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17-21期拍卖师案例分析及案例课堂笔记

合集下载

近年拍卖中常见案例解析

近年拍卖中常见案例解析

近年拍卖中常见案例解析王凤海一、只有一个竞卖人拍卖会能不能举行的问题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业内有一些同事认为,我国拍卖业在向着宽松的方向发展。

其中有一点就是只有一个竞卖人,也可以举办拍卖会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拍卖会没有竞卖人应该中止的规定,并不指向只有一个竞买人就可以举办拍卖会,举办拍卖会,仍然要满足《拍卖法》第三条的条件。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这个规定中,“公开”指向的是拍卖活动的程序要公开,“竞价”则表示价格的确定是在竞争中产生的。

价格竞争必须满足两个以上竞买人的条件,只有一个竞买人也举办拍卖会,显然违反了《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依法办理有关标的审批手续问题《拍卖法》的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凡是涉及文物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民爆器材拍卖、化工物品拍卖等等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的,都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三、关于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师主持问题《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拍卖师有宣布拍卖会开始的权利,有宣布拍卖会终止的权利,有调整拍卖顺序的权利,有变更竞价阶梯的权利,同时他有认定竞卖人最高应价、落锤成交的权利。

四、关于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问题《拍卖法》第二十条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未经委托人同意,拍卖人自己决定与其他拍卖人做联合拍卖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五、关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确定问题保留价是委托人做出的,不是由拍卖人与委托人商定的。

拍卖企业坚持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保留价,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委托人要求保密,或者虽然委托人并没有要求,但你在拍卖会前宣布了需要对保留价保密,拍卖师就不能再在拍卖现场报出保留价,否则,将会由此引起诉讼。

刘双舟17期执业考试《案例分析命题特征与解题方法》

刘双舟17期执业考试《案例分析命题特征与解题方法》
而《拍卖法》是一部非常小的部门法,统共只有69条,有些法律规定是很难出现在案例分析中的,比如《拍卖法》总则的内容,附则的内容,如果去掉总则5条和附则3条,充其量不过60条,而这其中还有些条文不具有可考性,比如,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等这些定义性的条款,因此真正符合命题条件的条文不会超过40条。
案例分析题的命题特征及复习方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双舟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说明:
我在中拍协举办的2005年第17期拍卖师资格考前辅导班上讲授了“案例分析"后,收到了学员大量的咨询邮件,学员们提出了许多问题,包括大家在拍卖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疑难问题,希望能够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我无法一一回复,为此,我将学员们所提疑问中与案例分析考试有关的具有共性的问题先行进行了整理,借《中国拍卖通讯》这个平台与广大学员及拍卖界同仁进行交流。其他问题我今后将以答疑的形式陆续整理在《中国拍卖通讯》上刊出,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而考试中的案例是命题人员经过自己的思维,按照法律的规定创造出来的。有的可能参考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但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命题人员必须通过加工使题目具有“可考性”;有的案例纯粹是命题人员自己造出来的,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生。
也就是说,考试中的案例比起实践中的案例来讲要容易得多。因此,各位学员完全可以相信,每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或法律法规一定是你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理清解题思路,一般并不难回答。
【案例1】
某地发生一起拍卖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称,他参加了某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投得住宅房一套。在交款的时候,张某发现拍卖行无法出示《房地产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和通水、通电的证明,且该房屋还有官司尚未结案。张某请求认定拍卖无效,退还已经交付的货款。

拍卖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重点讲义资料

拍卖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重点讲义资料

拍卖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一)/刘双舟就案例分析的解题而言,还是有一些特征和规律的。

在复习时,了解和掌握这些特征和规律,对考试会有一定的帮助。

案例分析试题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这种归纳不一定太全面,也不一定很准确,但是通过这些特征,可以对试题有一个大体上的宏观认识。

我们结合这些特征来讲解一下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

先来看第一个特征。

《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导论”中确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一科中“案例”的含义和范围。

拍卖案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拍卖案例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客观事件。

包括拍卖公关案例、拍卖策划案例、拍卖营销案例、拍卖法案例等等。

这些案例可以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汲取,通常都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

狭义上的拍卖案例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涉法”事件。

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指狭义上的拍卖案例。

明白了“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实际上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

“案例分析”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

这样就得出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特征,即“因法设案”。

这里“法”就是法律,“案”就是案例。

名为“案例分析”,实际上是在考核相关的法律知识,案例只不过是考试运用的具体形式而已。

既然是考法律,那也就意味着,考试中的案例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否者,命题者就无法制作评卷答案。

命题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便考一些与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

【例1】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一套二手房。

安排公司唯一的拍卖师李某负责竞买人的报名登记工作,并主持本次拍卖。

与李某同住一小区的张某报了名。

李某在收受了张某礼物后,私下告诉了张某该标的的保留价。

李某因害怕事后被人发现,于是在拍卖前称病请假。

无奈之下,拍卖公司临时决定由具备拍卖从业人员资格,刚刚参加完拍卖师资格考试的王某主持拍卖会。

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分析复习题案例分析复习题(一)《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11月,某地举办了一场拍卖会,共又22项科技成果参加拍卖,起拍价总标值1.5亿元;现场成交4项,成交额48.7万元.尽管拍卖效果不甚理想,但当地的新闻媒体第二天都对”拍卖会”做了详细报道.按照拍卖会前拍卖公司与专利技术持有人签定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品成交后,委托方须按成交价10%付给拍卖方佣金”, "拍品一经确认成交,拍卖行应于40日内将成交金额的90%汇至委托方指定的帐户内”.谁料40天过后,当委托人要求承办单位拍卖公司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公司人员竟收回了委托人与拍卖公司所签的合同,并称拍卖现场的举牌人是他们"有意安排”的.据调查,承办此次拍卖会的拍卖公司无自己的拍卖师,无固定办公场所,而且次年初未通过2000年度年检,已被该省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注销了职业资格.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却躲过了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导演了这桩骗局.一.本案中,拍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提示:依据《拍卖法》第11条规定,该拍卖公司无拍卖师.无办公场所,且已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该公司的拍卖行为是非法的.二.该拍卖公司应受到何种法律处罚?提示: 依据《拍卖法》第60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拍卖法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该案中,委托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示: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合同,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二2000年元月,某拍卖公司举办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当拍卖第6号拍品:署名为某画家的一副名为《风景》的作品时,拍卖师特意提醒买家:画家本人对此副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随即,画家的委托人在观众席商起身向买家声明,称这副画是假的.但是这一声明并没有影响该画的命运,拍卖会继续进行.这件拍品最终以22万元人民币落槌成交.一. 本案中,拍卖师的行为是否认定是”瑕疵声明”?提示:不能认定拍卖师的行为是”瑕疵声明”. 《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拍卖师仅提示买家,画家本人对某件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并未阐明拍卖公司专家的意见和发表正式声明.因此拍卖师的行为不可倍认为是”瑕疵声明”.二. 拍卖公司拍卖倍在世画家指认假冒其署名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嘛?侵犯了谁的权力?提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作品画家的著作权和名誉权《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三2000年6月,某拍卖公司通过某县人民法院牵线,受某企业破产清算组委托,在经有关部门评估.公告.展示后对该破产企业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未420万元,成交价为640万元.后买受方违约,20万元保证金倍某县法院全部没收,法院方面不同意用保证金给付拍卖公司应得费用及佣金(注:委托书上明确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方按照拍卖成交额1%比例支付给拍卖方佣金,买受方支付4%的佣金).法院对此解释理由是:公告是法院出面办理,拍卖会用的是法院的审判庭,再者《拍卖法》又没对保证金做出规定,所保证金由法院没收并无不妥.一.拍卖活动中,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什么?提示: 在中,没有对收取保证金有任何规定.按照我国的拍卖惯例,竞买人通常在办理竞买手续时会按照拍卖公司的规则,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法第39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如在拍卖活动中违约,拍卖人则可没收其保证金.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买人交付保证金是对自己遵守竞买规则和违约责任的一种承诺.事实上,这种保证金也被行业视为违约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约束竞买人的行为,使其遵守拍卖规则.二. 本案中法院有权收取或没收保证金吗?提示:本案当事人是拍卖人和买受人.法院作为牵线人没收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三. 你认为本案如何解决较为妥当?提示: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拍卖惯例,由于本案中买受人违约,拍卖行有理由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考虑到法院作为牵线人,做了一些拍卖的相关工作,拍卖人也使用了法院的场地等,拍卖人应向法院支付一些合理的费用.《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四某拍卖公司在举办一家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会上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该拍卖标的是当地一家国有老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现已经进入破产.拍卖阶段.该标的为整体拍卖(含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在进入拍卖程序操作过程种,当地政府也要求报名充当竞买人,收购该拍卖标的.因为这种情况在本地历年拍卖业务中从未出现过,不知其竞买资格如何认定.一. 政府机关报名充当竞买人,其竞买资格如何认定?提示:我国第32条规定:竞买人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可以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既应属于其他组织(机关法人)范畴.二.政府参加与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竞买人的法律地位有何区别?提示:政府资产可以通过招投标式拍卖渠道取得,同样也可以通过上述市场渠道加以转让,政府参加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参加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在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必要的择购及商品转让,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也有利于廉正建设.政府作为竞买人之一,参与拍卖活动是合法的.在具体操作时,拍卖人应当将政府与其他竞买人一视同仁;另一方面,政府在参加竞买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应当带有特权及发生不适合竞买人身份的言行.案例分析复习题(二)《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五某地一拍卖行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于2000年1月拍卖了某国有企业的资产.拍卖前,资产经当地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确定底价为478万元,并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拍卖时由中国注册拍卖师主槌,参加拍卖的竞买人经过数10轮的竞价,最后以625万元成交.买受人成交后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记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名,并按拍卖规则规定的时间付清了成交款,委托方随后进行了资产移交,当地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全过程公证.两个月后,买受人却以资产不实何未及时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查,资产不实及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何房产证事实亦不存在.案情本来已是十分明朗,但买受人又以拍卖行在拍卖该资产时正在申办且未办妥省国有资产局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拍卖无效.法院一审判决拍卖行的拍卖行为无效.一. 依据《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这场拍卖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示:认定我国境内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应当以《拍卖法》为准绳,拍卖行的拍卖行为受《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规范与保护.依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行具有合法的拍卖人资格;主持该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身份合法;该拍卖行在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及发布公告.拍卖实施等程序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 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妥当?提示: 《拍卖法》第28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该行此次拍卖的国有资产,已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拍卖法》的要求.除此以外, 《拍卖法》对国有资产拍卖无特殊资格条件的规定.法院以拍卖行拍卖整体资产时尚未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判决该拍卖行为无效拍卖缺乏法律依据.《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六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成交确认书》第4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 《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何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者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依据.且依据《拍卖法》第55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应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一.依据《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提示:拍卖会是合法有效的,拍卖标的以当前现状拍卖,是拍卖的惯例.拍卖会拍卖的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为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竞买人事前了解情况,承认拍卖行的拍卖规则,参加了竞买并以最高价竞得该标的,该行为合法有效.二.本案中,买受人诉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拍卖行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提示: 《拍卖法》第55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何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根据此规定,拍卖行有为买受人出具证明何有关资料的责任,但并无为买受人代办过户更名手续的义务.三.拍卖公司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提示:拍卖公司拍卖的标的是预售商品房,是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因此,对在建工程应作充分的估计,并留有余地.成交确认书中7日内办妥过户手续这一条不能轻易承诺.《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七据原告某拍卖公司诉称,2000年6月,该公司在一家酒店举行”2000春季艺术品拍卖会”.被告朱某持本人身份证领取了116号竞拍号牌入场,参与竞买并买走了8件艺术品.当日,朱某领取了其中的6件拍品,并支付了相关价款何佣金。

2017拍卖师考试之拍卖基础教程课后习题答案详细讲解

2017拍卖师考试之拍卖基础教程课后习题答案详细讲解

专业资料第一章拍卖概述什么是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西方国家: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密封竞价拍卖又称投标式拍卖,是指竞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已经填写好的报价单送达到规定地点,拍卖人统一开标后按照价高者得的规则决定中标人的一种拍卖方式密封竞价拍卖的方式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包含哪些内容拍卖是一种中介服务达成交易的方式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达成交易的方式拍卖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交易方式国内对拍卖含义理解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拍卖被视作资本主义的交易模式,而在市场经济中,拍卖则被认为是适应市场而产生和发展的最公平的交易方式.拍卖的特征参与的当事人不同交易的性质不同交易的标的范围不同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同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同拍卖的经济功能价格发现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拓展销售渠道功能提高交易效率功能英格兰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的区别英格兰式拍卖又称升价拍卖,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荷兰式拍卖又称降价拍卖,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报价方式.简述电子竞价拍卖的表现形式一,在拍卖会现场,由竞买人利用电子竞价设备来应价,代替传统的举牌,举手应价.二,在降价拍卖中,运用电子钟来代替拍卖师的口头报价三,通过拍卖会现场视频同步直播的方式,由未能到拍卖会现场的竞买人通过网络进行同步竞价四,运用电子技术由全部竞买人通过网络进行竞价,进行在线拍卖简述拍卖行业形成的历史背景近代欧洲出现的废旧船舶拍卖简述我国早期的拍卖活动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就曾经有过拍卖活动的文字记载:诸以财物典质者,经三年不赎,即行拍卖论述我国拍卖行业的恢复和发展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1986年11月,中断了30年的拍卖行业重新在中国恢复,第一家拍卖行在广州成立.以1997年1月拍卖法实施为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恢复和试点阶段广州拍卖行成立后,沈阳在1987年10月成立了中国第二家拍卖行.1988年上海和北京也相继成立了数家拍卖行.不久,经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拟定的<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拍卖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文件中并成为一项重要工作,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经济规律的必然结果,给国内拍卖行业确立了地位,也由此获得了合法的地位.199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其中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出来的公开拍卖制度,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为使拍卖行能够做到收支平衡,各地市的拍卖行除办公物拍卖外,可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其他物品的拍卖业务,充分发挥公开拍卖制度在发展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从而使各类拍卖机构驶入快车道.1994年,苏富比,佳士得世界两大国际拍卖公司先后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二,拍卖业的发展阶段拍卖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拍卖业结束了恢复试点阶段,进入常规发展期,@重视人才培养与理论研究,全国拍卖师考试随即展开,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提高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营造城实信用体系,缩短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企业之间的差距.行业协会成为行业研究,探讨问题,展望长远,指导行业工作的重要平台.@经营范围从有形商品的公物拍卖到文物艺术品拍卖,再到无形商品拍卖,日趋拓展,内容不断丰富,基本上涵盖了可以流通商品的全部@操作手段也日益规范,,遵循商业惯例,操作过程,运作方式,经营行为逐渐趋于规范化,国际化.截至2008年底,我国拍卖机构近6000家,直接从业人员6万多人,年拍卖总成交额突破2700亿元人民币.论述21世纪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格局进入21世纪,我国的拍卖市场容量迅速扩大,拍卖内容日趋丰富,技术含量高,企业数量明显增多,行业运作能力增强,形成了房地产,文物艺术品,农产品,二手车,金融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六大市场板块.第二章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拍卖活动的基本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拍卖行业和拍卖行为的第一部专门的法律文件.拍卖法对人的效力拍卖法对在我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法的空间效力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拍卖法在香港和澳门还有台湾是不适用的.拍卖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拍卖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拍卖法的渊源是指拍卖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简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内容包括四个条文和一个前言简述拍卖法颁布前我国地方性拍卖法的情况和特点对于调整和规范拍卖活动摸索了经验,承受了实践的检验,对规范拍卖市场,促进拍卖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起草和颁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特点,类别庞杂突出地方性特点条文规定较为具体简述拍卖法的立法过程1996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7年1月1日,拍卖法正式实施简述拍卖法的结构体系共六章六十九条一,总则,五条二,拍卖标的,四条三,拍卖当事人,三十一条四,拍卖程序,十七条五,法律责任,九条六,附则,三条简述公正拍卖原则的具体要求一,禁止委托人参加竞买的二,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三,禁止恶意串通简述拍卖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是作为特殊交易行为的拍卖活动的立业,经营之本,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拍卖活动时也同样要遵守这些要求.简述拍卖法的基本特征既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一种新型,综合,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关系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要素简述拍卖法的分类根据拍卖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专门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一,规范拍卖行为二,维护拍卖秩序三,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拍卖法的效力范围一,拍卖法对人的效力二,拍卖法对空间的效力三,拍卖法的时间效力拍卖法的公开拍卖原则一,拍卖公告制度二,拍卖标的展示制度三,公开举行拍卖会拍卖法的公平拍卖原则一,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平等的参加竞买活动。

法律案例分析艺术品拍卖(3篇)

法律案例分析艺术品拍卖(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拍卖逐渐成为人们投资和收藏的重要途径。

然而,艺术品拍卖过程中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艺术品真伪、权属、拍卖规则等方面的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艺术品拍卖纠纷展开,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拍卖公司于2020年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其中一幅名为《山水图》的古代山水画引起了众多藏家的关注。

拍卖过程中,该画以800万元的价格成交,买受人甲支付了拍卖款。

然而,甲在收到画作后,经专家鉴定发现,该画作并非古代作品,而是现代仿制品。

甲认为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拍卖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艺术品真伪鉴定责任的承担?3. 拍卖规则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四、法律分析1. 拍卖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主体,对其所拍卖的艺术品负有保证真伪的义务。

然而,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并未对《山水图》的真伪进行明确说明,且在甲支付拍卖款后,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画作的真实性。

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 艺术品真伪鉴定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应当向拍卖人提供有关拍卖标的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来源证明等。

对于艺术品真伪的鉴定,我国法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未提供《山水图》的真伪鉴定报告,也未告知买受人该画作可能存在真伪问题。

因此,拍卖公司应当承担艺术品真伪鉴定责任。

3. 拍卖规则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应当遵守拍卖规则,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最近五期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考点详解

最近五期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考点详解

17—21期案例分析考点详解一、拍卖标的瑕疵(17期、19期、21期)1.【瑕疵告知义务】《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管理办法》第37条: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要求委托人说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先行负责】《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补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拍卖企业、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企业要求补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3.【声明不保证】《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可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刘双舟的观点:声明不保证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就现有技术水平或认知能力而言,确实无法知道瑕疵。

拍卖人的不保证声明必需是针对特定拍卖标的所做的明确的、公开的足以对竞买人起到提示作用的声明。

若是拍卖标的的瑕疵显而易见,展示也意味着告知。

4.【诉讼时效期间】《拍卖法》第61条: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产品交付利用十年后请求权消灭。

)二、指定公物拍卖(17期、18期、19期、20期、21期)1.《拍卖法》第9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拍卖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拍卖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法律纠纷的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艺术品拍卖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某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方”)与某收藏家(以下简称“收藏家”)签订了一份艺术品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方将在某拍卖会上拍卖一件名为《山水清远图》的画作。

拍卖方在拍卖会前向收藏家提供了该画作的相关资料,包括画作简介、估价等。

拍卖会当天,收藏家以21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画作。

然而,在拍卖会结束后,收藏家发现该画作并非真迹,于是向拍卖方提出退拍并要求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拍卖方是否构成欺诈?2. 拍卖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收藏家是否可以要求退拍?三、案例分析1. 拍卖方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拍卖方在拍卖会前向收藏家提供了该画作的相关资料,包括画作简介、估价等。

如果拍卖方明知该画作并非真迹,却故意隐瞒真相,使收藏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拍得该画作,则拍卖方构成欺诈。

然而,在本案中,拍卖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知该画作并非真迹。

因此,拍卖方不构成欺诈。

2. 拍卖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应当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实性。

如果因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拍卖方不构成欺诈,但拍卖标的物《山水清远图》并非真迹,存在瑕疵。

因此,拍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收藏家是否可以要求退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自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拍卖人申请退拍。

如果拍卖人、拍卖委托人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物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拍。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最新资料推荐------------------------------------------------------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 1】某甲在拍卖行拍得书画作品数件。

拍卖行工作人员忙中出错,曾将个别不属于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让其签字,之后发现立即纠正。

但甲对此不满,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于是拍卖行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拍卖有效,甲属违约。

理由如下:(1)拍卖是特殊的买卖方式,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合同成立,拍卖人与买受人均受该合同约束。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当然影响拍卖成交合同的效力。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应当履行向拍卖行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受领拍卖标的的义务。

甲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某著名画家之妻某甲,拟将丈夫未分割遗产中之 3 幅作品(均系文物)付诸拍卖。

1 / 5考虑到某拍卖行注册资本 980 万元人民币,实力较强,且知名度较高,遂与其订立了委托拍卖合同。

但画家之子某乙得知后不同意,并提起诉讼,状告甲及拍卖行。

问:怎样处理本案?为什么?答: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理由如下:(1)甲、乙二人为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3 幅画在内的遗产属二人共同共有,母子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甲事先未取得乙的同意,事后亦未被乙所追认,单方处分遗产,侵害了乙对作品的所有权。

(2)拍卖行未对拍卖标的的权属进行审查,是怠于自己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对乙所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3)委托拍卖合同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民事行为。

(4)拍卖行注册资本未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具备拍卖文物的主体资格,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拍卖实务复习笔记

拍卖实务复习笔记

第一章拍卖市场(新增)一、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1.起步:我国的拍卖业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的拍卖活动是一些零星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从1986年国营广州拍卖行成立开始,到《拍卖法》实施之前的1996年底,是我国拍卖行业起步和拍卖市场初步形成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拍卖总体呈现以下特点:标的含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佣金支付不规范;处臵渠道多样化。

2.第一次转折(质的飞跃):上世纪末,围绕公物拍卖的委托减少,拍卖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拍卖行业的一次转折,即从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

到本世纪初,司法强制拍卖已经成为我国拍卖行业最为主要的市场之一。

这一时期的拍卖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

3.快速成长: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行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峰,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全部,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既有物质资料,又有精神产品。

★二、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简记:国有破产、金融房产、土地机车、文艺无形)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最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重要的拍卖市场。

普遍性、案值大、涉及问题多且复杂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4.房地产拍卖市场: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所占成交比重极大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前景光明6.机动车拍卖市场:快速发展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与国际接轨,最具活力的拍卖市场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我国拍卖行业的创新,最具中国特色的拍卖市场★三、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特点1.政策性拍卖占主导地位:由公物拍卖起步,由司法强制拍卖发展,由国有企业改制、金融不良资产处臵等逐步壮大,皆因法定或政策规定使然,导致过度依赖政策性业务,不利于行业发展。

2.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现实使拍卖企业更多注重的是人际关系和公关,而普遍忽略专业技术的提高,运作过程较为简单。

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

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

21期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拍卖案例分析》试卷本卷共23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案例分析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15道,每题2分;多项选择题10道,每题2分;综合分析题2道,每题15-20分。

要求考生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及原理分析案例并回答问题。

本卷分值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以上考题范围详见《拍卖案例分析》考试大纲一、单选。

(30分)1、探矿、采矿权拍卖,竞买人应当为()人以上。

A 1B 2C 3D 4 E2、国有土地招标、挂牌、拍卖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场所、媒介发布。

A 5B 7C 10D 15E 203、下列哪些可以作为文物拍卖标的()A 著名收藏家马未都先生设立的观复博物馆的珍藏文物B 某市造纸厂回收挑选的文物C 故宫博物馆收存的珍贵文物D 周恩来用过的钢笔E 未确定所有权的正处在诉讼中的文物4、仲盛拍卖公司自208年9月成立后,与刘江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刘江经营,刘江以公司名义举办了四次大型拍卖会,问仲盛公司的行为应受何种处罚()A 由拍卖行业协会注销其经营权B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并处五万元罚款C 由省工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收回其经营权D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E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5、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公告,也未展示拍卖标的的,应当由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的处罚。

A 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B 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C 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D 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E 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6、利生拍卖公司接受刘大的委托,拍卖其自有的奔驰R350轿车一辆,因该车不久前出过重大交通事故,刘大认为此车已大修过且外观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便隐瞒了此车的事故经历。

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

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1—拍卖标的(第6条)甲银行与乙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甲银行要求法院拍卖已查封的乙公司的办公楼迟迟未果。

甲银行便与丙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活动,委托拍卖上述被查封的办公楼。

丁成为买受人后要求交付拍卖标的未果,欲对拍卖人、委托人提起诉讼。

问:1、本次拍卖活动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委托人、拍卖人应否承担责任,若需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3、丁买受人交付标的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能否实现?1、本次拍卖活动不合法,拍卖无效。

因为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在本案例中,拍卖标的属于乙公司,人民法院仅仅是依照甲银行的请求对其办公楼予以查封,并没有裁定给甲银行,所有权仍归乙公司、处分权则在法院;故甲银行无权与并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公司拍卖了委托人无所有权、处分权的标的物,因而是无效的。

2、委托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拍卖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本案例中,拍卖人是否属于明知,应依据事实。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如果拍卖人未尽应尽核实义务,或虽核实但未核实出来,那么,其责任是难以免除的。

甚至还要先行赔付。

3、如果丁买受人完全按照拍卖人的要求办理了竞买手续,是合格的买受人,其交付标的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由于委托人无合法的委托权,导致拍卖行为无效,所以其交付标的的诉求无法得以实现。

案例2——文物拍卖(第8、13条)某拍卖公司通过多年运作,在当地已具备了相当实力。

2002年12月,该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将股本从500万元扩大到了2000万元,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成为当地最具实力的拍卖公司之一。

艺术品拍卖法律关系案例(3篇)

艺术品拍卖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丙三方于2016年5月15日,在A市某拍卖公司举办的艺术品拍卖会上,甲通过乙的委托,以人民币500万元的价格,拍得一幅署名为“张大千”的画作(以下简称“涉案画作”)。

拍卖结束后,甲、乙、丙三方签订了《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甲支付拍卖款500万元,由乙向拍卖公司支付佣金,拍卖公司向甲交付涉案画作。

甲支付拍卖款后,于2016年5月20日向拍卖公司提取涉案画作。

2016年6月15日,甲聘请某鉴定机构对涉案画作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张大千仿品”。

甲遂与乙、丙协商,要求解除《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返还拍卖款及佣金,并赔偿其损失。

乙、丙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拍卖款及佣金。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丙及拍卖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涉案画作是否为张大千真迹?2. 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有效?3. 拍卖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涉案画作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画作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张大千仿品”。

甲据此主张涉案画作并非张大千真迹,请求解除合同。

2. 《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为有效合同。

3. 拍卖公司责任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有义务对拍卖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鉴定结果,涉案画作并非张大千真迹,拍卖公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四、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

2. 乙、丙返还甲拍卖款500万元及佣金。

3. 拍卖公司赔偿甲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艺术品拍卖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问题:1. 艺术品拍卖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为有效合同。

合同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17拍卖师考试之《拍卖经济学基础》考试知识点

2017拍卖师考试之《拍卖经济学基础》考试知识点

《拍卖经济学基础》课堂笔记Chapter1 拍卖经济学导论1.1 拍卖经济学的含义和学科定位一. 拍卖经济学的含义1.经济学:稀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社会科学;它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严复——“生计学”。

2.西方经济学:一般可以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侧重研究经济学的一般理论问题以及根据经济理论而制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3.微观经济学:侧重研究市场中个体的经济行为;市场机制及其作用、均衡价格的决定;个体行为取得资源最优配置的条件与途径。

4.宏观经济学:经济中的各个总量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宏观经济政策奠定理论基础。

5.拍卖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一般知识和原理来研究拍卖这一特殊的经济现象。

6.拍卖: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种意义下的拍卖并不包含招标投标等行为7.拍卖:在西方,auction一词的含义并不限于指拍卖,除了指类似我国拍卖法中的拍卖行为以外,还包含了招标投标等其他竞价交易活动。

西方的拍卖经济学的内容实际上主要是指经济学中的“拍卖理论”;西方现在还不存在一个独立学科意义上的拍卖经济学。

二. 拍卖经济学的学科定位(2009年考试题)1.属于部门经济学和专业经济学。

部门经济学:以特定部门的经济问题和经济规律为特定研究对象。

专业经济学: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各要素、各环节及其不同的侧面的经济问题和经济规律为研究对象。

2.是拍卖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研究的素材来源于拍卖实践,研究的方法和理论来源于经济学已有的成果。

具有综合性3.是一门应用经济学。

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

1.2 拍卖经济学的价值目标一.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1.经济人假设:又称理性人假设,是指经济决策主体(消费者、生产者等)的经济行为都是理性的或合乎理性的,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

《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

《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

《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拍卖案例分析试题特征归纳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四.注重加工, 不疑不难五.题型稳定,侧重能力六.避免争议,追求通说七.全面考查, 不漏细节八.紧扣大纲,教材为核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关于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案例分析”一科中“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的。

也存在过一些争论。

这就是我在《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中为什么要安排《导论》这一章内容的理由。

(一)拍卖案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广义的拍卖案例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客观事件。

包括拍卖公关案例、拍卖策划案例、拍卖营销案例、拍卖法案例等等。

这些案例可以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汲取,但是一般都应当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

2.狭义上的拍卖案例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的涉法事件,即拍卖法案例。

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狭义上的拍卖案例。

通过教材中的“导论”,我们准确界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案例,拍卖案例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涉法案例。

弄明白了“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

“拍卖案例分析”考什么?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

这就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命题特征,即“因法设案”。

考试中的案例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否者,考试就无法制作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考题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便考一些与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

考题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因法设案,依据充分”。

实际上是先确定了要考察的法律或法规,才有了案例,而不是先有了案例,然后再去找这些规定。

所以,考试中的案例比起实践中的案例来讲要容易得多。

大家完全可以相信,考试中每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或法律法规肯定是你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理清解题思路,一般并不难回答。

更改23期拍卖师主持技巧培训个人小结范文(2篇)

更改23期拍卖师主持技巧培训个人小结范文(2篇)

更改23期拍卖师主持技巧培训个人小结范文拍卖师主持与技巧考试培训心得今年的考拍结束了,就整个考拍过程简单总结一下,特别是参加实操考试的一些情况总结下心得,希望给大家一下帮助。

我们是参加了中拍协主持举办的拍卖师主持与技巧的培训班,培训班分基础班和提高班两种,基础班比提高班多培训一天,讲述一些基础的考试规则。

拍卖师主持与技巧考试主要是考察的是作为拍卖师应当具备的反应能力、复述能力、诵读能力、驾驭能力。

所以,价阶报价、复述起拍价和成交价、落槌报价、引价加价都是考点。

实操最主要的基本功就是价格阶梯,二五零式和二五八式,这两个价阶一定要非常熟悉,不只是心里熟悉,书面熟悉,重要的是开口熟悉,开口报价得说的顺,说的准,不能交叉价阶报价,考试中“250”报成“258”是大错了,自己不报错,还要警惕考官陷阱中把你往错误的价阶上引导,只有价阶够熟悉才能不错。

复述起拍价和成交价,就是练习对数字的敏感性,以及在聆听数字过程中的专注程度。

对数字敏感性只能平时多练习报数,听数字做反应。

专注很关键,做到专注,就要冷静,____不能慌张,这些都需要平时多加练习,台上练习效果和台下练习效果差距很大,所以不能想当然,有机会的话一定要____练习。

驾驭能力,是考验拍卖师处理临场状况的能力,拍卖师不是单纯的报价机器,拍卖师是人,是整场拍卖会的主持人,要能掌控节奏、处理问题、引导拍卖会的气氛。

所以,拍卖过程中的引价、报价,处理突发问题的技巧以及台风都很重要。

培训班的主要内容就是每个处理学员____练习报价,在练习中发现问题、改正问题。

培训____天,每天____练习____次,加模拟考试____次,总共____练习____次。

每次练习,老师记录每个人的表现,在以后的练习中老师会针对上一次的练习情况出一些陷阱,观察有没有改善。

其实,每个学员第____次和第____次的表现都不一样了,都在各自进步。

其他学员练习的时候,也等于是自己练习,可以在台下练习报价,发现别人的问题,自己报价避免类似的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21期案例分析考点详解一、拍卖标的瑕疵(17期、19期、21期)1.【瑕疵告知义务】《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管理办法》第37条: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说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先行负责】《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拍卖企业、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企业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3.【声明不保证】《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刘双舟的观点:声明不保证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就现有技术水平或认知能力而言,确实无法知道瑕疵。

拍卖人的不保证声明必须是针对特定拍卖标的所做的明确的、公开的足以对竞买人起到提示作用的声明。

如果拍卖标的的瑕疵显而易见,展示也意味着告知。

4.【诉讼时效期间】《拍卖法》第61条: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产品交付使用十年后请求权消灭。

)二、指定公物拍卖(17期、18期、19期、20期、21期)1.《拍卖法》第9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其他物品“主要指: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车站、港口、机场等货运处的无主货物等。

“享有指定权的主体”只能是被拍卖财产所在地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要想行使这一权力,必须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明确授权。

2.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6条:拍卖没收的走私卷烟,由没收走私卷烟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定本省烟草拍卖行拍卖。

特殊情况需要异地拍卖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

(似与拍卖法冲突?)三、恶意串通(17期、19期、21期)1.【禁止恶意串通】《拍卖法》第37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下列恶意串通行为:(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2.【法律责任】《拍卖法》第65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委托拍卖合同(19期、20期)1.【形式要件】《拍卖法》第42条: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2.【内容要件】《拍卖法》第44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委托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4)拍卖的时间、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实践、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快速记忆口诀:一人二标三钱,拍卖其他违约。

人——(1),标的——(2)(5),钱——(3)(6)(7),拍卖——(4),其他——(9),违约——(8)《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34条: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委托种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35条: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

3.【委托人与拍卖人的法律关系】刘双舟观点:非行纪合同关系。

非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合同有可能成为产生委托授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一,但它并不当然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是拍卖委托法律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委托法律关系。

五、禁止参与竞买规则(17期、19期、20期、21期)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拍卖法》第2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法》第6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教材观点:该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并及于任何为拍卖人利益而参与竞买的人,但仅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2.【委托人】《拍卖法》第30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拍卖法》第64条: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9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为其竞买或收购。

教材观点:该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并及于任何为委托人利益而参与竞买的人,但仅限于委托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3.【拍卖人的自有物】《拍卖法》第23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拍卖法》第63条: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教材观点:不禁止拍卖人在别的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拍卖人仅指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而不包括与拍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独立法人,也不包括在拍卖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

六、拍卖公告(18期、19期、20期、21期)1.【期限】《拍卖法》第45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管理办法》第35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26条:拍卖人应在拍卖之日的7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2条: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招标拍卖挂牌初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8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36条: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计算要点:以拍卖日为基准向前计算的方式和以公告日为基准向后计算的方式都是正确的;公告日和拍卖日当天都不应计算在内;按照日历日计算,并不需要扣除法定节假日。

2.【发布媒体】《拍卖法》第47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管理办法》第35条: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者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2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2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3.【内容】《拍卖法》第46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的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通常包括:明确竞买登记时间,明确竞买人的限制条件;明确商品流通范围的限制;拍卖企业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4.【性质】《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5.【法律责任】《拍卖管理办法》第52条: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刘双舟观点:拍卖公告的内容与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时,应当以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为准,一般不应影响拍卖本身的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差异是由拍卖企业故意误导竞买人而为的。

七、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17期、19期)1.【条件及程序】《拍卖法》第13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