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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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本市科学、规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考核发证、督导评价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科教发[2013]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在市农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全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服务与管理;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开展对教育培训班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职责
(一)编制本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指导区县制订教学计划、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二)组建市级教学资源库,指导区县开展教学资源建设;
(三)建立市级培训师资库、教学实训示范基地和市级培训档案库;
(四)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培训信息的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五)组织开展市级教研活动、教师及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对区县教育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价。
第四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区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二)建立培训教学点,加强对各教学点的管理和指导;
(三)制订区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班教学计划、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四)创新“田间学校”等培训模式,落实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考察参观、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等各个教学环节,组织学员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做好教学班日常管理和台帐记录,确保教学质量;
(五)做好培训教材选购,组织编写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字或音像教材;
(六)做好教师聘任、培训、教研、考核等工作;
(七)建立区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教学实训基地和培训档案库;
(八)接受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价。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五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下发的《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和《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实施指南》,结合区县实际,分类、分班制订教学计划,并组织专家对教学计划进行评审。
经评审后的教学计划上报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备案。
第六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在培训班教学管理上应落实以下措施:
(一)培训班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下,实践教学应根据不同专业小班化实施。
每个培训班配备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全程管理,做好班级台帐记录;
(二)如实填报《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员信息表》(附表一),确保学员信息真实、准确上传至培训管理平台;
(三)开班前,做好学员基本信息及学习需求的调查分析,完成需求分析表(附表二),并于上课前两周告知授课老师;
(四)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选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教师;
(五)加强学员考勤管理,确保学员参加课堂学习、技能实训、参观考察等各个教学环节,确保学员签到的真实性。
学员缺勤25%以上的,不能参加考试;
(六)每门课程结束后,班主任应组织20%以上学员填写教师评价表(附表三);培训结束时,组织全体学员填写教学班评价表(附表四)。
第七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区县,50%以上的实践教学应在实训基地内实施。
第八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教材编写和选用的管理。
区县自编或选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要求,并组织专家对教材进行审定,教材使用信息表(附表五)应报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备案。
培训教材原则上由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直接订购,确保培训学员人手一套。
第四章师资管理
第九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师聘任管理。
理论教学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中的“能工巧匠”。
第十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培训、教研、考核管理制度。
保证教师每年参加1—2次市级或区级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市级、区县级师资库,培训师资纳入统一平台管理。
第五章考核发证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区县学员考核的组织、出题、审核、评分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员考核由平时考核(总成绩的30%)和集中考核(总成绩的70%)两部分组成,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
考核总成绩60分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主要考察学员的出勤率(20分)、学习态度(10分),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综合评定;集中考核根据新型职业农民三种不同类型,可采用笔试、面试、文章撰写、主题演讲、现场操作、
情景模拟等形式,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
第十五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管理,落实学员日常考核评价措施,规范、有序组织集中考核,严肃考核纪律,杜绝各种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对考核成绩汇总后填写《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核成绩汇总表》(附表六),并将考核信息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发证管理办法》做好学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数码影像资料,按培训班分班归档。
第十九条加强档案安全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漏,所有电子文档应做好备份。
第八章督导评价
第二十条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采用问卷调查、档案查阅、学员访谈、电话抽查、教学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市教育培训的督导与评价工作。
督导评价的结果作为市农委对区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导评价重点为区县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管理和成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农民教育培训单位承担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上海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附件一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二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督导评价评分表(试行)
附表一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员信息表
附表二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员需求分析表培训单位:年月日
附表三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师教学情况评价表
(学员填写)
培训单位:培训班名称:年月日
学员:您好!
为了改进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我们设计了这张培训调查表。
请您认真思
考并填写。
谢谢合作!
附表四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班评分表
(学员填写)
培训单位:培训班名称:
学员:您好!
为了改进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我们设计了这张培训调查表。
请您认真思考并填写。
谢谢合作!
其中:5分为非常满意,4分为教满意,3分为一般。
年月日
附表五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材使用信息表
培训单位:年月日
注:教材来源指出版单位、自编单位;教材性质:正式出版、非正式出版、单项讲义、其它。
附表六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核成绩汇总表培训班名称:
培训单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