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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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5.0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二月三日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的意见为使嘉兴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就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金享受对象
当年度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经批准自谋职业,实行货币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
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二、保障金来源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对确实难以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每转移一名安置指标,按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捐赠。
三、保障金的组成、标准与用途
(一)保障金的组成。
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大病保险和培训费组成。
(二)保障金标准与用途。
保障金的基数,每年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本级城镇以上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1.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以上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0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现役满一年,按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基数递增10%,以此类推。
2.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以上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现役满一年,按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基数递增10%,以此类推。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到市、区安置办报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区安置办发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自谋职业公证书的上月止),按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0%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4.养老、大病保险:实行货币安置的退伍军人自办理自谋职业公证之月起,根据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基数,由所在市、区安置部门为其办理一年社会养老
保险、大病医疗统筹保险。
5.培训费:按嘉政发〔200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年度安置保障金的发放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在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公布。
四、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安置保障金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市本级兵役义务费安排落实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68号)规定,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安置转移金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二)使用保障金时,由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款。
(三)当年度城镇退伍军人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在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两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办理公证手续后,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给安置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从2004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时开始执行,原嘉政办发〔2000〕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