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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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21号),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变更、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贵州省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工作委托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办理。
省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
纲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专业设置如下:(一)建筑工程专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专业;
(二)安装工程专业:包括管道、电气、通风空调、通用设备和炉窑砌筑等专业。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总站根据需要设定。
第七条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筑(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并按建筑类和安装类分设考题。
第八条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命题、组卷、划定合格标准、签发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等工作。
第九条省造价协会负责编写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在省造价总站监管下,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考试、阅卷、制作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等工作。
第十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二)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三)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第十一条已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申请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向省造价总站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三张。
第十三条资格考试报名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单位所在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登记。
在黔省(部)属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到省造价总站报名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增项专业或资格升级考试的人员,应持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报名。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员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持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并通过二级造价员一次年检。
第十六条造价员跨省变更到贵州省行政区域,须参加省造价总站组织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考试合格人员。
考试合格人员凭有效证件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合格人员,由省造价协会将增项专业登记在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三章登记
第十九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二十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后凭毕业证领取成绩合格通知单,一年内申请登记。
如本人工作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应向省造价总站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验证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撤销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八)年满70周岁以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一)二级造价员执业范围:可编制1000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其成果文件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可独立编制完成3000万元以内的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属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其成果文件须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
(二)一级造价员执业范围:可编制5000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其成果文件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可独立编制完成1亿元以内的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属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其成果文件须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保守在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造价员的义务;
(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从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等级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八)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九)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省造价总站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省造价总站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造价总站采用中价协统一制定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样式,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省造价总站组织的新计价政策法规、新计价规范、新计价定额的宣贯培训,计入当年造价员继续教育必修课,造价员必须参加学习。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价协、省造价总站或省造价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在省级以上工程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
(三)参与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20学时;参与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40学时。
(四)参加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按实际参加学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学时认定工作,并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
第三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信用档案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撤销三种。
第三十八条验证合格,由省造价总站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未参加省造价总站组织的集中面授必修课的;
(三)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四)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五)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涂改资格证书和转借从业印章的;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或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八)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需取得造价员资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6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逾期不办理变更,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二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分为省内变更和跨省变更。
变更程序如下:
(一)省内变更:申请人填写省内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用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变更。
变更核准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章。
(二)跨省变更:申请人填写跨省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用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经转出单位所在地造价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到转入地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审核及专业测试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四十三条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两张(仅对跨省变更)。
第四十四条造价员每年度(十二个自然月)只能变更一次,受理变更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
若因原单位破产、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后,可免提供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变更不受上款次数限制。
第四十五条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将所属行政区域内变更人员名单初审后汇总上报省造价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四十六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第四十七条省造价协会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如实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八条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一)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造价员有权向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条省造价协会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暂停执业;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五十一条自律惩戒确认:
(一)不良行为事实需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管理总站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暂停执业和取消造价员资格须经省造价总站核准。
第五十二条省造价协会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造价总站审核。
省造价总站每年应将审核的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
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造价总站。
本实施细则由省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黔造价〔2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