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备案申请表-宁波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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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备案
提交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查验检疫处理和存储场(库)平面图;
6.用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生产企业提供的出境木质包装生产、存储、使用、核销等管理制度;
7.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企业提供的集装箱场地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
8.其他材料。
相关表格:NBQS植T-R29宁波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备案申请表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口岸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检植[2003]108号)
关于印发《宁波口岸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
熏蒸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检验检疫局、大榭检验检疫局筹建办公室、象山检验检疫局基建领导小组,本局各检验检疫业务处、各办事处、技术中心:
现将《宁波口岸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口岸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备案申请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波口岸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
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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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口岸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性病虫害随木质包装传入、传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对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是指存取出入境集装箱、货物及其他出入境物品并开展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工作堆放场地和仓库(包括生产企业用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场地和仓库)。
第四条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局)对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实施备案制度。
宁波局植检处负责宁波口岸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具备资格并从事木质包装熏蒸企业员工进行有关植物检疫知识的培训及有关技能的指导。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仅指北仑、镇海、保税区、机场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进出境木质包装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生产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有符合检疫处理要求的专用场(库)和设施。
㈡有严格的生产、存储、使用、核销等管理制度。
㈢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并经过检验检疫机构业务培训。
㈣对已处理完毕的木质包装有单独堆放并不受病虫害感染的仓库。
㈤每年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出境木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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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进出境木质包装进行查验、熏蒸的集装箱堆放场地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必须获得宁波局颁发的《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和《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
㈡有符合木包装检疫及检疫处理要求的查验场地和设施;
㈢对查获的木质包装有符合检疫要求的集中堆放场地并相对封闭;
㈣有专门的人员协助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开展木质包装查验工作;
㈤有检验检疫人员进驻现场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
第六条企业申请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查验检疫处理和存储场(库)平面图;
五、用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生产企业还需建立出境木质包装生产、存储、使用、核销等管理制度;
六、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企业还需提供宁波局颁发的《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或批文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材料。
第七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有关企业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宁波局植检处。
第八条宁波局植检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进行考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参加。
第九条对于新开业还未取得《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及《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的集装箱堆放场地结合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内容一起考核。
宁波局植检处派员参加。
第十条经考核符合要求或经考核虽未达到要求、但进行限期整改并经复查合格的,作为宁波局定点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
第十一条经过考核备案的进出境木质包装定点查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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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场地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期满之日前30天申请复查。
复查工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期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作为自动取消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及不具备木质包装查验、熏蒸条件的,取消其宁波局定点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资格。
第十三条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至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局植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NBQS植T-R29
宁波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熏蒸场地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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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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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动植检木质包装监督△办法通知
抄送:本局:领导(6),法制与综合处,科技与认证处,存档(2)。
宁波局办公室2003年5月29日印发录入:林芳校对:陈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