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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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应公开、透明、及时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信息系统,进行各类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专业评估和审查,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统计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事故: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中毒和失踪等。
(二)设备事故:包括设备故障、设备损坏、设备爆炸和设备失灵等。
(三)环境事故: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等。
(四)火灾事故:包括火灾扑灭、火灾蔓延、火灾爆炸和火灾燃烧等。
(五)交通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道路事故和铁路事故等。
(六)其他事故:包括其他类型的事故,如恶性竞争、恶意投毒和恶意破坏等。
第八条各个分类的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统计标准和报告要求,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应及时进行,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总结。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布,方便全体员工了解和参考。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记录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区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故。
第十二条一般事故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
(二)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三)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四)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
(二)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三)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重大影响。
(四)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
(二)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三)事故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
(四)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做到每起事故都有相应的报告和记录,并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改进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的发生原因分析:对每起事故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的处理措施分析:对事故处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找出处理措施的不足之处。
(三)事故的教训总结:梳理事故的教训和经验,总结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的结果应被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中,为制定和改进安全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分析和改进制度,提高员工对事故的分析和改进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追责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的,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对于故意隐瞒、谎报或篡改事故统计数据和报告材料的,应给予相应的追责,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开除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如果因疏忽大意、迟报或误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____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____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