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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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
张琦*
目次
一、引言
二、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
三、古印度妇女的经济地位
四、古印度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五、古印度妇女的宗教与文化地位
六、古印度妇女的整体地位与个体地位的差异
七、结论
一、引言
历代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的政权,总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自身的需要制定出各自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例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古希腊的德拉古法典等。

因此,在这些法律中,不仅充分体现出其自身的意志,同时也在相当的程度上反映出该社会各主要领域的基本状貌。

于是,法典就成了人们研究社会及其历史文化的重要史料。

在研读古代印度《摩奴法典》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女性学者,我对法典中有关妇女地位的“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仔细阅读法典有关妇女地位的规定基础上,我撰写了本文,以期探讨古代印度妇女地位问题。

若有不当之处,望各位同仁不吝指正。

《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大约汇编于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作者摩奴托名于传说中的人类始祖。

全书分十二章,共二千六百八十四颂。

①前半部分以婆罗门为主要对象,论述了印度教徒一生中四个阶段(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以刹帝利为主要对象,论述了国王的法。

全书内容涉及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量论到了宗教仪节、道德法律、政治经济乃至军事外交等。

对于编篆的目的,该法典毫不隐晦地宣称:是“为了在应有的次序上确定婆罗门的义务与其它种姓的义务”,并且还要“永远一心遵守它。

”②由此可见,法典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古代印度的种姓制。

两千多年来,《摩奴法典》曾是印度社会立法的基础,其中部分法律规范在现代印度仍然广为流传,影响深远。

众所周知,一个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地位如何,通常能从其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宗教地位以及它在社会文化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上来寻找答案,所以,本文在研究古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时,主要从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及宗教与文化地位等方面进行考察。

二、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
综观古代各国的政治生活,基本上是男性一统天下,妇女是不允许参与的,这一点在古代印度也不例外。

首先,在参政方面,整部法典无只言片语提过妇女的参政权。

法典中只规定“国王应该
*张琦,女,历史学教育硕士,重庆市第一中学校教师。

①颂是《摩奴法典》所用格律的名称,全书用诗体写成,每颂两行,每行16音节,音节的长短有一定规则。

②[印度]摩奴:《摩奴法论》(以下简称:《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一章,108颂,14页,北京,中国社会
任命七个或者八个有根底的、精通法论的、英勇的、经验丰富的人为谋臣”①,这其中是否包括有妇女呢?不,因为法典说:“女子没有力气,不识吠陀、妄语成性。

”②凭着这样的断言,妇女还有什么资格成为“谋臣”呢?不仅如此,妇女连做证人的权利也被剥夺,“毫无贪心的男子一个人就可以作证人,而女人再多也不行,即使她们操行洁白,因为女人的智力不稳定”。

③可见,在统治者眼中,女人被看作是智力不稳定的低能者,既然如此,哪里还谈得上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参政权呢!
其次,在社会生活中,妇女也绝无议政权。

法典规定:“国王议事时,应该赶走哑子、聋子、女人、病人和缺肢体的人。

受鄙视的人们,尤其是女人,往往泄露机密;因此,应该谨防他们。

”④该条例表明统治阶级将妇女与聋哑病残的人看作同等地位,在这里,倘若他人是因为病残而无法议政的话,则妇女却只因为她们不是男性而被强加上莫须有的罪名,被排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

法典甚至还偏执地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正是女人的本性;因为女人能够把愚人甚至智者引出正道而成为爱欲和愤怒的仆从。

”⑤第三,在印度,妇女同样不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法律权利。

她一生都受到父亲、丈夫、儿子的监护,不允许与其他异性单独接触,否则视为犯法。

法典对此是这样诠释的:妇女不能与非丈夫的男性私下交谈,也不能在“河边汲水处,或者野地里,或者树林里”与别的男人说话,甚至不能同坐在一张床上,否则“全属通奸。

”⑥该法典将通奸罪看作不仅是一种侵犯个人,更重要的是侵犯社会的罪行:“因为,通奸引起世间的种姓混杂,由此出现非法,它毁灭人类、毁灭万物。

”⑦在这里,“种姓混杂”不仅是指妇女将私生子带入家中,会搅乱纯正的血统,破坏继承制度;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扰乱种姓规范,最终导致社会制度被侵害。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对该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已不再是停留在保护财产继承权和所有权这一层次,而是提到维护社会制度(种姓制)的高度上来了。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断言:在《摩奴法典》中妇女基本上无政治权利可言。

那么这些没有社会政治地位的妇女们其归宿又何在呢?对此,法典作了回答:“女人应该总是高高兴兴的,善于料理家务,收拾好日常用具,在花费上不松手。

”⑧就这样,在以高种姓男子为中心的印度社会里,妇女被赶进了家庭中,丧失了其作为社会一分子应有的政治地位。

三、古印度妇女的经济地位
衡量一个人的经济地位,一般是将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在家庭中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继承权作为判断尺度。

因此,古印度在研讨妇女经济地位时,我以此作为论证的重要依据。

首先,在社会经济中,无论是手工业、农业、公用事业方面,法典中均无妇女参与的记载;没有任何一颂论述到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这无疑是古代印度妇女对整个社会主导经济未起主要作用的反证。

这也是妇女被赶入家庭的必然结果。

其次,对于家庭的财产,妇女也是无所有权可言的,至少无绝对所有权。

法典明文规定:女子属于谁,她挣的钱就属于谁。

⑨幼年从父,父亲自然就成为她的财产所有者;出嫁后从
①《摩奴法论》,七章,54颂,120页。

②《摩奴法论》,九章,18颂,175页。

③《摩奴法论》,八章,77颂,143页。

④《摩奴法论》,七章,149、150颂,129页。

⑤《摩奴法论》,二章,213、214颂,35页。

⑥《摩奴法论》,八章,356、357颂,168页。

⑦《摩奴法论》,八章,353颂,168页。

⑧《摩奴法论》,五章,148颂,103页。

《摩奴法论》,八章,416颂,173页。

夫,财产转入丈夫手中,并且“未经丈夫允许,她不得从自己的财产中扣留一份作私房”①;夫死从子,财产又归于儿子掌握。

妇女一生都没有真正拥有家庭的财权。

尽管法典也承认:“女子的财产相传有六种:财礼、嫁妆、夫主喜欢时给的、得自母亲的和得自父亲的。

”②但在这其中,她实际上只对夫主喜欢时给的和经夫主允许扣留的“私房”具有支配权:“她的私房只有女儿可分”,“夫主喜欢时给她的财产归她的后代所有。

”③除此之外,对其它名义上属于她的财产,支配权已经由丈夫或儿子(丈夫死后)掌握。

第三,在家庭财产的继承权方面:(1)未出嫁前,女儿可以从父亲那里得到一份嫁妆,以备父亲偿还祖先之债。

因为古代印度与中国一样“重男亲女”,没有儿子的男子被认为是欠了祖先的债,其祖先会因此被逐出天堂,所以只有在女儿出嫁时为其置办嫁妆作为还债,可见女儿并非是作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2)在父亲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可以通过特殊方式被封为儿子,然后继承父亲的财产。

但事实上,在这里女儿只是防止财产外流的暂时载体,严格地说她只继承了转让财产的权力,财产最终要转交给她的儿子或丈夫:因为根据法典的规定:“无子者的全部财产只有外孙子可以拿走;未生儿子的女儿只要一死,女婿就可以立即把那份财产拿走”④,财产最后仍回归于男性世界中;(3)丈夫死后的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

如果没有后代,除婆罗门种姓外,其他种姓的财产由国王没收。

⑤法律是不允许妻子成为丈夫财产继承人的。

总的来说,无论在社会或家庭中,妇女的经济地位都是低下的,正是由于经济上不独立,因而她们无论作为女儿、妻子或者母亲,都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受男子的支配。

四、古印度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关于古印度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由于家庭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小社会,古印度妇女的家庭地位是其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在家庭中的反映。

首先,妇女未出嫁前,在家庭中受父亲的监管,没有独立的地位。

法典规定:“在童年时期,父亲保护她。

”⑥这里的“保护”实质上是规定了妇女的从属地位,即幼年从父。

如果父亲在女儿未嫁前死去,那么理所当然地,兄弟就接替父亲成为她的“保护人”。

所以,即便未嫁前在娘家,女子也绝不可自作主张,享有自由的权利。

其次,在择偶方面,女性是没有自主权的:(1)父亲对女儿的婚姻有绝对的支配权,“父亲把她给谁,谁就活着应该由她侍侯,死后也不可受她藐视”。

⑦由于采取包办的形式,因此常有悲剧发生:给哈里亚纳邦历史上,有一首民歌就表达了姑娘对父母包办婚姻的忿恨:妈妈,你把我打扮得象仙女/可把我嫁给了一个瘦老头/为啥把我嫁给瘦老头/我要服毒自杀一命休!(2)法典规定了严格的内婚制,要求人们的婚姻限制在同一种姓内部。

但是为了满足高种姓男子的私欲,《摩奴法典》作了相应的变通:允许上层阶级实行一夫多妻制,并通过“顺婚”的方法在低种姓中娶妻。

因此,高种姓男子可以依次娶四个不同种姓的女子为妻,而女子则只能期盼高种姓男子对自己的垂青,而绝不可以下嫁给低种姓男子;(3)至于少数勇敢地自择夫主的姑娘,法典限定她们“不得把父母兄弟给她的饰物带走”⑧,没有了陪嫁的姑娘就等于失去了在夫家的地位,这样的女子谁愿意娶呢,实际上这就是否定了妇女的婚恋自由。

①《摩奴法论》,九章,199颂,191页。

②《摩奴法论》,九章,194颂,190页。

③《摩奴法论》,九章,131-135颂,185页。

④《摩奴法论》,九章,131、135颂,185页。

⑤《摩奴法论》,九章,189颂,190页。

⑥《摩奴法论》,九章,3颂,174页。

⑦《摩奴法论》,五章,149颂,103页。

《摩奴法论》,九章,92颂,181页。

第三,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妇女依然处于从属地位,法典强调“在青年时期,夫主保护她;在老年时期,儿子们保护她;女子不配独立自主。

”因此,她的一生几乎都是在男性的统治下渡过的。

如果一个妇女希望得到尊敬,死后上天堂,那么就得全靠侍奉夫主、服从夫主,正所谓“欲得夫主世界的贤妇绝不可做夫主不喜欢达到事,无论在他身前或死后”①,即便丈夫一无是处、恶习满身、行为淫乱,她仍然必须敬夫如神,这一点在法典的第五章153颂里表露无遗。

而作为丈夫又是如何对待妻子的呢?对此,法典是这样说的:“他(丈夫)应该永远保护自己,哪怕牺牲妻子和钱财”②,充分暴露了男子的自私、虚伪,揭示了妇女在家庭中地位卑下的事实。

为了保持妇女的贞洁,该法典还一再强调了:“一女不侍二夫”的观点。

它把姑娘出嫁比作分家,认为“分家有一次,姑娘嫁一次。

”③按统治阶级的规定,无论依哪部法论,贤妇都不许有第二个丈夫,女子背叛丈夫就会成为世间指责的对象,转世投入狼胎,得恶病。

相反地,当“夫主死后,她宁可用清净的花、根和果让身体消瘦,而绝不可提别的男子的名字”,只有“意念清净、守节居贞、渴望着一夫之妻的无上功德直到死,才能上天堂。

”④法典就是这样用轮回转世、天堂地狱的说教来剥夺了寡妇再嫁的权利,并且迫使她们过着一种非人的“苦行”生活。

犹其令人发指的是,夫主死后焚死寡妇以殉葬的陋习。

为此,在印度安得拉邦历史上,就曾多次掀起争取寡妇改嫁权利的运动。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男性在家庭中至高无上的夫权,他不但可以拥有多个妻子,并且还可以以妻子“饮酒、叛逆、有病、不孕”等为理由,任意“换妻”。

⑤“如果妻子在被更换后愤怒出走,她就应该立即受监禁,或者在家族面前被抛弃。

”⑥在道德法律、社会舆论的重重压力下,妇女被压在了家庭的最低层。

综上所述,印度妇女无论是在未婚前的娘家,还是婚后的夫家;无论是自由恋爱,抑或是重新择偶方面,都丧失了起码的权力。

人身依附关系使她们无法摆脱家庭的束缚、尤其是男性的统治。

五、古印度妇女的宗教与文化地位
宗教方面,根据法典的规定:“女子不得单独举行祭祀,不得发愿修行,不得斋戒绝食”
⑦,她(仅限于婆罗门妇女)只能参与同种姓丈夫举行的祭祀活动。

例如在第四章95—127颂关于诵吠陀的若干规定中,就没有妇女诵经的记载。

而一系列人生圣礼(如诞生礼、命名礼、剪发礼等),虽然也对女子举行,但不能象对男子举行时那样诵经文,因为婆罗门认为“女子无权接受伴诵祷告词的圣礼,这是固定的法”。

因此,古印度妇女的宗教地位相当低下,她们被看作不净或须忌讳的东西,被排除在一切祭祀、法事之外。


文化教育方面,我们从法典中也看不到对古印度妇女接受教育的论述,看到的只是对她们的“愚昧”的谴责。

在统治者看来,女子的唯一功用就在于相夫育子,做一个“贤妻良母”,那么学习文化知识便显然地失去了必要性。

此外,初婚年龄幼小也应是妇女无法接受教育的原因之一。

法典规定:30岁的男子应该娶12岁的姑娘,或者24岁的娶8岁的。

⑨女孩未成年就出嫁,一旦进入夫家,由于繁重的家务和种种繁文缛节的限制,她根本就没机会在接受
①《摩奴法论》,五章,154颂,104页。

②《摩奴法论》,七章,213颂,135页。

③《摩奴法论》,九章,47颂,178页。

④《摩奴法论》,五章,155、156颂,104页。

⑤《摩奴法论》,九章,80、81颂,180页。

⑥《摩奴法论》,九章,83颂,181页。

⑦《摩奴法论》,五章,153颂,103页。

⑧《摩奴法论》,二章,177颂,32页。

《摩奴法论》,九章,94颂,182页。

任何文化教育了。

但是有一种特殊教育或许是必不可少的,正如中国古代家庭对未出嫁的女儿进行闺中教育一样,印度的父母们也定会以法典为规范,向女儿灌输做乖女儿、贤妻子、好母亲,保持女性贞洁等观念,以及进行一些必要的宗教教育,使妇女逐渐养成处处顺从、逆来顺受的性格。

没有宗教权利,使古代印度妇女的精神世界格外空洞贫乏;加上其不能接受文化教育,则使这些几乎没有政治地位的古印度女性更陷于平庸甚至愚昧的境地。

结果她们只能囿于家庭的圈子,永远别想跨出家门。

六、古印度妇女的整体地位与个体地位的差异
从整体上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极其低下的,无论在哪方面,她们都受到男性的压迫。

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由于种姓制度在实际上将社会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因而导致古印度不同种姓妇女间地位悬殊的状况。

象《圣经》一样,法典开头编造了一个玄奥的创世说,追述“自在”梵天创造天地、万物的经过,“为了诸界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①,从而决定了等级间的高低贵贱。

婆罗门和刹帝利是统治阶级,享有世界上所有的一切;首陀罗则因为出身低贱,无权参加宗教活动,还要象奴隶一样终生服役。

正是这一种姓制度把印度妇女本身又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使她们及其后代享有不同的权利。

例如,在“顺婚”条件下,婆罗门的儿子们便会因其母亲种姓的不同而在继承权上有着千差万别:当婆罗门夫主死后,“耕田奴、种牛、车辆、饰服和住宅,还有最重要的那一份,应该分给女婆罗门生的儿子”②,其余财产,婆罗门妻子的儿子还可分三份,刹帝利妻子的儿子得两份,女吠舍的儿子得一份半,女首陀罗的儿子仅得一份。

③这一差别正是种姓制度把妇女整体进行残酷划分的结果,也是女性内部矛盾的主要根源。

母亲所属种姓不同,也会导致其后代在宗教地位上的差别。

无论是顺婚,还是逆婚的后代都不能受圣礼,这是固定的法;前者因为出身低贱,后者由于叛道离经。

只有“贵男与贵妇的后代才有资格接受一切圣礼,正如生长在良田里的良种必定丰产。

”④所以说法典剥夺了低种姓妇女的后代接受圣礼的权利,并为他们的前途设置种种障碍,使他们无法超越血统纯正的婆罗门妇女的后代。

最后,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由于存在着种姓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则高种姓妇女的地位自然也就在法律上高于低种姓的男子,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她们就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宗教权力,这仅是其出身“高贵”的结果,并且这一“高贵”的身份还严格地限制了她们的婚姻自由:法典对“逆婚罪”的惩罚就体现了这一点。

法典绝不允许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的男子,若出现这种事实,便判“逆婚”。

“逆婚”所生子女被看作最下等的人,他们穿尸衣、吃残食,只能在同类中通婚,夜间不得在村落里或城市里行走。

⑤由此可见,古印度妇女内部地位的差异表现在许多方面,而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根源便是罪恶的种姓制度。

出生于不同种姓家庭中的妇女在获得各自不同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必然也被其所属等级的各项规范所束缚。

七、结论
①《摩奴法论》,一章,31颂,6页。

②《摩奴法论》,九章,150颂,187页。

③《摩奴法论》,九章,153颂,187页。

④《摩奴法论》,十章,69颂,210页。

⑤《摩奴法论》,十章,52-55颂,208、209页。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古代印度,妇女不论是在社会政治、经济,还是在家庭生活中以及文教方面均处于无权之境地。

在该时代,尽管从生理角度看妇女是完整意义上的人,但是从社会学角度看,她已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了,因为她被剥夺了享有作为人的几乎全部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乃至宗教与受教育的权利。

经济上她们无权,必然就只能依附于男子;政治上无权,便被禁锢在了家庭中,处处屈从夫权,充当着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她们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无权,则更使她们永无翻身的机会。

我们通过研讨和分析《摩奴法典》有关古代印度妇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但可以加深对古代印度妇女悲惨处境的认识,并且也可以从她们的这种种处境中悟出一些今天的女性该如何自立、自强、争取平等权力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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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印度]摩奴:《摩奴法论》,蒋忠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李启欣:《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及其发展》,载《南亚研究》,1988年第1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

[3]孟昭容:《关于印度古代法思想的探讨》,载《南亚研究》,1990年第2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

[4]单兆荣:《<摩奴法典>与种姓的真相》,载《中央日报》,2001年11月8日第19版,台湾。

[5]刘国楠、王树英:《印度各邦历史文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6](印度)塔帕尔:《印度古代文明》,林太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

[7](英)麦唐纳:《印度文化史》,龙章译,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4。

[8]陈佛松:《印度社会中的种姓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9]金克木:《印度文化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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