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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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1.02•【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089号•【施行日期】199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京房地权字(1998)第1089号1998年11月2日)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一)建房注册号: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

(二)编号:房权证字第号。

“房产证”前填写北京市简称“京”。

“字第”前填写以市、区、县名称的简称字及国有、集体、私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涉外及其他房产的简称字(即:国、集、私、联、股、港澳台、涉外、其)。

编号由市、区、县分别按上述八类房屋产别顺序重新编定。

如东城区的国有房产填写“东国字第00001号”。

(三)发证机关(盖章):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章。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五)房屋座落:按《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房屋座落地名和新门牌填写。

(六)丘(地)号:按“房屋登记表”的新地号填写,没有的填图幅号。

(七)产别:(填简称)产别分为八类,即国有房产(国有产)、集体所有房产(集体产)、私有房产(私有产)、联营房产(联营产)、股份制房产(股份制产)及港、澳、台投资房产(港澳台产)、涉外房产(涉外产)、其他房产(其他产)。

私有产中凡是房改售房,在京房权证的下方,相应加盖“房改优惠售房”、“标准价出售房”、“成本价出售房”印章。

(八)幢号、房号:同一门牌号下的幢号、房号(按“房屋登记表”填写)。

(九)结构(填简称):分为钢结构(简称钢)、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钢混)、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混)、混合结构(简称混合)、砖木结构(简称砖木)、其他结构(简称其他)。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1996年6月1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于1996年6月30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继续有效。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使用统一颁发的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经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方有效。

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不再套印颁发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须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审查后,同意确权发证的,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填发机关处盖章,同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及复印一张《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报市房地局。

经市局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加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由区县房地局或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向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颁发。

特此通知。

d19317--010709wwj ——结束——。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代理机构名称

证件号 登记申请人
情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代理机构名称
证件号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 原不动产权证号
构筑物类型
不动产类型
用途 林种
房屋
抵押 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抵押物范围
抵押物面积
类型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 □换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收件
编号 日期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收件 人
单位: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登记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
复审
申请人(义务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核定
不动产 登记审 批情况
(申 请人 请勿 填写)
取件
审查人:
审查人:
核定人:


日年月日 Nhomakorabea年

登记编号

登记编号

登记编号: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编号:Array户籍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街(胡同、小区)号(楼) 单元室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街(胡同、小区)号(楼) 单元室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填表说明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13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

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家庭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居家庭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填写。

九、特殊情况家庭认定:被拆迁家庭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北京朝阳区房产证英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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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eijingHousePropertyRightCertificateChaoZi
屋所有权人
Propertyowner
共有情况
Co-ownership
房屋坐落
Location
登记时间
Dateof
registration
房屋性质
Housing
property
规划用途
Purpose
房屋状况
StateofThe
HouseProperty
总层数
Totalfloors
建筑面积㎡
Building
area
套内建筑面积 ㎡
Buildingareainthesuite
其他
Other
合计
Total
土地状况LandCondition
地号
LandNo.
Right
土地使用年限
TheHousePropertyRightCertificateistheproofoftheobligee’sownershipofthehouse.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2012版)
MadeandSupervisedbytheConstructionMinistryof
People'sRepublicofChina(version 2012)
北京朝阳区房产证英文模板
Back coverCo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RepublicofChina
房屋所有权证
CertificateofHousePropertyRigh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InaccordancewiththePropertyLaw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填表说明: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年1月4日)【实施时间】2010-03-0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11•【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施行日期】199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之变更登记指南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之变更登记指南

·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拉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得其他情形。

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材料(一)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变更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翻建、扩建楼房的面积变更(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更名文件;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更名后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3)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或其他地址变更证明;(4)扩建楼房按照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5)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或坐落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2、房屋分割(析产)变更(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3)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所有权登记类型】填写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填写变更登记的申请事项对应的登记类型,包括权利人、坐落、规划用途、面积、房屋性质、房屋结构、其他等变更登记。

【原所有权证号】填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自建的填写“无”。

【申请人】自建的填写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其他【所有权登记类型】的按【原所有权人】填写。

【原所有权人】填写《房屋所有权证》证书上的所有权人名称(必需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一致)。

自建的填写“无”。

【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

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并在【共有人情况】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所附图件上记载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京建权[2007]683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68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产测绘单位: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通知》(京房地测字〔1999〕第05号)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增加一种新的房屋登记表。

现将增加新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或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的,均使用新房屋登记表。

已完成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的楼栋,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可提交已经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的旧式样房屋登记表。

二、初始登记申请人委托面积实测时,不提供分摊原则的,可按楼栋建筑面积填写新房屋登记表。

本文中所指楼栋建筑面积是指不包含楼外分摊且不扣减楼中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其他楼的本楼自然面积。

三、整栋楼房或整栋楼房中部分房屋进行转移登记,不涉及重新计算分摊后的建筑面积,使用新房屋登记表填写申请转移登记部分的建筑面积。

除上述规定的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外仍使用原房屋登记表。

四、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涉及面积分摊的,因保留小数位数导致的分摊前后面积误差不超过误差范围(详见下表)的,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申请。

┌────────────┬───────────────────────────┐│套数│差值│├────────────┼───────────────────────────┤│10套以下│-0.05~0.05│├────────────┼───────────────────────────┤│11~100套│-0.50~0.50│├────────────┼───────────────────────────┤│101~500套│-1.00~1.00│├────────────┼───────────────────────────┤│500套以上│-2.00~2.00│└────────────┴───────────────────────────┘五、房产测绘机构在填写房屋登记表时,除以下情况外均须将楼号和幢号分为两列单独填写:1、房屋面积未变化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可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2、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

租赁房屋登记表

租赁房屋登记表
租赁房屋登记表
雇主房主劳务团体责任人
姓名
(别名)
()
性别
男女
民族
出生
日期
年月日
联系电话
户口性质
常住暂住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服务处所
职业
现住址
出租房屋
地址
出租房屋
类型
楼房
平房
间楼
面积
平方米
房屋
性质
公房出租
私房出租
自购房
与房主关系
本人
委托人
出租房屋
用途居住经营ຫໍສະໝຸດ 厂仓储劳动合同有无
租房类型
混住型集体型合租型家庭型流动型
11公用事业12咨询事业13仓储14手工业劳动15修理
16捡拾废品17其他
备注
填报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
协议租金
租房审查意见
同意出租不同意出租民警签字:
停租注销时间
年月日房主签字:
团体性质
1国家机关2国家事业单位3国有企业
4三资企业5集体企业6私营企业
7个体工商户8其他
挂靠单位
主要从事劳务或雇工用途
01建筑02装卸运输03办厂04务农05养殖06单位经商
07个体运输08采购供销09驻地办事机构10饮食服务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说明:
1、此表必须由职工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此表为存档资料一式两份,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字填写。

2、填表人“所在单位”:指本人所在院系或部门。

3、填表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本人不必填写,将由学校统一填写,配偶为北大职工的也将由学校统一填写。

4、填表人“建立公积金时间”:本校统一建立公积金时间1995年1月。

此后留校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请如实填写,调入的教职工请提交调入前单位开具的建立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
5、填表人“公积金帐号”:本校职工为本人工资编号(5位)。

6、房屋情况各栏的填写要求:
①“房屋地址”:不能为空,填写要求* * 区* * 街* * 楼* * 门(单元)* * 号。

②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享受购房政策优惠住房也应如实填写。

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③“住房来源”:对应填写承租公有住房、已购成本价房、标准价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安居房、安康房、集资房、自建住房、赠与房、继承房、周转房、教师公寓、部队营房、承租私人住房等。

④“房屋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编号。

“租赁合同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的编号。

⑤“售房单位”:房屋的原产权单位。

⑥建筑面积、阳台面积、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的面积为准。

建筑面积包含阳台面积。

房屋信息登记表【模板】

房屋信息登记表【模板】
□简易结构 □钢结构 □钢混结构 □砖木结构 □其它
使用情况
□自用 □出租 □部分出租 □空置 □其它
使用用途
□综合 □住宅 □商住 □商业 □厂房 □仓库 □办公 □其它
房屋性质
□非自建房□ 单位自建房□ 集体自建房□ 个人自建房
总建筑面积(M²)
总楼层
总套数
楼 房
建筑类型
□超高层楼宇(100米或34层以上) □高层楼宇(19-33层或100米以下)
房屋信息登记表
行政区划
区 街道 社区
房屋编码
4403 -----
详细地址
地址类型
□门牌地址 □自编地址
房屋名称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别墅
产权证地址
其它地址
物业管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土地)用途
□综合 □住宅 □商住 □商业 □厂房
□仓库 □办公 □其它 □临时建筑
结 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框筒结构 □框剪结构
特 殊 类 建 筑 物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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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住宅 □商住 □商业 □厂房 □仓库 □办公 □其它
建筑物类型
□铁皮房 □工棚 □窝棚 □看守棚 □集装箱、大型装箱 □危房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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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文号: 京房地权字[1998]第1125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测绘所:根据建设部颁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关土地登记的表、卡的新的要求,现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测绘的有关指标解释及表、卡的填写明确如下:一、房屋产别(一)房屋产别分类《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产别栏按以下一级分类产别简称填写,有二级分类的,按二级分类填写。

《房屋所有权证》和《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平房)》(以下简称《登记表》)中,产别栏按以下一级分类的产别简称填写。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名称(简称) 名称国有房产国有产直管产(中央级)(市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区县级)(拨用)自管产(中央机关)(市机关)(区县机关)(中央企业)(市区企业)(其他)军产集体所有房产集体产私有房产私有产私产私产(港澳台)私产(外侨)私产(私企)联营企业房产联营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股份制企业房产股份制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港澳台产港澳台产(合资)港澳台产(合作)港澳台产(独资)涉外房产涉外产(合资)涉外产(合作)涉外产(独资)涉外产(其他)其他房产其他产(二)房屋产别的解释:1.国有房产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1—1 直管产: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指拨用产)。

房屋购房合同能落户么北京

房屋购房合同能落户么北京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如北京都出台了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旨在吸引人才,优化人口结构。

在北京,购房合同是否能作为落户的依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北京落户政策规定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规定,申请积分的自有住所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类。

这意味着,仅凭购房合同是无法作为落户依据的。

购房合同仅是证明购房双方之间存在购房协议的凭证,并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产权证书的作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才能证明购房人拥有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从而满足北京落户政策中关于自有住所的要求。

三、特殊情况1. 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的,可以取得相应积分。

此时,申请人需要在申报系统中在线提交婚姻关系凭证照片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将视工作需要或在取得落户资格后核验凭证原件。

2. 对于90年代颁发的一些《房产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书中没有专门用途栏,但证书内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房屋用途”栏中标明为住宅类的,即表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这类证书也可作为落户依据。

四、购房合同年限问题部分自媒体曾提出,购房合同可以按年限算积分。

然而,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购房合同年限并不能作为积分依据。

购房合同仅是购房协议的凭证,与落户政策规定的自有住所要求不符。

五、其他落户途径若购房合同不能作为落户依据,购房者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尝试落户:1. 在北京就业,满足一定年限的社保和纳税条件。

2. 通过人才引进政策,如高学历人才、紧缺型人才等。

3. 通过投资、创业等方式获得落户资格。

总之,购房合同不能作为北京落户的依据。

若想在北京落户,购房者需关注相关政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落户途径。

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确保自身权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中心、各用地单位:为加强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以下简称出让土地后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期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向未按期缴纳地价款的单位催收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二)向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办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事宜;(三)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四)对竣工项目的地价款进行核实;(五)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六)对办理预售许可证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七)根据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初步意见;(八)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土地出让后期管理工作。

二、出让土地后期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承担。

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后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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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其 中
建筑占地面积
使用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含阳台)
阳台建筑面积
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31
22(-02)
20
2002
钢混
2005
1
100.67
78.31
22.36
本页小计
100.67
78.31
22.36
总 计
100.67
78.31
22.36
附 记:
另有 建筑面积m2不在以上总建筑面以内
备 注
公用面积分摊系数 0.285573
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共1页第1页面积单位:平方米(m2)
坐落
朝阳区鑫兆佳园31号楼
图号
—— —( )
所有权人
地号
产别
私产
房屋用途
住宅
宗地面积
楼、平房建筑占地面积
平房建筑面积
楼房建筑面积
100.67
楼、平房建筑占地面积
100.67
楼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号
房屋

层数
所在层次
部位及房号
结构
建成
年 份
套数
建筑
测图日期:2005年7月1日填表人:刘廷红检查人:填表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北京市房地产勘查测绘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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