉
案情:
王某系青岛某公司执行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经常携带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外出办理外贸、银行开户等业务,后王某与公司产生矛盾申请离职,离职两个月后,公司收到了王某起诉青岛某公司的民事起诉书,要求公司支付借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提供借条一张。

收到起诉书后公司找到本律师委托代理该案件,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复印了借条,经过分析发现,借条显示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瑕疵,如20万元是现金支付,但是王某无法证明资金来源,更没有银行凭证,与其自身经济情况不符;落款处只有公章和法人章,但是没有打印的该公司名称落款,也没有打印的落款时间,借款时间不明;王某声称将钱支付给了法人的儿子却不是法人,且无法证明给了法人的儿子,但是借条内容确有法人对公司借款承担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其所述不符现实情况。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和个人出具20万元的借条应该符合日常习惯,借条应该符合基本的交易和民事活动,而王某提交的借条没有注明借款时间以及没有借款人签字捺印,仅有公司公章和法人章,且全部内容为打印形成,并不能说明现金来源,综合认定借条存在重大瑕疵,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青岛中院,青岛中院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
青岛中院维持原判,该经理用已有盖公章空白纸伪造欠条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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