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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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规程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
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
会计资料。
它是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历史记录,对于单位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决策制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
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会计档案的分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
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
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
1、会计凭证的整理
(1)按凭证编号顺序排列,确保凭证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等。
(3)对于面积较大的原始凭证,要折叠整齐。
(4)将整理好的凭证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2、会计账簿的整理
(1)将活页账页按编号顺序整理,去除空白页。
(2)在账簿启用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如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等。
(3)装订账簿时,要保持账簿的平整、牢固。
3、财务报告的整理
(1)将财务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
(2)在封面注明报告名称、单位名称、报告期等信息。
4、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要单独装订。
(2)纳税申报表按年度整理装订。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
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
部门统一保管。
3、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
分为 10 年和 30 年。
2、会计档案应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
防虫、防盗等设施,以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
3、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鉴定和销毁。
对
于仍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于确无保存
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五、会计档案的借阅
1、本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办理登记手续。
2、外部单位查阅会计档案时,需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单位负责人
批准后,方可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档案上涂画、标记、拆封和抽换,归还时要检查档案的完整性。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1、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销毁。
2、销毁前,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
时间等内容。
3、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
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
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
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
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会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
会计档案。
2、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
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
局备案。
3、对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八、附则
1、本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之,会计档案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程,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