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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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注重实绩,民主公开。

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简便易行,有效管用。

2、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院院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监察室、审管办、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搜集相关数据、处理有关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务。

3、完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职责:制定考核工作制度;部署考核工作;处理不服考核结果的异议、复议和申诉;决定考核奖惩事项;决定其他考核事项。

绩效考核工作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

4、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应以办案数量为主,综合考虑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因素。

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岗位职责、日常表现、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成效等因素确定。

5、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奖金不高于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即入额的院领导,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员额法官平均水平发放,其他院领导,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6、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奖金总量和绩效考核结果研究确定绩效考核档次和奖金分配。

7、当年新录用、退休、辞职、调出、调入等人员的绩效发放按照上级法院的指导性规定执行。

8、因工作岗位调整,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月起按新的人
员类别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年底绩效考核时的人员类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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