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强、贺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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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强、贺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剑锋
【审理法官】李剑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英强;贺瑞;赵毅峰
【当事人】刘英强贺瑞赵毅峰
【当事人-个人】刘英强贺瑞赵毅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英强;贺瑞
【被告】赵毅峰
【本院观点】刘英强、贺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刘英强、贺瑞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英强、贺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刘英强、贺瑞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刘英强、贺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17:28:28
刘英强、贺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3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毅峰。
上诉人刘英强、贺瑞因与被上诉人赵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
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英强、贺瑞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英强、贺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英强、贺瑞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刘英强、贺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李剑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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