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
政法与历史系03级3班梁莹莺
一、引言
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大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个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广泛讨论。
而2003年底,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单个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显微授精以及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各种新技术)”,堵上了“独身女性生育试管婴儿”的大门。
到底何谓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是利是弊?在这样一个越来越趋于多元化的的社会里,这些非主流人群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本文试图对有关的研究成果做一综述的介绍,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中的“生育权”的定义
2001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然而,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如何定义,却引发了学术界极大的争议。
1. 学者汤擎在2002年法学杂志第12期中发表的文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与代际平等》中就指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是公民。
但是,此处的公民应当理解为作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来看,该规定的内涵是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显然,宪法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建立在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基础上的,只有共同享有权利,才可能共同履行义务。
而学者刘志刚则在《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发表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一文中指出:生育权并不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中确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他们就因此而享有生育权。
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从法律的本意上来讲,这里的公民不应仅限于“作为夫妻一方的
公民个人”。
2. 也有学者从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中学者芮卫东就在其发表的《生育控制的法律分析兼论单身女性生育权》就指出:单身女性不是合格的生育主体,作为一个成熟的单身女性应该拥有合法的生育权利能力,这是法律规定和赋予的,但单身女性虽然拥有生育权利能力并不表明她已经拥有生育权,权利能力仅仅是资格前提,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能力,很难想象一个单身女性没有结婚即进行生育,结婚理应是人们取得生育权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行为方式。
我们认为单身女性不具有完全生育行为能力,因此,单身女性仅拥有生育权利能力,而不具有完全生育行为能力,不能够成为合法生育主体。
而学者吴洁则在其发表的《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研究》中指出:生育权利能力如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利、承担生育义务的资格,是公民取得生育权利、承担生育义务的法律依据。
生育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生育权利和承担生育义务的资格,从我国法律实践来看, 公民要享有生育行为能力其行为必须符合现行生育政策。
一方面生育权能力是生育行为能力的前提,只有在法律赋予生育权利范围内实施生育行为,才能被法律保护和承认,另一方面,生育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生育行为能力,只有具备生育行为能力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具体的生育权利,承担具体的生育义务。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拥有生育权无须质疑,但作为单身女性,她们也享有生育权利能力,而且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单身女性借助人工授精的方式也完全可以享有生育行为能力,吉林省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即是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3.还有人从生育权的性质着手,刘莹在其《关于生育权的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生育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权利?是不是只有基于夫妻的身份才能享有生育的权利?其指出生育权并非身份权,而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
“格”是指民事主体的存在资格,人格权即主体因其存在所享有的权利。
任何具有主体资格的人,只要其具备了生育能力,且不违反法律生育权是公民的人格权的观点也得到国际法的支持。
任正辉,聂新国在文章《试论生育权及其法律救济》中更为明确的指出:对于生育权的性质,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4.学者元光则从法哲学的角度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定义的问题,他在其发表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哲学思辩》中指出:生育权是人格权,而且是绝对性较弱的人格权,绝不意味着女性可以享受单身女性生育权。
恰恰相反,笔者确信生育
权是不可独占的,对权利的限制首先就要承认个体权利的优先,在同等情况下个体权利发生冲突已经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是法律赋予了他们平等的权利,权利冲突实质是一种价值的冲突或道德的冲突。
三、单身子女的利益保护
应该说对于这一点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学术界争论都是非常多的。
在新浪网上的相关调查中就有的人就指出父母的双重影响,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至关重要,女性为了“一己之私”,就客观上剥夺了孩子应当享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是不是不公平,是不是有些“非道德”的因素在里边?《南方都市报》李克杰还指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容易造成人格发育缺陷。
不仅如此,单身妇女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在社会上还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舆论压力,使他们的成长环境雪上加霜。
这对于孩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
而相反的有人提出孩子能否获得健康成长和幸福童年的环境,关键在两点:具体家庭,价值观念。
这两点,都跟女性单身与否的选择没有必然联系。
一位姓郭的读者还说单亲家庭的孩子受到的关爱未必就少,随便指责单亲抚养孩子“不公平、不人道”,是一种苛刻,也是一种误解。
而在学术界,学者陈祥健在《质疑“单身女性生育权”》中提出作为孩子,一旦出生之后,他就享有与其他孩子同样拥有双亲、拥有父爱的权利,与单身妈妈生育的公平权相比,孩子的公平问题更应该被关注。
因为无论如何,母亲被赋予了生育权,她决定用什么方式进行生育,都是她的选择。
然而,相对于妈妈而言,孩子却无法选择,因为他一旦被生于单亲家庭就注定要接受没有父亲的命运。
这一点对孩子来说是非常无助的。
可见,在这公平权与选择权的“博弈”中,孩子一方显然是弱者,他的公平问题显然更应该受到关注和保护。
与之相反,赵敏在《人工生育及其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写到:对于一个尚未出生的孩子来说,他根本不具有享受现实权利的资格,法律不能以未来不确定的期待性权利来对抗独身者现实的生育权利。
学者吴洁则提出应有相关的立法的完善。
即提出应当通过立法的完善、对个人的理解以及与社会的沟通和协作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
四、单身女性所引发的伦理与道德问题
这一点应该说是社会主要的反对意见,就有人提出:享受亲情,是人的天伦之乐。
试想在“无父无君”,随时可能“断折”的单亲家庭里,一个孩子如何学会尊重父母,如何学会孝顺老人,如何面对自己的孤独感和归属感?当他的亲生爸爸
垂垂老矣却无儿无女时,从法律角度讲,他完全有理由不奉养他的老父。
但在我们这个以家庭伦理道德为标准的社会中,恐怕还值得商榷。
而姜国民则在新浪观察中回答记者问时提出:单身女性生育权应该更多的被喻为一种新的生育文化。
过去的生育政策都是通过夫妻生育来实施的,单独生育的一方面是法律不允许,一方面是受我们传统观念的约束。
我想这是一种改革,一种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
学者徐玉梅就在其发表的《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单身女性生育权有可能导致传统婚姻观念的淡化、导致单亲家庭的出现、导致近亲繁殖的危险、剥夺了孩子的知情权、剥夺了孩子的父爱权、剥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权等。
而学者刘志刚指出:《条例》既便于社会伦理层面它存在着一些与传统社会伦理不相契合的地方,而且在现实层面确实也有可能依法一些不妥,但是,合理与合法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而赵敏则引用学者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中的一句话来解释的这一疑问,即“法律的要义是法律至上而不是道德至上,而我们的传统恰恰是道德至上而不是法律至上”。
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战胜道德,单身女性应当与已婚女性一样可以生育。
参考文献:
[1]汤擎.单身女性生育权与代际平等[J].法学,2002,12.30.
[2]芮卫东.生育控制的法律分析[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 8.23.
[3]徐玉梅.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伦理问题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4
[4]禁止为单身女人工受孕合情合理吗?[N].北京周报,2004-4-28
[5]吴洁.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06.2.
[6]李婕.由独身女子生育权引发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3,5.
[7]刘莹.关于生育权的再思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8]元光.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哲学思辩[J]医学与社会,2005,6
[9]李傲.立法中的性别歧视[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9
[10]任正辉、聂新国.试论生育权及其法律救济.
/cps/site/jspy/lilunyanjiu/xs_content_a/2007-04-20
[11]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94.
[12]刘志刚.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J].法学,2003,1
[13]陈祥健.质疑单身女性生育权[J]法学杂志,2003,9
[14]新浪观察.吉林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一种新的生育文化
2002/11/12
[15]巴柯芬.母权论[A]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73
[16]马慧娟.生育权: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J]中国律师,1998.7
[17]姜玉梅.生育权辨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2
[18]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19]谈大正.性文化与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0]易伍林.“单身女性可生育”的社会功能分析[J]法与思考,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