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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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贸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工贸行业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贸
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容
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
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安全培
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应按照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进行。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复审培训和考核。
复审培训和考核由企业负责组织,复审周期为两年。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培训情况、考核成绩、作业种类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作业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展示。
第三章罚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