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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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一、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并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查询。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旨在保障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登记范围
1.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 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

3. 抵押权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

4. 其他不动产物权登记:包括地役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合同等。

2.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不动产权属关系、权利状态等。

4. 登簿: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上,并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5. 公开查询: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登记信息。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篡改材料。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25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执行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对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住〔2007〕575号)的规定,对34项重点工程被拆迁户对接销售了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重点工程名单见附件),为保持前后拆迁政策一致,凡属于附件列明的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2008年4月8日后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对接重点工程名单(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结束——。

解读:新《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解读:新《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律效力的。按照规定, 预告登记须经过双方约定, 也就是说预告登记不
除了以上新内容 , 规范》 新《 还规定了办理各项登记的时限 . 如
商品房的产权登记要在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0 预告登记 、 抵押权登记
要在 1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0 异议登记则是 1 个工作日, 原则上当天办
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 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
前, 由于购房者的产权登记 、 领取房产证多是在买房后办理 , 而预售的 商品J从签订合同到办理产权之间有很长一段时间, 旁 易出现开发商“ 一
房二卖” 而产生纠纷。目前, 在一手房市场 , 购房人购买的多数都是期
房, 旁只有在入住后才能 产权获得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后, 而期J 未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 是不具备法

明: 产权人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 致。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 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 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房屋登记机构应 当 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 证明。而房屋登记簿也成为新《 规范》 中的一项新内容。
异议 登记 避 免产 权 纠纷
作规范( 试行)同时废止。据了解 , 》 本次出台的《 规范》在实施前已 ,
受理的登记申请 , 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通 过“ 订 ” 权 防止 “ 预 产 一房二 卖 ”
新出台的《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c 》 试行) 根据 2 0 年出台的物权法增 07
;T预告登记制度。也就是说,  ̄ t l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 虽然房子 还不是自己自房产, 但也可在相关部门通过预告登记来“ 预订” 产权。 此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5]1166号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5]1166号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5〕1166号)各区县建委、房屋管理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所:为规范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建委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平房)等。

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

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等。

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

二、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四)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注销登记除外)三、登记种类(一)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京建交[2009]53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加强售楼场所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京建权[2007]683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68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产测绘单位: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通知》(京房地测字〔1999〕第05号)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增加一种新的房屋登记表。

现将增加新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或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的,均使用新房屋登记表。

已完成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的楼栋,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可提交已经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的旧式样房屋登记表。

二、初始登记申请人委托面积实测时,不提供分摊原则的,可按楼栋建筑面积填写新房屋登记表。

本文中所指楼栋建筑面积是指不包含楼外分摊且不扣减楼中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其他楼的本楼自然面积。

三、整栋楼房或整栋楼房中部分房屋进行转移登记,不涉及重新计算分摊后的建筑面积,使用新房屋登记表填写申请转移登记部分的建筑面积。

除上述规定的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外仍使用原房屋登记表。

四、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涉及面积分摊的,因保留小数位数导致的分摊前后面积误差不超过误差范围(详见下表)的,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申请。

┌────────────┬───────────────────────────┐│套数│差值│├────────────┼───────────────────────────┤│10套以下│-0.05~0.05│├────────────┼───────────────────────────┤│11~100套│-0.50~0.50│├────────────┼───────────────────────────┤│101~500套│-1.00~1.00│├────────────┼───────────────────────────┤│500套以上│-2.00~2.00│└────────────┴───────────────────────────┘五、房产测绘机构在填写房屋登记表时,除以下情况外均须将楼号和幢号分为两列单独填写:1、房屋面积未变化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可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2、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9-03-30 【字号大中小】京建法〔2009〕130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市建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含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委共清理90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474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385件,近期拟修改43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附件电子版可在北京市建设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近期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3 市房办字(89)第126号1989-4-1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承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的通知4 (90)京建定字第085号1990-2-2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5 京房政字[1991]第347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6 京政房字[1991]第354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7 市房改字[1991]第425号1991-9-3 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的通知8 (92)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2-2-14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参加地方房改的通知9 (92)京房改办字第63 号1992-8-2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城镇住宅合作社备案事项的通知10 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1992-9-17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通知11 (92)京房改办字第77号1992-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改方案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12 京房修字[1992]第586号1992-11-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3 (92)京建造字第532号1992-12-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热力工程试运转费取费标准的批复14 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1993-3-2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5 (93)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3-4-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6 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1993-7-5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 (93)京建造字第553号1993-9-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3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的通知18 (93)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3-10-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 京房地修字[1993]第634号1993-11-8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20 京房修字[1994]第353号1994-8-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房屋倒塌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21 京房修字[1994]第493号1994-9-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的通知22 京建施[1994]225号1994-9-25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3 京房修字[1994]第494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4 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25 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1994-10-1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26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1994-10-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27 (95)京房改办字第37 号1995-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28 (95)京房改办字第39 号1995-5-3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9 (95)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5-7-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30 京政管委字(1995)78号1995-8-22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31 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1995-10-2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32 (96)京房改办字第003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3 (96)京房改办字第004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4 (96)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5 京建材[1996]366号1996-8-27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逐步淘汰25系列空腹钢门窗的通知36 (96)京房改办字第075 号1996-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37 (96)京房改办字第103 号1996-12-6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38 京建法[1997]134号1997-3-3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开发管理若干规定(试行)39 (97)京房改办字第057 号1997-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执行《房管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0 (97)京房改办字第067 号1997-9-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1 (97)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1997-9-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2 京建材[1997]515号1997-11-24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43 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1997-11-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44 京建造[1997]538号1997-12-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45 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1998-5-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46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1998-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47 (98)京房改办字第051号1998-7-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48 (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49 (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50 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51 京建造[1998] 329号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1998-10-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53 京建材[1998]480号1998-1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54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1-3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55 (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1999-3-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56 京房修字[1999]第311号1999-4-12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57 京房改办字[1999]042 号1999-7-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58 京建开[1999]336 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 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1999-8-26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59 京房修字[1999]第930号1999-9-2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60 京建法[1999]413号1999-9-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61 (99)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9-10-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65 京建材[1999]488号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淘汰更新老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的通知66 京建材[1999]518号1999-12-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67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 号2000-3-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68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 号2000-3-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69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2000-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70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3 号2000-3-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7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213号2000-4-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72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2000-4-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73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2000-4-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74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7 号2000-4-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75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67号2000-4-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计租问题的通知76 京建材[2000]245号2000-6-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停止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77 京房改办字[2000]218 号2000-7-2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78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2000-8-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79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2000-8-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80 京建开[2000]387号2000-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8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2000-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2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38号2000-10-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8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78号2000-11-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8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5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6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681号2000-12-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印发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通知87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2000-12-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88 京建法[2000]606号2000-12-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89 [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2001-2-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90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87号2001-3-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9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2001-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92 京建材[2001]192号2001-4-1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93 京建法[2001]240号2001-5-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4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2001-6-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2001-6-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6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912号2001-7-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7 200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98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2001-8-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9 [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2001-8-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00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2001-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2001-9-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102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2001-10-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3 京建法[2001]616号2001-10-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04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11-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10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2号2001-11-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06 京建经[2001] 664号2001-11-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107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2001-11-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8 京建法[2001]689号2001-11-1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09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160号2001-11-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平房进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0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2001-11-2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111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12号2001-12-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112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2001-12-1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11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1号2001-12-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11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6号2001-1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补充规定》的通知115 京国土房管权[2002]41号2002-1-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116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39号2002-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117 京建科[2002]84号2002-2-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通知118 京建经[2002] 115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119 京建经[2002] 116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120 京建经[2002] 117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12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2002-3-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22 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2002-4-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123 京国土房管权[2002]295号2002-4-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24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8号2002-4-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25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2002-4-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26 京建市[2002]244号2002-4-3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127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2002-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28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2002-5-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29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410号2002-5-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0 京建科教[2002]314号2002-5-2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路面沥清混凝土旧料再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1 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2002-6-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京建经[2002]410号2002-7-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13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606号2002-7-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34 京建开[2002]529号2002-7-2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135 京建科教[2002]531号2002-7-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136 京国土房管拆[2002]646号2002-7-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137 京建经[2002]622号2002-8-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138 京建法[2002]551号2002-8-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的通知139 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2002-8-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40 京建科教[2002]632号2002-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1 京建科教[2002]631号2002-9-1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2 京国土房管住[2002]888号2002-9-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廉租住房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143 京建科教[2002]728号2002-10-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做法)的通知144 京国土房管物[2002]935号2002-10-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5 京建法[2002]772号2002-10-3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近日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范是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仅供参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范的出台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该规范主要对登记权利种类、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及各环节办理业务的一般性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也保障了普通市民的交易安全。

该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对此,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但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规范。

据了解,规范实施后,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便于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

该规范新确定和规范了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等便民措施。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一、《规范》起草的背景和基本情况我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政策规定已与现有登记现状不相匹配。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目录1.总则 31.1 目的和依据 31.2 房屋登记 31.3 适用范围 31.4 房屋登记分工 3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42.一般规定 42.1 房屋登记范围 42.2 房屋登记种类 4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52.4 房屋登记内容 62.5 房屋登记程序 7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82.7 房屋登记原则 82.8 房屋登记时限 102.9 房屋登记要求 11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2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15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7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2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3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4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 26 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28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29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0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5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53.1.1 初始登记 353.1.2 转移登记 373.1.3 变更登记 553.1.4 注销登记 603.2 抵押登记 61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61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643.3 预告登记 68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68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69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70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70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1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1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72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72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73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74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4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5 3.4 更正登记 753.5 异议登记 763.5.1 设立异议登记 763.5.2 异议登记注销 763.6 地役权登记 77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 77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 77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 78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 793.7 补证、换证 793.7.1 遗失补证 793.7.2 破损换证 80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0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0 4.1.1 登记范围 804.1.2 申请人 814.1.3 公告程序 81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1 4.2.1 初始登记: 814.2.2 转移登记: 824.2.3 变更登记 834.2.4 抵押登记 83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 83 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852.授权委托书 86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1.16
•【字号】京建发[2013]48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
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48号)
海淀区房管局、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探索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在海淀区、平谷区、大兴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

现将《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我委,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试点区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试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试点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2013年12月底结束。

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并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市推广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京建发[2013]346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通知(京建发〔2013〕34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为配合全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协助做好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依据《北京(楼盘)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关于下发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建设等两个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专指办发字〔2013〕3 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要高度重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指派专人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查处机关)做好违法建设项目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及暂停房屋登记工作。

二、房屋登记部门收到查处机关出具的《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的函》后,应及时核对有关信息。

已办理登记的房屋,工作人员应按接收时间顺序,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录入限制信息,与楼盘表进行关联,并将有关限制信息反馈查处机关。

被限制的房屋暂停办理所有房屋登记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部门应书面告知查处机关:(一)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二)查处机关提供的房屋地址坐落或产权人信息不准确,无法限制房屋登记的。

以上情况待查处机关明确具体信息后,再进行限制登记。

四、《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的函》中有明确暂停期限的,房屋登记部门按此期限暂停房屋登记,期限届满恢复登记,但查处机关续期的除外。

函中未明确暂停期限的,待查处机关书面通知房屋登记部门解除限制登记后,恢复登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21【实施日期】2009.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狠抓落实。

市、区县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拟办重要实事如期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2009年,北京市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主题,以保持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传承奥运遗产、巩固奥运成果为宗旨,集中力量办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实事,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按照“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原则,现将2009年拟办的重要实事公布如下。

一、着力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确保土地按期供应。

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850万平方米,包括廉租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60万平方米、政策性租赁房2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650万平方米;竣工政策性住房200万平方米,包括廉租房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02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90万平方米。

完成时限:2009年11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项目负责人:市建委隋振江、市国土局魏成林、市发展改革委张工、市规划委黄艳协办单位:相关区政府二、稳步推进旧城区房屋保护修缮工作,采取“申请式修缮和疏散”方式,安排旧城风貌保护区2万户危房保护修缮计划。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部分业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部分业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部分业务交由区县办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京建交[2007]7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28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房屋登记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部分业务交由区县办理的通

(京建交〔2007〕74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权属登记中心: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建委市场监管职能,按照房屋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登记、权属登记等房屋管理事务工作移交区县建委、房管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的项目:
1、新批准的外资商品房预售项目,直接移交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

2、市登记中心办理的已过预售期、尚未进行初始登记的项目,转交。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登记机构 (1)1.4 登记原则 (1)1.5 不动产单元 (2)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2)1.7 不动产登记簿 (3)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4)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5)1.11 代理 (8)1.12 其他 (9)2 申请 (11)2.1 单方申请 (11)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1)2.3 一并申请 (11)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2.5 到场申请 (12)3 受理 (12)3.1 查验登记范围 (12)3.2 查验申请主体 (12)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3)3.5 受理结果 (13)4 审核 (14)4.1 适用 (14)4.2 书面材料审核 (14)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4)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5)4.6 调查 (15)4.7 公告 (15)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6)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8)分则 (19)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8.1 首次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20)8.4 注销登记 (2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2)9.1 首次登记 (22)9.2 变更登记 (23)9.3 转移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7)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30)10.3 转移登记 (31)10.4 注销登记 (35)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6)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7)11.4 注销登记 (38)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9)12.1 首次登记 (39)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4)13.3 转移登记 (45)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9)14.3 变更登记 (50)14.4 转移登记 (51)14.5 注销登记 (52)15 预告登记 (53)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3)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4)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4)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5)16 更正登记 (56)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6)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7)17 异议登记 (57)17.1 异议登记 (57)18 查封登记 (59)18.1 查封登记 (59)18.2 注销查封登记 (59)19 换证、补证登记 (60)19.1 换证登记 (60)19.2 补证登记 (61)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61)20.1 登记资料范围 (61)20.2 登记资料管理 (61)20.3 登记资料查询 (62)21 法律责任 (63)21.1 登记人员责任 (63)21.2 当事人责任 (63)附则 (64)附录 (65)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5)1.2 通知书、告知书 (69)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9)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70)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1)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2)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3)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4)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5)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6)1.3 公告文书 (77)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7)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8)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9)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80)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1)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2)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2)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3)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4)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5)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6)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7)1.7 授权委托书 (88)1.8 询问记录 (89)1.9 承诺书 (90)1.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1)1.11 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2)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020年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北京市公证协会精品

2020年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北京市公证协会精品

2020年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北京市公证协会精品目录1.总则 (5)1.1 目的和依据 (5)1.2 房屋登记 (6)1.3 适用范围 (6)1.4 房屋登记分工 (6)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6)2.一般规定 (7)2.1 房屋登记范围 (7)2.2 房屋登记种类 (7)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8)2.4 房屋登记内容 (8)2.5 房屋登记程序 (9)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10)2.7 房屋登记原则 (11)2.8 房屋登记时限 (13)2.9 房屋登记要求 (13)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5)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17)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9)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4)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5)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7)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 (28)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1)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32)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3)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8)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8)3.1.1 初始登记 (38)3.1.2 转移登记 (40)3.1.3 变更登记 (57)3.1.4 注销登记 (62)3.2 抵押登记 (64)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64)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67)3.3 预告登记 (70)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71)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72)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72)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73)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4)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4)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74)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75)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76)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76)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7)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7)3.4 更正登记 (78)3.5 异议登记 (78)3.5.1 设立异议登记 (78)3.5.2 异议登记注销 (79)3.6 地役权登记 (79)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 (80)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 (80)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 (81)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 (81)3.7 补证、换证 (82)3.7.1 遗失补证 (82)3.7.2 破损换证 (83)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3)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3)4.1.1 登记范围 (83)4.1.2 申请人 (83)4.1.3 公告程序 (84)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4)4.2.1 初始登记: (84)4.2.2 转移登记: (85)4.2.3 变更登记 (85)4.2.4 抵押登记 (85)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 (86)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865)2.授权委托书 (866)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789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789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789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2006年11月15日《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试行)》施行以来,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尽量缩短办证时间,努力提高房屋权属登记效率,但也有登记申请人反映办理登记时间较长、有的登记部门擅自增收规范以外的登记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法取得规范要求收取的有些证明材料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划拨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竣工后,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提交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不再提交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三、房屋抵押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初始登记应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时限内、其他登记应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时限内完成。

登记部门在受理上述登记时,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中承诺的具体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办理时间完成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完成登记的具体时间,但承诺办理和延期办理的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结束——。

2020年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北京市公证协会精品

2020年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北京市公证协会精品

目录1.总则 (4)1.1 目的和依据 (4)1.2 房屋登记 (5)1.3 适用范围 (5)1.4 房屋登记分工 (5)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6)2.一般规定 (6)2.1 房屋登记范围 (6)2.2 房屋登记种类 (6)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7)2.4 房屋登记内容 (7)2.5 房屋登记程序 (9)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9)2.7 房屋登记原则 (10)2.8 房屋登记时限 (12)2.9 房屋登记要求 (12)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4)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16)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9)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4)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5)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6)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 (27)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0)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31)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2)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7)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7)3.1.1 初始登记 (37)3.1.2 转移登记 (39)3.1.3 变更登记 (56)3.1.4 注销登记 (61)3.2 抵押登记 (63)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63)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66)3.3 预告登记 (69)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70)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71)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71)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72)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3)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3)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73)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74)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75)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75)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6)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6)3.4 更正登记 (77)3.5 异议登记 (77)3.5.1 设立异议登记 (77)3.5.2 异议登记注销 (78)3.6 地役权登记 (78)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 (79)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 (79)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 (80)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 (80)3.7 补证、换证 (81)3.7.1 遗失补证 (81)3.7.2 破损换证 (82)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2)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2)4.1.1 登记范围 (82)4.1.2 申请人 (82)4.1.3 公告程序 (83)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3)4.2.1 初始登记: (83)4.2.2 转移登记: (84)4.2.3 变更登记 (84)4.2.4 抵押登记 (84)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 (85)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855)2.授权委托书 (856)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9]7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9]7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9〕71号)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为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尽快完成商业银行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现将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商品房抵押(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身份证明;(三)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四)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五)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六)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材料的交验执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二、集中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采取定时预约、批量受理的方式。

按照各商业银行固定顺序,预约提交申请件。

登记部门要及时合理调度,加大每批次受理数量,缩短预约时间,减少预约次数。

三、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银行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登记部门可随机抽查5%的申请件进行审查。

经审核无误,并对全批量逐件核实无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后,可以核准抵押登记。

四、对于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承诺的银行,登记部门应取消收件的数量限制。

当申报数量超出登记部门办理能力时,登记部门应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对批量报送数量和间隔时间与银行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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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3)1.1 目的和依据 (3)1.2 房屋登记 (3)1.3 适用范围 (3)1.4 房屋登记分工 (3)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4)2.一般规定 (4)2.1 房屋登记范围 (4)2.2 房屋登记种类 (4)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5)2.4 房屋登记内容 (6)2.5 房屋登记程序 (7)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8)2.7 房屋登记原则 (8)2.8 房屋登记时限 (10)2.9 房屋登记要求 (11)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2)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15)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7)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2)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3)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4)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 (26)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28)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29)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0)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5)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5)3.1.1 初始登记 (35)3.1.2 转移登记 (37)3.1.3 变更登记 (55)3.1.4 注销登记 (60)3.2 抵押登记 (61)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61)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64)3.3 预告登记 (68)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68)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69)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70)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70)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1)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1)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72)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72)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73)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74)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4)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5)3.4 更正登记 (75)3.5 异议登记 (76)3.5.1 设立异议登记 (76)3.5.2 异议登记注销 (76)3.6 地役权登记 (77)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 (77)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 (77)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 (78)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 (79)3.7 补证、换证 (79)3.7.1 遗失补证 (79)3.7.2 破损换证 (80)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0)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0)4.1.1 登记范围 (80)4.1.2 申请人 (81)4.1.3 公告程序 (81)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1)4.2.1 初始登记: (81)4.2.2 转移登记: (82)4.2.3 变更登记 (83)4.2.4 抵押登记 (83)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 (83)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845)2.授权委托书 (846)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1.4 房屋登记分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

受市建委委托,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登记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房屋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下列房屋登记: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的房屋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其他应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办理的房屋登记。

前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市、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市建委建立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上统一办理房屋登记事务。

2.一般规定2.1 房屋登记范围(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二)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2 房屋登记种类(一)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确定登记;(三)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五)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2.3.1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2.3.2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2.3.3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3.4 未建立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4 房屋登记内容2.4.1房屋登记内容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

房屋登记簿应记载以下内容:房屋基本状况部分、房屋权利状况部分、其他状况部分。

(一)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二)房屋权利状况部分:房屋所有权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他项权利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是否有在建工程抵押、最高额抵押权人、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三)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异议登记证明号、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2.4.2登记机构每次办理各项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2.4.3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合法程序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2.5 房屋登记程序2.5.1基本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2.5.2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2.5.3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实地查看应如实填写查看记录,幢数、每幢房屋的层数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房屋坐落应当与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一致。

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缮写,姓名可以使用异体字、繁体字。

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名称(或中文译文),可以在登记中文姓名和名称的同时,将申请人的母语(或者英文)名称、姓名如实记录在登记簿中,并在权属证书、证明附记栏内注记。

2.7 房屋登记原则2.7.1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7.2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原则(一)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二)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三)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四)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五)平房院可依申请以门牌坐落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2.7.3登记部门依申请进行登记的原则2.7.3.1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7.3.2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7.3.3 有关当事人可以就不同登记事项向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认为合理的,可以一并受理;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顺序依次登记。

2.7.3.4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单方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登记程序,并书面通知其他申请人。

撤回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1)书面申请原件;(2)身份证明。

2.7.3.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出具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并由受理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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